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零 零 零 年 業 績 報 告

業 績 摘 要

中 信 嘉 華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 本 行 " ﹞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 本 行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 本 集 團 " ﹞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的 年 度 經 審 核 合 併 業 績 如 下 :



附 註 :

﹝ 一 ﹞ 香 港 利 得 稅 準 備 是 按 照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按 稅 率 百 分 之 十 六 ﹝ 一 九 九 九 年 : 百 分 之 十 六 ﹞ 計 算 。 海 外 分 行 及 附 屬 公 司 的 稅 款 , 則 按 照 業 務 經 營 地 區 之 現 行 稅 率 計 算 。

由 於 在 可 預 見 將 來 並 無 重 大 時 差 可 影 響 資 產 與 負 債 之 收 付 , 因 此 並 無 提 撥 任 何 遞 延 稅 項 準 備 。

﹝ 二 ﹞ 基 本 每 股 盈 利 是 按 照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港 幣 532,141,000 元 ( 一 九 九 九 年 : 港 幣 108,561,000 元 ) 除 以 已 發 行 2,594,622,100 股 ( 一 九 九 九 年 : 2,593,248,423 股 ) 普 通 股 的 加 權 平 均 數 計 算 。

﹝ 三 ﹞ 攤 薄 每 股 盈 利 是 按 照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港 幣 532,141,000 元 ( 一 九 九 九 年 : 港 幣 108,561,000 元 ) 除 以 就 所 有 可 攤 薄 普 通 股 的 影 響 作 出 調 整 後 的 2,596,384,250 股 ( 一 九 九 九 年 : 2,595,460,815 股 )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計 算 。

財 務 資 料

( 一 ) 財 務 狀 況 摘 要

除 比 率 數 據 外 , 其 餘 數 字 單 位 均 為 港 幣 千 元

( 二 ) 貸 款 及 其 他 賬 目

( 三 ) 客 戶 貸 款 - 按 行 業 分 類

( 四 ) 利 息 懸 賬 貸 款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貸 予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款 項 中 , 沒 有 利 息 懸 賬 貸 款 或 已 停 止 累 計 利 息 貸 款 , 亦 沒 有 就 該 等 貸 款 作 出 特 別 準 備 。

( 五 ) 逾 期 貸 款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貸 予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款 項 中 , 沒 有 逾 期 三 個 月 或 以 上 的 貸 款 。

對 帳

( 六 ) 經 重 組 貸 款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集 團 貸 予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款 項 中 , 並 無 重 組 貸 款 。

( 七 ) 資 產 負 債 表 外 風 險

(a) 或 然 負 債 及 承 擔

以 下 是 每 類 重 大 或 然 負 債 及 承 擔 的 合 約 金 額 概 要 :

上 述 所 列 金 額 包 括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行 就 第 三 方 向 若 干 附 屬 公 司 提 供 的 信 貸 額 作 出 的 擔 保 合 共 為 港 幣 40,000,000 元 ﹝ 一 九 九 九 年 : 港 幣 43,000,000 元 ﹞ 。

( b ) 衍 生 工 具

衍 生 工 具 是 指 根 據 一 項 或 多 項 基 本 資 產 或 指 數 的 價 值 來 釐 定 其 價 值 的 財 務 合 約 。

以 下 是 本 集 團 各 種 主 要 衍 生 工 具 的 名 義 金 額 概 要 :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一. 工 作 方 針

二 零 零 零 年 , 本 行 堅 持 了 兩 年 多 以 來 行 之 有 效 , 更 得 到 市 場 認 同 的 工 作 方 針 : 就 是 , 在 改 革 創 新 的 總 方 針 下 , 積 極 擴 展 業 務 同 解 決 歷 史 遺 留 的 問 題 並 舉 。 這 個 工 作 方 針 使 本 行 成 功 地 經 歷 了 過 去 兩 年 金 融 危 機 帶 來 的 嚴 峻 考 驗 , 各 項 業 務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錄 得 了 令 人 滿 意 的 表 現 和 進 步 , 盈 利 更 達 到 了 歷 史 最 高 水 平 。

二. 工 作 表 現

1. 盈 利 創 歷 史 高 水 平

二 零 零 零 年 , 本 行 的 多 個 利 潤 指 標 都 達 到 了 歷 史 的 最 高 水 平 。 其 中 , 撥 備 前 經 營 溢 利 為 九 億 五 千 二 百 萬 , 比 九 九 年 的 六 億 六 千 九 百 萬 , 增 加 二 億 八 千 三 百 萬 , 增 長 百 分 之 四 十 二 ; 淨 利 潤 為 五 億 三 千 二 百 萬 , 比 九 九 年 的 一 億 零 九 百 萬 , 大 幅 增 加 四 億 二 千 三 百 萬 , 增 長 百 分 之 三 百 九 十 。

2. 貸 款 存 款 持 續 增 長

本 行 收 入 提 高 的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是 貸 款 維 持 了 一 個 良 好 的 增 幅 。 儘 管 香 港 整 體 的 信 貸 仍 然 收 縮 , 但 本 行 年 底 的 貸 款 總 額 為 三 百 二 十 八 億 , 與 九 九 年 底 的 二 百 八 十 三 億 比 , 增 加 了 四 十 五 億 , 增 長 百 分 之 十 五 點 八 。 本 行 資 產 除 了 在 規 模 上 不 斷 擴 大 外 , 在 素 質 上 也 得 到 了 進 一 步 改 善 。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年 底 , 多 種 資 產 素 質 的 指 標 都 顯 示 , 本 行 的 貸 款 組 合 的 素 質 得 到 進 一 步 的 提 高 。

貸 款 的 持 續 增 長 使 本 行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年 底 的 總 資 產 達 至 五 百 六 十 七 億 , 比 九 九 年 底 的 四 百 八 十 八 億 , 增 加 了 七 十 九 億 , 增 加 百 分 之 十 六 。 存 款 方 面 , 年 底 數 字 為 四 百 八 十 七 億 , 比 九 九 年 底 的 四 百 一 十 七 億 , 增 加 了 七 十 億 , 增 長 百 分 之 十 六 點 七 。

從 九 八 年 到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三 年 , 本 行 的 貸 款 共 增 加 一 百 二 十 八 億 , 增 長 百 分 之 六 十 四 ; 存 款 增 加 二 百 一 十 二 億 , 增 長 百 分 之 七 十 六 點 九 ; 總 資 產 增 加 二 百 二 十 億 , 增 長 百 分 之 六 十 三 點 六 。

3. 調 整 貸 款 和 存 款 組 合 , 擴 寬 息 差 水 平

本 行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息 差 擴 寬 了 , 扭 轉 了 九 八 年 和 九 九 年 息 差 收 窄 的 情 況 。 香 港 最 優 惠 利 率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上 半 年 調 高 了 三 次 , 共 提 高 一 厘 至 九 厘 半 的 水 平 。 儘 管 利 率 上 升 和 銀 行 間 的 競 爭 使 貸 款 收 益 和 息 差 受 到 了 一 定 的 壓 力 。 但 是 , 本 行 通 過 調 整 貸 款 組 合 , 和 開 拓 發 展 高 收 益 產 品 , 擴 寬 了 貸 款 回 報 率 。 資 產 收 益 的 提 升 , 加 上 努 力 控 制 資 金 成 本 , 使 本 行 的 淨 息 差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提 高 了 三 十 八 個 點 子 。

4. 不 斷 推 出 新 產 品 , 發 展 租 購 、 租 賃 貸 款 和 私 人 貸 款 業 務

為 了 提 高 銀 行 貸 款 組 合 的 整 體 收 益 ,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本 行 不 斷 推 出 新 產 品 和 服 務 , 著 眼 於 提 高 本 行 的 整 體 貸 款 收 益 , 和 為 客 戶 提 供 更 完 善 的 產 品 組 合 。

特 別 的 是 , 九 月 底 推 出 的 機 械 和 汽 車 租 購 貸 款 , 和 十 月 初 成 立 的 嘉 華 信 用 財 務 公 司 , 加 強 發 展 私 人 貸 款 業 務 , 擴 展 了 客 戶 層 面 。 二 零 零 零 年 底 , 有 關 租 購 和 租 賃 的 貸 款 達 五 億 ; 財 務 公 司 發 放 的 私 人 貸 款 為 四 千 萬 。 估 計 這 些 業 務 將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提 供 更 顯 著 的 收 益 , 和 提 高 本 行 整 體 貸 款 的 回 報 率 。

5. 開 拓 多 方 面 非 利 息 收 入 渠 道

現 時 市 場 的 發 展 趨 勢 , 除 了 通 過 貸 款 賺 取 利 息 收 入 外 , 亦 注 重 非 利 息 收 入 的 開 拓 。 本 行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非 利 息 收 入 為 四 億 四 千 九 百 萬 , 比 九 九 年 的 二 億 五 千 二 百 萬 , 增 加 了 一 億 九 千 七 百 萬 , 大 幅 增 長 百 分 之 七 十 八 。 非 利 息 收 入 的 增 加 , 主 要 來 自 新 增 的 企 業 貸 款 、 貿 易 票 據 、 零 售 銀 行 產 品 的 銷 售 , 其 他 証 券 和 外 匯 投 資 的 淨 收 益 , 和 出 售 聯 交 所 股 份 , 獲 利 二 千 五 百 萬 。 長 遠 而 言 , 本 行 將 繼 續 開 拓 更 多 的 非 利 息 收 入 渠 道 , 使 非 利 息 收 入 佔 總 收 入 的 比 例 , 從 現 時 百 分 之 二 十 八 的 水 平 , 有 所 提 高 。

6. 擴 大 證 券 和 資 本 市 場 業 務

嘉 佳 証 券 及 嘉 華 金 融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進 一 步 擴 充 人 手 , 加 強 了 在 証 券 和 投 資 銀 行 的 發 展 力 度 。 嘉 佳 証 券 于 上 半 年 開 始 為 客 戶 提 供 股 票 和 新 股 融 資 。 在 十 月 開 設 了 首 間 獨 立 的 證 券 銷 售 點 , 加 強 與 客 戶 的 聯 系 和 業 務 的 開 發 。 嘉 佳 證 券 和 嘉 華 金 融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盈 利 分 別 比 九 九 年 增 加 了 百 分 之 一 百 一 十 三 和 百 分 之 二 十 六 , 合 併 盈 利 超 過 一 億 。

7.啟 動 財 資 部 改 革 , 提 高 投 資 回 報

本 行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財 務 情 況 穩 定 : 資 本 充 足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十 七 點 一 、 貸 款 對 存 款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六 十 七 點 四 、 貸 款 對 資 產 總 值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七 點 九 、 物 業 貸 款 比 率 為 四 十 八 點 三 及 平 均 流 動 資 金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四 十 二 點 一 。

在 確 保 財 務 穩 健 的 大 前 提 下 , 本 行 開 始 對 財 資 部 進 行 改 革 , 重 整 部 門 架 構 和 檢 討 資 金 管 理 策 略 。 改 革 的 結 果 是 加 強 了 本 行 與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聯 繫 ; 部 門 間 業 務 的 轉 介 ; 新 產 品 的 開 發 ; 和 在 保 証 本 行 的 資 金 來 源 的 情 況 下 , 提 高 了 投 資 回 報 。 同 時 , 成 功 地 在 利 率 上 升 的 情 況 下 , 控 制 了 資 金 成 本 。 財 資 部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推 出 新 存 款 証 計 劃 , 在 年 底 共 發 行 十 六 億 五 千 萬 存 款 証 , 得 到 市 場 的 積 極 參 與 。 存 款 證 計 劃 擴 闊 了 本 行 的 資 金 來 源 , 和 擴 大 了 機 構 投 資 者 在 本 行 存 款 的 比 重 。

8. 提 高 後 台 支 援 能 力

現 時 的 市 場 競 爭 是 多 方 面 的 。 除 了 前 線 業 務 推 廣 外 , 競 爭 也 取 決 于 銀 行 本 身 的 資 訊 科 技 , 以 至 財 務 分 析 等 的 支 援 能 力 。 因 此 , 本 行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著 眼 加 強 後 台 的 和 財 務 等 運 作 方 面 的 工 作 , 開 始 更 新 核 心 電 腦 系 統 , 提 升 資 訊 系 統 的 水 平 , 加 強 財 務 管 理 、 研 究 分 析 、 運 作 流 程 等 多 方 面 的 後 台 配 套 , 提 高 內 部 管 理 能 力 , 配 合 長 遠 業 務 發 展 的 需 要 。

9. 解 決 問 題 貸 款 十 三 億 二 千 萬

本 行 在 九 八 和 九 九 年 共 成 功 處 理 問 題 貸 款 三 十 七 億 七 千 萬 , 使 情 況 得 到 基 本 的 控 制 和 解 決 。 二 零 零 零 年 , 風 險 資 產 管 理 部 採 用 更 靈 活 手 段 , 通 過 現 金 回 收 、 以 物 易 債 等 多 種 手 段 , 再 處 理 問 題 貸 款 十 三 億 二 千 萬 , 使 年 底 的 特 定 貸 款 包 括 次 級 、 可 疑 和 損 失 貸 款 , 降 至 約 二 十 億 六 千 萬 , 佔 年 底 總 貸 款 的 百 分 之 六 點 三 。 問 題 貸 款 得 到 進 一 步 的 處 理 , 使 本 行 呆 壞 帳 撥 備 從 九 九 年 的 九 億 三 千 八 百 萬 , 大 幅 減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三 億 一 千 九 百 萬 。

三. 二 零 零 一 年 的 工 作 重 點

1. 爭 取 進 一 步 擴 大 規 模

盡 管 經 過 三 年 的 大 幅 擴 展 , 本 行 的 資 產 規 模 仍 然 需 要 進 一 步 擴 大 , 配 合 長 遠 發 展 需 要 。 所 以 , 在 未 來 本 行 將 保 持 一 個 良 好 、 健 康 和 高 於 市 場 平 均 的 發 展 速 度 , 繼 續 擴 大 資 產 規 模 。 同 時 , 本 行 將 積 極 考 慮 進 行 收 購 和 兼 併 , 使 本 行 的 規 模 能 達 至 更 高 的 台 階 , 在 香 港 中 型 銀 行 中 佔 有 前 列 位 置 。

2. 改 善 本 行 的 經 營 效 益 和 盈 利 能 力

本 行 的 經 濟 效 益 和 盈 利 能 力 , 如 股 東 回 報 、 息 差 、 資 產 回 報 和 收 費 等 盈 利 指 標 上 , 仍 然 有 改 進 餘 地 。 未 來 , 本 行 將 著 眼 于 開 拓 高 增 值 產 品 和 服 務 , 提 高 效 益 和 利 潤 , 為 股 東 爭 取 更 佳 回 報 。

3. 加 強 成 本 開 支 的 監 控

二 零 零 零 年 , 為 配 合 本 行 業 務 發 展 和 開 拓 新 產 品 的 需 要 , 員 工 費 用 和 其 他 營 運 支 出 都 有 明 顯 的 增 加 。 我 們 在 未 來 將 加 強 監 控 成 本 開 支 , 使 經 營 支 出 和 收 入 維 持 在 一 合 適 的 比 例 。 同 時 , 本 行 也 意 識 到 香 港 利 率 有 再 下 調 的 可 能 , 我 們 將 密 切 注 意 這 趨 勢 , 和 採 取 有 效 步 驟 控 制 有 關 情 況 。

4. 繼 續 推 出 新 產 品 , 發 行 信 用 咭

本 行 需 要 繼 續 完 善 貸 款 產 品 和 服 務 的 系 列 , 如 信 用 咭 、 私 人 貸 款 、 保 險 代 理 、 電 子 銀 行 服 務 等 。 本 行 現 時 計 劃 在 本 年 內 發 行 信 用 咭 , 和 發 展 保 險 代 理 業 務 , 為 客 戶 提 供 更 全 面 和 更 優 質 的 服 務 和 產 品 。

5. 進 一 步 解 決 問 題 貸 款

本 行 在 過 去 三 年 在 解 決 問 題 貸 款 上 , 取 得 了 顯 著 的 成 效 。 展 望 未 來 , 本 行 將 繼 續 跟 進 處 理 有 關 問 題 , 通 過 各 種 手 段 , 使 問 題 貸 款 得 到 進 一 步 的 解 決 和 處 理 , 和 提 高 問 題 貸 款 的 覆 蓋 率 。

通 過 三 年 的 努 力 , 本 行 已 從 香 港 一 個 小 型 銀 行 規 模 發 展 至 中 型 銀 行 的 水 平 。 我 們 的 目 標 : 是 再 通 過 兩 年 的 努 力 , 把 中 信 嘉 華 銀 行 辦 成 香 港 最 優 秀 的 中 型 銀 行 之 一 。

董 事 長 榮 休 及 推 舉 新 董 事 長

本 行 原 董 事 長 洪 允 成 先 生 因 已 屆 退 休 年 齡 , 已 經 向 董 事 會 提 出 辭 任 本 行 董 事 長 一 職 , 並 已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一 月 十 二 日 召 開 的 董 事 會 會 議 上 獲 得 接 納 。 董 事 會 亦 於 當 日 通 過 , 推 舉 孔 丹 董 事 為 本 行 董 事 長 。

董 事 會 衷 心 感 謝 洪 董 事 長 在 任 內 對 本 行 所 作 出 的 寶 貴 貢 獻 和 指 導 , 並 歡 迎 孔 丹 董 事 長 的 委 任 。

末 期 股 息

由 於 全 年 業 績 理 想 , 盈 利 達 到 歷 史 的 高 水 平 , 董 事 會 建 議 派 發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五 仙 ( 一 九 九 九 年 : 一 仙 ) 。 如 果 該 建 議 獲 得 股 東 在 週 年 大 會 上 通 過 , 此 項 股 息 將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九 日 或 前 後 向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三 日 登 記 於 股 東 名 冊 上 的 股 東 派 發 。

加 上 中 期 股 息 的 每 股 兩 仙 , 本 行 二 零 零 零 年 全 年 股 息 每 股 七 仙 , 股 息 的 派 發 率 為 百 分 之 三 十 四 。

暫 停 股 份 登 記 日 期

由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星 期 四 至 二 零 零 一 年 五 月 三 日 星 期 四 , 首 尾 兩 天 在 內 , 本 行 將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 凡 持 有 本 行 之 股 票 而 未 過 戶 者 , 必 須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四 時 前 將 過 戶 表 格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送 達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東 一 八 三 號 合 和 中 心 十 七 樓 一 七 一 二 至 一 七 一 六 室 本 行 之 股 份 登 記 處 –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過 戶 手 續 , 方 可 享 有 是 次 通 過 派 發 之 股 息 。

購 買 、 出 售 或 贖 回 證 券

本 行 於 年 內 並 無 贖 回 任 何 本 身 之 上 市 證 券 。 本 行 及 各 附 屬 公 司 於 年 內 均 無 購 入 或 出 售 任 何 本 行 之 上 市 證 券 。



承 董 事 會 命
總 裁 兼 行 政 總 裁
蔡 重 直 謹 啟

香 港 , 二 零 零 一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註 : 詳 細 的 業 績 公 告 ( 即 包 括 上 市 條 例 附 錄 十 六 第 45 ( 1 ) 至 45 ( 3 ) 段 所 規 定 的 全 部 資 料 ) 將 在 適 當 時 間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網 頁 登 載 。


請 同 時 參 閱 本 公 佈 於 Hong Kong iMail 及 香 港 經 濟 日 報 刊 登 的 內 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