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 ○ 年 度 中 期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中 信 嘉 華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 本 行 」 )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本 行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 本 集 團 」 ) 截 至 二 ○ ○ ○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未 經 審 核 的 中 期 業 績 , 及 去 年 同 期 的 比 較 數 字 :



附 註

( 一 ) 香 港 利 得 稅 準 備 按 照 截 至 二 ○ ○ ○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年 度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以 稅 率 16% ( 一 九 九 九 年 : 16% ) 計 算 。 海 外 分 行 及 附 屬 公 司 的 稅 款 , 則 按 照 業 務 經 營 地 區 的 現 行 稅 率 計 算 。

由 於 在 可 預 見 將 來 並 無 重 大 時 差 可 影 響 資 產 與 負 債 的 收 付 , 因 此 並 無 提 撥 任 何 遞 延 稅 項 準 備 。

( 二 ) 截 至 二 ○ ○ ○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是 按 照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港 幣 231,182,000 元 ( 一 九 九 九 年 : 港 幣 51,597,000 元 ) 及 普 通 股 的 加 權 平 均 數 2,594,461,444 股 ( 一 九 九 九 年 : 2,592,547,794 股 ) 計 算 。

( 三 ) 截 至 二 ○ ○ ○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是 按 照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港 幣 231,182,000 元 ( 一 九 九 九 年 : 港 幣 51,597,000 元 ) 及 就 所 有 潛 在 攤 薄 普 通 股 的 影 響 作 出 調 整 後 的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2,594,898,076 股 ( 一 九 九 九 年 : 2,593,127,623 股 ) 計 算 。

綜 合 已 確 認 損 益 表


綜 合 資 產 負 債 表

綜 合 現 金 流 量 表

未 經 審 核 之 補 充 財 務 資 料

( 一 )財 務 狀 況 摘 要


* 資 本 充 足 比 率 及 平 均 流 動 資 金 比 率 是 根 據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 金 管 局 」 ) 為 監 管 目 的 所 規 定 , 按 覆 蓋 本 行 及 其 若 干 財 務 附 屬 公 司 的 合 併 基 礎 計 算 , 並 且 符 合 《 銀 行 業 條 例 》 第 三 附 表 及 第 四 附 表 的 基 準 。

( 二 ) 貸 款 及 其 他 賬 目


( 三 ) 客 戶 貸 款 - 按 行 業 分 類


( 四 )利 息 懸 賬 貸 款


於 二 ○ ○ ○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及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貸 予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款 項 中 , 沒 有 利 息 懸 賬 貸 款 或 已 停 止 累 計 利 息 貸 款 , 亦 沒 有 就 該 等 貸 款 作 出 特 別 準 備 。

( 五 )逾 期 貸 款



於 二 ○ ○ ○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及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貸 予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款 項 中 , 沒 有 逾 期 三 個 月 或 以 上 的 貸 款 。

對 賬


( 六 ) 重 定 還 款 期 貸 款


於 二 ○ ○ ○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及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貸 予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款 項 中 , 並 無 重 組 貸 款 。

( 七 ) 資 產 負 債 表 外 風 險

( a ) 或 然 負 債 及 承 擔

以 下 是 每 類 重 大 或 然 負 債 及 承 擔 的 合 約 金 額 概 要 :


上 述 所 列 金 額 包 括 二 ○ ○ ○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本 行 就 第 三 方 向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提 供 的 信 貸 額 作 出 的 擔 保 合 共 為 港 幣 4,000 萬 元 ( 一 九 九 九 年 : 港 幣 4,300 萬 元 ) 。

( b ) 衍 生 工 具

衍 生 工 具 是 指 根 據 一 項 或 多 項 基 本 資 產 或 指 數 的 價 值 來 釐 定 其 價 值 的 財 務 合 約 。

以 下 是 本 集 團 各 種 主 要 衍 生 工 具 的 名 義 金 額 概 要 :


( c ) 上 述 資 產 負 債 表 外 風 險 的 重 置 成 本 及 信 貸 風 險 加 權 金 額 ( 未 計 入 雙 邊 淨 額 安 排 的 影 響 ) 如 下 :


( 八 ) 分 部 資 料

( a ) 按 地 區 劃 分


( b ) 按 業 務 劃 分


* 這 是 指 正 常 業 務 的 除 稅 前 溢 利 。

( 九 ) 扣 除 減 項 後 資 本 基 礎


( 十 ) 比 較 數 字

比 較 數 字 已 經 重 新 分 類 , 以 符 合 本 年 度 賬 項 的 編 列 。

符 合 指 引

本 中 期 報 告 已 按 照 一 九 九 九 年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納 的 會 計 政 策 而 編 制 , 並 已 符 合 會 計 實 務 準 則 第 25 號 《 中 期 財 務 報 告 》 及 金 管 局 於 二 O O O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所 發 出 的 建 議 。

經 營 情 況

二 千 年 上 半 年 銀 行 的 經 營 情 況 是 :

  1. 規 模 不 斷 擴 大 。 銀 行 業 務 從 九 八 年 開 始 以 較 高 速 度 發 展 。 貸 款 在 九 八 年 , 增 長 百 分 之 二 十 九 點 六 , 增 加 五 十 九 億 二 千 萬 。 九 九 年 , 增 長 百 分 之 九 點 三 , 增 加 二 十 四 億 二 千 萬 。 在 這 個 基 礎 上 , 二 千 年 上 半 年 , 貸 款 再 增 加 了 二 十 六 億 六 千 萬 , 增 長 百 分 之 九 點 四 。 新 增 的 二 十 六 億 六 千 萬 貸 款 中 , 按 揭 貸 款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點 六 , 企 業 貸 款 佔 百 分 之 三 十 一 點 七 。 於 六 月 底 , 總 貸 款 為 三 百 一 十 億 。

    九 八 年 , 存 款 增 加 九 十 七 億 五 千 萬 , 增 長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點 四 。 九 九 年 , 存 款 增 加 四 十 四 億 六 千 萬 , 增 長 百 分 之 十 二 。 二 千 年 上 半 年 , 銀 行 著 重 改 善 存 款 的 結 構 , 和 控 制 資 金 的 成 本 , 所 以 存 款 只 增 加 了 一 億 五 千 六 百 萬 , 增 幅 百 分 之 零 點 四 。 二 千 年 六 月 底 , 總 存 款 為 四 百 一 十 八 億 六 千 萬 。

    九 八 年 , 總 資 產 增 加 九 十 四 億 八 千 萬 , 增 長 百 分 之 二 十 七 點 四 。 九 九 年 , 總 資 產 增 加 四 十 六 億 七 千 萬 , 增 長 百 分 之 十 點 六 。 二 千 年 六 月 底 總 資 產 額 為 四 百 九 十 六 億 三 千 萬 , 比 九 九 年 底 增 長 了 百 分 之 一 點 七 。 兩 年 半 來 的 不 斷 增 長 , 使 資 產 由 九 八 年 初 的 約 三 百 五 十 億 , 增 至 二 千 年 六 月 底 的 接 近 五 百 億 水 平 。

  2. 資 產 素 質 持 續 提 高 。 本 行 在 擴 大 資 產 規 模 和 客 戶 基 礎 的 同 時 , 亦 致 力 提 升 整 體 的 資 產 質 素 , 分 散 貸 款 的 風 險 。 嚴 格 審 批 貸 款 的 結 果 使 銀 行 從 九 八 年 初 以 來 新 發 放 的 一 百 一 十 億 企 業 貸 款 中 , 問 題 貸 款 只 佔 百 分 之 零 點 二 五 。 於 二 千 年 六 月 底 , 多 項 資 產 質 素 指 標 均 較 九 九 年 底 進 一 步 改 善 : 首 二 十 名 客 戶 佔 總 貸 款 的 比 例 , 從 九 九 年 底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點 二 降 至 百 分 之 二 十 四 點 一 ; 內 地 貸 款 由 九 九 年 底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九 點 二 減 至 百 分 之 二 十 六 點 二 。

  3. 經 營 收 入 增 加 。 二 千 年 上 半 年 , 淨 利 息 收 入 比 九 九 年 同 期 增 加 一 億 四 千 一 百 萬 , 增 長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分 析 增 加 的 原 因 有 三 方 面 : 一 是 貸 款 組 合 規 模 擴 大 了 , 使 利 息 收 入 增 加 了 二 千 五 百 萬 ; 二 是 利 息 懸 賬 減 少 了 一 千 五 百 萬 ; 三 是 淨 息 差 擴 闊 了 , 使 利 息 收 入 增 加 一 億 零 一 百 萬 。 二 千 年 上 半 年 , 非 利 息 收 入 比 九 九 年 同 期 增 加 七 千 八 百 萬 , 增 長 百 分 之 六 十 三 點 二 , 主 要 是 銀 行 加 強 開 拓 多 方 面 的 非 利 息 收 入 來 源 , 和 新 發 放 貸 款 所 產 生 的 費 用 收 入 。 同 時 , 本 行 出 售 了 聯 交 所 股 份 , 獲 利 二 千 五 百 萬 。

  4. 嚴 格 控 制 成 本 開 支 。 銀 行 在 積 極 發 展 業 務 的 同 時 , 也 嚴 格 控 制 經 營 開 支 , 使 成 本 對 收 入 比 率 由 去 年 同 期 的 百 分 之 四 十 二 點 五 下 降 至 百 分 之 三 十 七 。

  5. 盈 利 大 幅 增 長 。 本 行 盈 利 在 九 九 年 第 四 季 度 起 錄 得 突 破 性 增 長 , 每 月 撥 備 前 經 營 溢 利 平 均 逾 六 千 萬 。 進 入 二 千 年 , 每 月 盈 利 持 續 上 升 , 撥 備 前 經 營 溢 利 平 均 七 千 七 百 萬 。 二 千 年 上 半 年 , 淨 利 息 收 入 為 五 億 四 千 二 百 萬 , 比 九 九 年 上 半 年 增 加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非 利 息 收 入 為 二 億 一 百 萬 , 增 加 百 分 之 六 十 三 ; 經 營 收 入 為 七 億 四 千 三 百 萬 , 增 加 百 分 之 四 十 二 ; 經 營 支 出 為 二 億 七 千 五 百 萬 , 增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三 ; 撥 備 前 的 經 營 溢 利 為 四 億 六 千 八 百 萬 , 增 加 百 分 之 五 十 五 ; 撥 備 為 一 億 九 千 七 百 萬 , 減 少 百 分 之 十 二 ; 經 營 溢 利 為 二 億 七 千 三 百 萬 , 增 加 百 分 之 二 百 五 十 四 。 盈 利 的 增 長 , 加 上 撥 備 較 九 九 年 上 半 年 減 少 , 使 二 千 年 上 半 年 的 淨 利 潤 達 二 億 三 千 一 百 萬 , 比 九 九 年 上 半 年 的 五 千 一 百 萬 增 長 百 分 之 三 百 四 十 八 。

二 千 年 下 半 年 工 作 重 點

本 行 二 千 年 下 半 年 的 工 作 重 點 是 :

  1. 加 強 內 部 經 營 管 理 。 隨 著 銀 行 規 模 的 擴 大 , 業 務 的 不 斷 發 展 和 新 產 品 的 推 出 , 本 行 將 繼 續 推 出 新 的 守 則 和 制 度 , 使 內 部 的 監 控 水 平 不 斷 提 高 , 以 配 合 長 遠 的 發 展 需 要 。

  2. 開 拓 高 收 益 貸 款 產 品 。 為 了 提 高 銀 行 的 效 益 和 回 報 , 銀 行 從 九 九 年 開 始 陸 續 推 出 新 的 貸 款 產 品 。 二 千 年 上 半 年 , 銀 行 招 聘 了 租 購 和 租 賃 貸 款 的 專 業 人 才 , 推 出 租 購 及 租 賃 業 務 。 成 立 了 「 嘉 華 信 用 財 務 有 限 公 司 」 , 加 強 發 展 私 人 貸 款 的 力 度 。 嘉 佳 證 券 有 限 公 司 在 嚴 格 監 控 風 險 的 基 礎 上 , 從 今 年 開 始 提 供 股 票 融 資 的 業 務 。 今 年 下 半 年 我 們 將 積 極 推 廣 這 些 產 品 和 服 務 , 提 高 這 些 貸 款 產 品 對 整 體 收 益 的 貢 獻 。

  3. 建 立 先 進 的 營 運 系 統 。 本 行 的 發 展 已 經 達 到 了 一 個 新 的 台 階 。 為 了 配 合 業 務 的 持 續 發 展 和 內 部 管 理 的 加 強 , 本 行 須 加 強 訊 息 和 電 腦 系 統 的 投 資 和 配 套 。 為 此 , 本 行 將 投 資 超 過 一 億 , 更 換 銀 行 核 心 電 腦 系 統 , 建 立 一 個 先 進 的 服 務 平 台 , 以 提 高 營 運 效 益 、 改 善 運 作 流 程 、 加 強 風 險 管 理 , 為 新 產 品 的 推 出 創 造 最 必 要 的 條 件 。 預 期 大 部 份 的 系 統 可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首 季 開 始 運 作 , 整 個 系 統 則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第 二 季 度 完 成 。

  4. 提 升 網 上 銀 行 服 務 。 本 行 將 不 斷 提 升 i-banking 的 服 務 水 平 和 擴 闊 產 品 範 圍 , 現 計 劃 於 下 半 年 推 出 以 互 聯 網 為 平 台 的 貿 易 融 資 產 品 , 並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推 出 B2B 服 務 , 為 企 業 客 戶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電 子 商 貿 方 案 。 同 時 與 中 信 集 團 內 的 金 融 系 統 增 強 合 作 , 以 擴 大 本 行 網 上 銀 行 客 戶 的 基 礎 和 服 務 水 平 。

  5. 進 一 步 改 善 資 產 素 質 。 本 行 將 繼 續 提 高 整 體 資 產 的 素 質 , 和 進 一 步 處 理 問 題 貸 款 。 本 行 已 在 六 月 中 成 立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 進 一 步 做 好 問 題 貸 款 的 催 收 、 處 理 工 作 。

展 望

本 港 經 濟 的 持 續 改 善 和 中 國 即 將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所 帶 來 的 機 遇 , 將 為 銀 行 業 務 發 展 帶 來 新 的 契 機 。 本 行 已 基 本 擺 脫 了 歷 史 遺 留 下 來 的 問 題 , 並 在 各 方 面 為 未 來 的 發 展 作 好 準 備 , 相 信 業 務 和 盈 利 將 持 續 健 康 和 穩 定 的 增 長 。

中 期 股 息

董 事 會 宣 佈 派 發 中 期 股 息 每 股 港 幣 二 仙 ( 一 九 九 九 年 : 無 ) 。 將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 星 期 五 ) 派 發 予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八 日 ( 星 期 五 ) 在 股 東 名 冊 上 已 登 記 之 股 東 。

暫 停 股 份 登 記 日 期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四 日 ( 星 期 一 )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八 日 ( 星 期 五 ) , 首 尾 兩 天 在 內 , 本 行 將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 如 欲 獲 派 上 述 中 期 股 息 者 , 必 須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一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四 時 前 , 將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送 達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一 八 三 號 合 和 中 心 十 七 樓 一 七 一 二 至 一 七 一 六 室 , 即 本 行 股 份 登 記 處 「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 以 便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手 續 。

購 買 、 出 售 或 贖 回 本 行 的 上 市 證 券

本 行 於 此 半 年 期 間 並 無 贖 回 任 何 本 身 的 上 市 證 券 。 本 行 及 各 附 屬 公 司 於 此 半 年 期 間 均 無 購 入 或 出 售 本 行 的 上 市 證 券 。

承 董 事 會 命
蔡 重 直
總 裁 兼 行 政 總 裁

香 港 , 二 零 零 零 年 八 月 三 日

請 同 時 參 閱 本 公 佈 於 經 濟 日 報 及 Hong Kong iMail 刊 登 的 內 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