一般条款
「inMotion动感银行」条款及细则
银行户口及服务条款及细则
1户通的重要资料
生物认证登入服务条款
有关快速支付系统(「转数快」)的银行服务的客户条款及细则修订通知 (2023年11月26日起生效)
线上对话条款及细则

一般条款

致: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鉴于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银行」)同意提供及/或继续提供其服务予本人/吾等,本人及吾等各人同意受下列一般条款所约束:

1. 适用范围及服务

1.1 除非银行另行决定或适用之特别条款另有列明,否则此等一般条款须适用于银行不时提供予本人/吾等之所有服务。

1.2 银行将不时向其客户提供一系列服务(每项服务均称为「服务」)。每项服务均由银行按此等一般条款丶银行的进一步条款(「特别条款」)及银行通知本人/ 吾等的其他条款提供。本人/吾等可以书面丶电话或 银行接纳之其他方法申请使用一项或以上之服务。银 行可全权酌情决定是否提供任何服务予本人/吾等。 本人/吾等承诺在申请其服务前将向银行索取一份有 关该服务之特别条款。本人/吾等承诺除非及直至本 人/吾等已收到丶阅读丶完全明白及同意适用之特别 条款,否则本人/吾等不会使用任何服务。若本人/吾 等使用有关之服务,本人/吾等将被视为已收到及同意适用之特别条款。

1.3 此等一般条款连同适用的特别条款取代本人/吾等与银行间从前就有关服务订立的所有协定。前述原则适用于所有以本人/吾等名义申请的服务,或在本人/吾等联名账户其他账户持有人或本人/吾等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下,以本人/吾等与其他人士作为联名人或以 本人/吾等为合伙人的合伙人账户名义申请的服务。 为免生疑,任何服务的使用均受此等一般条款及适用的特别条款所约束。

1.4 申请服务可以本人/吾等之名义丶本人/吾等联同其他人士作为联名人丶或以本人/吾等为合伙人或部份合伙人的合伙人公司名义进行。不论本人/吾等有否联同其他联名账户持有人或合伙人共同签署有关申请书 或开户书,本人/吾等同意就有关服务与本人/吾等的 其他联名账户持有人或其他合伙人共同及各别地对所有有关协议丶义务丶权力及债务负责。

1.5 就本人/吾等申请任何服务而向银行递交之文件将不获发还。

1.6 倘若此等一般条款及任何特别条款在意义上有任何抵触,须以适用有关服务之特别条款为准。

1.7 银行有权不时就交易金额丶操作程式或在其他情况下使用任何服务之细节加上任何限额或限制。银行有酌情决定权对此等限额作出更改。

2. 指示

2.1 本人/吾等同意就有关提供予本人/吾等之任何服务或本人/吾等于银行维持之任何账户,银行可根据及按照本人/吾等以下列之方式给予银行之指示行事:

(a) 由本人/吾等,或与指示有关之任何账户之账户操作委托书或任何授权书所指定之授权签署人(「授权签署人」)数目,或若指示与任何账户无 关,则由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之任何账户之账 户操作委托书或任何授权书所指定之授权签署人 数目,以任何于银行维持之账户(包括有关账户) 之账户操作委托书或任何授权书所列明之签名样 本签署之书面指示之正本,或若获得银行同意, 以传真发送给银行之书面指示,惟银行可,但并 无义务,拒绝根据及按照由授权签署人以相异于 与指示有关之任何有关账户之账户操作委托书或 任何授权书所指定之签名样本签署之指示行事;

(b) 若获得银行同意可通过电话丶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发出给予银行之指示,若发出指示者能够(i) 引述就有关指示之账户号码,或若其与任何账户无关,则引述本人/吾等之任何账户号码;(ii)若银行要求,引述银行安排予本人/吾等或有关账户之授权签署人之个人鉴别号码(「私人密码」);(iii)若银行有所要求,出示银行所接受本人/吾等或任何授权签署人之数码证明书;及(iv) 出示或引述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尽管有关账户之委托书指明可多于一位人士操作账户。

2.2 第 2.1 段所指之指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及操作任何服 务丶承兑任何支票丶银票丶付款凭单丶汇票及承付票丶发出任何信用证丶担保丶弥偿及反担保丶本人/吾等所背书之任何票据进行贴现丶买卖或处理证券丶外 汇丶利率交易或投资丶于本人/吾等账户提取任何或所有款项丶或送交或处理银行代表本人/吾等账户不时保管之任何证券丶契据或其他财产。

2.3 银行可在其认为适当之情况下拒绝接纳任何指示。

2.4 在不影响上述第 2.3 段之情况下,银行并不负责因本 人/吾等因账户存款不足及/或信贷不足导致未能执行或延迟执行上述第 2.1 段所指之指示所引致之任何后果;但倘若银行按其酌情决定权决定在本人/吾等账户存款不足或信贷不足之情况下仍然执行该项指示, 则可无须事先取得本人/吾等批准或通知本人/吾等而 予以执行,本人/吾等亦须对因此而产生之透支丶贷 款丶信贷及所有费用负责,并需缴付将依照银行酌情厘订之息率计算之利息。

2.5 本人/吾等承诺:(a)确保本人/吾等及每位授权签署人 之私人密码保持机密及其数码证明书妥善保管。且若本人/吾等及每位授权签署人已真诚及慎密地保管该等密码及数码证明书,则本人/吾等无须对银行就任 何按照透过互联网或电子媒介所发出之指示而未经允许之交易负上责任;(b)若本人/吾等得悉或怀疑有任何未获授权之人士知悉本人/吾等或授权签署人之私人密码或有未经允许之交易进行,会尽最快情况下通 知银行,但若本人/吾等未能履行上述责任,则本人/吾等须对一切未经允许的交易负责;及(c)对任何因本人/吾等或任何授权签署人作出欺诈或严重疏忽之行为负上责任,包括未有适当保管本人/吾等或任何授 权签署人之私人密码而引起的一切损失。惟本人/吾 等无须对任何间接丶特殊或相应之损失或其他损害负责。

2.6 除上述 2.5 段另有规定外,本人/吾等亦无须对因下 列透过自动电话系统丶互联网或电子媒介发出之指示所进行但未经允许的交易负上责任:(a)银行保安系统未能防止的电脑罪案;(b)由于银行之人为或系统失 误所引致之不恰当交易而导致资金损失;或(c)由银行引致的遗漏错误支付。本人/吾等有权要求银行发还本人/吾等因上述(a)丶(b)或(c)点原因引致错误支付而引起的利息或罚款。

2.7 就有关以透过自动电话系统丶互联网或其他银行认可之电子系统以外发出的指示,在银行没有疏忽或故意 过失的情况下,本人/吾等应令银行不会因执行上述第 2.1 段之任何指示而进行或未能执行之交易而受损。并需赔偿银行有关该等指示或执行本段之权利直接或间接所引起之一切法律行动丶诉讼丶赔偿丶索偿 丶责任丶金钱损失丶其他损失丶合理开支及费用。此 项补偿责任在本人/吾等之账户或此等一般条款或任何特别条款终止后仍然有效。

2.8 若任何指示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系统发出,或透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系统使用任何服务,本人/吾等向银行保证如下:

(a) 本人/吾等及本人/吾等之授权签署人不会在任何禁止银行提供有关服务或对此等一般条款或适用的特别条款没有法律效用的国家或司法管辖区使用任何服务;

(b) 本人/吾等及本人/吾等之授权签署人不会及不会试图就与任何服务相关的电脑软体进行还原工程丶分拆或其他类形的干扰;

(c) 本人/吾等及本人/吾等之授权签署人承诺确保每次通过电脑使用完任何服务后尽快离开浏览器丶关闭浏览器并把浏览器的记忆体内之资料清除。

2.9 银行可将本人/吾等在业务运作中与银行进行之电话对话录音。

2.10 若银行向本人/吾等提供任何软体丶电脑系统丶用户指南或其他设备以方便本人/吾等发出指示予银行,本人/吾等将谨慎使用,并在银行要求下即时交还银 行。本人/吾等明白银行对所有该等设备及其使用并 无作出任何类型丶明示或隐含之陈示或保证。该等设备于任何时间均属银行或其供应商之财产。

2.11 所有就本人/吾等向银行发出指示所进行之交易,需由银行向本人/吾等确认后方视为完成交易。

2.12 银行可接受本人/吾等或任何本人/吾等之授权签署人向银行递交获银行认可的核证机关颁发的数码证书所证明的数码签署。银行可将此数码签署视作有关人士的亲笔签名。

2.13 如果有关的数码证书已在储存库内公布,银行可假设本人/吾等或任何授权签署人递交之数码证书内的资料为正确。

2.14 本人/吾等明白到互联网可能因为未能预计的挤塞丶开放和公开性质和其他原因,导致互联网未必是可靠之通讯媒介,而这些不可靠性是在银行可控制范围之外。这些因素可导致传送延误丶错误资料传送,延误执行指示或执行指示和发出指示时的价位偏差,银行 和本人/吾等在通讯上的误会和错误丶传送缺失丶阻碍等。

3. 银行结单

3.1 除非银行另有决定,银行将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发出在过去一个月内银行所选择本人/吾等使用之服 务之交易的综合账户月结单。银行亦会在切实可行的 范围内尽快发出本人/吾等在过去一个月内所使用过 但并非包括在综合账户月结单内之交易的账户月结单 (银行存摺提供予本人/吾等之服务丶自账户最后结单 日期后并无进行交易丶账户在有关月份结尾时之结余 少于银行不时通知之数目及贷款账户之服务则除 外)。账户的月结单将以邮件丶电子媒介或银行不时决定的其他方法送达予本人/吾等。

3.2 本人/吾等承诺从银行收到账户结单的九十天内核实银行的账户结单及交易记录所列明的记账是否存在任 何差异丶遗漏丶错误扣款丶不准确或不正确之处。在有关账户结单或交易记录日期起九十天期限完结时, 除本人/吾等在期限内通知的错误外,在该等账户结 单或交易记录所列明的银行交易记录及交易详情将视 为确证而无须再取得进一步的证据证明银行的交易记录及账户结单之详情为正确。

3.3 尽管以上所述,银行有权修改先前送交本人/吾等的任何账户结单,以更改在其中载有银行错误地或不当地作出的详情。本人/吾等同意上述第 3.2 段适用于已修改的账户结单或交易记录。

3.4 除了以上所述及尽管此等一般条款有任何意义相反的条文,即使账户结单所列的买卖详情有任何不正确之 处,银行均无须对有关账户结单所列的买卖详情的申索负责。

4. 客户资料

4.1 本人/吾等同意银行不时要求本人/吾等、本人/吾等的受益人和本人/吾等担任其代理的第三方提供的资 料、文件或证明是银行提供服务予本人/吾等所需要的,而本人/吾等同意提供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文件或证明。若本人/吾等未能提供该等资料予银行, 银行未必能够为本人/吾等提供有关的服务或贷款, 而银行可取消、转移或暂停任何服务或贷款。本人/ 吾等可随时联络银行的资料保护主任以查阅及要求更改或修改该等资料。

4.2 本人/吾等同意上文第 4.1 段所述的银行要求的资 料、文件或证明,连同银行不时从本人/吾等取得的任何其他资料,以及银行或银行的集团公司的任何成 员可能就第三方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或证明(包括 (但不限于)本人/吾等的个人和账户资讯或记录)可 按照任何外国法规定(定义见下文)所需而披露予银行 集团公司的成员,并可由银行或银行的集团公司的任 何成员披露予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人士、政 府团体、机构或规管机构(不论是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的法律下设立)。

「外国法规定」指根据任何今后或现时的以下各项,向银行施加的任何义务:(i)外国法律(包括银行合理认为其受约束的外国法律,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法律或规例);(ii)落实香港在与外国政府或规管机构的协定下的义务的香港法律;(iii)银行与外国政 府或规管机构订立的协定;或(iv)在香港境内或境外 的任何法律、规管、政府、税务或执法团体就(i)至(iii)项颁布的多项或一项指引。为免存疑,这个定义包含根据 FATCA(定义见下文,以及经不时修订、取代或颁布)适用于银行的任何义务或规定。

「 《 海 外 户 口 税 收 合 规 法 案 》 (FATCA) 」 指 : (i) 《1986 年美国国内收入法》(U.S.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经修订)第 1471 条至 1474 条,或其 任何修订或继任版本(「美国国内收入法」);(ii)政府与规管机构就美国国内收入法订立的任何政府间协定、谅解备忘录、承诺及其他安排(包括香港政府订 立的任何政府间协定、谅解备忘录、承诺及其他安排);(iii)银行或银行集团公司的任何成员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美国国家税务局或其他规管机构或政府机构根据或就美国国内收入法订立的协定;和(iv)根据任何前述者在美国、香港或其他地方采纳的任何法律、规则、规例、释义、多项或一项指引或惯例。

4.3 根据上文第 4.2 段,任何有关人士或实体可使用有关 资料作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不时给予客户《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致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的通知》中分别所载的有关用途。

4.4 (只适用于个人或包括个人的客户) 本人/吾等于任何时间均可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a)检查银行是否持有有关本人/吾等之资料,并支付银行征收之费用后取用该等资料;(b)要求银行改正有关本人/吾等任何不正确之资料;(c)确定银行就有关个人资料之政策及 常规;(d)要求银行通知本人/吾等例行程式下披露予信用参考公司及在未能还清债务时披露予收债公司之资料专案;(e)要求银行提供进一步资料予本人/吾等以让本人/吾等向有关信用参考公司或收债公司要求取用资料及改正资料;及(f)要求银行停止使用本人/吾等之个人资料作市场推广用途而不收取任何费用。

4.5 本人/吾等同意银行可向已发出或建议为保证本人/吾等债务发出担保书或第三方保证之任何人士提供所保 证的责任之合同或合同撮要丶向本人/吾等发出的正 式催缴逾期付款通知书丶本人/吾等账户月结单及银行认为适当的本人/吾等的其他资料。

4.6 本人/吾等兹保证在给予银行本人/吾等咨询人和阁下按本第 4 条下所需而披露其个人资料的任何其他第三方之姓名及其他个人资料前将先取得该等人士之同意。

4.7 本人/吾等保证本人/吾等向银行提供的所有资料均自愿提供,而有关资料在任何方面均为真实丶正确及完整。

4.8 本人/吾等承诺适时(而无论如何在有关变更后 30 个 历日内)以书面通知银行有关在银行记录的地址或联络电话号码或其他个人资料(包括关于第 4.2 条所述的人士的资料)的任何变更。

4.9 本人/吾等豁免就银行行使其在本第 4 条下的权利而披露的资料或资讯的任何保密要求。

5. 同意扣减和扣起款项及暂停交易

5.1 本人/吾等确认及同意,即使此等一般条款或任何特别条款有任何其他规定,银行根据一般条款或任何特 别条款支付的任何款项,将须按外国法规定下所需而被扣起和扣减。根据第 5.1 段被扣起的任何款项可于银行按其全权酌情权所决定的户口或方式持有。

5.2 银行将无须对因银行行使其于本第 5.1 段项下的权利 而蒙受的任何所扣税项补足、损失或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5.3 本人/吾等确认及同意,为履行银行于包括任何外国法规定项下的法律义务而需要的话,银行可延迟、暂停、转让或终止任何交易、付款或指示。

6. 抵销权及资金运用

6.1 本人/吾等同意除了任何一般留置权或在法律下银行享有的类似权利,银行可于任何时候在没有事先通知 下将本人/吾等任何或所有账户(无论位于何处)与本 人/吾等欠付银行债务(若吾等为一所公司,则与本公 司集团丶任何分公司或附属公司欠付银行之债务)结 合或综合,并将本人/吾等任何账户结余的金额抵销 或转移以清偿上述欠付银行不论为基本丶附属丶各别 丶共同或以其他货币为单位的债务。并且,若某些欠 款未到期支付或因某些待发事件尚未需要偿还,银行 有权暂停支付相等于欠款额的账户存款给本人/吾 等,直至欠款到期支付或此待发事件发生为止。就此目的以及在此等一般条款内使用本辞汇的任何其他目 的而言,「集团公司」及「附属公司」二词就等同公司条例所给予的意思。

6.2 银行有权在支付款项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拨用支付予银行或在其他情况下银行管有或控制本人/吾等之账 户以偿还本人/吾等银行认为恰当之债务部份之任何 款项。任何该等拨用款项均凌驾本人/吾等任何以往宣称之款项拨用。

7. 投资资料

7.1 尽管银行向本人/吾等提供任何资料丶建议或文件,然而本人/吾等完全明白本人/吾等通过使用任何服务 所进行的任何交易最终按照个人之判断及酌情决定权所进行。

7.2 本人/吾等要求银行就其认为本人/吾等有兴趣之投资机会联络本人/吾等。然而,本人/吾等明白银行无须 向本人/吾等提供任何金融丶市场或投资资料或建议;即使银行提供该等资料或建议,并不代表银行作为投资顾问。

7.3 银行传达本人/吾等之任何资料或建议均源于银行认为可靠的资料来源,并只供本人/吾等使用及考虑,而不构成向本人/吾等要约出售。

7.4 本人/吾等同意如银行未有疏忽,银行无须就银行提供任何不准确或不全面的资料,或在收到该等资料后本人/吾等进行任何交易的表现或结果而负上责任。

7.5 银行提供本人/吾等有关汇率丶利率丶股票价格或其他类似的资料只供本人/吾等参考,除非银行确认交易,银行不会受此约束。

8. 费用及手续费

8.1 银行可就提供任何服务收取费用或手续费,银行所收取的费用及手续费将详列于不时公布的收费表及展示 于银行分行中。本人/吾等可要求索取收费表。银行 可事先通知本人/吾等按其酌情修订适用于本人/吾等 使用之任何服务之费用及手续费。收费表所列以外的 费用将本人/吾等申请该等费用适用的服务时另行通 知本人/吾等。本行可在本人/吾等账户中扣除该等费用及手续费。

8.2 在下列情况下,银行可收取服务费:

(a) 本人/吾等任何结余少于银行当时订明的最低结余额之账户;

(b) 本人/吾等在银行订明的任何期间内,本人/吾等于银行持有的任何账户的每日总平均结余款额(由银行确定)低于银行当时指定的限额。

(c) 本人/吾等的任何账户连续在银行当时订明的期间内没有进行任何交易(支付利息或缴交任何费用或手续费则除外),不论账户结余多少。

8.3 若本人/吾等透支本人/吾等之账户,银行可按照其不时发布的收费表征收罚款或其他收费。

8.4 银行保留根据银行的监管机构不时所订定的规则对所有账户收取存款费用之权利。

8.5 银行可将其费用或收费包括在银行向本人/吾等所报或代本人/吾等交易之投资价格或利率内,银行并可 为本身利益保留该笔费用或收费。银行可就有关替本 人/吾等进行任何交易接纳回佣,费用及从任何人士 取得任何形式的付款,并为了银行本身利益保留该笔款项。

8.6 本人/吾等将弥偿银行就由于与执行此等一般条款或任何特别条款下其权利所招致之所有合理费用及开支(包括合理法律费用)。

9. 存款及提款

9.1 除非银行按其酌情决定另行允许,凡存入本人/吾等账户的支票及其他票据须由银行酌情决定是否接受, 支票或票据的入账须待于银行办公时间内兑现后方能 作实,除非直至该等款项已由银行于银行办公时间内 正式收取及倘若以汇款形式入账则在银行于银行办公 时间内从有关银行收到汇款确认(以较迟者为准),否 则任何存入任何本人/吾等衍生利息之账户的款项均 不会获得利息。银行有权在本人/吾等之账户扣除有 关的手续费丶费用及支出,以及其后不获兑现而遭退 回的票据的价值。银行以汇款形式就本人/吾等之账 户收到的款项,将会在银行收到有关银行的汇款确认后的合理时间内存入本人/吾等之账户。

9.2 如经汇款或第三者指示存入款项,而其货币不同于所指定存款账户的货币时,则银行可有酌情权在无须发 出通知予本人/吾等的情况下按照银行当日的现行汇价将款项兑换为有关账户的货币。

9.3 所有提款或投资只会在本人/吾等有足够之结算金额于有关账户才会进行。若银行在假设有关账户将进行 结算但仍未结算的情况下进行,该等提款或投资金额 将在银行要求下由本人/吾等即时弥偿银行。所有银行购买或贴现的支票或票据均按此进行。

9.4 本人/吾等承担送交款项之全部风险,而银行对在传递任何讯息时或由于任何无线电讯丶电报公司丶银行或 其通信者代理或其雇员之错误理解或银行控制范围以 外的任何其他因素而可能发生之毁坏丶中断丶遗漏丶 错误丶疏忽丶过失丶延误丶款项减值或未能提供款项将不负任何责任。

9.5 本人/吾等于银行之香港分行所维持之账户只可在香港提取款项;惟若银行同意,可于香港以外银行之其他分行提款。

9.6 除非及直至银行已收到责任或债务之货币金额全数,否则任何缴付银行之款项均不会解除本人/吾等之责 任或债务。若本人/吾等欠付银行为一种货币(「第一 货币」),而银行所收取的为另一种货币(「第二货 币」),本人/吾等就所履行之责任只会在银行按照一 般银行程式以第二货币购买与该金额相等之第一货 币;若所购买第一货币之金额(在扣除任何兑换费用 及其他有关费用后)为少于所欠之金额,本人/吾等必 须向银行弥偿有关之差额。若本人/吾等在银行要求 下未能支付兑换为港币以外的货币,银行可有酌情权 在无须发出通知予本人/吾等的情况下于其后任何时 间购买银行认为必须或足以涵盖按照当时的即期汇率 (由银行确切地决定)以港币购买该货币以支付本人/ 吾等之义务及债务。本人/吾等兹同意就本人/吾等购买货币所招致之费用以港币全数弥偿银行。

10. 联名账户及合伙人账户

10.1 就有关两位或以上人士开立之账户,(a)联名账户持有人就有关账户与银行之所有协定丶义务,权力及债务均为共同及各别的;(b)在根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在任何联名账户持有人逝世时,该账户之结余(若有任何)及联名账户持有人账户持有的任何种类之投资 及财产须归于尚存者所拥有。若任何账户之户名包含 超过一位人士之名称,不论有关人士之名称以分离的 丶连结的或其他形式于户名中出现,该账户应被视为 有关人士以联名账户形式开立。任何明示予以支付给 吾等或吾等任何一人或给予吾等或吾等任何一人名下 之任何账户的支票丶偿付工具或款项均可入账于此联名账户。

10.2 倘若吾等为合伙人,(a)吾等各人之协定丶责任丶权利丶权力及债务须为共同及各别;(b)此等一般条款及任何适用的特别条款须对吾等仍有约束力,即使由于合伙人逝世丶破产丶退休丶伤残或加入新合伙人使吾 等之宪章丶姓名或会员有任何更改,或发生任何其他可解散合伙或影响在此条款下吾等之责任的事故;(c)当任何合伙人因为死亡或其他原因终止为吾等伙伴的合伙人,银行可在没有收到吾等丶吾等任何一人或吾 等任何一人的遗产承办人或信托人否决的指示之情况下,将其他在世或持续的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人视为拥有继续吾等合伙人之生意的全部权力。

11. 对第三方的保障

11.1 本人/吾等同意在按此等一般条款欠付银行任何债务(现时及将来丶共同或各别丶直接或间接或实有或有的)的期间,不可抵押丶转让丶出售丶转移,或处 置本人/吾等账户或银行代本人/吾等保管任何本人/ 吾等之资产或其所得的任何部份的权利,或对其设置任何产权负担或第三方权益。

11.2 本人/吾等不可撤回地委任银行为本人/吾等之代理,及以本人/吾等之名义或在其他情况下代表本人/吾等签署丶交付丶完成及作出所有规定或银行认为适合履 行根据一般条款或任何特别条款下的义务及任何特别 条款下给予的保证下之义务之文件丶行为及事物。本 人/吾等确认及追认,及同意确认及追认委托人合法地签署或作出的任何文件丶行为及事物。

12. 债务之限制

12.1 本人/吾等同意除非属疏忽或故意过失及根据上述第2.5 段,银行无须对任何本人/吾等账户或银行提供之任何服务之作为或遗漏作为而负上任何责任,包括下列各项:

(a) 本人/吾等之账户之运作及银行提供之任何服务;

(b) 由于任何原因限制或影响任何服务之提供;

(c) 任何通讯者丶经纪丶代理丶托管人或牵涉入任何交易之其他方之作为丶遗漏作为丶疏忽或过失;

(d) 银行按照此等一般条款依据任何银行真诚相信为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有关之授权签署人发出之指示,尽管该等指示有任何错误丶误解丶诈骗或欠缺清晰;

(e) 由于兑换或转让之限制丶要求丶非自愿转让丶战争或罢工丶或银行控制范围以外其他类似原因而引致款额减值或未能动用。

12.2 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均无须为本人/吾等之利益损失丶间接丶特别或相应之损害而负上责任。

13. 弥偿

在并无限制本人/吾等根据任何安排或协定(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条款和任何特别条款)向银行或银行的集 团公司的任何成员提供的任何其他弥偿的情况下,本 人/吾等同意就银行或银行的集团公司的任何成员因 本人/吾等提供含误导成分或错误的资料,或并无遵 守此等一般条款或任何特别条款的任何规定而蒙受或 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成本费用,包括税项、利息或罚金 向银行或银行的集团公司的任何成员作出弥偿。银行 有权从其管有或控制的本人/吾等的资产或本人/吾等 在其开立的任何户口中,扣起、保留或扣减其厘定为 足够的有关部分或有关金额,以弥补本人/吾等在本 条下可能结欠的任何款项。尽管本人/吾等与银行的银行业务关系终止,此项弥偿将继续。

14. 负债证明书

14.1 由银行所发出列明本人/吾等到期须支付银行之金额,利率及于指定时间之汇率之证明书就所有用途包括用于法律程式上均为最终及不可推翻的。

14.2 除非(a)银行未对任何该等电脑记录丶缩微胶卷丶账目及记录作出合理技能及谨慎处理;(b)任何该等电脑记录丶缩微胶卷丶账目及记录之内容是由于银行之任何雇员或代理之伪造或诈骗行为所得出;(c)任何该等电脑记录丶缩微胶卷丶账目及记录之内容是由于银行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之故意过失或严重疏忽所得出 的,否则,由银行保存有关本人/吾等之交易记录(包 括载有电脑丶缩微胶卷丶账目及银行之其他记录)须构成不可推翻之证据。

14.3 银行可委托收账公司收取任何本人/吾等欠付银行之任何逾期款项。

14.4 本人/吾等明白本人/吾等于信贷期限内在还款或供款方面有任何困难,应尽快通知银行。

15. 其他

15.1 若此等一般条款所载的一项或超过一项条文在任何适用法律下于任何方面被视为无效丶不合法或未能执行,其他条文的有效性丶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受影响或损害。

15.2 (a) 银行丶本人/吾等及其个别的继承人均受益于及受到此等一般条款及任何特别条款的约束,及在根据本第 15.2 段的前提下,银行某些或所有权益或义务获批准的承让人或受让人亦受此等一般条款及任何特别条款的约束。

(b) 本人/吾等不可转移或转让此等一般条款及任何特别条款中本人/吾等的权利或义务。

(c) 银行可转移此等一般条款及/或任何特别条款中所有或部份银行的权利丶利益及义务,并向有可能的受让人或打算就此与银行进行合约安排的任 何其他人士披露银行认为合适用作该等合约安排之用的本人/吾等的资料。

15.3 本人/吾等确认及同意本人/吾等会为本人/吾等的税务事项负上全责。本人/吾等完全理解,并有责任遵守任何对本人/吾等有管辖权的国家或地方的法律、 税务、外汇管制或规管的义务。本人/吾等确认本人/ 吾等已经、并会继续遵守所有相关法规及不会以本人/ 吾等的中信银行(国际)账户进行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任 何交易、或协助及教唆、或帮助清洗相关资产,其中 包括但不限于逃税、贩毒、任何可公诉罪行、洗黑钱 或与恐怖分子交易。本人/吾等知悉银行会筛查和监 察本人/吾等的税务状况和交易活动,以符合有关反洗钱审查的法律及监管要求。

15.4 本条款不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所界定的法团专业投资者(前提是银行已遵从该操守准则第 15.3A 及 15.3B 段的规定)或机构专业投资者。假如银行向本人/吾等招揽销售或建议任何《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期货合约或 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适用金融产品」),该适用金 融产品必须是银行经考虑本人/吾等的财政状况、投资 经验及投资目标后而认为合理地适合本人/吾等的。此 等一般条款的其他条文、任何其他有关特别条款或其 他银行可能要求本人/吾等签署的文件及银行可能要求 本人/吾等作出的声明概不会减损本条款的效力。就本 条款所指的「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其只适用于由获得发牌经营第 3 类受规管活动的人所买卖的该等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

15.5 银行未有或延迟行使此等一般条款或任何特别条款的任何权利丶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作放弃该等权利,而只是单一或部份行使丶执行或放弃任何该等权利丶权力 或特权亦不会妨碍银行作进一步行使丶执行有关权利 丶权力或特权,或行使或执行此等一般条款中的任何其他权利丶权力或特权。

15.6 本人/吾等兹同意于任何时间及不时可在本人/吾等支付费用下即时签署,盖章或送达所有进一步之文件,并采取所有必须或银行要求送至此等一般条款或特别条款之目的之进一步行动。

15.7 倘若此等一般条款或任何特别条款之中英文版有任何意义差歧,均以英文版本为准。

15.8 本人/吾等应不时向银行提供本人/吾等现时的合伙人丶董事丶公司秘书或主管(视乎所属情况而定)之名单,而银行可继续视最新收到的名单为正确的名单。

15.9 此等条款并无规定银行必须提供或继续任何银行设备或其他融通或服务予本人/吾等。银行可在给予合理通知予本人/吾等终止此等一般条款及任何特别条 款。终止此等一般条款将自动终止所有特别条款,惟 终止任何特别条款将不会终止此等一般条款或任何其他特别条款。

15.10 本人/吾等与银行之间的任何解除丶和解丶转让丶付款或撤销均为条件任性的,该条件为有关本人/吾等对银行之债务或义务之抵押丶产权处置或款项均不会 凭借现时仍有效有关公司解散丶无力偿债丶债务重组 或债务安排有效的法例或其他原因而撤销丶被令放弃 丶支付丶退款或减少;而银行有权向本人/吾等或任 何其他有关人士追讨该等抵押产权处置或尤如该等解除丶和解丶转让丶付款或撤销并无进行之款项。

16. 修改

16.1 银行于任何时间均可根据适用守则及指引之规定给予事先通知下将此等一般条款或适用于本人/吾等所申请或使用之任何服务(包括任何适用之费用或收费)之特别条款进行删除丶取替丶增加或更改。

16.2 银行可于任何时间增加任何新服务或删除任何现有之服务。在本人/吾等要求下,可从银行取得银行于某一特定时间根据此等一般条款所提供的服务总览表及其适用之特别条款。

17. 通知

17.1 由本人/吾等向银行发出之任何通知或指示须为不可撤回,并在银行正式收到才为有效。

17.2 任何规定由银行发出之通知若已寄往收件人之银行所知最后之地址予本人或吾等任何一人均视为已经发出。任何由银行派专人送达之通知须在送达时已视为 发出。任何由银行以预支邮费信件所发出之通知须邮 寄后便视为已即时发出。任何以传真丶电邮或其他情 况下通过互联网所发出之通知须视为在传送后已经发出。

17.3 若月结单及通知书应发送往之地址有任何更改,本人/吾等将即时以书面通知银行。除非该等更改已妥为存入银行记录,否则均会视为无效。

18. 第三者权利

除此等一般条款另有明文订明外,此等一般条款订约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概不可按照《合约(第三者权利)条 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的规定强制执行此等一般条 款的条款或享有其利益。倘此等一般条款的任何条文 明确赋予任何第三方权力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 例》执行此等一般条款任何条款,则协议订约方保留 权利可在毋须该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修改该条款或此等一般条款任何其他条款。

19. 管治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19.1 除此等条款或有关特别条款所载之明确条文另有规定外,此等一般条款及所有特别条款均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法律所管治及据其解释。

19.2 每项交易或其基本投资或工具须受制于进行上述交易或投资或所处之司法管辖区之法律,以及所有有关政府丶其他规管团体及代理之规则丶规例丶准则丶政策及指引。

19.3 本人/吾等兹此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之非独有司法管辖权。

(2017年6月)


网上理财服务条款


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是本人/吾等同意遵守的一般条款内提及的一系列特别条款。本人/吾等可能不时使用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银行”,该词应包括其所有分行和办事处(不论位于何地)、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提供的网上理财服务,并同意银行的网上理财服务将受限于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一般条款以及本人/吾等就此与银行同意的其他条款。

1. 定义与释义

1.1 在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中,下列词语和表述应具有下述含义:

“营业日” 指银行在香港开门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日。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网上理财指示” 指银行通过网上理财服务收到的或与网上理财服务有关的任何查询、要求、申请、指示或通信。

“网上理财服务” 指银行不时提供的任何电子或互联网理财服务,此等服务能使本人/吾等在银行不时指定的网站或埠通过互联网或通过银行不时规定的其他方式向银行发出指示及/或获取银行发出的资讯。

“代表” 指获本人/吾等授权代表本人/吾等获取及/或使用网上理财服务的人士,并应包括由本人/吾等指定在网上理财服务方面代表本人/吾等行事的授权人。

“保密码” 指为了获取及/或使用网上理财服务,银行发给本人/吾等或任何代表的或本人/吾等或任何代表采用的或自行选择的任何密码、代码或号码或任何其他识别码(包括任何用户名称)。

“交易” 指银行根据网上理财指示所执行的或与网上理财指示有关的交易。

1.2 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在解释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时不予考虑。

1.3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包括复数的含义,反之亦然;任何一种词性的词语包括所有词性的含义。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中提及的“人士”包括个人、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信托或非法人团体。

1.4 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中提及的“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2. 服务范围、金额限制和截止时间

2.1 银行提供服务的范围和类别、适用的限制和交易限额、适用于某一特定类别服务的截止时间和日期、网上理财服务适用的服务费及其他内容将由银行不时绝对酌情决定。

2.2 银行有权在任何时间及没有任何进一步的验证下按网上理财指示:

接受本人/吾等就银行不时提供的任何新服务、产品、帐户、贷款或其他信贷额度的申请;

为本人/吾等进行资金转账或为本人/吾等执行任何其他关于银行提供给本人/吾等的任何服务、产品、帐户、贷款或其他信贷额度的交易或订立银行与本人/吾等之间的任何交易;

向本人/吾等提供任何关于银行提供的任何服务、产品、帐户、贷款或其他信贷额度的资讯、说明、报告,及处理本人/吾等关于上述任何服务、产品、帐户、贷款或信贷额度的交易。

2.3 在香港每日截止时间之后或在非营业日进行的任何交易或其他业务往来于下一营业日处理。

2.4 银行可在任何时间自行酌情决定增加、修改、限制、中止或终止网上理财服务。

3. 保密程序

3.1 本人/吾等应(并应确保所有代表均)对每一个保密码保密。本人/吾等应对向任何其他人作出的任何意外性的、有意或无意的披露负全责。本人/吾等应当:

在收到银行的初始密码通知后,立即根据银行的指示,将银行提供的密码和用户名称变更为自行选择的密码和用户名称,

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用户名称、密码或其他保密码,

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用户名称、密码或其他保密码,

不在未加掩饰的情况下写下或记录用户名称、密码或其他保密码,及

定期变更密码、用户名称和其他保密码。

并且本人/吾等应确保每位代表遵守上述义务。

3.2 本人/吾等承认存在保密码被代表或任何其他人滥用或被用于未获授权目的的风险,本人/吾等同意承担所有此类风险。本人/吾等应在获悉或怀疑任何保密码被披露给任何未获授权人士或被任何未获经授权人士获得或用任何保密码发出任何未经授权的指示或进行任何交易后,按照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通知银行。在银行收到上述通知并有合理机会就上述通知采取行动之前,本人/吾等应对所有使用保密码的交易和业务往来负责。

3.3 本人/吾等明白及确认本人/吾等可能需对由本人/吾等于网上理财服务引致的未经授权交易承担责任,如果本人/吾等:

有欺诈行为或严重疏忽;

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对保密码予以保密;

故意允许他人使用保密码;或

没有在本人/吾等发现或认为保密码已泄露、遗失或被盗或已进行任何未经授权交易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银行。

3.4 在使用正确保密码的情况下,银行没有义务核实发出网上理财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许可权。本人/吾等理解、承认并同意:(i)保密码的唯一目的是确定真实性,而不是确定通过网上理财服务传输的任何指示或资讯内容的准确性,亦不是为发现任何指示或资讯内容的错误,本人/吾等应对本人/吾等任何指示的重复行事、本人/吾等指示内容的准确性以及指示传输给银行负全责;(ii)通过保密码进行的认证核实程序构成商业上合理且可接受的保密程序;并且(iii)银行将会依赖保密码,如同其是本人/吾等的名字和签名一样;并且(iv)目前未设立任何程序来发现传送错误或所取得的资讯或网上理财指示的内容错误

3.5 保密码应持续有效,直至本人/吾等变更保密码并为银行所接受,或直至银行取消保密码。

3.6 银行无需就本人/吾等将保密码分配给或用于任何人或本人/吾等选择的代表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本人/吾等承认,银行没有义务查明任何代表的身份或查明保密码实际是由本人/吾等使用还是由代表代本人/吾等使用。本人/吾等同意就安全措施以及控制保密码使用的所有安排负全责。

3.7 银行可以拒绝任何对网上理财服务的获取以及不符合银行不时厘定的认证程序的索取资讯或传送资讯或指示的所有要求。在银行按本条款规定拒绝服务获取、询问及/或指示时,银行不负有任何责任,而本人/吾等同意,向银行作出弥偿,解除银行义务,使之免受损害。

3.8. 银行可随时修订其为网上理财服务所设立的所有或任何安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修订保密码操作、交付规则和认证程序。

4. 网上理财指示

4.1 本人/吾等应确保每一位代表在任何时间均拥有发出网上理财指示所需的必要权力和授权。银行在任何情形下均无需对任何代表缺少权力承担任何责任。

4.2 未经银行事先同意,网上理财指示一旦发出即不得修改、撤销或撤回。银行诚信行事的任何网上理财指示对本人/吾等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确认。银行不会进一步核实任何网上理财指示的真实性,并且可能将银行收到的所有明显有效的网上理财指示视为本人/吾等适当授权的指示,即使该等指示是欺诈作出的并且与本人/吾等在任何时间发出的与本人/吾等帐户或事务有关的任何其他指示或指令的条款不一致。

4.3 本人/吾等须负责网上理财指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负责确保指示传送正确。如在任何时间就网上理财指示或任何相关交易的内容发生争议,银行的相关记录应为该等内容的决定性证据。

4.4 银行仅在切实可行或合理的范围内并依照其通常的商业惯例和程序,根据网上理财指示行事或执行网上理财指示。银行在其正常营业时间以外或在一非营业日收到的任何网上理财指示可视为由银行在下一个营业日收到。

4.5 即使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有任何相反的规定,银行可自行酌情决定拒绝执行任何网上理财指示,无需向本人/吾等发出通知或说明理由。

5. 本人/吾等的承诺

5.1 本人/吾等应(并应确保代表)按照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和银行不时提供的关于网上理财服务的操作政策、程序和指引使用网上理财服务。

5.2 本人/吾等承诺不会对网上理财服务的任何部分或银行的网站或其所包括的任何软体进行篡改、修改、反编译、逆向工程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或未经授权使用网上理财服务的任何部分或银行的网站或其所包括的任何软体。银行有权终止本人/吾等使用网上理财服务,无需发出通知,并有权就本人/吾等违反本承诺对本人/吾等采取法律行动。

5.3 本人/吾等或任何代表在使用网上理财服务时若遇到任何违规行为或困难,本人/吾等应尽快通知银行。

5.4 当本人/吾等注意到保安密码已泄露,遗失或被盗, 或注意到网上理财服务因任何其他原因可能被盗用,本人/吾等必须立即通知银行,该通知须在三天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并全力协助银行调查。除非银行收到上述有效通知,本人/吾等可能须对网上理财服务的使用及/或交易负责。如银行怀疑或証实保安密码已泄露,遗失或被盗,银行可能会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警方。

6. 技术要求

6.1 本人/吾等必须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确保获取网上理财服务所使用的设备是可靠的、相容的且符合为此目的所要求的最低规格要求。

6.2 本人/吾等负全责根据将来可能采用的任何技术要求对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及最终进行改装。

7. 费率资讯查询

银行在提供网上理财服务过程中所报的任何汇率、贷款利率或利息率仅供参考,对银行不具有约束力,经银行确认的除外。如本人/吾等通过网上理财服务接受上述经确认的汇率、贷款利率或利息率,则该等汇率、贷款利率或利息率对本人/吾等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银行在相关时间通过其他通讯方式所报的汇率、贷款利率或利息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8. 录音、记录和参考数位

银行有权通过任何方式记录银行与本人/吾等或代表本人/吾等行事的任何人士之间进行的所有网上理财指示,并将此等记录保存银行认为必要的期限。

9. 系统中断

9.1 银行一向有权自行酌情决定,无需发出通知,在其认为必要或适当时中止及/或暂时取消:

本人/吾等获取网上理财服务;

本人/吾等获取及使用银行提供的任何服务(如果银行发现任何违规行为及/或为了开展更新或维护某项优质服务、提升安全性或资料处理方面的工作)。

在上述中止事件已有效克服及令银行满意之前,银行不会恢复提供上述任何服务。

9.2 对于本人/吾等使用网上理财服务或通过网上理财服务提供资讯所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吾等资料、软体和电脑硬体或通讯设备的损坏),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形下,银行均无需对可能或声称因网上理财服务或因任何不履行、差错、遗漏、中断、缺陷、运作或传送或接收过程中的延误、电脑病毒或系统或线路故障而产生的任何性质的费用、损害、损失、开支或责任承担任何责任,因银行疏忽或故意违约所导致的除外。

9.3 银行声明其未作出法例、惯例或习惯所明示或默示的有关网上理财服务中包含或未包含的资讯的所有条件、保证或其他条款。

10. 服务的暂停或终止

10.1 银行可在本人/吾等帐户、服务或其他项目关闭时暂停或终止网上理财服务。本人/吾等暂停或终止网上理财服务仅在上述暂停或终止的书面通知发给银行且银行有合理机会根据通知行事之后方才有效。

10.2 对于本人/吾等因任何原因自愿或非自愿暂停或终止网上理财服务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银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0.3 此外,如银行收到由或据称由本人/吾等或代表发出的关于保密码遗失、被盗或可能泄露的通知,或如本人/吾等违反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项下任何义务,银行可在任何时间暂停网上理财服务。

10.4 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时间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网上理财服务,但是如本人/吾等违反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项下任何义务,银行可立即终止网上理财服务无需发出通知。

10.5 网上理财服务终止后,本人/吾等将不能获取和使用网上理财服务,但是,在银行决定的终止日期之前开始但尚未完全执行的每一项交易或业务往来不会被撤销(除非银行自行酌情作出其他决定)并应继续受限于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中的条款和条件,直至全部完成。

11. 费用

11.1 本人/吾等同意按照银行不时向本人/吾等发出的通知,支付银行提供网上理财服务的费用(如有)。

11.2 银行可提前至少三十(30)天通知本人/吾等,变更其收费、收费频率和付款日期。这些收费附加于银行对于按照网上理财指示可能提供的特定理财服务或其他服务的费用。本人/吾等若希望收到银行就特定理财服务或其他服务进行收费的详情,本人/吾等应告知银行。

11.3 本人/吾等授权银行将其提供网上理财服务的收费于本人/吾等任何帐户中扣除。

11.4 本人/吾等应支付通过网上理财服务与银行进行沟通的所有费用(如有)。

12. 知识产权

12.1 本人/吾等确认并接受,网上理财服务及其所有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其中所含有或并入的技术、文献或任何其他程序、软件、硬件、文件和资讯):(i)均属银行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或两者)(包括向银行提供权利(包括许可权和发出许可的权利)的第三方)的财产;并且(ii)构成商标或版权。银行保留其对网上理财服务(包括所有服务元素)自主拥有的或通过第三方拥有的或将来可能拥有的所有专有权利和任何其他权利。银行可自行酌情决定有偿或无偿地向本人/吾等提供其对服务以及与网上理财服务有关的指导性文件、资讯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如有)所作的变更、更新和修改。

12.2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本人/吾等不会自行或通过其他人士或机构复印或复制(亦不会允许他人复印或复制)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网上理财服务模式、文件或元件。本人/吾等承认并同意,本人/吾等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出售、出租、许可、让与、转让全部或部分由银行或本人/吾等不时就网上理财服务所提供、开发及/或使用的任何与网上理财服务有关的规格文件、范本和格式、系统或程式及任何其他资料、软件、硬件、设备或资讯,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抵押或设置权益负担。

12.3 对于本人/吾等由于或归因于网上理财服务元件的安装或操作原因而可能遭受或产生的任何损害、开支或费用,银行无需对本人/吾等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但因银行疏忽或故意违约造成的除外。

13. 责任限制与弥偿

13.1 本人/吾等承认,使用互联网存在若干安全、文件损坏、传送错误和服务可获取性风险,本人/吾等明确表示会承担此类风险。银行并未就前述各项作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本人/吾等对作为资料和指示交付机制的网上理财服务和安全程序的充足性和适当性表示满意。

13.2 除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中明确规定外,银行并未就网上理财服务或其系统作出任何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关于满意的质量、适商性或适于特定用途的保证。

13.3 对于任何时候因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而起或与之有关或因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所述某项交易而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情况(因银行的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起的任何此类作为或不作为除外),银行在任何时候均无需对本人/吾等负有任何责任(并且本人/吾等特此明确放弃和解除本人/吾等在任何时候可对银行提起的任何及所有索赔和诉讼理由)。

13.4 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银行:(i)并无义务接受网上理财指示,并且若未能接受,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ii)对于因任何其他银行或当事方的过错或疏忽而在任何交易执行或实施过程中引起的任何不履约行为、延误、错误、索赔或损害赔偿 ,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银行亦无需对其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承担任何责任;(iii)对于网上理财服务的系统、软体或通信系统(不论是属于银行或他人还是由银行或他人操作)的任何错误、缺陷、损坏、缺点、故障或失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因银行疏忽或故意违约所致的除外;(iv)无需对其执行其收到的不正确的网上理财指示承担任何责任;(v)无需对其未执行其没有收到的指示承担任何责任且(vi)对于可能影响本人/吾等发给银行的指示或与银行的其他通信的准确性、及时性或传送的网上理财服务的或非由银行管理的公用通信设施的故障或减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3.5 对于因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或因本人/吾等违反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或因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所述的任何其他事项或交易而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情况(因银行严重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起的任何此类作为或不作为除外),而可能在任何时间对银行施加的或由银行产生的或遭受的或主张的任何及所有索赔、要求、诉讼理由、责任、损失、损害、费用和开支,本人/吾等在任何时间均应向作出银行弥偿、偿付并应使银行免受损失。

14. 与银行的其他理财协议

14.1 即使银行与本人/吾等就本人/吾等的帐户或银行提供给本人/吾等的银行授信及/或服务达成的任何其他协定或合同("其他理财协议")中有相反的规定,本人/吾等同意,银行可以信赖本人/吾等网上理财指示。其他理财协议中提及的本人/吾等与银行之间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指示、通知或其他通信,根据相关条款及细则可通过网上理财服务以电子通信形式进行。

14.2 除非本条款及细则另有规定,依照网上理财指示执行的每一项交易还须受限于适用的其他理财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在网上理财指示发给银行之前,本人/吾等应确保拟进行的交易符合适用的其他理财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14.3 本人/吾等明白会被通知银行会不时推出补充条款至本条款及细则。

15. 其他资讯

银行并未保证或陈述通过网上理财服务提供的资讯均准确、充分、最新或无误。通过网上理财服务提供的一些资讯可能在萤幕或电子媒介的任何用户手册中标明须受限于免责条款或其他条款。如果本人/吾等信赖该资讯,本人/吾等须遵守该等免责条款或其他条款。

16. 其他规定

16.1 银行可在任何时间根据适用守则和指引的要求经事前书面通知本人/吾等,对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的任何规定进行修订或补偿。

16.2 除银行另行书面同意的外,银行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拖延均不构成银行放弃其在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项下的权利或救济

17. 第三者权利

除本条款及细则另有明文订明外,本条款及细则订约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概不可按照《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的规定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款或享有其利益。倘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明确赋予任何第三方权力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款,则协议订约方保留权利可在毋须该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修改该条款或本条款及细则任何其他条款。

18. 法律与司法管辖

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受香港法例管辖并按其解释。双方同意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

19. 适用文本

若中英文文本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以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的英文文本为准。

(2016年1月)



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条款及细则


本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条款及细则是本人/吾等同意遵守的「一般条款」内提及的一系列特别条款及细则。本人/吾等可能不时使用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银行」)提供的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的服务(「服务」),并同意此服务将受限于本条款及细则、「一般条款」、「网上理财服务条款」以及本人/吾等就此与银行同意的其他条款及细则。本人/吾等可以于银行网址www.cncbinternational.com 查阅本条款及细则、「一般条款」及「网上理财服务条款」。

1. 定义与释义

1.1 在本服务条款及细则中,下列词语和表述应具有下述含义:

(a) 「户口」指阁下在银行开立的户口;

(b) 「通知书」指银行就任何本行提供的户口、服务或产品而不时以纸张形式发出或提供的任何通知书、报告、确认书、收据、记录、认收书、通知、讯息或通讯,但不包括结单;

(c) 「电子通知书」指本行就此服务不时以电子形式发出或提供的通知书;

(d) 「电子通讯」指电子结单或电子通知书〔或两者〕;

(e) 「电子结单」指本行就此服务不时以电子形式发出或提供的结单;

(f)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g) 「网上理财服务」指银行不时提供的任何电子或互联网理财服务,此等服务能使本人/吾等在银行不时指定的网站或通过互联网或通过银行不时规定的其他方式向银行发出指示及/或获取银行发出的资讯;

(h) 「服务」指银行可按本条款及细则提供的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

(i) 「结单」指银行就任何提供的户口、服务或产品而不时以纸张形式发出或提供的任何结单,但不包括通知书;及

(j) 「电讯设备」 包括手提电话、手提电脑、桌面个人电脑、掌上型电脑、个人数码助理及任何其他电子媒体或设备。

2. 服务范围

2.1 本人/吾等确保具备银行有效的网上理财服务。本人/吾等使用银行不时接纳的电讯设备、电讯服务供应商及可接收及阅读电子通讯的电脑软件。

2.2 银行会不时向本人/吾等提供电子通讯至本人/吾等的网上理财服务。

2.3 如电子通知书已提供至本人/吾等的个人网上理财服务,银行无责任但可通知本人/吾等已提供最新的电子通知书。银行可以发送讯息至本人/吾等在银行记录中的手提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或两者)通知本人/吾等。本人/吾等确保在银行记录中的电邮地址及手提电话号码时刻保持有效、最新及可接收到银行发送的电子通讯及任何其他通讯。

2.4 成功申请使用本服务后,银行可酌情但并无责任按本人/吾等要求以纸张形式提供相应结单或通知书。银行有权就提供相应结单或通知书向本人/吾等收取费用。

2.5 本人/吾等同意有责任定期审查本人/吾等的网上理财服务有否收到电子通讯。本人/吾等就每个电子通讯内的记项或交易出现因任何人士冒签或其他伪造、欺诈、未经授权或疏忽所引致的任何错误、遗漏、差歧、未经授权的支账或不当情况,本人/吾等同意从速通知银行。如电子通讯中显示任何指称的错误、遗漏、差歧、未经授权支账或不当情况,本人/吾等应(如电子结单是信用卡电子结单)在发出电子结单后60日内或(就所有其他电子结单)在本行发出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后90日内通知银行。本人/吾等明白如银行未有在指定期间内收到本人/吾等任何该等通知,则该电子通讯即被视为正确﹑最终及具有约束力。

2.6 本人/吾等明白发送至本人/吾等的网上理财账户的电子通讯只会在银行不时厘定的有限期内提供。银行会定期清除过去于网上理财账户内的电子通讯,即使本人/吾等未有查看、获取或储存该等电子通讯。本人/吾等确认会储存该电子通讯于本人/吾等的电脑储存装置中或打印一份电子通讯的印刷本以作日后参考之用。

2.7 本人/吾等明白存放于本人/吾等的网上理财服务的电子通讯,将在存放于本人/吾等的网上理财服务时被视为已送达本人/吾等。

2.8 本人/吾等确认因本服务或与之有关而向银行提供的所有资料于所有相关时间均属完整、准确及最新。本人/吾等同意就资料的任何更改从速通知银行。

2.9 如户口由两名或以上人士以联名方式维持,即使本人/吾等就户口向银行指定不同的签署安排,本人/吾等任何人士均可单独操作本服务。

2.10 银行可在通知或不通知本人/吾等的情况下不时修改、增加或减少此服务提供的服务范围。尤其银行可不时决定增加或减少包括在此服务内所提供为电子通知书或电子结单的通知书或结单之种类,及电子通讯的提供方法。

3. 保安

3.1 本人/吾等明白并接纳本服务可能涉及的所有风险。该等风险包括电子通讯可能被拦截、监控、修改、干预或未经本人/吾等授权向他人披露。

3.2 本人/吾等须负责电讯设备及/或电脑软件的保安。本人/吾等必须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任何其他人士获取任何机密资料,包括向本人/吾等的电讯设备及/或电脑软件下载的电子通讯。

3.3 本人/吾等不会跟随载于电子通讯的网站地址或超连结,在屏幕上提供本人/吾等的户口资料或个人资料。银行认可的所有网站地址及超连结只供本人/吾等参考,银行不会要求本人/吾等透过该等方式提供资料。

3.4 本人/吾等会检查电子通讯通知讯息发送人的电邮地址或网站地址,以确保通知讯息属真确及由银行发送。

3.5 如本人/吾等未能收取、获取、阅读或因条款2.3所提及的原因而未能收取任何通知讯息,或在收取、获取或阅读银行发出的任何电子通讯通知讯息时出现任何延误或任何其他问题,本人/吾等必须从速以银行不时接纳的方式通知银行。

4. 责任限制与弥偿

4.1 银行不会因下列(或任何一种)情况而令本人/吾等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而负责,包括〔a〕因任何原因未有或延迟提供电子通讯(包括因任何电脑或电子系统或设备的故障或错误);〔b〕电子通讯中任何错误或遗漏;〔c〕任何机密资料被披露;〔d〕因或有关本人/吾等使用服务而引致本人/吾等的资料、软件、电讯设备或其他设备有任何损失或损害;及〔e〕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暂停或终止服务。

4.2 本行向本人/吾等提供的任何服务出现任何干扰、延误或失误(不论属全面或局部),如属于银行或银行的代理或代名人的合理控制以外的原因或情况造成,则银行无须对本人/吾等因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失、成本或损害负责〔因银行的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起的任何此类作为或不作为除外〕。

4.3 本人/吾等承认,使用本服务存在若干安全、文件损坏、传送错误和可获取的风险,本人/吾等明确表示会承担此类风险。

4.4 对于因本服务条款及细则或因本人/吾等违反本服务条款及细则或因本服务条款及细则所述的任何其他事项或交易而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情况〔因银行严重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起的任何此类作为或不作为除外〕,而可能在任何时间对银行施加的或由银行产生的或遭受的或主张的任何及所有索赔、要求、诉讼理由、责任、损失、损害、费用和开支,本人/吾等在任何时间均应向银行作出弥偿、偿付并应使银行免受损失。

4.5 银行并未保证或陈述通过网上理财服务提供的电子资讯均准确、充分、最新或无误。通过网上理财服务提供的电子通讯可能在萤幕或电子媒介的任何用户手册中标明须受限于免责条款或其他条款。如果本人/吾等信赖该资讯,本人/吾等须遵守该等免责条款或其他条款。

5. 服务暂停或终止

5.1 银行保留权利,在不论有否作出通知的情况下,当银行认为有需要或适当的情况下,随时及不时作出临时或永久性的修改、暂停或终止此服务〔或部份服务〕。尤其银行会在本人/吾等终止使用网上理财服务时同时终止此服务。

5.2 本人/吾等暂停或终止本服务仅在上述暂停或终止通知发给银行且银行有合理机会根据通知行事之后方才有效。

5.3 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时间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本服务,但是如本人/吾等违反本服务条款及细则下任何义务,银行可立即终止本服务无需发出通知。

5.4 本服务的暂停或终止不影响阁下与银行之间于暂停或终止日期前各自的责任及权利。

6. 费用

6.1 本人/吾等同意按照银行不时向本人/吾等发出的通知,支付银行提供网上理财服务的费用(如有)。

6.2 银行可提前至少三十(30)天通知本人/吾等,变更其收费、收费频率和付款日期。

6.3 本人/吾等应支付通过网上理财服务与银行进行沟通的所有费用(如有)。

7. 其他规定

7.1 银行可在任何时间根据适用守则和指引的要求经事前书面通知本人/吾等,对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的任何规定进行修订或补偿。如银行在更本条款及细则的生效日期前仍未收到本人/吾等的通知在该更改的生效日期前终止服务,本人/吾等即受有关更改约束。

7.2 除银行另行书面同意的外,银行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拖延均不构成银行放弃其在本服务条款细则下的权利或救济。

8. 第三者权利

8.1 除本条款及细则另有明文订明外,本条款及细则订约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概不可按照《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的规定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款或享有其利益。倘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明确赋予任何第三方权力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款,则协议订约方保留权利可在毋须该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修改该条款或本条款及细则任何其他条款。

9. 法律与司法管辖

9.1 本服务条款及细则受香港法例管辖并按其解释。双方同意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

10. 适用文本

10.1 若中英文文本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以本服务条款及细则的英文文本为准。

(2017年6月)


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风险说明及重要提示


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的风险

1. 客户须配备适当的电脑设备和软件、接达互联网,及提供和指定一个电邮地址,方可使用本行的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

2. 互联网及电邮服务可能涉及若干资讯科技风险及出现中断。客户须明白并接纳本服务可能涉及的所有风险。该等风险包括电子通讯可能被拦截、监控、修改、干预或未经客户等授权向他人披露。

3. 客户或招致额外费用方可使用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

4. 电邮将会是客户获通知电子结单或电子通知书上载至本行网上银行的唯一途径,故客户应定期查看其指定电邮地址以收取有关通知。

5. 同意以透过本行网上银行获提供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的客户如欲撤销同意,须按照本行的安排进行并给予合理的事先通知。

6. 客户如要取得不可再透过本行网上银行取览及下载的任何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件的列印本,或须缴付合理费用。

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的重要提示

1. 当电子结单或通知书已上载至本行网上银行时,本行将发出电邮至客户所指定之电邮地址通知客户。请确保阁下在本行纪录的电邮地址正确,以便收取有关通知。

2. 客户收到本行的通知后,应从速查阅登载于本行网上银行的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内容,以确保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发现任何错漏,如有任何错漏,应尽快通知本行。

(2017年6月)

「inMotion动感银行 」条款及细则





使用「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 」流动应用程式之条款


通过载入及使用本流动应用程式(「应用程式」),阁下同意接受本条款约束。如阁下并不同意本条款,阁下不应继续使用本应用程式而应移除本应用程式。 

本条款适用于使用本应用程式的任何有关功能而获得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银行」)在本应用程式下提供的任何服务(「服务」)之任何人仕(于此称为「阁下」)。 

银行并不对阁下使用本应用程式之任何装置(「装置」)之表现或操作出任何种类的描述或保证。阁下须为阁下选择的装置及任何与装置之操作、表现及费用(包括阁下之网络供应商收取之任何费用)有关的所有问题负责。 

阁下不可在任何已被修改但不合符装置或作业系统提供者支持或保修规格的装置或作业系统内使用本应用程式。这包括使用「越狱」或「破解」的装置使用本应用程式。 

阁下须对有关资讯及/或器材提供足够保护及备份。阁下亦须执行合理及适当之防预措施提防及扫描装置内之电脑病毒或其他破坏软件。 

阁下承诺如果阁下知道或怀疑有任何未被授权人仕可使用阁下之装置使用本应用程式,阁下将在合理可行之时间内尽快通知银行。 

本应用程式是按「现况」提供而没有任何保证。银行并无责任修改本应用程式之任何障碍、缺陷或错误、或支持、维持、改进、修改、提升、现代化或增强本应用程式。 

除非另有明文述及,在本应用程式内或下提供的资讯并不构成银行意图提供的专业意见,而亦不应如此看待。谨建议阁下如有需要,另觅适当的专业意见。 

阁下确认并同意通过互联网传送的讯息并不能被保证为完全安全。阁下须承担由本应用程式送出或送至本应用程式的任何讯息之任何延误、损失、分歧、删改或损毁之风险。 

银行在任何时间均不会对由本应用程式产生或与其有关的任何行为、遗忘事项或其他情况对阁下有任何责任,包括任何因或有关使用本应用程式的延误、骚扰、阻碍或暂停而产生的责任,惟因银行严重疏忽或蓄意失当而产生的责任例外。 

阁下确认并同意银行可收集、传送、贮存及使用银行定期获得的技术、位置、登入或其他个人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阁下之装置、系统及使用软件、周边器材及关于阁下位置的资料),用作方便提供软件更新、产品支持及其他有关本应用程式提供予阁下之服务。 

银行可于任何时间按照有关香港的适用守则及指引之规定在给予通知予阁下将本条款之任何条文删除、取替、增加或修改。 

本条款受香港法律所规管及解释。阁下同意接受香港法院专有的司法管辖权所管辖。 

如本条款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冲突,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2017年10月)


对「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 」应用程式使用者的提示


谨建议阁下在继续使用本应用程式(「应用程式」)前阅读及理解以下关于本应用程式的提示。如阁下并不同意提示之内容,阁下不应继续使用本应用程式而应移除本应用程式。

1. 披露阁下之资料予银行之服务提供者
任何由阁下透过本应用程式提供用作申请银行服务之资料(包括阁下个人的图像、视频、数据、文字及身份证明文件),可能会被传送予银行之服务提供者(包括环联资讯有限公司、Tencent Cloud International Pte. Ltd.、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之服务提供商),并根据银行对提供有关服务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要求及程序用于核证用途。

2. 提供银行之服务提供者(环联资讯有限公司)使用及处理阁下之资料的同意
阁下同意及授权环联资讯有限公司使用、处理由阁下或银行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任何图像、影像或文件)及互相核对,作为阁下于银行对提供有关服务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要求及程序,以验证阁下身份、文件或任何资料及之后用作处理、使用及转移验证结果及因此而产生的资料予银行。

阁下进一步认可并同意环联资讯有限公司通过以上方式获取和使用阁下提供的全部信息,及阁下不会基于该获取和使用而向环联资讯有限公司提出任何投诉、索赔、诉讼、要求,或将其作为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理由。

3. 提供银行之服务提供商(Tencent Cloud International Pte. Ltd.、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之服务提供商)使用及处理阁下之数据的同意
阁下同意及授权Tencent Cloud International Pte. Ltd.、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之服务提供商使用、处理由阁下或银行提供的所有数据(包括任何图像、影像或文件)及互相核对, 作为阁下于银行对提供有关服务的「认识你的客户」的要求及程序,以验证阁下身份、文件或任何数据及之后用作处理、使用及转移验证结果及因此而产生的数据予银行。

阁下进一步认可并同意Tencent Cloud International Pte. Ltd.、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之服务提供商通过以上方式获取和使用阁下提供的全部信息,及阁下不会基于该获取和使用而向Tencent Cloud International Pte. Ltd.或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关联之服务提供商提出任何投诉、索赔、诉讼、要求,或将其作为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理由。

4. 提供银行服务(开户)的同意
A. 阁下明白所有的资料(「内容」),不论公开发布或私自传送,均由原始提供和发布者负全权责任。阁下同意并接受不会使用本应用程式进行编写、制作、上传、张贴、电邮、传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非法、有害、恐吓、骚扰、虐待、侵权、诽谤、粗俗、淫秽、色情、侵犯他人隐私、颠覆、仇恨,或是带有种族歧视、其他不良或侵害公共利益、公众秩序或违背国家所有相关的司法规定的内容。

B. 阁下同意假如银行认为阁下通过本应用程式上传的任何资料不符合上述使用条款中所规定的内容准则,银行有权删除任何资料。

C. 阁下同意银行可以在无需通知阁下的情况下删除全部或部份阁下通过本应用程式所上传的内容。

(2023年12月)


「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条款


本「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条款(「本条款」)列出客户(按以下定义)及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银行」,该词包括其所有在任何地方之分行及办事处及其继承者及转让者)就「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按以下定义)之各别权利及义务。
1. 定义及解释
1.1 在本条款内:
客户」指任何人仕(a)其已向银行申请使用「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 」;及/或(b)其已被银行同意其使用「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之申请;
全面「认识你的客户」程序」 指由银行按其酌情权不时制定之程序,按该程序客户须亲身驾临银行(或其分行或其他银行同意的地方)完成银行对一般客户要求的「认识你的客户」之程序;
「inMotion动感银行」存款账户」指,就某一客户而言,在银行同意客户使用「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之申请时银行会为客户开立的存款账户;
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指,就某一客户而言,由银行透过电子渠道或途径以「inMotion动感银行」之名义提供之服务,根据该服务及银行可酌情决定之要求及条件,(a)客户可向银行申请开立账户及/或操作任何客户已在银行开立之账户;(b)客户可向银行申请服务及/或银行可向客户提供服务;(c)客户可向银行提出查询及/或与银行联络;(d)银行可向客户提供资讯;(e)客户可向银行发出指示及/或 与/由银行订立协议;及(f)客户可加入或进行其他银行同意或允许之交易;及
新客户」指在银行同意客户使用「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之申请时,在银行并没有至少一个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之客户。1.2 除另有相反描述外,在本条款内:
(a) 任何字词述及单数的包括双数,相反亦然,而述及任何性别的包括其他性别;及
(b) 「包括」 指包括但不限于。

2. 申请使用「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的新客户适用
2.1如果客户向银行申请使用「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客户须经电子途径或其他银行同意的方式遵守由银行决定之程序及提供由银行决定之文件及资料。在不限制前述事项下,客户可能会被要求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及图像,以用作银行「认识你的客户」之用途。
2.2除非银行同意或另有要求,如果客户向银行申请使用「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客户须向银行申请开立「inMotion动感银行」存款账户。银行在同意客户之申请时会为客户开立「inMotion动感银行」存款账户。

3. 「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的使用及范围
3.1 银行可不时酌情决定「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下银行可提供之账户、服务、用途及交易的范围及种类、及有关「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之适用限制、条件、交易限额、适用最后交易时间、适用收费及其他事项。
3.2 客户须在使用「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时遵守由银行不时提供或决定与「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有关的操作政策、程序、指引或要求。
3.3 在不限制第3.1及第3.2条下,客户确认并同意以下银行可能对「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制定之可能限制(除非银行另行同意): 
于银行的「认识你的客户」程序中使用香港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新客户:
(a) 在客户完成全面「认识你的客户」程序前,银行可能不会提供予该客户某些账户、服务、用途及交易;
(b) 透过银行柜位或提款机之现金提款或其他形式之付款,及支票存入可能不会被批准;
(c) 银行只提供电子月结单及电子通知书 (如有及适用);如银行同意,客户可透过银行之网上银行(只适用于完成全面「认识你的客户」 程序的客户) 、 客户服务热线或其他银行不时指定之渠道,选择接收月结单及通知书之印刷版本(如有及适用) ;
(d) 从开户之日起直到银行成功完成内部审查之前,某些交易会受到较低的每日交易限额所限制。正常情况下,内部审查需要约两至四个工作天。 在成功完成内部审查后,客户可透过银行之网上银行或其他银行不时指定之渠道提高每日交易限额。
3.4 银行可酌情在任何时间增加、修改、限制、暂停或终止「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
3.5 有关由「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产生或与「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有关之任何账户、服务及交易,银行可透过电子途径或方式向客户发送电子月结单及电子通知书(如有及适用)。

4. 其他适用条款
4.1 银行之(a)一般条款;(b)存款账户条款(适用于存款账户所申请或开立);(c)网上理财服务条款;及(d)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条款及细则内之条款适用于「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如该等条款与本条款有任何冲突,就该冲突而言,以本条款为准。
4.2 为免生疑问,就「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 而言,银行可(但不是必须)依赖任何由客户设定或被使用于「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 之保密码(按网上理财服务条款之定义),犹如客户之姓名及签署。
4.3 在不限制第4.1条下,每项在「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下由银行提供之账户或服务亦由有关之适用账户或服务条款管制。如本条款与其他适用账户或服务条款有任何冲突,就该冲突而言,以本条款为准。

5. 责任限制与弥偿
5.1 银行在任何时间均不会对由「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产生或与其有关的任何行为、遗忘事项或其他情况对阁下有任何责任,惟因银行严重疏忽或蓄意失当而产生的责任例外。
5.2 客户须弥偿银行因本条款或与本条款有关而在任何时间银行可能招致或承受之诉求、要求、责任、损失、损毁、费用及支出及致使银行对此无损失,除非是由银行之严重疏忽或蓄意失当所产生。

6. 修改
银行可于任何时间按照有关香港的适用守则及指引之规定在给予事前通知(以电子或印刷形式)予阁下后将本条款之任何条文删除、取替、增加或修改。

7. 条款免除
如本条款之任何内容在任何司法地区是或变成非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此并不影响:
(a) 其他条款之内容在该司法地区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或
(b) 该内容或其他条款内容在其他司法地区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8. 第三者权利
除银行或客户以外的第三方概不可按照「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执行或享有本条款之任何利益。

9. 管治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本条款受香港法律所规管及解释。双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非专有的司法管辖权所管辖。

10. 中文翻译
本条款之中文版本谨供参考。如本条款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冲突,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2023年4月)

银行户口及服务条款及细则





存款账户条款


本存款账户条款为本人∕吾等同意受约束之一般条款中所指的特别条款。本人∕吾等可不时申请开立一个或以上的存款账户,并同意每个存款账户均受本存款账户条款、一般条款及本人∕吾等就有关事项所协定之其他条款所限制。

第一部分:一般条文

1. 银行只会接受其接纳之货币存放在本人∕吾等开立之存款账户。本人∕吾等每拟开立一存款账户时,必须就所选择之账户种类及货币提交开立账户的申请,银行保留权力接受或拒绝任何申请开立账户之要求。

2. 本人∕吾等必须符合银行就各类型存款账户不时订立之最低首次存款金额及/或最低存款金额之要求,并受制于银行不时订立之有关收费。

3. 本人∕吾等同意以银行不时宣布及/或刊登于报章之适用于不同类型存款账户之利率计算利息。

4. 港币利息以每年365日或闰年366日计算,人民币及美元利息将以每年360日计算,其他货币之计算方式将由银行参考市场惯例而决定。

5. 存摺和支票都是银行之财物。本人∕吾等不可将存摺或支票转移或转让予他人,亦不可将其设为抵押物。存摺和支票必须存放并锁于安全之地方。倘若遗失存摺、操作任何存款账户之盖印或盖章、已签署的支票或空白支票,本人∕吾等将即时通知银行。银行在需要时可进行调查,并按情况要求本人∕吾等签订弥偿书后才会补发全新之存摺,而银行可按其酌情权征收发出全新存摺之费用。

6. 进行大额现金交易必须作出预先安排,并受制于银行酌情决定的收费。提取外币现钞须受制于银行是否储备足够现金及该种货币。

7. 银行有权以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或以银行之酌情权结合两项或以上之下列方法从户口提取任何款项支付予本人∕吾等:

(a) 以存款货币之现金;
(b) 银行向本人∕吾等发出具以应付款项货币的国家的银行为受票人的支票,而本人∕吾等必须向银行缴付规定之服务费;
(c) 在按照银行现行之买入价将有关金额兑换成港币后所得的现金或银行本票,而本人∕吾等必须向银行缴付规定之服务费。

第二部分:储蓄户口条款(适用于存摺储蓄户口、结单储蓄户口或「活定期」港元储蓄户口)

1. 存摺储蓄户口所赚取之利息将每半年存入本人∕吾等之户口一次,而结单储蓄户口及「活定期」港元储蓄户口所赚取之利息将于每月最后一天存入户口一次。尽管前述条款,所赚取之利息可以银行不时决定之其他方式计算存入。就每个储蓄户口而言,利息将会计算至每个储蓄户口结束当日紧接的前一天。

2. 银行将就存摺储蓄户口向本人∕吾等提供存摺一本。在银行要求时,本人∕吾等必须向银行出示存摺以进行提款、打印利息或其他项目。每项交易及结余之货币均列示于存摺或月结单 (视乎情况而定)内每行最尾的“CCY”一栏中。本人∕吾等将促使本人∕吾等之授权签署人于每次交易后在离开柜位前检查存摺(若适用的话),以确定存摺已输入恰当的项目。

3. 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之授权签署人可于银行开放营业期间于银行柜位要求提取款项。本人∕吾等不可以支票形式提款。

4. 由银行向出示存摺(若适用)连同宣称由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之授权签署人签署及∕或授权盖章盖印之提款表格之人士支付之款项具有相同于向本人∕吾等付款的效力,并免除银行对本人∕吾等或任何其他方之所有责任。银行保留权利规定本人∕吾等亲身提款及出示银行认为满意之证明。

5. 存摺只供本人∕吾等参考,未必显示户口结余之正确金额,因为存款或收费项目可能没有记录在存摺内。

第三部分:支票户口条款

1. 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之授权签署人可签署支票或于银行之营业时间内亲身于银行柜位或通过银行指定之电子媒介提取款项。

2. 由本人∕吾等所开出并已获支付的支票,在以电子形式予以记录后,可由代收银行或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保留,保留期为结算公司有关操作之规则所列明的期间,而在该期间之后,代收银行或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可销毁该等支票。银行获授权按照本段条款与代收银行及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订立合约。

3. 若有关的支票户口并无足够之金额或支票中有错误或银行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理由,银行有权不会兑现本人∕吾等所签发之支票。银行将会对每张未能兑现的支票征收手续费。尽管以上所述,即使有关的支票户口并无足够金额,银行可按其酌情决定权兑现任何支票。在此情况下,本人/吾等必须在银行要求时即时偿还予银行透支的金额、有关之手续费及利息。透支利息将根据银行不时规定之利率每日累算及累计利息,并于每月最后一天于户口中扣除。

4. 支票户口结余所赚取之单利息将根据银行不时规定之利率每日计算,并于每月最后一天存入户口。

5. 本人∕吾等明白“不记名”支票是支付予支票之持有人,而“抬头”支票则必须支付予支票上的收款人。因此,使用“抬头”支票代替“不记名”支票可减少发生诈骗行为之风险,特别是以邮寄或其他方法发出的支票。由于划线支票只可将款项存入户口,因此,使用划线支票可增加对本人∕吾等的保障。

6. 本人∕吾等在签发支票时将小心谨慎以避免被人涂改或作出诈骗或伪冒行为。本人∕吾等应在签发支票时填写大写数字及小写数字,大写数字之金额应紧贴左方位,使难以加插文字或数字,在大写数字之后应加「正」字结尾。

7. 本人∕吾等可在支票兑现前向银行发出书面通知或以银行可接受的任何其他方法通知银行停止支付支票。银行可按每张已停止支付之支票征收其决定之手续费。

8. 支票上任何更改均必须由签票人签署确认。银行有权退回任何不正确填写、更改但没有上述确认之支票、期票或过期超过六个月之支票。银行可就每张该等支票征收其决定之手续费。

9. 本人∕吾等承诺不会预先签署任何空白的支票。

10. 本人∕吾等若未有采取以合理的谨慎措施开出支票,或以可能助长涂改、欺诈或伪造的方法或方式开出支票,则本人/吾等须就所有损失负责。

第四部分:定期户口条款(适用于定期存款、通知存款、「零存2」或「随意转」高息月供定期户口)

1. 本人∕吾等可不时以本人∕吾等在设立定期户口时以与银行协定之利率、期限及货币开设定期户口。银行毋须给予事先通知而更改适用于该等定期户口中每项存款之利率。在申请「零存2」户口或「随意转」高息月供定期户口时,本人∕吾等必须列明要求之每月分期付款金额、货币、年期及到期日,以及首次分期付款之日期,并向银行提交其要求之资料。「零存2」户口或「随意转」高息月供定期户口将按照银行同意并通知本人∕吾等之条件于首期分期付款支付时由银行开立。

2. 存款之利息将以单利息每日累算,并于存款到期日支付。若存款于到期日前提取,可不获发任何累计利息。

3. 除非事先得到银行之同意并遵守银行的附加条款,否则定期存款只可于存款到期当日或之后提取。通知存款只可在本人∕吾等向银行发出不少于一天的事先通知后方可提取。「零存2」户口或「随意转」高息月供定期户口中之款项只可于户口到期当日或之后提取。若存款到期日并非银行营业日,则只可于紧接之银行营业日提取。

4. 若本人∕吾等于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的存款到期日(不论当日是否银行营业日)未提取款项或向银行发出提取款项的指示,银行可将该等存款以当时银行所厘定之利率作出续存,期限按照已到期之存款类近之期限决定。尽管如此,银行并没有责任为本人∕吾等作出上述续期安排,若银行没有将本人∕吾等已到期之存款作出续期,本人∕吾等无权向银行要求支付已过期之利息。

5. 若本人∕吾等选择并经银行同意,定期户口可开立于香港或其他海外地方。海外存款由银行以代理人身份替本人∕吾等存放于任何海外分行、附属或联系之银行,并受有关分行、附属或联系银行之条款及其所在地的法律所约束。

6. 在银行同意下,本人/吾等亦可将本人∕吾等于定期户口项下之存款之任何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及在有关存款到期前,将按设立有关存款前银行与本人∕吾等协定之兑换率兑换为原有之货币。

7. 本人∕吾等须以自动转账于「零存2」户口或「随意转」高息月供定期户口首期分期付款日当日或之前,及在该户口之有效期间连续每月之同一天支付每月分期付款。本人∕吾等将签署格式为银行满意的自动转账授权书。若任何每月分期付款之付款日并非银行之营业日,有关付款须于紧接之银行营业日支付。若任何每月分期付款之付款日为29、30或31日而当月并无该日,「零存2」户口有关付款须于当月银行最后一个营业日支付,「随意转」高息月供定期户口之有关付款须于下一个历月第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

8. 若本人∕吾等未能于「零存2」户口或「随意转」高息月供定期户口到期日或之前支付任何每月分期付款,除非得到银行之同意,否则本人∕吾等无权取得任何利息;但若本人∕吾等已准时支付任何三个月之分期付款,本人∕吾等在提取有关款项时有权取得按有关货币储蓄户口当时利率计算所得利息(只适用于「零存2」户口)。

9. 若「零存2」户口自动转账的账户于另一家银行开立,有关款项将在有关到期日前之一个营业日扣除。若自动转账的帐户货币与「零存2」户口或「随意转」高息月供定期户口的货币不同,银行有权使用其订定之汇率计算应扣除的金额。

10. 「零存2」户口或「随意转」高息月供定期户口之季度结单将于支付首期分期付款当日起每季度发给本人∕吾等,除非自上次季度结单之日期起并无进行任何交易,则毋须发出季度结单。

第五部分:人民币储蓄户口,人民币支票户口及人民币定期户口(每一个均称为「人民币户口」)附加条款

1. 本附加条款适用于人民币户口及∕或人民币服务及∕或人民币支票。

2. 本人∕吾等明白及同意随后经人民币户口所进行的任何交易均需要遵守不时适用之任何法律、规定、法令,或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构、清算行或交易机构或专业机构发布之任何(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规则、指示、指引、守则、通知、限制或类似规定(包括香港及中国内地地区)(统称为「适用规定」)。如交易违反任何适用规定,银行获授全权拒绝执行本人∕吾等存款∕兑换∕汇款或其他交易指示(或部份交易指示),惟银行并不会因没有拒绝执行有关指示而负上任何责任。

3. (只适用于个人客户)任何人民币户口均不容许透支且银行不会就任何人民币户口提供透支服务。

4. 每一支票或每日可提取的支票金额受制于银行不时规定之每张支票限额及每日支票限额(如有)。倘若超过有关限额,银行可按其绝对酌情权并在毋须事先通知本人∕吾等的情况下:-

(a) 根据银行决定之次序于同一日偿付已提示要求就支票户口付款之某些支票数额,以使当天支付之总额保持于最高限额 (或结存余额) 之内;及∕或
(b) 退回一张或多于一张已提示要求付款之支票。

5. 于不影响第上述第4条之前提下,倘若于任何营业日的任何时间,人民币支票户口的结余不足以支付任何向银行要求兑现之支票,银行可按其绝对酌情权(但并无此责任)从本人∕吾等的任何存款账户中调拨款项存入人民币支票户口内,以作支付任何支票之用。如银行决定从本人∕吾等的任何存款账户中调拨款项,本人∕吾等在此授权银行可从本人∕吾等的任何存款账户中调拨款项以补不足之数。如有关支票因任何理由退回,银行概毋须负责从支票户口回拨款项至本人∕吾等的有关调拨存款账户中。银行有权就其提供上述转拨服务收取费用并从本人∕吾等的任何户口扣除有关费用而毋须向本人∕吾等作事先通知。银行毋须向本人∕吾等或任何第三者承担任何因行使上述调拨款项的权力而引致或产生与此有关的后果,包括本人∕吾等因有关调拨款项而引致被扣账户口出现存款不足以应付及∕或履行任何适用指示、责任及负债而蒙受的损失或损害。

6. 人民币支票须按适用规定在中国内地地区或香港使用,其使用亦须遵守当地的法律及规例、及受制于向其交出或兑付支票的人士或银行的条件、规定及程序及银行不时设定之规定及限制。

7. 人民币支票户口内之结余于每个营业日银行不时指定之截止时间时不得超过银行及∕或适用规定指定之最高限额(如有)。倘若超过该最高限额,银行获授权以其认为合适之任何方式处理或转拨超额部分至银行认为适当的任何本人∕吾等于银行持有的户口 (无论人民币或其他货币) 而毋须事先通知本人∕吾等。倘若当中需涉及任何货币的兑换,银行有绝对酌情权决定适用汇率。

8. 由于人民币资金清算市场关闭时间早于银行之营业时间,银行可规定兑换交易的截止时间,并可于指定时间后,不提供任何货币 (人民币以外之其他货币) 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交易。

9. 任何交易涉及的适用汇率及利率均由银行自行决定,并且可能与官方或其他机构所厘定的牌价有所不同。其所涉及的款项,银行可以人民币或港币付款给本人∕吾等,亦可指定本人∕吾等以人民币或港币付款给银行。

10. 银行有权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以符合适用规定。银行有权向清算行及任何监管机构汇报与本人 / 吾等的人民币户口有关之任何交易及提供一切资料。

11. 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有责任确保人民币户口的操作及支票签发于任何时间均符合适用规定和银行不时作出的规定及要求。倘若银行于任何时间怀疑或有理由相信本人∕吾等滥用人民币户口的操作安排以至违反适用规定,银行有绝对权力采取任何银行认为合适之所需行动 (包括中止本人∕吾等的人民币户口) 而毋须事先通知本人∕吾等。

12. 本人∕吾等明白及同意银行有绝对权力在毋须提供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停止向本人∕吾等提供任何人民币服务或中止本人∕吾等的人民币户口。银行有权将本人∕吾等的人民币户口所存的余额 (如有) 转到本人∕吾等的港元存款账户或以其认为合适之任何其他方式处理余额。

13. 本人∕吾等明白银行可能会不时对人民币户口及交易设置条件或限制,而本人∕吾等同意遵守所有该等条件或限制。

14. 本人∕吾等明白本附加条款是由银行于任何时间及不时根据银行与清算行订立之协议及适用规定而予以厘定及修订。本附加条款以及相关修订或增补内容经银行发出通知后生效,并对本人∕吾等具有约束力;有关通知可通过展示、广告或银行认为适合之其他途径而作出。

15. 有关人民币户口的事宜,倘若本附加条款和本存款账户条款中任何其他部分有任何不一致,一概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倘若本附加条款和适用规定有任何不一致,一概以适用规定为准。

倘若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差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2016年12月)



电子支票客户条款及细则


1.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条文 – 适用性及定义

(a) 本部份条文适用于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本行」)有关电子支票的服务。本部份补充本行的一般条款及其他适用本电子支票存入服务的其他条款包括存款账户条款(「现有条款」),并构成现有条款的一部份。现有条款中适用于实物支票或适用于本行一般服务的条文,凡内容相关的且不与本部份条文不一致的,将继续适用于电子支票及本行的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就电子支票存入服务而言,若本部份的条文跟现有条款的条文出现不一致,均以本部份的条文为准。

(b) 就电子支票存入服务为目的,下列词语具下列定义:「汇票条例」指香港法例第19 章〈汇票条例〉,可被不时修订。
「结算所」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存入途径」指本行不时提供用作出示电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径。
「电子支票」指以电子纪录(按香港法例第553章〈电子交易条例〉定义)形式签发的支票(包括银行本票),附有电子支票或电子银行本票(视情况适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电子支票可以港币、美元及人民币签发。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指由本行不时向客户为存入电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务。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指由结算所提供接受出示电子支票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但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使用者必须先跟结算所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方可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户口,本定义可根据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不时修订。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指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使用者户口,每位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使用者必须先跟结算所登记其使用者户口方可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户口,本定义可根据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不时修订。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指由结算所不时指定的条款及细则,以规管由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使用。
「业界规则及程序」指结算所及银行业界就规管电子支票的处理而不时订定及采用的规则及运作程序。
「受款人银行」指受款人户口所在的银行。
「受款人户口」就每张使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出示以存入的电子支票而言,指该电子支票的受款人在本行持有的银行户口,而该户口可以是受款人的个人名义户口或受款人的联名户口。
「付款人银行」指为其客户签发的电子支票作出数码签署的银行。
「阁下」指本行向其提供电子支票存入服务的每位客户。

2.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的性质及范围

(a) 本行可选择提供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如本行向阁下提供电子支票存入服务,阁下可以存入电子支票。为使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阁下须提供本行及结算所分别不时要求或指定的资料及文件,并须接受本行及结算所分别不时要求或指定的条款及细则。阁下亦可能需要签署本行不时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b)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让阁下及其他人士可按下列第3条使用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径出示电子支票(不论向阁下及/或受款人户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本行(作为受款人银行)。

(c) 本行可为本行不时指定的货币(包括港币、美元或人民币)签发的电子支票,提供电子支票存入服务。

(d) 本行有权不时设定或更改使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的条件。该等条件可包括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
(i)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的服务时间(包括出示电子支票的截止时间);及
(ii) 阁下须就电子支票存入服务支付的任何费用。

3.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

(a) 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可容许透过使用结算所提供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本行的存入途径,出示电子支票以存入本行(作为受款人银行)。

(b)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
(i)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由结算所提供。就阁下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阁下受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约束。阁下须自行负责履行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下的责任。
(ii) 为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要求阁下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连同一个或多个受款人户口,以供出示电子支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容许阁下以阁下同名户口或阁下同名户口以外的其他户口作为受款人户口登记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阁下须就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阁下的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出示的所有电子支票负责(包括任何向阁下同名户口以外的受款人户口出示的电子支票)。
(iii) 任何有关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事宜须按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处理。本行可以(但无责任)向阁下提供合理协助。因本行没有任何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存入的电子支票的电子纪录或影像,如阁下要求,本行可以(但无责任)提供使用阁下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户口存入的电子支票日期、电子支票金额、电子支票编号、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本行同意提供有关该电子支票的资料。
(iv) 本行对结算所是否提供电子支票存票服务及所提供服务的质素、适时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无作出明示或隐含的表述或保证。除非电子支票存票条款另有指明,阁下须承担有关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责任及风险。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与其有关的服务,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本行无须负责。
(c) 本行的存入途径
本行可不时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径而无须通知;及(ii)任何存入途径的条款。

4. 电子支票的处理、相关风险及本行的责任

(a) 电子支票的处理
阁下须明白本行及其他银行须根据业界规则及程序处理、办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结算向阁下签发的电子支票。因此,即使汇票条例未明确指定电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本行有权按业界规则及程序,向付款人银行出示任何向阁下签发的电子支票,以收取电子支票的款项。

(b) 本行责任的限制
在不减低现有条款效果的情况下:
(i) 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或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通过本行向阁下提供的存入途径出示的电子支票的处理、办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结算,或与上述事宜有关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本行无须负责,除非任何上述损失、损害或开支属直接及可合理预见直接且完全由于本行或本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导致;
(ii) 为求清晰,现明确如下,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项)或与其相关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本行无须负责:
(1) 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或与电子支票存票服务条款相关的事宜;
(2) 阁下未遵守有关电子支票存入服务的责任;
(3) 按业界规则及程序出示向阁下签发的电子支票,而无须顾及汇票条例的条文;及
(4) 任何由于或归因于本行可合理控制情况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提供或延迟提供电子支票存入服务,或导致电子支票存入服务的任何错误或中断;及
(iii) 在任何情况下,就任何收益的损失或任何特别、间接、相应而生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赔偿,本行均无须向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c) 阁下的确认及弥偿
(i) 阁下须接受本行及结算所分别就电子支票存入服务及结算所提供的服务施加的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阁下须接受及同意,承担存入电子支票的风险及责任。
(ii) 在不减低阁下在现有条款提供的任何弥偿或于本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本行及本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关或因本行提供电子支票存入服务或阁下使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种类的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及开支(包括全面弥偿引致的法律费用及其他合理开支),以及本行及本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诉讼或程序,阁下须作出弥偿并使本行及本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损失。
(iii) 如任何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成本、费用、开支、法律诉讼或程序经证实为直接及可合理预见直接且完全因本行或本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导致,上述弥偿即不适用。
(iv) 上述弥偿在电子支票存入服务终止后继续有效。




银行户口披露


风险披露声明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实际兑换安排将视乎于相关时间当时的限制而定。

存款保障计划声明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接受的下列存款,是符合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资格的存款:

  • 往来账户
  • 储蓄账户
  • 1户通户口内之存款 (1户通"存款")
  • 年期5年或以下的定期存款
  • 利率增益存款
  • 外汇及黄金保证金交易服务之保证金户口

(2018年7月)


1户通的重要资料





一般风险披露声明及免责条款


本人/吾等确认及同意:

(a) 银行已建议本人/吾等小心阅读本一般风险披露声明及免责条款。本一般风险披露声明及免责条款是本条款的一部份;

(b) 银行已向本人/吾等解释本一般风险披露声明及免责条款,而本人/吾等亦已阅读及明白其意思;

(c) 银行已建议本人/吾等在与银行订明本条款前,取得独立的法律意见;

(d) 本风险披露声明及免责条款亦未尽列或提述交易涉及的所有一般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因此,本人/吾等应在进行任何交易前,征询独立的法律、税务及财务顾问。考虑决定某一交易是否适合本人/吾等是对本人/吾等重要的,而本人/吾等应知晓这是本人/吾等的责任;及

(e) 有关投资的附加风险因素可能会在有关的招售文件中列出,在作出有关投资前,本人/吾等应小心阅读、明白及考虑招售文件中的风险因素。

除另行定义外,在本一般风险披露声明及免责条款中定义的词语含有在其他部份赋予它们的定义。

第A段:有关1户通的服务的风险披露声明

1. 一般风险

1.1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产品的过往表现并不可作为其日后表现的指标。投资的价值及其收入可能会波动及并无保证。投资者未必能取回所投资的款项,而最坏的情况是本人/吾等会损失所有投资。杠杆式产品可能涉及损失超逾本人/吾等所有投资款项的潜在风险。

1.2 除非本人/吾等愿意或可以承受投资产品价值及货币汇率不利变动的风险,否则本人/吾等不适合进行投资。

1.3 在订立任何交易之前,本人/吾等应熟悉所有相关资料,包括银行已向本人/吾等提供的任何招售文件,当中列明重大条款、相关义务、基本假设、定价基准、产品的特定风险因素和其他关于本人/吾等拟订立的交易的相关资料。

1.4 本人/吾等应审慎研究和了解所涉风险,并根据其财务状况、经验和投资目标考虑订立交易是否合适。

1.5 本人/吾等应当确保其完全明白各项投资的条款及其所涉的任何风险,并且接受任何与之有关的任何和所有风险。本人/吾等已获充份劝谕对订立交易的相关风险作出独立的评估。假如本人/吾等对任何投资的产品特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任何方面或作出投资所涉风险的性质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评估及/ 或意见。尽管银行可能向本人/吾等提供任何有关投资产品的材料或资料,但本人/吾等应考虑该投资是否适合。

2. 投资的风险

任何投资品的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投资品的价格可升亦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投资品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3. 网上交易的风险

互联网上的交易可能会出现传送中断、传送停顿、因为互联网交通繁忙而出现的传送延误的情况,或因为互联网属公共设施而可能出现传送数据错误等情况。通过互联网传送讯息、指示及通讯可能出现时滞,这可能导致指示不能被执行、被延迟执行、错误执行或不能以互联网上所示价格执行。

4.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银行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这些法律及规例与香港法律(包括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不一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5.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本人/吾等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 ,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6. 提供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的授权的风险

假如本人/吾等向银行给予授权,允许银行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则本人/吾等尽速亲身领取在本人/吾等户口中的所有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审阅,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此举是很重要的。

7. 流通性和可出售性的风险

本人/吾等确认及同意在某些时间或在某些市况下,本人/吾等可能难以或无法进行平仓、评估价值或确定公平价格。某些股票或债务证券及货币市场票据,尤其是结构性票据或按本人/吾等的要求而制定的产品未必可以即时变现或出售。目前不能肯定市场的交易商会否买卖该等产品,而本人/吾等应当知悉其未必可以获提供有关确定产品现值的适当资料。

8. 交易对手、发行人和信贷风险

8.1 本人/吾等应当确保本身知悉并接受可能与其对盘的合约交易对手的身份。通常,本人/吾等会购买该等交易对手的无抵押义务(而并非在交易所买卖期货及期权的中央结算公司义务),因此,本人/吾等应当评估相应的信贷风险。

8.2 当本人/吾等购买票据或债券等债务票据时,本人/吾等同时承担合约交易对手及债务票据发行人的信贷风险。本人/吾等应当知悉某一产品的资本保障水平可远低于其所投资的全部资本,这要视乎有关产品而定,而资本保障亦非意味着各项产品获偿还百分百的购买价。当某一产品的赎回价定为100%(即百分之一百的资本保障)时,敬请留意,这表示发行人或银行并不保证会在到期时支付有关产品的全部购买价。资本保障仅保障本人/吾等免于承担交易的下跌风险,而非交易对手和发行人的信贷风险。

8.3 假如银行与作为交易对手的本人/吾等进行交易,交易将按公平基准进行。银行在任何时间将不会担任本人/吾等的受托人,也不会向本人/吾等承担任何受托义务。本人/吾等作为银行的交易对手,其产生任何损失,亦即银行可能赚取收益。

9. 所存财产及现金

本人/吾等也应熟悉或让本身熟悉为本地或海外交易而存放的货币或其他财产(尤其是在发行人、担保人(如适用)、保管代理人或中介机构无力偿债或破产的情况下)受到的相关保护。本人/吾等获得货币或财产补偿的范围可能须受当地规则和规例所管辖。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内,若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则那些已经明确认定为属本人/吾等所有的财产将以同现金相等的方式按比例分配。

10. 交易费用

在进行任何交易或投资前,本人/吾等应取得所有关于其须负责支付的佣金、费用和其他收费的清楚说明。本人/吾等所得的任何交易或投资的净回报也会受到银行或第三方征收的交易费用(即佣金、费用和其他收费)和任何有关纳税义务所影响。该等费用必须在本人/吾等所作出的任何风险评估中加以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受管理的账户可能须缴付重大的管理费和顾问费。因此,须缴付该等收费的账户可能有需要赚取重大的交易利润,以避免其资产的损耗或耗尽。

11. 流通性风险/ 提早提取风险/ 取消风险

到期前取消或提取任何投资须经银行及/ 或有关第三方(以适用者为准)同意,方可作实。由于有该等风险的存在,投资者可能会就此产生重大的费用或损失。

12. 提早赎回或终止风险

本人/吾等应当知悉可能是投资产品的其中一项一般条件,即发行人可酌情决定按其招售文件所载的不同条件和/ 或情况下向投资者发出通知,于投资产品到期届满前赎回或终止有关投资,而赎回涉及的金额可能低于或远低于其投资金额。

13. 税务风险

在订立任何交易前,本人/吾等应了解购入、订立、持有及处置有关投资或交易的税务影响(包括任何适用所得税、货物和服务或增值税、印花税和其他税项的影响)。不同的交易可能带来不同的税务影响。任何交易的税务影响乃视乎本人/吾等的业务活动和有关交易的性质而定。因此,本人/吾等应咨询其独立的税务顾问,以便了解有关的税务考虑因素。

第B段:有关证券交易的风险披露声明

1.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创业板(GEM)股份涉及高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备有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动性很低。

本人/吾等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资料只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

假如本人/吾等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任何方面或买卖创业板股份所涉的性质及风险并不肯定或有不明白之处,应当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2.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按照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本人/吾等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银行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本人/吾等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第C段: 买卖外国证券的风险

1. 外国证券可能会含有本地市场证券一般所没有的其他风险。本人/吾等在外国证券方面能够获得的保障未必与在香港法律项下所获得者相同,而本人/吾等在外国证券所享有的权利未必与本人/吾等在香港证券所享有者一样。外国证券的价值或收入或会较为波动并可能受到货币汇率变动、外国税务惯例、外国法律、政府惯例、规例及政治事件的负面影响。本人/吾等只会在了解外国证券买卖的性质及本人/吾等承受风险的程度的情况下方会进行外国证券买卖。本人/吾等应当根据本人/吾等的经验、风险承受程度及其他有关情况,仔细考虑该等买卖是否适合本人/吾等,并且就此寻求独立的意见。

2. 本人/吾等可能会因外国证券在有关市场流通性低的关系,而在变现外国证券的投资时出现困难。外国法律、政府惯例及规例亦可能会影响到外国证券能否转让,而该等法律、惯例及规例亦可能与本地市场不同或提供较低的投资者保障。关于外国证券价值及风险程度的及时及可靠资科亦未必在所有时间可提供予投资者。

第D段:有关债劵交易的风险披露声明

1. 将债券交予银行作保管可能会涉及风险。

2. 债券可能并不获发行人保本(视乎所选择之系列而定,详情必需参阅有关之章程),并有可能会出现本人/吾等于到期日所收取的金额及/或股份价値远较本人/吾等的原投资价値为低。如所收取的股份不足一手或是零碎股份(如有),该股份可能不会以实物方式交付。

3. 若任何债券属于由票据再结合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例如期权而组成的,本人/吾等明白该等债券的冋报与其他金融工具,例如股票/公司/指数等的表现挂钩。除非所购入的该等债券足在香港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否则本人/吾等便需要在场外市场沽出所持的该等债券。该等债券于二手市场的价格会受多个因素影响,当中包括挂钩的股票/公司/指数的表现、市场对挂钩公司的信贷质素的看法、利率等。本人/吾等明白并非所有该等债券都有二手市场,并接受有关资产流动性风险。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

第E段:有关资产挂钩投资产品的风险披露声明

1. 本人/吾等明白及接纳资产挂钩投资可能并不获发行人保本,并有可能会出现本人/吾等于到期日所收取的相关资产价値远较本人/吾等的原投资价値为低。如所收取的相关资产不足一手或是零碎单位(如有),该相关资产可能不会以实物方式交付。

2. 本人/吾等明白资产挂钩投资其实一般是由票据再结合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例如期权而组成的,回报与其他金融工具,例如股票/公司靡数的表现挂钩。除非所购入的资产挂钩投资是在香港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否则本人/吾等便需要在场外市场沽出所持资产挂钩投资。资产挂钩投资于二手市场的价格会受多个因素影响,当中包括挂钩的股票/公司/指数的表现。本人/吾等明白并非所有资产挂钩投资都有二手市场,并接受有关资产流动性风险。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

3. 由于资产联系投资产品没有流通的交易市场,因此不能保证其流通性,而售回资产联系投资产品未必一定能够避免损失。资产联系投资产品及/或相关资产的过往表现未必可以作为其日后表现的指标。本人/吾等应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参阅招售文件(包括其所述的风险因素)和有关的风险披露声明。购买资产联系投资产品的投资者目前是依赖有关资产联系投资产品发行人和/ 或担保人(如适用)的借贷能力。

4. 资产联系投资产品(如可以买卖)的交易价可能会视乎市场利率变动、外币汇率、与有关产品挂钩的相关资产价格,以及类似相关资产的市场等的多个因素而出现波动。而且,如果市场上只有少数潜在买家,资产联系投资产品的价格可能会受到影响。当发行人突然要赎回资产联系投资产品时,持有该等产品的本人/吾等可能会丧失部分,甚至全部的投资。发行人将就该等产品付还的款项或会很少,可能大大低于有关资产联系投资产品的本金额。本人/吾等可以想像其可能会损失其所有投资。

5. 未经对方同意之前,结构性交易或场外交易一般是不可出让或转让的。银行并无义务在本人/吾等提出要求时向本人/吾等购回交易或终止交易。由于交易是按本人/吾等的要求而设定的且不能代替,因此,参与与另一交易商订立的交易以抵销本人/吾等与银行已订立的交易将不可自动对该等持仓进行平仓(与在交易所买卖的期货和期权的对等交易的情况不同),也不一定可作为完全的对冲。在交易所外进行的交易所受的监管也可能会较少,或须受独立的监管体制所约束。在进行有关交易前,本人/吾等应熟悉或让本身熟悉适用规则和有关风险。

6. 如果本人/吾等试图在到期前出售其产品,本人/吾等所收到的邀约金额可能较其投资的金额为低,或者本人/吾等未必能够出售其产品。

第F段:有关高息货币联系存款之风险声明

1. 高息货币联系存款之高收益实际为定期存款所得利息加上沽出具内在风险货币期权时所得期权金之总和。

2. 高息货币联系存款并非传统定期存款或其代替品,故并不担保投资取得回报或收益。高息货币联系存款之净回报将由在定价日于定价时间之当时市场情况所决定。

3. 所收取之联系货币会承受货币贬值的风险。因货币贬值而引致之损失可能抵销高息货币联系存款所赚取之利息,最严重甚至可能对存款本金带来重大损失。订立高息货币联系存款有可能会面对投资损失而非赚取利润的风险。

4. 高息货币联系存款之回报只限于其利息款项。即使本人/吾等对有关货币汇率走势之观点正确,上述情况亦会如是。

5. 本人/吾等并无权利或能力就任何高息货币联系存款指定较早的存款到期日。

第G段:有关中华通的风险披露声明和其他信息

本段描述了与中华通有关的部分主要风险因素和其他信息。本段并未披露通过中华通进行北向交易的所有风险和其他重要方面。本人/吾等应确保本人/吾等明白中华通和北向交易的性质和相关风险,并仔细考虑(并在必要时咨询本人/吾等的顾问)买卖中华通证券对于本人/吾等的情况是否合适。买卖中华通证券是本人/吾等自己的决定,但除非本人/吾等充分理解并自愿承担与中华通相关的风险,并有能力遵守相关的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本人/吾等不应该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本人/吾等确认以下风险并同意本段的条款。本人/吾等有责任关注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的变化,并遵守新的规定。

银行未声明本段中所列信息是最新的,也不承诺会更新本段所列相关信息。另外,银行对该信息不提供任何保证,以及该信息不构成银行的法律、财务或税务或任何类似意见。

证券所属地规则

1 证券所属地规则

中华通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相关证券所属地的法律法规对该证券的投资者适用。对于中华通证券而言,中国内地为其所属地,因此,通用的原则是中华通证券的投资者需遵守相关中华通规则和其他中国内地的证券法律法规。如果违反该规则和法规,相关中华通市场有权进行调查。

尽管如此,香港的某些法律和监管规定将仍然继续适用于北向交易。

交易和交收限制

2 交易前检查

对于交易所参与人发出的任何北向交易卖出订单,联交所需要审查相关交易所参与人是否持有足够且可供使用的中华通证券以满足该北向交易卖出订单。有关交易前检查将会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前进行。

因此,由于交易前检查的相关要求本人/吾等可能无法执行北向交易卖出订单。本人/吾等需注意本中华通条款第 7 条(遵守交易前检查)所列条文。特别注意,如果相关中华通证券因任何原因延迟或未能过户到银行任何清算账户,或如果出于其他任何理由银行认为存在违反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的情况,本人/吾等可能无法执行中华通证券卖出订单。

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检查和/或相关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或费用应由本人/吾等自行承担。

3 交收

北向交易将遵循 A 股股票的交收循环。中华通证券交易交收方面,中国结算将于T 日在其参与人(包括作为其结算参与人的香港结算)的证券账户记账或扣账,无需付款。银行现有交收安排可能与中国结算的交收安排不尽一致。除非银行同意垫款,此等交易的款项交收将于 T+1 日完成。银行可根据其自身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提供交收垫款。如果银行同意为中华通证券交易交收提供垫款,(a)银行将保留在 T+1 日从香港结算收到的资金;并且(b)本人/吾等需要偿还银行提供的超额垫款。

尽管中华通证券转让先于资金转让,中华通服务下中华通证券所有权直到在收到付款确认时才会让与。因此,对于买卖单据而言,交收日应当为证券和现金都已交收的 T+1 日,或者,如果购买是垫付的,交收日为证券发还日。

本人/吾等确认银行不保证会提供交收垫款,如果银行决定提供交收垫款,银行可决定在任意时间终止该服务。

4 限额控制

通过中华通购买中华通证券受制于下述限额控制。因此,不能保证买入订单能够成功通过中华通承配。

有一种额度限制了每个交易日就每个中华通市场,交易所参与者能够执行的所有北向交易买入交易的最大净额(「每日额度」)。每日额度有可能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不时变动,投资者应参考联交所网站和联交所公布的其他信息以获取最新信息。

联交所和相关中华通市场也可能会对买入订单设置定价和其他限制以防止虚假使用或申报每日额度。

如果由于违反每日额度或相关定价和其他限制导致北向交易购买受到限制、拒绝或暂停(包括已接受但未执行的任何订单),银行将不能够执行任何买入订单,并且已经提交但未执行的任何买入指示将会被限制或拒绝。

相反,根据联交所规则,无论是否存在超过每日额度的情况,投资者均可以卖出中华通证券。

5 限制回转交易

中华通市场不允许回转交易。如果本人/吾等于 T 日购买中华通证券,本人/吾等仅可以于 T+1 日或之后卖出。由于交易前检查的规定,仅在 T+1 日适用的(由银行不时通知本人/吾等的)止时间之后银行方可接受卖出于 T 日购买的中华通证券的订单。

6 禁止场外交易和转让

本人/吾等、银行和任何关联人士不能通过中华通市场系统以外的其他场所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或为该交易提供服务,并且除以下情况或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银行除根据中华通规则通过中华通途径外,不能以其他方式撮合、执行或安排执行本人/吾等任何买卖或转让中华通证券的指示或使任何中华通证券的非交易股票过户或结算指令生效:

(a) 对适格于有担保的卖空的中华通证券进行股票借贷,并且为期不超过一个月;

(b) 对适格于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的中华通股进行为期一日(并不可续期)的股票借贷;

(c) 基金经理向其管理的不同基金/子基金交易后分配中华通证券;以及

(d) 中华通市场和中国结算指明的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为以下目的或由于以下原因进行的非交易股票过户:(a)继承;(b)离异;(c)任何公司或企业解散、清算或结束营业;(d)向慈善团体捐赠;以及(e)协助任何法院、检察院或执法机构采取执法程序或行动。

7 落盘

根据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只允许有指定价格的限价订单,买入订单不能低于现时最好价格,卖出订单可以按照指定价格或高于指定价格执行。市价订单将不被接受。

8 中华通市场价格限制

中华通证券的价格受限于一个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10%的一般价格限制。另外,风险警示板上的任何中华通证券受限于一个前一交易日收市价的±5%的价格限制。价格限制可能会不时变化。所有中华通证券订单必须在价格限制范围内。任何超过价格限制的订单将被相关中华通市场拒绝。

9 中华通市场上市公司退市

根据上交所及深交所规则,如果任何一个中华通市场(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除外)上市公司处于退市程序或因财务或其他情况出现运营不稳定,导致其股票存在退市的风险或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不当的损害的,相关上市公司将被实施风险警示并被纳入风险警示板。风险警示板的任何变化可能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发生。如果一支中华通证券进行中华通交易,随后被移至风险警示板,中华通的投资者仅允许卖出该中华通证券而禁止买入。风险警示板的详情请不时参考上交所及深交所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来源。

10 实益拥有人的账户信息

卖出订单所卖出的中华通证券的实益拥有人身份需要披露给香港结算和/或者相关中国内地监管机构。

11 禁止非自动对盘交易和大宗交易

中华通下对北向交易不设非自动对盘交易机制或大宗交易机制。

12 卖空

如果有担保卖空满足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所列的要求,包括卖空订单仅适用于可进行卖空的中华通股、适当的标注该卖空以及受到高于前成交价规则的限制,可在适当的时候对中华通股进行有担保卖空。但是,无担保卖空中华通股是被禁止的。中华通监管机构也可暂停进行中华通股的卖空,如果卖空活动数量超过相关中华通市场指定的上限。本人/吾等将对理解和遵守不时生效的卖空规则并对违反的后果负有全部责任。

13 修改订单及丧失优先级

与中国内地现有做法一致,如果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希望修改订单,投资者必须首先取消原订单,然后输入新的订单。因此,订单的优先级将会丧失。另外,由于每日额度余额限制,新订单可能不会在同一交易日被执行。

14 特别中华通证券

联交所将会接受并指定不再满足中华通证券适格条件的证券(如果该证券仍在相关中华通市场挂牌上市)为特别中华通证券。另外,本人/吾等因分派权利或权益、转换、收购、其他公司行为或异常交易而获得的任何证券或期权(不适格进行中华通交易的),联交所也将接受或指定其为特别中华通证券。本人/吾等将仅可出售,但不得购买,任何特别中华通证券。

中国内地和香港法律问题

15 权益披露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果本人/吾等对一个中国内地设立的并在中国内地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持有或控制的股票(以总额计算,包括同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在内地和境外所发行的股票,无论该持有是通过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投资途径)达到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披露门坎,本人/吾等必须在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该等权益,并且本人/吾等在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不得买卖该股票。本人/吾等也必须根据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的要求披露本人/吾等持股的任何重大变化。

当一家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同时有在联交所上市的H 股股票和在中华通市场上市的A 股股票时,如果一个投资者持有该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的任何一类具有投票权的股票(包括通过中华通途径购买的 A 股股票)超过(可能不时指定的)披露门坎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5 部分的规定投资者有披露义务。当一家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在联交所没有股票上市,则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部分将不适用。

本人/吾等有责任遵守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公布的关于权益披露的规则,并安排任何相关申报。

16 短线交易获利规则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果(a)本人/吾等持有的某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超过中华通监管机构不时规定的门坎,并且(b)在买入交易后六个月内发生相应的卖出交易或反之亦然,则短线交易获利规则要求本人/吾等放弃/退还买卖某特定中国内地上市公司中华通股所取得的任何收益本人/吾等。本人/吾等(且本人/吾等自身)必须遵守「短线交易获利规则」。

17 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

根据中国内地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一个外国投资者可以持有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以及单一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所有外国投资者的最高A股总持股比例均设有限制。该等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可能按总额适用(即,包括同一发行人在境内和境外所发行股票,无论该等股票是通过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投资途径)。本人/吾等有责任遵守所有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不时规定的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本人/吾等。由于诸如资金回流限制、交易限制、不利的税收待遇、较高的佣金、监管报告要求和对当地托管人和服务提供商的依赖等因素,这些法律和监管管制或限制可能对中华通股投资的流动性和表现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人/吾等投资或交易中华通股可能遭受损失。

如果银行发现本人/吾等违反了(或合理认为若再执行北向交易买入订单,则本人/吾等可能会违反)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或者如果中华通监管机构对银行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因相关中华通市场发出强制卖出通知,如果本人/吾等未能遵守相应的客户强制卖出通知,则为了确保遵守所有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银行将会根据上文中华通条款的第9 条(销售、转让和追缴)卖出任何中华通股。在此情况下,在相关中华通市场通知联交所附属公司或联交所外国持股总额已降至低于某一百分比之前,银行将不接受相关中华通股的买入订单。联交所可根据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对哪一位交易所参与人发出强制卖出通知以及所涉及的股数(这可能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并且联交所(或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的记录将为最终和不可推翻的。

另外,根据中国内地法律,当外国投资者持有单一内地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的总额超过一定的百分比(即「警戒水平」)并经相关中华通市场通知相应的联交所附属公司后,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暂停接受相关中华通股的买入订单。在此情况下,银行可拒绝本人/吾等的买入订单直到外国投资者的总持股比例降至低于相关中华通市场规定的百分比(「许可水平」)。

截止本中华通条款的日期,单一外国投资者的A股持股限制设定为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股票的10%,所有外国投资者的限制总额设定为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的股票的30%(警戒水平和许可水平分别设定为一家中国内地上市公司股票的28%和26%)。该等限额可不时更改,但银行没有任何义务就本人/吾等此等外国投资者所有权限制的变化通知本人/吾等。

18 税费

银行强烈建议本人/吾等在投资中华通证券前,就本人/吾等作出此等投资可能带来的香港和/或者中国内地税务后果征询本人/吾等的税务顾问的意见,因为不同的投资者的税务后果可能不同。

本人/吾等应全部承担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任何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资本利得税或其他中国内地税费,并且需就银行或任何关联人士因本人/吾等持有、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中华通证券而产生的所有香港和/或中国内地税费向银行及关联人士作出弥偿。

银行概不负责就任何与中华通有关的税务问题、责任和/或义务提供意见或处理该等问题、责任和/或义务,也不会就此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请参考中华通条款的第 13 条(费用和税费)。

19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其他市场行为规则

通过中华通进行的北向交易受到中国内地关于禁止构成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相关罪行的行为的法律和法规所限制。这些限制的范围和相应的香港法律规定可能不同。特别是,香港市场不当行为规则下的可适用抗辩在中国内地法律和法规下可能不适用。

如果本人/吾等不熟悉中国内地市场行为要求和限制,本人/吾等应在通过中华通进行交易前咨询专家意见。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在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时不掌握内幕信息或促使其他人取得。

20 客户证券规则

作为简单的背景介绍,客户证券规则规定了所有中介人士及其关联机构如何处理客户资产。然而,由于通过中华通买卖的中华通证券并不在联交所上市或买卖,除非香港证监会或任何其他相关的中华通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否则客户证券规则将不予适用。

21 投资者赔偿基金

中华通证券交易不受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设立的投资者赔偿基金提供的保障。因此,与买卖联交所上市的证券不同,当本人/吾等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时,对于本人/吾等因香港证监会持牌或注册人士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本人/吾等将不会受到投资者赔偿基金的保障。

22 中华通证券所有权

香港法律认可投资者对其经纪或托管人在中央结算系统内代其持有的证券的所有权益。该认可同样适用于结算参与人通过香港结算代香港和海外投资者持有的中华通证券。另外,在中国内地(中华通证券登记在以香港结算名义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中国证监会《中华通规则》明确规定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香港和海外投资者为中华通证券的实益所有人。

本人/吾等应自行审阅港交所就中华通证券所有权发布的材料和适用的中华通规则,因其可能会不时修改或补充。本人/吾等也应咨询本人/吾等的法律顾问,对本人/吾等作为中华通证券北向交易投资者的权利自行作出本人/吾等评估。

根据中央结算系统规则,香港结算愿意在必要时向中华通股的实益拥有人提供协助。香港交易所提请注意,任何实期拥有人如决定采取法律行动,有责任寻求其自身的独立法律意见,以使其自身及香港结算信纳存在诉因,并且该实益拥有人应愿意进行该项行动以及承担与该行动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向香港结算提供弥偿保证及在有关程序中提供法律代表服务。详情载于香港交易所的刊发资料。

结算机构风险

23 中国结算违约风险

中国结算已建立由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监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办法。如果中国结算(作为所属地中央交易对手)违约,香港结算已经表示,其可(但没有义务)采取法律行动或法庭诉讼,通过可行的法律途径以及通过中国结算的清算程序(如适用),向中国结算追讨尚未还清的中华通证券和款项。由于中国结算没有向香港结算的保证基金作出供款,香港结算将不会使用香港结算保证基金弥补因结清中国结算持仓后的剩余损失。反之,香港结算将按照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的规定,按比例向结算参与人分发所收回的中华通证券和/或款项。银行随后分发的中华通证券和/或款项仅限于从香港结算直接或间接收回的。尽管中国结算违约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投资者在进行北向交易前应注意此项安排和潜在的风险。

24 香港结算违约风险

银行根据中华通条款提供的服务也取决于香港结算履行其义务的情况。香港结算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或者香港结算未能或延迟履行其义务都可能导致中华通证券和/或与之有关的款项无法交收,本人/吾等也会因此遭受损失。银行及关联人士对该等任何损失概不负责或承担任何责任。

其他运行风险

25 无纸化证券

中华通证券以无纸化形式进行交易,因此,中华通证券不能以实物形式从中央结算系统存入或取出。

26 企业行为的公司公告

任何与中华通证券有关的企业行为都将由相关发行人通过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网站(视情况而定)和某些指定报章作出公告。香港结算也将会在中央结算系统中记录有关中华通证券的所有企业行为,并在公布当日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过中央结算系统终端机通知结算参与人有关详情。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可参阅上交所或深交所网站(视情况而定)以及官方指定的报章及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www.cninfo.com.cn巨潮资讯网),或者参看香港交易所网站的中国股市网(或其他不时出现的有关替代或承继网页),理解与前一交易日发行的中华通证券相关的公司行动。本人/吾等明白本人/吾等应注意(i)于中华通市场上市的发行人发布的企业文件公告仅为中文本,没有英文译本及(ii)于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仅须在其企业网站和官方指定网站发布若干企业公告。

另外,香港结算将尽力及时向结算参与人代收并派发中华通证券的现金股息。一经收到股息,香港结算将在实际操作允许的情况下,在同日安排向相关结算参与人派发现金股息。

不同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的现行做法,进行北向交易的投资者不能委任代表或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银行不会也不能确保任何企业行为的公司公告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时性,并且银行以及任何关联人士不接受由于任何错误、不准确、延迟、遗漏或因信赖该等公告而采取的任何行动所导致的任何损失和损害的责任(无论是侵权或是合同还是其他的责任)。银行明确声明概不就任何公司公告的准确性或有关信息对任何目的之适合性的所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承担任何责任。

27 平均定价适用于基金经理的各个基金*

如果本人/吾等以基金经理的身份管理多支基金或以资产管理人身份代表多个客户,并本人/吾等为本人/吾等管理的多支基金或客户预先分配中华通订单,尽管这些订单可能在同一交易日的不同时间执行,银行可对这些订单提供平均定价。当平均定价适用时,每支基金或每个客户将以相同的平均定价获配中华通证券(或其所得收益),该平均定价可能高于或者低于,如果订单被逐个处理并按照直接或间接提交给银行的顺序的情况下,该基金或客户应该支付或收到的价格。银行及关联人士对于任何该定价的不同或者因适用平均定价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风险不负责任。

* 注:仅适用于选择交易前预先分配的基金经理。

28 披露信息和公开交易信息

为了出版、宣传或公开分发汇总的中华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交易量、投资者简介和其他相关数据之目的,联交所可要求银行按照联交所不时规定的间隔和形式提供本人/吾等的档案信息、本人/吾等通过北向交易买卖中华通证券的订单种类和价值以及银行执行的本人/吾等的交易。为监督和调查的目的,联交所可以将该信息转交相关中华通市场。

29 客户错误

银行及关联人士对投资者因基于投资者指示进行的任何交易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或者间接性损失、损害或费用没有责任。银行不能对任何交易进行平仓,投资者也应当注意中华通下中华通证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限额限制。

中华通规则一般禁止任何场外交易或转让。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允许银行和本人/吾等为了纠正一项交易而进行转让,尽管尚未澄清在何种情况下该转让可被允许。银行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决定是否需要为了纠正任何交易错误而进行任何转让,但没有义务进行。银行或任何关联人士对因该错误或任何拒绝为纠正交易错误而进行转让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不负责。

30 信息保存

本人/吾等确认并接受中华通规则要求银行保留以下记录不少于 20 年:(a)所有以本人/吾等名义执行的订单和交易;(b)从本人/吾等处接收的任何指示;以及(c)关于北向交易的本人/吾等所有的账户信息;以及(d)关于中华通股孖展交易和股票借贷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该任何该孖展交易、相关证券孖展交易安排和提供的资金)。

31 中华通市场系统

联交所或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在征询联交所意见后)可以,在联交所规则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及/或联交所认为合适的时候,为了公平有序的市场利益以保护投资者,按照联交所认为的合理的期限和频率,暂时暂停或限制所有或部分中华通证券的所有或任何北向交易的订单传送和相关支援服务。在中华通证券被联交所暂停交易的期间,本人/吾等将不能在联交所通过中华通买卖中华通证券。本人/吾等需尤其注意,尽管联交所暂停中华通证券交易,该中华通证券仍会在相关中华通市场继续交易。在联交所暂停中华通证券交易期间,本人/吾等可能仍将受到由相关中华通交易引起的中华通证券价格波动的影响。

基于运营需要、恶劣天气、紧急情况或其他任何情况,联交所有绝对酌情决定权在任何时候并且无需事先通知,决定更改中华通服务的运营时间和安排,无论基于临时还是其他。另外,联交所或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在联交所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永久终止提供中华通北向交易服务。

该暂停、限制或终止将会影响银行接受和处理本人/吾等订单的能力,建议本人/吾等参考港交所网站和港交所不时公布的其他信息以获取最新信息。尽管中华通证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交易,包括并不限于,中国内地投资者在相关中华通市场交易,但不能确保本人/吾等的订单能够被接受和处理。

另外,联交所规则规定,如果任何有相应A 股股票为适格中华通证券的 H 股股票在联交所被暂停交易,但该 A 股股票没有在相关中华通市场被暂停交易,该 A 股股票的中华通卖出订单和中华通买入订单的传递服务一般将照常可用。但是,联交所可以根据自身的绝对酌情决定权,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或限制该服务,本人/吾等下达买入订单或卖出订单的能力将因此受到影响。

中华通市场系统是为了通过中华通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而搭建的平台。银行在由相关中华通市场运营的中华通市场系统基础上提供交易服务。银行不对由中华通市场系统引起的延迟或故障负责,投资者需要承担通过中华通市场系统进行中华通证券交易而产生的所有风险。银行及关联人士没有责任也不对本人/吾等因中华通市场系统或通过中华通路由系统进行北向交易所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暂停、限制或终止中华通服务或中华通路由系统,或无法接入或使用中华通路由系统或中华通服务;

(b) 作出任何特殊安排,或为了应对紧急情况或意外事件而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步骤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交易所参与人输入的任何或全部中华通订单;

(c) 任何暂停、延迟、中断或终止在相关中华通市场进行任何中华通证券的交易;

(d) 由于香港发出 8 号或以上暴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而造成的任何中华通证券的延迟、暂停、中断、或订单取消;

(e) 由于系统、通讯或连接故障、电力中断、软件或硬件失灵或任何超出联交所、银行或关联人士控制范围的其他事件而造成的任何延迟或不能传递任何中华通订单、或者延迟或不能发送任何订单取消请求或提供中华通服务;

(f) 由于任何原因银行要求取消的任何中华通订单没有被取消;

(g) 联交所或相关中华通市场要求银行拒绝任何中华通服务指令;

(h) 任何中华通市场系统或者银行、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或关联人士赖以提供中华通服务的系统的延迟、故障或错误;及

(i) 由于超出联交所、港交所、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银行或任何关联人士控制范围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由中华通监管机构采取/不采取任何行动或做出/不做出任何决定)而造成的任何延迟或不能执行中华通订单或者任何错误执行或撮合中华通订单。

如果发生上述第(e)段所述的延迟或未能发出任何订单取消请求的情形,在该订单已被撮合或执行的情况下,本人/吾等仍有责任履行该交易的任何交收义务。

本人/吾等确认港交所、联交所、联交所附属公司、上交所、深交所、任何中华通市场附属公司和其各自董事、雇员和代理人概不该等任何损失负责或承担责任。

32 运营时间

联交所有绝对酌情决定权以不时决定中华通服务时间,也有绝对酌情决定权随时变更中华通的运营时间和安排,并且无需事先通知,无论是基于临时还是其他情况。银行没有义务通知本人/吾等联交所对中华通服务运营时间的任何决定。

当,诸如,在中华通服务停止运营期间有任何与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有关的价格敏感信息,该上市公司的中华通证券可能在相关中华通市场继续交易,且该中华通证券股价可能会剧烈波动。在此情况下,北向交易投资者直到下个交易日才能够通过中华通交易该证券。

33 孖展交易

受限于中华通监管机构规定的某些条件,对相关中华通监管机构决定适格进行孖展交易的中华通股(「适格孖展交易股」),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可以进行孖展交易。港交所将会不时公布一份适格孖展交易股名单。如果任何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量超过中华通市场决定的限额,中华通市场可暂停该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并在孖展交易量下降到所规定限额时恢复该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当中华通市场通知联交所该暂停或恢复涉及到适格孖展交易证券名单所列某支证券时,港交所将在其网站上披露该信息。在此情况下,对相关中华通股的任何孖展交易(对中华通股买入订单的孖展交易除外)将会被暂停及/或恢复。中华通市场保留在将来要求向中华通传递孖展交易订单时对其进行标识的权利。银行及任何关联人士没有义务向本人/吾等不时更新适格孖展交易股名单,或有关孖展交易的限制或暂停。

34 供股

当本人/吾等从一中华通证券发行人处收到任何形式的权益证券时,如果该权益证券:

(a) 是中华通证券,则本人/吾等可通过中华通买卖该权益证券;

(b) 不是中华通证券,但是是在中华通市场上市的人民币计价证券,则本人/吾等可通过中华通卖出该权益证券,但是不允许买入该权利证券;

(c) 是在中华通市场上市的证券但不以人民币交易,则本人/吾等不可通过中华通买卖该权益证券;以及

(d) 不在中华通市场上市,则本人/吾等不可通过中华通买卖该权益证券除非并且直到香港结算提供任何适当安排(如有)。也有可能不会提供该替代安排。

35 碎股交易

中华通股碎股交易仅适用于卖出订单,并且所有碎股必须通过一个单一订单卖出。完整买卖单位的交易订单和不同的碎股卖出订单撮合,形成碎股交易。完整买卖单位的交易订单和碎股订单在同一个中华通平台上撮合,并受限于同一价格。订单的最大数额为 100 万股,最低上落价位统一为人民币 0.01 元。

36 股票借贷

联交所公布,允许为(a)有担保的卖空以及(b)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的目的对相关中华通市场指定的适格中华通股进行股票借贷。对适格的中华通股的股票借贷受限于联交所和相关中华通市场列明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为有担保卖空的目的进行股票借贷的,有关协议为期不可超过一个月;

(b) 为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的股票借贷的,有关协议为期不可超过一日(且不可续期);

(c) 借出股票仅限于相关中华通市场规定的若干类别人士;以及

(d) 股票借贷行为需要向联交所提交报告。

相关中华通市场将决定一个适格于进行股票借贷的中华通股名单。特别中华通证券不适格于为有担保卖空的目的而进行的股票借贷(但适格于为满足交易前检查要求而进行的股票借贷)。银行将须向任何联交所参与者(可能包括保管代理人)提供该信息使该联交所参与人能够符合其与中华通股借贷活动有关的每月报告义务。这可能包括(除了其他事项外)股票借方、股票贷方、借入/贷出股票数量、尚未偿还股票数目、借入/归还日期的详细资料。

建议投资者参阅联交所中华通规则(当其公布时)内以及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内不时适用的相关条款。

37 人民币兑换

人民币现时不可自由兑换。实际兑换安排将视乎于相关时间当时的限制而定。根据中华通条款的第 8 条(交收和货币兑换)将任何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任何兑换可能受到该等兑换限制。如果将相关货币兑换为人民币发生延迟,北向买入订单的交收可能会延迟及/或无法完成。任何因该延迟或无法交收导致的风险、损失和支出将由本人/吾等承担。

投资中华通证券的相关风险

38 创业板股

创业板股涉及的投资风险很高。具体而言,在创业板上市所需的盈利及其他财务要求较在深交所的主板及中小企业板更为宽松。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应仅在适当谨慎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可能包括创新技术行业的企业以及其他处于成立初期及/或初创且经营规模及股本较小的企业。由于流通股份少,该等企业的股票可能较容易受到操控。因此,创业板股的价格可能非常波动且缺乏流动性。此外,有关该等公司的最新资料可能很有限,且未必可以广泛取得。

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可能较普遍及容易退市。创业板股在退市后的流动性可能非常低。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可能会损失本人/吾等投资的全部金额。

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若不清楚或尚未了解本附录中任何方面内容,或创业板股的性质及买卖创业板股所涉及的风险,应征询独立专业意见。

39 投资中华通证券的其他相关风险

与中国内地相关的一般风险

中国内地是一个新兴市场,具有以下一个或多个特点:一定程度的政治不稳定性、相对不可预测的金融市场和经济发展模式、一个仍处于发展阶段的金融市场或一个疲弱的经济体。投资新兴市场通常会带来较高的风险,比如事件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缺口风险、监管/法律风险、交易交收、处理和结算风险以及债券持有人/股东风险。

股权风险

与投资短期或长期债券相比,投资中华通证券可能会有较高的收益。然而,投资中华通证券相关的风险也更高,因为中华通证券的投资表现取决于若干难以预测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突然或持续的市场下滑可能性,以及与每个公司有关的风险。与任何股权投资组合相关的基本风险是其持有的投资价值可能突然及显著下降。

一般法律和监管风险

本人/吾等必须遵守所有的中华通法律和中华通规则。并且,任何中华通法律或中华通规则的变化都可能对市场情绪造成影响,从而影响中华通证券的表现。不能预测由该任何变化所造成的影响对中华通证券而言是正面还是负面。最坏的情形是,本人/吾等可能损失大部分本人/吾等对中华通证券的投资。另外,任何在中国内地法院提起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将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法规和程序,不同于适用于香港法院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货币风险

人民币尚不能自由兑换,并受制于外汇控制和限制。特别是在香港通过银行兑换人民币可能受到相关时间当时的若干限制。在某一特定时间,投资者可能很难将人民币兑换成为港币或其他货币(反之依然),并且兑换也将会有兑换费用,该兑换费用和时间可能与本人/吾等的偏好不符。

另外,人民币对港币和其他货币的价格可能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不能保证人民币不会贬值。人民币贬值将导致人民币证券的市场价值和变现价格下跌。进行人民币证券交易的非以人民币为基础的投资者如果其随后将人民币收益兑换回港币或其他基础货币也可能会遭受损失。

人民币资金汇入和汇出中国内地也有诸多限制。如果由于外汇管制或其他限制,人民币证券发行人不能将人民币汇入香港或以人民币进行分配,该发行人可能以其他货币进行分配(包括股息和其他付款)。投资者因此需承担额外的外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中华通证券的流动性和交易价格可能受到中国内地有限可得的人民币和兑换人民币限制的负面影响。这些因素将会影响投资者的人民币流动性,并进而消极影响市场对中华通证券的需求。


与交易所买卖之衍生工具产品相关的一般风险说明


买卖衍生权证、牛熊证、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杠杆及反向产品和界内证均涉及风险,并可能不适合所有投资者。中信银行(国际)(“银行”)强烈建议投资者于买卖前,应对衍生权证、牛熊证、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杠杆及反向产品和界内证的产品及风险已有透彻认识,及/或已咨询专业投资顾问。以下所列载的风险未必涵盖买卖衍生权证、牛熊证、合成交易所买卖基金、杠杆及反向产品和界内证涉及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可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网页(www.hkex.com.hk)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网页(www.sfc.hk) 取得更多资料。

1. 买卖交易所买卖结构性产品涉及的风险 (包括衍生权证、牛熊证及界内证)

a. 发行商失责风险

倘若交易所买卖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破产而未能履行其对所发行证券的责任,投资者只被视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投资者须特别留意交易所买卖结构性产品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

b. 非抵押产品风险

非抵押交易所买卖结构性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倘若发行商破产,投资者可以损失其全数投资。要确定产品是否非抵押,投资者须细阅上市文件。

c. 杠杆风险

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投资者须留意,衍生权证及牛熊证的价值可以跌至零,届时当初投资的资金将会尽失。

界内证的实际杠杆比率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界内证距离到期的时间长短以及挂钩资产现货价比较于行使价上限及下限的差距。一般预期界内证于成交价接近行使价上限或下限价时的实际杠杆比率较高,否则于其他情况相对较低,而这些实际杠杆比率的差异于界内证临近到期时尤为明显。

d. 有效期的考虑

交易所买卖结构性产品设有到期日,到期后的产品即一文不值。投资者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余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e. 特殊价格移动

交易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价格或会因为外来因素(如市场供求)而有别于其理论价,因此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过理论价。

f. 外汇风险

若投资者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g. 流通量风险

联交所规定所有交易所买卖结构性产品所有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发行商要为每一只个别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职责在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有关产品的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来止。

买卖衍生权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h. 时间损耗风险
假若其他情况不变,衍生权证愈接近到期日,价值会愈低,因此不能视为长线投资。

i. 波幅风险

衍生权证的价格可随相关资产价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资者须注意相关资产的波幅。

买卖牛熊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j. 强制收回风险

投资者买卖牛熊证,须留意牛熊证可以即日「取消」或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即停止买卖。届时,投资者只能收回已停止买卖的牛熊证由产品发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计算出来的剩余价值(注意:剩余价值可以是零)。

k. 融资成本

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随牛熊证接近到期日而逐渐减少。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证被收回,投资者即损失牛熊证整个有效期的融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计算程式载于牛熊证的上市文件。

l. 接近收回价时的交易

相关资产价格接近收回价时,牛熊证的价格可能会变得更加波动,买卖差价可能会较阔,流通量亦可能较低。牛熊证随时会被收回而交易终止。

由于强制收回事件发生的时间与停止牛熊证买卖之间可能会有一些时差。有一些交易在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才达成及被交易所参与者确认,但任何在强制收回事件后始执行的交易将不被承认并会被取消。因此投资者买卖接近收回价的牛熊证时需额外小心。

m. 海外资产发行的牛熊证

以海外资产发行的牛熊证,其价格及结算价均由外币兑换港元计算,投资者买卖这类牛熊证需承担有关的外汇风险。外汇价格由市场供求厘定,其中牵涉的因素颇多。

若属海外资产发行的牛熊证,强制收回事件可能会于香港交易所交易时段以外的时间发生。有关的牛熊证会于下一个交易时段或发行商通知交易所强制收回事件发生后尽快停止在交易所买卖。

买卖界内证的一些额外风险

n. 定价结构

界内证的定价结构需要投资者就挂钩资产估值处于上限价与下限价(两者均包括在内)之间的价格范围内的预期可能性准确评估界内证的价值。投资者可能难以适当地评定其价值及/或将其用作对冲工具。

l. 固定最高潜在回报

倘挂钩资产估值处于下限价与上限价(两者均包括在内)之间的价格范围内,投资者只会在到期时获得每份界内证的最高回报1港元。因此,界内证的潜在回报是设有上限的。

o. 超过1港元的交易将被取消

由于界内证的回报上限为固定金额(每证1港元),因此界内证的交易价格不应高于回报上限1港元。所以,任何高于1港元的界内证交易将被取消,且不获联交所承认。

2. 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涉及的风险

a. 市场风险

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基金所跟踪的指数的相关分类或市场及所跟踪市场内出现的经济、政治、货币、法律及其他风险。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为追踪某些指数、行业/领域又或资产组别(如股票、债券或商品)的表现。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用不同策略达至目标,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采取防守策略。投资者必须要有因为相关指数/资产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准备。

b. 追踪误差

这是指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表现与相关指数/资产的表现脱节,原因可以来自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费及其他费用、相关指数/资产改变组合、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的复制策略等因素。视乎交易所买卖基金所采取的策略,交易所买卖基金未必按相关指数相同的比例持有所有成分股。因此基金所持证券的表现(以资产净值量度),可能优于或落后于有关指数。

c. 以折让或溢价交易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价格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其资产净值,当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问题,在市场大幅波动兼变化不定期间尤其多见,专门追踪一些对直接投资设限的市场/行业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亦可能会有此情况。由于ETF的供求失衡情况只可透过增设及赎回ETF单位来解决,任何对增设或赎回单位过程的阻碍,都可能会引致买卖这类ETF时的溢价或折让较没有上述限制的传统ETF为高。

d. 被动投资风险

ETF并非「主动式管理」基金,因此当其追踪之指数下跌,其基金价值会跟随而下跌。基金经理不会于跌市中部署防御性仓位,所以投资者可能会于指数下跌时损失其大部分投资。

e. 与ETF终止运作相关的风险

ETF与其他基金一样,会在若干情况下提前终止运作,例如基准指数不再存在,或ETF的规模小于基金组成文件及基金销售文件内载列的预设资产净值限额。投资者应参阅基金销售文件内有关终止运作的部分,以了解详情。投资者应留意,一旦ETF宣布终止运作,将会停止产生基金单位,届时将会对第二市场内的庄家活动及ETF单位买卖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有关ETF单位的买卖价可能非常波动,令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此外,当公布ETF终止运作后,将会预留终止运作开支及费用,令ETF的资产净值大幅下跌。有关开支及费用可能令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f. 外汇风险

若投资者所买卖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资产并非以港币为单位,其尚要面对外汇风险。货币兑换率的波动可对相关资产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连带影响结构性产品的价格。

g. 流通风险

证券庄家是负责提供流通量、方便买卖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交易所参与者。尽管交易所买卖基金多有一个或以上的证券庄家,但若有证券庄家失责或停止履行职责,投资者或就不能进行买卖。此外,若交易所买卖基金有使用结构性票据及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而这些工具在第二市场的买卖并不活跃,价格的透明度又不及现货证券,则基金的流通风险会更高。这可能导致较大的买卖差价。此外,这些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也较易波动,波幅也较高。因此,要提早解除这些工具的合约就比较困难,成本也较高,尤其若市场有买卖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约便更加困难。

h. 交易所买卖基金的不同复制策略涉及对手风险

1. 完全复制及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通常是按基准的相同比重投资于所有的成份股/资产。采取选具代表性样本策略的,则只投资于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关成份股/资产。直接投资相关资产而不经第三者所发行合成复制工具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其交易对手风险通常不是太大问题。

2. 综合复制策略

采用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主要透过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踪基准的表现。现时,采取综合复制策略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可再分为两种:

i. 以掉期合约构成

  • 总回报掉期 (total return swaps) 让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可以复制基金基准的表现而不用购买其相关资产。
  • 以掉期合约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掉期交易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ii. 以衍生工具构成

  • 交易所买卖基金经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综合复制相关基准的经济利益。有关衍生工具可由一个或多个发行商发行。
  • 以衍生工具构成的交易所买卖基金需承受源自发行商的交易对手风险。若发行商失责或不能履行其合约承诺,基金或要蒙受损失。

i. 衍生工具提早平仓的风险

合成ETF一般透过投资于衍生工具来模拟指数的表现。如果在衍生工具未到期前提早平仓,平仓的成本可能会因应当时市场情况而有所不同。有关成本可能会十分高,特别是在市场大幅波动的时候。所以,若投资者赎回基金单位,或合成ETF终止运作(例如当基金规模下跌至很低水平),退回给投资者的金额可能由于衍生工具在未到期前提早平仓的成本,而大幅低于基金的资产净值,可能令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j. 税务及其他风险

正如所有投资项目,ETF 所追踪的指数的相关市场,其地方当局或会规定ETF 必须缴付某些税项;此外,ETF 或须承担新兴市场风险,或所追踪的市场的政策变动所涉及的风险。

k. 内地资本增值税相关的风险

海外投资者(包括并非于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投资于内地证券,要面对有关内地资本增值税的风险和变数。内地当局目前并未征收此等税项。
基金经理会按其专业及商业判断,在以投资者最大利益为前题下及获得的专业税务意见后,不时考虑及决定是否就交易所买卖基金 (ETF) 的潜在资本增值税作出拨备(若然作出拨备,有关拨备的水平和政策)或调整该ETF现行的资本增值税拨备政策。

每只ETF的税项拨备政策或有不同,视乎其所获得的专业税务意见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定。有些ETF可能不作任何资本增值税拨备。即使ETF已作资本增值税拨备,其拨备水平可能会过多或不足。内地的税务法规及政策或会出现变更,投资者须留意内地税务当局或会征收资本增值税,以及追溯征收税项的风险。倘内地税务当局开始征收资本增值税,拨备(如有)与实际税务责任之间的差额会从ETF的资产支付,并可能对有关ETF的资产净值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因而令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仍然持有有关ETF的投资者会因内地税务当局执行征税及/或基金经理调整税务拨备政策而受到影响。如果投资者在执行征税和/或改变拨备政策之前已卖出/赎回其在ETF的权益,其回报则不会受到影响,但该等投资者亦不会受惠于ETF税务拨备的回拨。资本增值税对投资者是有利抑或有弊,视乎该税项有没有及如何被征收以及投资者何时投资于有关的ETF。

投资者买入ETF(而该ETF可能透过RQFII、QFII或其他内地市场连接衍生产品大量投资于内地证券)之前,应详阅基金销售文件内披露的资本增值税拨备政策及相关风险。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顾问。

交易所买卖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责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权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远低于当初所得之数,令交易所买卖基金损失严重。

3. 买卖杠杆及反向产品涉及的风险

a. 投资风险

买卖杠杆及反向产品涉及投资风险及并非为所有投资者而设。不保证可取回投资本金。

b. 波动风险

杠杆及反向产品涉及使用杠杆和重新平衡活动,因而其价格可能会比传统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更波动。

c. 不同于传统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杠杆及反向产品与传统的交易所买卖基金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及风险。

d. 长线持有的风险

杠杆及反向产品并非为持有超过重新平衡活动的间距,一般为一天而设。在每日重新平衡及复合效应下,有关产品超过一天的表现会从幅度或方向上偏离相关指数同期的杠杆或相反表现。在市况波动时有关偏离会更明显。

随著一段时间受到每日重新平衡活动、相关指数波动,以及复合效应对每日回报的影响,可能会出现相关指数上升或表现平稳,但杠杆产品却录得亏损。同样地亦有可能会出现相关指数下跌或表现平稳,但反向产品却录得亏损。

e. 重新平衡活动的风险

杠杆及反向产品不保证每天都可以重新平衡其投资组合,以实现其投资目标。市场中断、规管限制或市场异常波动可能会对产品的重新平衡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f. 流通风险

为减低追踪偏离度,杠杆及反向产品一般会在交易日接近完结时才进行重新平衡活动(相关市场收市前的一段短时间)。频繁的重新平衡活动可能使有关杠杆及反向产品更受市场波动影响和面对较高的流通风险。

g. 即日投资风险

杠杆及反向产品的杠杆倍数会随交易日市场走势而改变,但直至交易日完结都不会重新平衡。因此杠杆及反向产品于交易日内的回报有可能会多于或少于相关指数的杠杆或相反回报。

h. 重整组合的风险

相对传统的ETF,每日重新平衡活动会令杠杆及反向产品的投资交易次数较频密,因而增加经纪佣金和其他买卖开支。

i. 关联风险

费用、开支、交易成本及使用衍生工具的成本,可令有关产品的单日表现,与相关指数的单日杠杆/反向表现的关联度下降。

j. 终止运作风险

如所有证券庄家均辞任,杠杆及反向产品必须终止运作。杠杆及反向产品必须在最后一名证券庄家辞任生效时同时终止运作。

k. 杠杆风险(仅适用于杠杆产品)

在杠杆效应下,当相关指数变动,或者当相关指数的计价货币不同于有关杠杆产品的基准货币,而有关货币的汇价出现波动时,会令杠杆产品的盈利和亏损倍增。

l. 有别于传统的回报模式(仅适用于反向产品)

反向产品旨在提供与相关指数相反的单日回报。如果有关指数长时间上升,或者当相关指数的计价货币不同于有关反向产品的基准货币,而该计价货币的汇价长时间上升时,反向产品可能会损失大部分或所有价值。

m. 反向产品与沽空(仅适用于反向产品)

投资反向产品并不等同于建立短仓。因为涉及重新平衡活动,反向产品的表现可能会偏离短仓表现,特别是当市况波动和走势经常摇摆不定的时候。

免责声明:
此文件并未披露所提及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上市的交易所买卖衍生工具产品的所有风险和特点。此文件只供一般参考及资讯,并没有考虑阁下的个人状况。在此有关交易所买卖衍生工具产品的资料以银行认为可靠的来源作基础,但并未经独立核实。如阁下欲取得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详尽资料,阁下可浏览港交所网页(网址为:www.hkex.com.hk/chi/index.htm)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网页(网址为: http://www.sfc.hk/sfc/html/SC/)。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银行」)对此文件的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会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或保证。银行及其附属公司就任何人因倚赖或因使用此文件而引起或产生相关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或任何后果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阁下应该仔细阅读适用的条款和条件、销售文件和任何涉及产品和交易的其他相关文件。除非阁下已了解产品的性质和风险暴露的程度,阁下不应进行任何交易所买卖衍生工具产品的交易。阁下亦须考虑,在各项因素中,阁下个人的投资经验、目的、财务状况、风险、风险承受能力、其他特别情况和需要。阁下的投资决定也可能受其他因素影响,无论是否关于有关产品、交易、产品适合性、其他有关法律、税务、财务、会计或其他的事宜。阁下应自行作出评估,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银行强烈建议阁下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此文件于任何情况下无意、并不及将不构成、或被理解或视为投资任何投资产品的要约或邀请。本文件在任何情况下亦不构成或被视为投资意见或建议。银行及其附属机构概不会就因投资于本文件提及的任何产品而产生的任何损失负上责任。
此文件并不拟向任何于派发此文件即属违反法律或规则的司法管辖区或国家的人士派发,或不拟为该等人士使用。


市场数据展示服务协议 (基于资料使用服务/非专业客户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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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数据的专有性 – 客户了解并承认每个授权自律组织和其他数据发放者对产生于或来源于该组织、数据发放者或其市场的市场数据拥有所有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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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即前文所述的「客户」,承认本人已阅读并理解前文,而本人亦同意遵守前文的条款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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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人/吾等已收到、详阅和完全明白并同意接受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银行」)之一般条款、所有在一般条款内所提及有关的特别条款及其他适用条款(「适用条款」)及1户通条款所约束。

2. 本人/吾等保证上述资料为真实、准确及全面并授权银行通过任何人士进行核实。本人/吾等在此声明由本人/吾等提供予银行有关本申请书或1户通户口之其他资料为真实、准确及全面。本人/吾等同时承诺如本人/吾等提供予银行之资料(在本申请书内或另行提供的)有任何变更,将会立刻书面通知银行。直至银行收到按本人/吾等之该等通知及完成有关资料更新前,银行有权继续依靠本人/吾等先前提供予银行之资料(在本申请书内或另行提供的)。

3. 本人/吾等同意本人/吾等的个人资料可披露予银行不时给予客户「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致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的通知」中列明的人士及用作通知中指定的用途。

4. 在不抵触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本人/吾等谨此同意银行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香港境内或境外的任何法律、规管、政府、税务或执法团体披露及共用银行向本人/吾等提供服务所需有关本人/吾等、本人/吾等的受益人和本人/吾等担任其代理的第三方的资料、文件或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吾等的个人和账户资料或纪录),包括在必要情况下银行为确立本人/吾等于任何司法管辖区的税务责任所需的有关资料、文件或证明,并同意银行将须申报账户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局申报并且根据相关主管当局协议向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住地的税务机关交换有关财务账户资料。

5. 1户通条款内的风险披露声明已向本人/吾等提供,并已获邀阅读该声明、提出问题及征求独立的意见(如本人/吾等有此意愿)。

6. 本人/吾等是以主事人身份行事及本人/吾等是最终负责发出有关指示的人士,对1户通户口内的每宗交易而言,本人/吾等是将会从该宗交易取得商业或经济利益及/或承担其商业或经济风险的人士。

7. 本人/吾等同意本人/吾等于本申请书上之签署为新开立1户通户口之签署式样。

8. 本人/吾等确认及同意,银行的任何付款,包括银行根据「适用条款」支付的任何款项,可能须按适用法律、规管、指令及指引(包括按任何外国法规定(定义见适用条款))被扣起和扣减。该被扣起的任何款项可于银行按其全权酌情权所决定的户口或方式持有。

9. 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会为本人/吾等的税务事项负上全责。本人/吾等完全理解,并有责任遵守任何对本人/吾等有管辖权的国家或地方的法律、税务、外汇管制或规管的义务。本人/吾等确认本人/吾等已经、并会继续遵守相关法规。在业务关系期内,本人/吾等不会以本人/吾等的银行账户进行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任何交易、或协助及教唆、或帮助清洗相关收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逃税、贩毒、任何可公诉罪行、洗黑钱或与恐怖分子交易。本人/吾等知悉银行会筛查和监察本人/吾等的税务状况和交易活动,以符合香港有关反洗钱审查的监管要求。

10. 本声明及此申请表之其他部份的任何条文概无损害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的代表)于本人/吾等与银行之间的任何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条款)项下或就此所给予的任何同意、陈述、承诺或弥偿保证,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

11. 本人/吾等陈述及保证就美国或加拿大税务法例而言并非美国人士(即美国公民或居民)或加拿大居民,而本人/吾等亦非代表美国或加拿大人士行事。若然本人之税务身份有变并成为美国公民或居民或加拿大居民,本人/吾等须在30日内通知银行,本人/吾等亦明白所有之投资项目将须立即赎回所有交易收益亦须依例呈报。为遵从所有适用之法则及条例(包括但不限于适用之美国或加拿大税务法例),本人/吾等同意放弃按照香港法例可获得之银行对客户资料保密保障,资料保护或私隐之权利。

12. (a) 本人/吾等并非美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亦非在美国上市公司拥有10%或以上实益股权的股东或美国上市公司的决策职员;及

(b) 本人/吾等并无在1户通户口开立时,亦将不会在1户通户口存续期内任何时间,于该户口内持有美国上市的任何公司证券或透过该户口进行此等证券的交易,而在该等公司内,本人/吾等是:

(i) 该公司5%或以上任何类别附有投票权证券的直接或间接拥有人或实益拥有人(将包括按照信托或其他文据的附有投票权的股份);

(ii) 在该公司担任直接或间接管理职务或其他决策职务;

(iii) 与透过直接或间接拥有,或透过实益拥有权而拥有该公司5%或以上任何类别附有投票权证券之人士,或与在该公司担任管理或其他决策职务之人士有密切关系(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姻亲),在财务上对其依赖,或是其财务主要支援;或

(iv) 一个正式或非正式的团体之成员,该团体共同行动时将会控制该公司的5%或以上任何类别附有投票权证券。

13. 为通过中华通进行北向交易之目的,本人/吾等承诺:

(a) (i) 本人/吾等不是中国内地居民或不是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设立或登记的实体;或(ii) 如果本人/吾等是中国内地居民,本人/吾等使用本人/吾等合法所有的、在中国内地境外的资金进行中华通证券投资;或(iii)如果本人/吾等是根据中国内地法律设立或登记的实体,本人/吾等投资中华通证券是根据中国内地有法定资格的监管部门已批准的任何机制(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机制,如适用)或中国内地有法定资格的监管部门的其他批准进行的;以及

(b) 本人/吾等投资中华通证券不违反中国内地法律或法规,包括与外汇管制和汇报有关的法律法规。

14. 本人/吾等确认及明白人民币目前不可自由兑换,透过香港的银行进行兑换可能受相关时间当时的若干限制。故此,如任何有关以人民币计价之证券所征收的税项、缴款、费用或收费需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本人/吾等将受人民币汇率风险及人民币兑换风险影响。

15. 除非因银行的疏忽或故意过失,本人/吾等将不会对有关之损失,要求银行负责或向银行索偿。

16. 本人/吾等特此确认本人/吾等阅毕及明白关于高息货币联系存款、结构性存款及不记名存款証之披露通知,得悉该存款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共同申报准则证明书

17. 本人/吾等承诺如有任何状况改变,影响本人/吾等在此表格所提供的税务居住地资料或导致任何其他资料不正确,本人/吾等会通知银行,并于该状况改变的30天内提供新的证明书。


存款保障计划声明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接受的下列存款是符合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资格的存款:

  • 往来账户
  • 储蓄账户
  • 1户通户口内之存款(1户通“存款”)
  • 年期5年或以下的定期存款
  • 利率增益存款
  • 外汇及黄金保证金交易服务之保证金户口

高息货币联系存款、结构性存款及不记名存款証披露通知


高息货币联系存款、结构性存款及不记名存款証并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银行独立性的披露声明


银行并非独立的中介人,理由如下(1)银行有收取由其他人士(可能包括产品发行人)就银行向客户分销投资产品而提供的费用、佣金或其他金钱收益。详情请参阅银行按规定在订立任何投资产品交易前或在订立任何投资产品交易时须向客户提供的金钱收益披露;及/或(2)银行有收取由其他人士提供的非金钱收益,或与银行可能向客户分销的产品的发行人有紧密联系或其他法律或经济关系。


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条款及细则


本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条款及细则是本人/吾等同意遵守的「一般条款」内提及的一系列特别条款及细则。本人/吾等可能不时使用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银行」)提供的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的服务(「服务」),并同意此服务将受限于本条款及细则、「一般条款」、「网上理财服务条款」以及本人/吾等就此与银行同意的其他条款及细则。本人/吾等可以于银行网址www.cncbinternational.com 查阅本条款及细则、「一般条款」及「网上理财服务条款」。

1. 定义与释义

1.1 在本服务条款及细则中,下列词语和表述应具有下述含义:

(a) "户口" 指阁下在银行开立的户口;

(b) "通知书" 指银行就任何本行提供的户口、服务或产品而不时以纸张形式发出或提供的任何通知书、报告、确认书、收据、记录、认收书、通知、讯息或通讯,但不包括结单;

(c) "电子通知书" 指本行就此服务不时以电子形式发出或提供的通知书;

(d) "电子通讯" 指电子结单或电子通知书〔或两者〕;

(e) "电子结单" 指本行就此服务不时以电子形式发出或提供的结单;

(f)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g) "网上理财服务" 指银行不时提供的任何电子或互联网理财服务,此等服务能使本人/吾等在银行不时指定的网站或通过互联网或通过银行不时规定的其他方式向银行发出指示及/或获取银行发出的资讯;

(h) "服务" 指银行可按本条款及细则提供的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

(i) "结单" 指银行就任何提供的户口、服务或产品而不时以纸张形式发出或提供的任何结单,但不包括通知书;及

(j) "电讯设备" 包括手提电话、手提电脑、桌面个人电脑、掌上型电脑、个人数码助理及任何其他电子媒体或设备。

2. 服务范围

2.1 本人/吾等确保具备银行有效的网上理财服务。本人/吾等使用银行不时接纳的电讯设备、电讯服务供应商及可接收及阅读电子通讯的电脑软件。

2.2 银行会不时向本人/吾等提供电子通讯至本人/吾等的网上理财服务。

2.3 如电子通知书已提供至本人/吾等的个人网上理财服务,银行无责任但可通知本人/吾等已提供最新的电子通知书。银行可以发送讯息至本人/吾等在银行记录中的手提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或两者)通知本人/吾等。本人/吾等确保在银行记录中的电邮地址及手提电话号码时刻保持有效、最新及可接收到银行发送的电子通讯及任何其他通讯。

2.4 成功申请使用本服务后,银行可酌情但并无责任按本人/吾等要求以纸张形式提供相应结单或通知书。银行有权就提供相应结单或通知书向本人/吾等收取费用。

2.5 本人/吾等同意有责任定期审查本人/吾等的网上理财服务有否收到电子通讯。本人/吾等就每个电子通讯内的记项或交易出现因任何人士冒签或其他伪造、欺诈、未经授权或疏忽所引致的任何错误、遗漏、差歧、未经授权的支账或不当情况,本人/吾等同意从速通知银行。如电子通讯中显示任何指称的错误、遗漏、差歧、未经授权支账或不当情况,本人/吾等应(如电子结单是信用卡电子结单)在发出电子结单后60日内或(就所有其他电子结单)在本行发出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后90日内通知银行。本人/吾等明白如银行未有在指定期间内收到本人/吾等任何该等通知,则该电子通讯即被视为正确﹑最终及具有约束力。

2.6 本人/吾等明白发送至本人/吾等的网上理财账户的电子通讯只会在银行不时厘定的有限期内提供。银行会定期清除过去于网上理财账户内的电子通讯,即使本人/吾等未有查看、获取或储存该等电子通讯。本人/吾等确认会储存该电子通讯于本人/吾等的电脑储存装置中或打印一份电子通讯的印刷本以作日后参考之用。

2.7 本人/吾等明白存放于本人/吾等的网上理财服务的电子通讯,将在存放于本人/吾等的网上理财服务时被视为已送达本人/吾等。

2.8 本人/吾等确认因本服务或与之有关而向银行提供的所有资料于所有相关时间均属完整、准确及最新。本人/吾等同意就资料的任何更改从速通知银行。

2.9 如户口由两名或以上人士以联名方式维持,即使本人/吾等就户口向银行指定不同的签署安排,本人/吾等任何人士均可单独操作本服务。

2.10 银行可在通知或不通知本人/吾等的情况下不时修改、增加或减少此服务提供的服务范围。尤其银行可不时决定增加或减少包括在此服务内所提供为电子通知书或电子结单的通知书或结单之种类,及电子通讯的提供方法。

3. 保安

3.1 本人/吾等明白并接纳本服务可能涉及的所有风险。该等风险包括电子通讯可能被拦截、监控、修改、干预或未经本人/吾等授权向他人披露。

3.2 本人/吾等须负责电讯设备及/或电脑软件的保安。本人/吾等必须采取所有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任何其他人士获取任何机密资料,包括向本人/吾等的电讯设备及/或电脑软件下载的电子通讯。

3.3 本人/吾等不会跟随载于电子通讯的网站地址或超连结,在屏幕上提供本人/吾等的户口资料或个人资料。银行认可的所有网站地址及超连结只供本人/吾等参考,银行不会要求本人/吾等透过该等方式提供资料。

3.4 本人/吾等会检查电子通讯通知讯息发送人的电邮地址或网站地址,以确保通知讯息属真确及由银行发送。

3.5 如本人/吾等未能收取、获取、阅读或因条款2.3所提及的原因而未能收取任何通知讯息,或在收取、获取或阅读银行发出的任何电子通讯通知讯息时出现任何延误或任何其他问题,本人/吾等必须从速以银行不时接纳的方式通知银行。

4. 责任限制与弥偿

4.1 银行不会因下列(或任何一种)情况而令本人/吾等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而负责,包括〔a〕因任何原因未有或延迟提供电子通讯(包括因任何电脑或电子系统或设备的故障或错误);〔b〕电子通讯中任何错误或遗漏;〔c〕任何机密资料被披露;〔d〕因或有关本人/吾等使用服务而引致本人/吾等的资料、软件、电讯设备或其他设备有任何损失或损害;及〔e〕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暂停或终止服务。

4.2 本行向本人/吾等提供的任何服务出现任何干扰、延误或失误(不论属全面或局部),如属于银行或银行的代理或代名人的合理控制以外的原因或情况造成,则银行无须对本人/吾等因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失、成本或损害负责〔因银行的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起的任何此类作为或不作为除外〕。

4.3 本人/吾等承认,使用本服务存在若干安全、文件损坏、传送错误和可获取的风险,本人/吾等明确表示会承担此类风险。

4.4 对于因本服务条款及细则或因本人/吾等违反本服务条款及细则或因本服务条款及细则所述的任何其他事项或交易而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情况〔因银行严重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而起的任何此类作为或不作为除外〕,而可能在任何时间对银行施加的或由银行产生的或遭受的或主张的任何及所有索赔、要求、诉讼理由、责任、损失、损害、费用和开支,本人/吾等在任何时间均应向银行作出弥偿、偿付并应使银行免受损失。

4.5 银行并未保证或陈述通过网上理财服务提供的电子资讯均准确、充分、最新或无误。通过网上理财服务提供的电子通讯可能在萤幕或电子媒介的任何用户手册中标明须受限于免责条款或其他条款。如果本人/吾等信赖该资讯,本人/吾等须遵守该等免责条款或其他条款。

5. 服务暂停或终止

5.1 银行保留权利,在不论有否作出通知的情况下,当银行认为有需要或适当的情况下,随时及不时作出临时或永久性的修改、暂停或终止此服务〔或部份服务〕。尤其银行会在本人/吾等终止使用网上理财服务时同时终止此服务。

5.2 本人/吾等暂停或终止本服务仅在上述暂停或终止通知发给银行且银行有合理机会根据通知行事之后方才有效。

5.3 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时间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本服务,但是如本人/吾等违反本服务条款及细则下任何义务,银行可立即终止本服务无需发出通知。

5.4 本服务的暂停或终止不影响阁下与银行之间于暂停或终止日期前各自的责任及权利。

6. 费用

6.1 本人/吾等同意按照银行不时向本人/吾等发出的通知,支付银行提供网上理财服务的费用(如有)。

6.2 银行可提前至少三十(30)天通知本人/吾等,变更其收费、收费频率和付款日期。

6.3 本人/吾等应支付通过网上理财服务与银行进行沟通的所有费用(如有)。

7. 其他规定

7.1 银行可在任何时间根据适用守则和指引的要求经事前书面通知本人/吾等,对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的任何规定进行修订或补偿。如银行在更本条款及细则的生效日期前仍未收到本人/吾等的通知在该更改的生效日期前终止服务,本人/吾等即受有关更改约束。

7.2 除银行另行书面同意的外,银行的任何作为、不作为或拖延均不构成银行放弃其在本服务条款细则下的权利或救济。

8. 第三者权利

8.1 除本条款及细则另有明文订明外,本条款及细则订约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概不可按照《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的规定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款或享有其利益。倘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明确赋予任何第三方权力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款,则协议订约方保留权利可在毋须该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修改该条款或本条款及细则任何其他条款。

9. 法律与司法管辖

9.1 本服务条款及细则受香港法例管辖并按其解释。双方同意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

10. 适用文本

10.1 若中英文文本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以本服务条款及细则的英文文本为准。


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的风险


1. 客户须配备适当的电脑设备和软件、接达互联网,及提供和指定一个电邮地址,方可使用本行的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

2. 互联网及电邮服务可能涉及若干资讯科技风险及出现中断。 客户须明白并接纳本服务可能涉及的所有风险。该等风险包括电子通讯可能被拦截、监控、修改、干预或未经客户等授权向他人披露。

3. 客户或招致额外费用方可使用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

4. 电邮将会是客户获通知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上载至本行网上银行的唯一途径,故客户应定期查看其指定电邮地址以收取有关通知。

5. 同意以透过本行网上银行获提供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的客户如欲撤销同意,须按照本行的安排进行并给予合理的事先通知。

6. 客户如要取得不可再透过本行网上银行取览及下载的任何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件的列印本,或须缴付合理费用。


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的重要提示


1. 当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已上载至本行网上银行时,本行将发出电邮至客户所指定之电邮地址通知客户。请确保阁下在本行纪录的电邮地址正确,以便收取有关通知。

2. 客户收到本行的通知后,应从速查阅登载于本行网上银行的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内容,以确保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发现任何错漏,如有任何错漏,应尽快通知本行。


声明 - 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


本人确认已详阅和完全明白并同意接受贵行之「电子结单及电子通知书服务条款及细则」及「电子结单及通知书服务的风险说明及重要提示」,并同意受其约束 。

生物认证登入服务条款





保安提示


本人/吾等确认及同意:

1. 此服务启动将会把你的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账户和登记在此流动装置上的指纹或面部测绘图绑定。请检查及确定只有你的指纹或面部测绘图登记在此流动装置及没有透露此流动装置的密码予任何人。

2. 每个客户在同一时间只可于一个流动装置启动生物认证登入服务以登入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

3. 不要使用已被越狱(Jailbroken)或刷机的流动装置。


生物认证登入服务条款


1. 规管条款

1.1 此等条款为本人/吾等同意受约束之一般条款中所指的特别条款。本人/吾等可不时使用由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银行”,包括所有分行及办事处所在地,及其继承及转承者)所提供生物认证登入服务(“本服务” ),及同意该服务均受本服务条款、一般条款、「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条款及本人/吾等与银行就有关事项协定之其他条款所限制。

2. 使用服务

2.1 要使用本服务,本人/吾等为银行的客户及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的有效使用者。本人/吾等确保已在Apple/安卓流动安装了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手机应用程式( “手机应用程式” ),本人/吾等亦确保遵守本服务所订定的条款。

2.2 本服务为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之手机应用程式,使用于Apple iPhone,并具相关兼容的iOS操作系统,和登记了Touch ID或Face ID的流动装置; 或使用于安卓兼容的操作系统,和登记了指纹认证的流动装置。Touch ID是一个Apple Inc. 或Google Inc. 设计及拥有的手指纹识别功能; Face ID是一个Apple Inc. 设计及拥有的面部测绘图识别功能。若流动装置安装了不被Apple Inc. / Google Inc. 认可的手机应用程式,有可能导致本服务无法正常运作。本人/吾等明白必须保护Apple / Google流动装置,包括但不限于不以「越狱(jailbreak)」或「刷机(root)」方式破解Apple / Google流动装置。一旦于本人/吾等的Apple / Google流动装置上成功登记本服务,本人/吾等的户口资料可以透过登记在此Apple / Google 流动装置上的指纹、Touch ID 或Face ID 被查阅。

2.3 要登记本服务,本人/吾等必须输入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的用户名称和密码,然后输入一个确认编号并以已登记在流动装置上的指纹或面部测绘图认证,便完成服务申请程序。

2.4 本人/吾等知悉及同意本手机应用程式会根据本服务的目的进入登记于Touch ID的手指纹或Face ID的面部测绘图。本人/吾等特此同意银行为提供本服务进入及使用该资讯。本/吾等明白若在此Apple / Google 流动装置登记了其他人的手指纹或面部测绘图,他们也可以登入阁下的户口。本服务仅供本人/ 吾等专用,本人/吾等明白及确知不应容许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本服务。

2.5 如本人/吾等遗失了载有此服务的流动装置,本人/吾等应立即更改登入密码以取消此服务或联络我们以暂停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

3. 费用

3.1 银行有权就本服务的使用或终止收取或更改费用,银行会就征收费用或任何费调整给予本人/吾等不少于30天通知,有关费用或修定从上述通知订明的日期起生效。本人/吾等明白及确知于上述通知后继续使用本服务,本/吾等将会被视为已同意及接受上述费用或修订。

3.2 银行将会以指定的方式及 相隔期间向本人/吾等收取费用。

4. 确认

4.1 本人/吾等确认在登记使用本服务时所提供予银行的所有资料均为准确、完整及为最新的资料。本人/吾等亦须确保向银行不时提供的所有资料保持准确、完整及为最新的资料,及在合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本行有关该等资料的任何更改。

4.2 本人/吾等确认不得作出或企图作出下列(或任何一项)行为:(i)拆解、还原、翻译、转换、改编、更改、修改、增强、增补、删除或以任何方式干扰服务(或服务的任何部分);(ii)以本行指定以外的任何方式获取或登入服务(或服务的任何部分)。

5. 责任及弥偿

5.1 特此明示地排除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陈述、担保、条款或承诺(不论是否法律要求,关于或因使用本服务或处理本服务而引致的服务要求「要求」)。在不影响前文下,银行的接受阁下提出的要求不构成银行的陈述或担保:

i. 本服务会符合阁下的要求;

ii. 本服务未必能随时通过银行可能不定时提供的网络架构、系统或其他服务所提供、被访问或互相操作;或

iii. 阁下使用本服务或银行处理任何要求得以不受干扰、及时、安全、无误或没有病毒。

5.2 银行毋须就下列事项蒙受或招致的任何及所有损失、责任、费用、支出、损害、赔偿、法律行动或任何诉讼(无论是直接、间接或相应产生的)负上任何责任(不论是根据合约法、侵权法或其他法律下所产生的责任):

i. 银行提供使用的服务或手机应用程式;

ii. 处理任何要求;

iii. 任何未经授权及/或使用的流动装置;

iv. 在任何原因及/或为了任何目的,任何人、任何时间及不定时使用任何资料或数据,包括(a) 与本人/吾等有关的、(b)使用本服务或手机应用程式时传输;及/或 (c) 使用本服务或手机应用程式时获取的;

v. 任何银行不能控制或避免发生的事件、及/或暂停、终止或永久性停止提供服务。

5.3 银行向本人/吾等提供本服务,无论因为甚么原因造成任何后果、赔偿要求、法律程序、损失、损害或支出(包括赔偿基础上的所有法律费用),银行均无须承担责任,并且客户须赔偿银行或免于银行做出任何赔偿,无论是否由于或下列原因有关,包括但不限于:

i. 不正确或未经授权使用本服务或手机应用程式;

ii. 因相关流动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任何行为或过失;

iii. 任何传输、发送或通讯设备的延误或失败;

iv. 使用任何路径(或不能进入或延迟进入)和/或使用本服务或手机应用程式;或

v. 违反本条款下或提供的任何担保。

5.4 银行有权行使「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条款下的任何权利和补偿(包括撤销、限制、暂停、变更或修改inMotion动感银行服务(无论是全部或是部分))。

6. 终止

6.1 银行可随时暂停或终止所有或任何服务,而无须给予本人/吾等通知或理由。

6.2 本人/吾等可随时以银行提供的方式终止使用服务。

6.3 本人/吾等明白,即使在服务暂停或终止之后,本人/吾等继续有责任履行及担在暂停或终止前产生或累算的责任及债务。本条款及细则的第3、4及5条,即使在本行或本人/吾等暂停或终止服务后仍继续适用。

7. 更改

7.1 银行有权不时更改本条款及细则。银行会以本行认为适当的方式事先通知本人/吾等,包括在互联网网址发布或在根行的范围内公开张贴通知。如银行未收到本人/吾等的通知在更改生效日期前终止服务,本人/吾等即受有关更改约束。

8. 第三者权利

8.1 除本条款及细则另有明文订明外,本条款及细则订约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概不可按照《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的规定强制执行本协议的条款或享有其利益。倘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明确赋予任何第三方权力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款,则协议订约方保留权利可在毋须该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修改该条款或本条款及细则任何其他条款。

9. 规管法律、司法管辖权

9.1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按其诠释,双方同意香港法院的非专有管辖权。

10. 文本

10.1 本条款及细则的英文及中文版本如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2021年5月)

有关快速支付系统(「转数快」)的银行服务的客户条款及细则修订通知 (2023年11月26日起生效)





1. 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银行服务

  1.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银行」)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让客户使用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付款及资金转帐。快速支付系统由结算公司提供及运作。因此,银行服务受结算公司不时就快速支付系统施加的规则、指引及程序规限。本条款及细则规管银行为阁下提供银行服务及阁下使用银行服务。银行服务构成银行提供的整体银行服务的一部份。本条款及细则为阁下同意受其约束之一般条款中所指的特别条款,并补充银行现有的一般条款及其他适用快速支付系统的银行服务的其他条款包括网上理财服务条款及细则及企业网上银行服务条款及条件(「现有条款」) ,并构成现有条款的一部份。凡与银行服务相关并与本条款及细则条文无不一致的现有条款将继续适用于银行服务。就银行服务而言,除非另有指定,若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文跟现有条款的条文出现不一致,均以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文为准。
  2. 当阁下要求银行代阁下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中登记任何识别代号 ,或代阁下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设置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或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付款或资金转帐,阁下即被视为已接受本条款及细则条文并受其约束。除非阁下接受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文,阁下不应要求银行代阁下登记任何识别代号或设置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亦不应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任何付款或资金转帐。
  3. 在本条款及细则,下列的词语具下列定义:

    「帐户绑定服务」指由结算公司提供作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一部份的服务,让参与者的客户使用预设的识别代号( 而非帐户号码)识别一项付款或资金转帐指示的接收地,或其他有关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通讯的接收地。

    「银行服务」指银行向客户不时提供的服务(包括二维码服务),让客户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及结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提供的帐户绑定服务、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任何其他服务及设施,进行付款及资金转帐。

    「预设帐户」指阁下于银行或任何其他参与者维持的帐户,并设置该帐户为预设帐户,以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收取付款或资金,或(如结算公司的规则、指引及程序指明或许可并在指明或许可的范围内)支取付款或资金。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指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以电子方式设置的直接付款授权。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 指由结算公司提供作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一部份的服务,让参与者的客户设置直接付款授权。

    「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指由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产生的并与参与者的客户帐户关联的独有随机号码。

    「结算公司」指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 或 「快速支付系统」指由结算公司不时提供、管理及运作的快速支付系统及其相关设施及服务,用作(i)处理直接付款及存款、资金转帐及其他付款交易;及(ii)就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帐户绑定服务交换及处理指示。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参与者」指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该参与者可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零售支付系统营运者、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或任何其他结算公司不时接纳为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参与者的人士。

    「识别代号」 指结算公司接纳用作帐户绑定服务登记的识别资料,以识别参与者的客户帐户,包括客户的香港身份证号码、流动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或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只有个人客户可使用香港身份证号码为识别代号作帐户绑定服务登记。

    「二维码服务」指由银行不时向客户提供的二维码及相关联的付款及资金转帐服务。

    「监管规定」指结算公司、银行、任何其他参与者、彼等各自的联系公司或集团公司或阁下不时受规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规例或法庭判令,或由任何监管机构、政府机关 (包括税务机关) 、结算或交收银行、交易所、业界或自律监管团体 (不论于香港境内或境外) 发出的任何规则、指示、指引、守则、通知或限制 (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阁下」及「阁下的」指银行提供银行服务的每位客户,及如文义允许,包括任何获客户授权向银行发出有关使用银行服务的指示或要求的人士。

2. 银行服务的范围及使用条款

  1. 银行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让客户使用快速支付系统及结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提供的帐户绑定服务、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及任何其他服务及设施进行付款及资金转帐。银行有权不时制定或更改银行服务的范围及使用银行服务的条款及程序。阁下须接受及遵守此等条款及程序方可使用银行服务。
  2. 银行可提供银行服务,以银行不时指定的币种(包括港币及人民币)进行付款及资金转帐。
  3. 阁下须以银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程序,方可让银行代阁下处理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付款或资金转帐的指示。
  4. 所有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进行的付款或资金转帐交易将按照银行同业结算及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者及结算公司不时协议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安排)处理、结算及交收。
  5. 银行保留权利,随时暂停或终止部份或全部银行服务,而无需给予通知或理由。
  6. 帐户绑定服务 - 登记及更改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
  7. 阁下须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登记阁下的识别代号,方可经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使用帐户绑定服务收取付款或资金转帐。银行有酌情权是否向阁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作为识别代号 。
  8. 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登记及更改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必须按照结算公司不时施加的适用规则、指引及程序。阁下须以银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登记程序,方可让银行代阁下登记或更改识别代号或任何相关纪录。
  9. 倘阁下在任何时间为多个帐户(不论该等帐户于银行或于其他参与者维持)登记相同的识别代号,阁下必须将其中一个帐户设置为预设帐户。当阁下指示银行代阁下设置或更改预设帐户,阁下即同意并授权银行代阁下向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发出要求取消当时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已登记的预设帐户。

3. 帐户绑定服务 - 登记及更改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

  1. 阁下须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登记阁下的识别代号,方可经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使用帐户绑定服务收取付款或资金转帐。银行有酌情权是否向阁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作为识别代号 。
  2. 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登记及更改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必须按照结算公司不时施加的适用规则、指引及程序。阁下须以银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登记程序,方可让银行代阁下登记或更改识别代号或任何相关纪录。
  3. 倘阁下在任何时间为多个帐户(不论该等帐户于银行或于其他参与者维持)登记相同的识别代号,阁下必须将其中一个帐户设置为预设帐户。当阁下指示银行代阁下设置或更改预设帐户,阁下即同意并授权银行代阁下向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发出要求取消当时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已登记的预设帐户。

4. 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

阁下须以银行不时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输入所需资料并完成程序,方可让银行代阁下处理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要求。指定程序可包括要求有关人士使用其各自的帐户号码或客户识别号码或代码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为免生疑问,识别代号并非为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而设,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后,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如有任何更改,或终止识别代号,皆不会影响已设置的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5. 阁下的责任

  1. 识别代号及帐户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 阁下只可为自己的帐户登记阁下自己的识别代号,亦只可为自己的帐户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阁下必须是每项识别代号及每个提供予银行登记使用帐户绑定服务及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的帐户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当阁下指示银行代阁下登记任何有关快速支付系统的识别代号或帐户,即确认阁下为相关识别代号或帐户之现时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权使用人。这对于流动电话号码至为重要,皆因于香港流动电话号码可被循环再用。
  2. 识别代号
    任何阁下用作登记帐户绑定服务的识别代号必须符合结算公司不时施加的适用要求。例如,结算公司可要求登记作识别代号的流动电话号码或电邮地址必须与阁下于相关时间在银行纪录上登记的联络资料相同。阁下明白并同意,银行、其他参与者及结算公司有权及可酌情无需通知及阁下同意,取消任何根据可用资料属不正确或非最新的识别代号的登记。
  3. 正确资料
    1. 阁下须确保所有阁下就登记或更改识别代号 (或任何相关纪录)或就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提供的资料均为正确、完整、最新的且并无误导。阁下须于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以银行指定的形式或方法通知银行任何对资料的更改或更新。
    2. 在发出每项付款或资金转帐指示时,阁下须对使用正确及最新的识别代号及相关纪录负全责。阁下须就不正确或过时的识别代号或相关纪录导致银行及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作出任何不正确的付款或转帐负全责并确保银行不致有损失。
  4. 适时更新
    阁下有完全责任向银行适时发出指示及提供资料变动或更新,以更改阁下的识别代号 (或相关纪录)或任何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包括但不限于更改阁下的预设帐户,或终止任何识别代号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阁下承认,为确保有效地执行付款及资金转帐指示及避免因不正确或过时的识别代号、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或相关纪录而导致不正确的付款或转帐,备存阁下最新的识别代号、电子直接付款授权及所有相关纪录至为重要。
  5. 更改预设帐户
    倘阁下或相关参与者因任何原因终止作为预设帐户的帐户(包括该帐户被暂停或终止),结算公司的系统会自动按帐户绑定服务下与相同识别代号相联的最新登记纪录指派预设帐户。阁下如欲设置另一帐户作为预设帐户,阁下须透过维持该帐户的参与者更改登记。
  6. 阁下受交易约束
    1. 就任何付款或资金转帐,当阁下向银行发出指示,该指示及按其进行的交易即属最终及不可撤销,并对阁下具有约束力。
    2. 就登记识别代号或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而言,当阁下向银行发出指示,该指示即属不可撤销,并对阁下具有约束力。阁下可按照银行不时指定的程序及要求更改或取消任何识别代号或已设置的电子直接付款授权。
  7. 负责任地使用银行服务
    阁下必须以负责任的方式使用银行服务,尤其需要遵守下列责任:
    1. 阁下必须遵守所有规管阁下使用银行服务的监管规定,包括就收集、使用及处理任何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方面遵守保障资料私隐的监管规定。阁下不得使用银行服务作任何不合法用途或非由结算公司的规则、指引及程序授权或预期的用途。<
    2. 凡向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收取阁下付款或资金转帐的收款人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交易对方发出会被显示的备注或讯息,阁下须遮盖该等收款人或交易对方的名字或其他资料,以防止任何个人资料或机密资料被未经授权展示或披露。
    3. 倘银行向阁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作为识别代号,阁下不应为了获取心仪号码或数值作快速支付系统识别码而重复取消登记及重发申请。
  8. 其他有关付款及资金转账的责任
    1. 在发出付款或交易的指示时,阁下同意采取合理可行的步骤以保障阁下自身的利益、资金及资产免受欺诈或其他非法活动的损害。阁下每次均有责任查证收款人实属可靠并且交易实属真确,以及作出明智的判断。为协助阁下对欺诈、诈骗和欺骗活动保持警惕,银行可(但没有义务)根据从快速支付系统或香港警务处不时接收到的风险警告、讯息及指标发出风险警示。
    2. 银行将按本条款及细则及现有条款下的适用条款处理阁下就银行服务的任何指示。阁下须遵守其他有关付款、资金转账及直接付款授权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帐户存有足够资金用作不时结清付款及资金转账指示。
  9. 阁下须就授权人士负责
    当阁下授权其他人士向银行发出有关使用银行服务的指示或要求(不论阁下为个人、公司、法团、独资经营或合伙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团性质的组织):
    1. 阁下须为每名获阁下授权的人士的所有作为及不作为负责;
    2. 任何银行收到并真诚相信乃由阁下或任何获阁下授权的人士发出的指示或要求,均属不可撤销并对阁下具有约束力;及
    3. 阁下有责任确保每名获阁下授权的人士均会遵守本条款及细则就其代阁下行事适用的条款。
  10. 6. 银行的责任及责任限制

    1. 银行会按结算公司不时施加的适用规则、指引及程序,处理及向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提交阁下的指示及要求。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次序或方法处理及执行阁下的指示及要求。银行无法控制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运作或其执行阁下的指示或要求的时间。当银行从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或透过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不时收到涉及阁下任何的识别代号 (或相关纪录)或电子直接付款授权设置或其他有关快速支付系统事项的状况更新通知,银行会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及时间通知阁下。
    2. 在不减低上文第6(a)条或现有条款的影响下:
      1. 银行无须负责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有关或因使用银行服务,或有关或因处理或执行阁下就有关银行服务或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指示或要求,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除非任何上述损失、损害或开支属直接及可合理预见并直接且完全由于银行或银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引致;
      2. 为求清晰,银行无须负责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有关下列一项或多项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
        1. 阁下未遵守有关银行服务的责任;及
        2. 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或快速支付系统的任何功能产生或引致的,或银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况引致的延误、无法使用、中断、故障或错误,包括银行从快速支付系统或香港警务处接收到有关怀疑欺诈、诈骗或欺骗的风险警告、讯息及指标的任何延误或错误;及
      3. 在任何情况下,就任何收益损失或任何特别、间接、附带、相应而生或惩罚性损失或损害赔偿(不论是否可预见或可能招致),银行、银行的关联公司或集团公司、银行的特许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员、雇员或代理均无须向阁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负责。
    3. 阁下的确认及弥偿
      1. 在不减低阁下在现有条款下提供的任何弥偿或银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影响下,银行及银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关或因银行提供银行服务或阁下使用银行服务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种类的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赔偿、成本、费用及开支(包括以全面弥偿基准引致的法律费用及其他合理开支),以及银行及银行人员、雇员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诉讼或程序,阁下须作出弥偿并使银行及银行每名人员、雇员及代理免受损失。
      2. 如任何责任、申索、要求、损失、损害赔偿、成本、费用、开支、法律诉讼或程序经证实为直接及可合理预见且直接及完全因银行或银行人员、雇员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责引致,上述弥偿即不适用。上述弥偿在银行服务终止后继续有效。

    7. 收集及使用客户资料

    1. 为了使用银行服务,阁下可能需要不时向银行提供有关下列一名或多名人士的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
      1. 阁下;
      2. 阁下付款或资金转帐的收款人,或阁下设置电子直接付款授权的交易对方;及
      3. 如阁下为公司、法团、独资经营或合伙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团性质的组织,阁下的任何董事、人员、雇员、获授权人士及代表。

      银行不时就有关银行服务获提供或由银行编制的个人资料及资讯统称为 「客户资料」。
    2. 阁下同意(及如适用,阁下代表阁下的每名董事、人员、雇员、获授权人士及代表同意)银行可为银行服务的用途收集、使用、处理、保留或转移任何客户资料。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 向阁下提供银行服务,维持及运作银行服务;
      2. 处理及执行阁下不时有关银行服务的指示及要求;
      3. 披露或转移客户资料予结算公司及其他参与者,供彼等就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运作使用;
      4. 按需遵守的监管规定而作出披露;及
      5. 任何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3. 阁下明白及同意客户资料可能被结算公司、银行或其他参与者再披露或转移予其客户及任何其他使用结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统的第三者,作为提供及运作帐户绑定服务及电子直接付款授权服务之用。
    4. 倘客户资料包括阁下以外其他人士的个人资料(包括任何于上述第7(a)(ii)条 或 第7(a)(iii) 条指明的人士),阁下确认阁下会取得并已取得该人士同意,就结算公司、银行及其他参与者按本条款指明的用途使用(包括披露或转移)其个人资料及其他资料。

    8. 二维码服务

    1. 本第八条,连同现有条款及适用于阁下透过其使用二维码服务的流动应用程式(「二维码应用程式」)的任何其他条款及细则,均适用于二维码服务的使用。
    2. 使用二维码服务及阁下的责任
      1. 二维码服务让阁下扫描由银行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维码,从而自动收集付款或资金转帐资料,而无须人手输入资料。由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维码,必须符合结算公司指定的规格及标准方能获接纳。在确认任何付款或资金转帐指示之前,阁下须负全责确保收集得来的资料是准确及完整。就该等付款或资金转帐资料所含的任何错误,银行概不负责。
      2. 二维码服务可在银行不时支援及指定的操作系统的流动装置上使用。
      3. 二维码服务的更新版本可透过提供二维码应用程式的应用程式商店定期推出。某些装置会自动下载更新版本。如使用其他装置,阁下须自行下载更新版本。视乎更新版本,阁下可能在下载更新版本前无法使用二维码服务。阁下须负全责确保已于阁下的流动装置下载最新版本,以使用二维码服务。
      4. 银行只向银行客户提供二维码服务。倘银行发现阁下不符合使用二维码服务的资格,银行有权取消二维码应用程式内阁下的帐户及/或禁止阁下取用二维码服务。
      5. 银行无意于其法律或规例不容许使用二维码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内提供二维码服务,亦无意于银行未获发牌或授权在其境内提供二维码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内提供二维码服务。
      6. 阁下必须遵守规管阁下下载二维码应用程式,或存取或使用二维码应用程式或二维码服务的所有适用法律及规例。
    3. 保安
      1. 阁下不得在流动装置或操作系统供应商支援或保修的配置范围以外或经修改的任何装置或操作系统上使用二维码服务。该等装置包括已被破解(越狱)或已被破解(超级用户权限)的装置。已被破解(越狱)或已被破解(超级用户权限)的装置是指未经阁下的流动服务供应商及电话制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设限制的装置。在已被破解(越狱)或已被破解(超级用户权限)的装置上使用二维码服务,可能导致保安受损及欺诈交易。在已被破解(越狱)或已被破解(超级用户权限)的装置上使用二维码服务,阁下须自行承担全部风险,就阁下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任何其他后果,银行概不负责。
      2. 阁下须就在使用二维码服务过程中由阁下或获阁下授权的任何人士发出的指示或要求负全责。
      3. 阁下须负全责确保阁下的流动装置所显示或储存的资料受妥善保管。
      4. 如阁下知道或怀疑有任何其他人士知悉阁下的保安资料,或曾使用或企图使用阁下的保安资料,或如阁下的流动装置遗失或被窃,阁下必须在合理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通知银行。
    4. 银行的责任及责任限制
      1. 银行会用商业上合理努力提供二维码服务,但如未能提供二维码服务,银行概不负责。
      2. 二维码服务是基于「现在既有状态」提供,概不就其功能作出任何种类的陈述、保证或协议。银行不能保证在使用二维码服务时病毒或其他污染或破坏性数据不被传送,或阁下的流动装置不被损害。银行对阁下使用二维码服务而引致任何损失概不负责。
      3. 阁下明白及同意:
        • 阁下自行承担使用二维码服务的风险。在法律容许的最大范围内,银行明确卸弃所有不论种类的明示或暗示保证及条件。
        • 阁下透过使用二维码服务下载或获取任何材料或资料属个人决定并须自行承担风险。任何因下载、获取或使用该等材料或资料而对阁下的电脑或其他装置造成任何损害或造成资料损失,概由阁下负责。
      4. 为免生疑问,上文无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条件、保证、权利或责任。

线上对话条款及细则


本条款及细则应与以下条款及细则一并阅读:「一般条款」、「『inMotion动感银行』条款及细则」、「关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致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的通知」、「私隐政策声明」(「有关条款及细则」)。本人/吾等可能不时使用由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银行」)提供的线上对话,并同意线上对话将受限于此有关条款及细则及本人/吾等就此与银行同意的其他条款及细则。

1. 定义与释义

1.1 在本条款及细则中,下列词语和表述应具有下述含义:

「线上对话」指互动文字通讯服务,让银行客户和其他个别使用者可以透过银行网站或「inMotion动感银行」流动应用程式与银行的聊天机器人或客户服务主任互动,以对银行的服务和产品作出一般查询。

1.2 除另有相反描述外,在本条款及细则内:

(a) 任何字词述及单数的包括双数,相反亦然,而述及任何性别的包括其他性别;及

(b) 「包括」 指包括但不限于。

2. 线上对话的使用及范围

2.1 线上对话仅在本人/吾等的查询要求下提供银行服务及产品有关的一般资讯。通过线上对话提供的任何资讯(包括利率、价格及其他资讯)只供参考。有关资讯不具约束力,亦不构成对任何人作出买卖、认购或交易及在此所载的任何投资产品或服务的要约、招揽、建议、意见或任何保证。本人/吾等确认经由线上对话提供的资讯只作参考之用,本人/吾等及任何其他人士不应依赖该资讯或以该资讯作为有关事宜的确证。

2.2 为免生疑问,银行概不受理通过线上对话作出的交易指示或进行任何交易或买卖,也不提供任何财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个人或户口查询及其他财务指示。

2.3 银行通过线上对话收到的任何查询,将视为本人/吾等正确书写及授权的查询。部份查询需要时间处理,而且部份查询只可在香港一般办公时间内处理,即使在有关办公时间外线上对话仍提供服务。

2.4 任何通过线上对话提供的资讯中所提及的银行服务、产品及优惠均受相关条款及细则所约束。

2.5 如银行合埋地相信本人/吾等利用或尝试利用线上对话作以下行为,银行将会停止本人/吾等使用线上对话:

(a) 对银行之声誉作不利的影响

(b) 损耗或干扰银行之数据、软件、网站或资讯科技系统;

(c) 传送任何冒犯性的、煽动性的、诋毁性的、欺诈性的资讯或其他非法资讯;或

(d) 引致银行困扰和不便

3. 保安措施

3.1 为确保隐私性,在线上对话查询银行服务及产品有关的一般资讯时,银行将不会披露或要求本人/吾等披露任何个人资料(包括敏感资料)或户口资料。但是,本人/吾等可能会被要求提供本人/吾等之姓名、电邮地址、联络电话号码、户口号码及/或交易详细资料(如有必要),以处理本人/吾等的请求或回覆本人/吾等的查询如:

(a) 需要透过电邮地址及/或联络电话号码传送资讯;或

(b) 需要透露本人/吾等的更详细个人或户口资料作进一步的协助。

本人/吾等的资料会记录于通讯纪录内。当使用线上对话时,本人/吾等会避免透过线上对话提供与本人/吾等的要求或查询无关的个人或户口资料。

3.2 本人/吾等承诺遵守所有规则,法规和指南(不时更新),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不时发出关于线上对话的保安建议及任何其他通知。

4. 通讯纪录

银行会保留与本人/吾等于线上对话上的所有通讯纪录以用作培训(适用于聊天机器人及客户服务主任),确保质素及处理纠纷等,及不时为符合法定、监管及会计的规定。

5. 义务

5.1 倘若本人/吾等疏忽地、不诚实地及欺诈性地行事,本人/吾等必须负责所有因使用线上对话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申索、损失及后果。

5.2 本人/吾等须为未有遵守本条款及细则下之任何要求而招致的所有损失或损害负责。

5.3 本人/吾等须弥偿银行因本人/吾等使用线上对话或因本人/吾等使用线上对话导致之间接或相应损失、数据损失或错误、收入损失或溢利损失(不论基于合约、过失、法例或其他情况下)而在任何时间令银行可能招致或承受之诉求、要求、责任、损失、损毁、费用及支出,及致使银行对此无损失。

5.4 本人/吾等须负全部责任核实任何经由线上对话接收的资料。银行不会就本人/吾等或任何其他人士倚赖任何评论、确认、资料或数据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论是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方面)。

6. 免除保证声明及责任限制

6.1 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任何因下列原因(除非下等事项是由于银行的严重疏忽或故意错失所致),银行均毋须对本人/吾等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a) 因任何理由而在提供线上对话时出现的任何干扰、中断、延误、损失、毁坏或其他故障;

(b) 与线上对话有关的任何机械故障、电力故障、失灵或安装问题;或

(c) 服务提供者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而与银行提供线上对话有关的任何损失。

6.2 银行概不对因本人/吾等使用线上对话而导致本人/吾等的资料、装置、电讯设备有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除非该等损失或损坏乃由于银行的严重疏忽或故意错失所致。

6.3 无论在银行的控制范围以内或以外,对于关于线上对话的任何修改、失效、失灵、中断或终止,银行对本人/吾等及/或任何第三方均毋须负责。

7. 暂停及终止服务

在银行考虑有需要或适当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出现可能违反保安的情况下,或当银行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本人/吾等提交不真实、不准确、已过时或不完整的资料,银行保留随时可暂时或永久停止线上对话或本人/吾等使用的权利,而毋须预先通知本人/吾等。

8. 修改

银行有权并可于任何时间按照有关香港的适用守则及指引之规定在给予时前通知予本人/吾等后将本线上对话条款及细则有关之任何条文删除、取替、增加或修改。

9. 条款免除

如本条款及细则之任何内容在任何司法地区是或变成非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此并不影响:

(a) 其他条款及细则之内容在该司法地区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或

(b) 该内容或其他条款及细则内容在其他司法地区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0. 第三者权利

除本条款及细则另有明文订明外,本条款及细则订约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概不可按照《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的规定强制执行本条款及细则的条款或享有其利益。倘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文明确赋予任何第三方权力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执行本条款及细则任何条款,则协议订约方保留权利可在毋须该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修改该条款或本条款及细则任何其他条款。

11. 管治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法律所规管及解释。双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非专有的司法管辖权所管辖。

12. 文本

本条款及细则之中文文本仅供参考。如本条款及细则之中英文文本有任何冲突,概以英文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