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條款
「inMotion動感銀行 」條款及細則
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
1戶通的重要資料
生物認證登入服務條款
有關快速支付系統(「轉數快」)的銀行服務的客戶條款及細則修訂通知 (2023年11月26日起生效)
線上對話條款及細則

一般條款


致: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

鑒於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銀行」)同意提供及/或繼續提供其服務予本人/吾等,本人及吾等各人同意受下列一般條款所約束:

1. 適用範圍及服務

1.1 除非銀行另行決定或適用之特別條款另有列明,否則此等一般條款須適用於銀行不時提供予本人/吾等之所有服務。

1.2 銀行將不時向其客戶提供一系列服務(每項服務均稱為「服務」)。每項服務均由銀行按此等一般條款丶銀行的進一步條款(「特別條款」)及銀行通知本人/ 吾等的其他條款提供。本人/吾等可以書面丶電話或 銀行接納之其他方法申請使用一項或以上之服務。銀 行可全權酌情決定是否提供任何服務予本人/吾等。 本人/吾等承諾在申請其服務前將向銀行索取一份有 關該服務之特別條款。本人/吾等承諾除非及直至本 人/吾等已收到丶閱讀丶完全明白及同意適用之特別 條款,否則本人/吾等不會使用任何服務。若本人/吾 等使用有關之服務,本人/吾等將被視爲已收到及同意適用之特別條款。

1.3 此等一般條款連同適用的特別條款取代本人/吾等與銀行間從前就有關服務訂立的所有協定。前述原則適用於所有以本人/吾等名義申請的服務,或在本人/吾等聯名賬戶其他賬戶持有人或本人/吾等其他合夥人的同意下,以本人/吾等與其他人士作爲聯名人或以 本人/吾等為合夥人的合夥人賬戶名義申請的服務。 爲免生疑,任何服務的使用均受此等一般條款及適用的特別條款所約束。

1.4 申請服務可以本人/吾等之名義丶本人/吾等聯同其他人士作爲聯名人丶或以本人/吾等爲合夥人或部份合夥人的合夥人公司名義進行。不論本人/吾等有否聯同其他聯名賬戶持有人或合夥人共同簽署有關申請書 或開戶書,本人/吾等同意就有關服務與本人/吾等的 其他聯名賬戶持有人或其他合夥人共同及各別地對所有有關協議丶義務丶權力及債務負責。

1.5 就本人/吾等申請任何服務而向銀行遞交之文件將不獲發還。

1.6 倘若此等一般條款及任何特別條款在意義上有任何抵觸,須以適用有關服務之特別條款爲准。

1.7 銀行有權不時就交易金額丶操作程式或在其他情況下使用任何服務之細節加上任何限額或限制。銀行有酌情決定權對此等限額作出更改。

2. 指示

2.1 本人/吾等同意就有關提供予本人/吾等之任何服務或本人/吾等於銀行維持之任何賬戶,銀行可根據及按照本人/吾等以下列之方式給予銀行之指示行事:

(a) 由本人/吾等,或與指示有關之任何賬戶之賬戶操作委託書或任何授權書所指定之授權簽署人(「授權簽署人」)數目,或若指示與任何賬戶無 關,則由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之任何賬戶之賬 戶操作委託書或任何授權書所指定之授權簽署人 數目,以任何於銀行維持之賬戶(包括有關賬戶) 之賬戶操作委託書或任何授權書所列明之簽名樣 本簽署之書面指示之正本,或若獲得銀行同意, 以傳真發送給銀行之書面指示,惟銀行可,但並 無義務,拒絕根據及按照由授權簽署人以相異於 與指示有關之任何有關賬戶之賬戶操作委託書或 任何授權書所指定之簽名樣本簽署之指示行事;

(b) 若獲得銀行同意可通過電話丶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給予銀行之指示,若發出指示者能夠(i) 引述就有關指示之賬戶號碼,或若其與任何賬戶無關,則引述本人/吾等之任何賬戶號碼;(ii)若銀行要求,引述銀行安排予本人/吾等或有關賬戶之授權簽署人之個人鑒別號碼(「私人密碼」);(iii)若銀行有所要求,出示銀行所接受本人/吾等或任何授權簽署人之數碼證明書;及(iv) 出示或引述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儘管有關賬戶之委託書指明可多於一位人士操作賬戶。

2.2 第 2.1 段所指之指示包括但不限於申請及操作任何服 務丶承兌任何支票丶銀票丶付款憑單丶匯票及承付票丶發出任何信用證丶擔保丶彌償及反擔保丶本人/吾等所背書之任何票據進行貼現丶買賣或處理證券丶外 匯丶利率交易或投資丶於本人/吾等賬戶提取任何或所有款項丶或送交或處理銀行代表本人/吾等賬戶不時保管之任何證券丶契據或其他財產。

2.3 銀行可在其認為適當之情況下拒絕接納任何指示。

2.4 在不影響上述第 2.3 段之情況下,銀行並不負責因本 人/吾等因賬戶存款不足及/或信貸不足導致未能執行或延遲執行上述第 2.1 段所指之指示所引致之任何後果;但倘若銀行按其酌情決定權決定在本人/吾等賬戶存款不足或信貸不足之情況下仍然執行該項指示, 則可無須事先取得本人/吾等批准或通知本人/吾等而 予以執行,本人/吾等亦須對因此而産生之透支丶貸 款丶信貸及所有費用負責,並需繳付將依照銀行酌情釐訂之息率計算之利息。

2.5 本人/吾等承諾:(a)確保本人/吾等及每位授權簽署人 之私人密碼保持機密及其數碼證明書妥善保管。且若本人/吾等及每位授權簽署人已真誠及慎密地保管該等密碼及數碼證明書,則本人/吾等無須對銀行就任 何按照透過互聯網或電子媒介所發出之指示而未經允許之交易負上責任;(b)若本人/吾等得悉或懷疑有任何未獲授權之人士知悉本人/吾等或授權簽署人之私人密碼或有未經允許之交易進行,會盡最快情況下通 知銀行,但若本人/吾等未能履行上述責任,則本人/吾等須對一切未經允許的交易負責;及(c)對任何因本人/吾等或任何授權簽署人作出欺詐或嚴重疏忽之行為負上責任,包括未有適當保管本人/吾等或任何授 權簽署人之私人密碼而引起的一切損失。惟本人/吾 等無須對任何間接丶特殊或相應之損失或其他損害負責。

2.6 除上述 2.5 段另有規定外,本人/吾等亦無須對因下 列透過自動電話系統丶互聯網或電子媒介發出之指示所進行但未經允許的交易負上責任:(a)銀行保安系統未能防止的電腦罪案;(b)由於銀行之人為或系統失 誤所引致之不恰當交易而導致資金損失;或(c)由銀行引致的遺漏錯誤支付。本人/吾等有權要求銀行發還本人/吾等因上述(a)丶(b)或(c)點原因引致錯誤支付而引起的利息或罰款。

2.7 就有關以透過自動電話系統丶互聯網或其他銀行認可之電子系統以外發出的指示,在銀行沒有疏忽或故意 過失的情況下,本人/吾等應令銀行不會因執行上述第 2.1 段之任何指示而進行或未能執行之交易而受損。並需賠償銀行有關該等指示或執行本段之權利直接或間接所引起之一切法律行動丶訴訟丶賠償丶索償 丶責任丶金錢損失丶其他損失丶合理開支及費用。此 項補償責任在本人/吾等之賬戶或此等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終止後仍然有效。

2.8 若任何指示為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系統發出,或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系統使用任何服務,本人/吾等向銀行保證如下:

(a) 本人/吾等及本人/吾等之授權簽署人不會在任何禁止銀行提供有關服務或對此等一般條款或適用的特別條款沒有法律效用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使用任何服務;

(b) 本人/吾等及本人/吾等之授權簽署人不會及不會試圖就與任何服務相關的電腦軟體進行還原工程丶分拆或其他類形的干擾;

(c) 本人/吾等及本人/吾等之授權簽署人承諾確保每次通過電腦使用完任何服務後儘快離開瀏覽器丶關閉瀏覽器並把瀏覽器的記憶體內之資料清除。

2.9 銀行可將本人/吾等在業務運作中與銀行進行之電話對話錄音。

2.10 若銀行向本人/吾等提供任何軟體丶電腦系統丶用戶指南或其他設備以方便本人/吾等發出指示予銀行,本人/吾等將謹慎使用,並在銀行要求下即時交還銀 行。本人/吾等明白銀行對所有該等設備及其使用並 無作出任何類型丶明示或隱含之陳示或保證。該等設備於任何時間均屬銀行或其供應商之財產。

2.11 所有就本人/吾等向銀行發出指示所進行之交易,需由銀行向本人/吾等確認後方視爲完成交易。

2.12 銀行可接受本人/吾等或任何本人/吾等之授權簽署人向銀行遞交獲銀行認可的核證機關頒發的數碼證書所證明的數碼簽署。銀行可將此數碼簽署視作有關人士的親筆簽名。

2.13 如果有關的數碼證書已在儲存庫內公佈,銀行可假設本人/吾等或任何授權簽署人遞交之數碼證書內的資料為正確。

2.14 本人/吾等明白到互聯網可能因為未能預計的擠塞丶開放和公開性質和其他原因,導致互聯網未必是可靠之通訊媒介,而這些不可靠性是在銀行可控制範圍之外。這些因素可導致傳送延誤丶錯誤資料傳送,延誤執行指示或執行指示和發出指示時的價位偏差,銀行 和本人/吾等在通訊上的誤會和錯誤丶傳送缺失丶阻礙等。

3. 銀行結單

3.1 除非銀行另有決定,銀行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儘快發出在過去一個月內銀行所選擇本人/吾等使用之服 務之交易的綜合賬戶月結單。銀行亦會在切實可行的 範圍內儘快發出本人/吾等在過去一個月內所使用過 但並非包括在綜合賬戶月結單內之交易的賬戶月結單 (銀行存摺提供予本人/吾等之服務丶自賬戶最後結單 日期後並無進行交易丶賬戶在有關月份結尾時之結餘 少於銀行不時通知之數目及貸款賬戶之服務則除 外)。賬戶的月結單將以郵件丶電子媒介或銀行不時決定的其他方法送達予本人/吾等。

3.2 本人/吾等承諾從銀行收到賬戶結單的九十天內核實銀行的賬戶結單及交易記錄所列明的記賬是否存在任 何差異丶遺漏丶錯誤扣款丶不準確或不正確之處。在有關賬戶結單或交易記錄日期起九十天期限完結時, 除本人/吾等在期限內通知的錯誤外,在該等賬戶結 單或交易記錄所列明的銀行交易記錄及交易詳情將視 為確證而無須再取得進一步的證據證明銀行的交易記錄及賬戶結單之詳情為正確。

3.3 儘管以上所述,銀行有權修改先前送交本人/吾等的任何賬戶結單,以更改在其中載有銀行錯誤地或不當地作出的詳情。本人/吾等同意上述第 3.2 段適用於已修改的賬戶結單或交易記錄。

3.4 除了以上所述及儘管此等一般條款有任何意義相反的條文,即使賬戶結單所列的買賣詳情有任何不正確之 處,銀行均無須對有關賬戶結單所列的買賣詳情的申索負責。

4. 客戶資料

4.1 本人/吾等同意銀行不時要求本人/吾等、本人/吾等的受益人和本人/吾等擔任其代理的第三方提供的資 料、文件或證明是銀行提供服務予本人/吾等所需要的,而本人/吾等同意提供銀行要求的有關資料、文件或證明。若本人/吾等未能提供該等資料予銀行, 銀行未必能夠為本人/吾等提供有關的服務或貸款, 而銀行可取消、轉移或暫停任何服務或貸款。本人/ 吾等可隨時聯絡銀行的資料保護主任以查閱及要求更改或修改該等資料。

4.2 本人/吾等同意上文第 4.1 段所述的銀行要求的資 料、文件或證明,連同銀行不時從本人/吾等取得的任何其他資料,以及銀行或銀行的集團公司的任何成 員可能就第三方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或證明(包括 (但不限於)本人/吾等的個人和賬戶資訊或記錄)可 按照任何外國法規定(定義見下文)所需而披露予銀行 集團公司的成員,並可由銀行或銀行的集團公司的任 何成員披露予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人士、政 府團體、機構或規管機構(不論是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法律下設立)。

「外國法規定」指根據任何今後或現時的以下各項,向銀行施加的任何義務:(i)外國法律(包括銀行合理認爲其受約束的外國法律,並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法律或規例);(ii)落實香港在與外國政府或規管機構的協定下的義務的香港法律;(iii)銀行與外國政 府或規管機構訂立的協定;或(iv)在香港境內或境外 的任何法律、規管、政府、稅務或執法團體就(i)至(iii)項頒佈的多項或一項指引。為免存疑,這個定義包含根據 FATCA(定義見下文,以及經不時修訂、取代或頒佈)適用於銀行的任何義務或規定。

「 《 海 外 戶 口 稅 收 合 規 法 案 》 (FATCA) 」 指 : (i) 《1986 年美國國內收入法》(U.S.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86)(經修訂)第 1471 條至 1474 條,或其 任何修訂或繼任版本(「美國國內收入法」);(ii)政府與規管機構就美國國內收入法訂立的任何政府間協定、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包括香港政府訂 立的任何政府間協定、諒解備忘錄、承諾及其他安排);(iii)銀行或銀行集團公司的任何成員與美利堅合眾國(「美國」)、美國國家稅務局或其他規管機構或政府機構根據或就美國國內收入法訂立的協定;和(iv)根據任何前述者在美國、香港或其他地方採納的任何法律、規則、規例、釋義、多項或一項指引或慣例。

4.3 根據上文第 4.2 段,任何有關人士或實體可使用有關 資料作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不時給予客戶《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中分別所載的有關用途。

4.4 (只適用於個人或包括個人的客戶) 本人/吾等於任何時間均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a)檢查銀行是否持有有關本人/吾等之資料,並支付銀行徵收之費用後取用該等資料;(b)要求銀行改正有關本人/吾等任何不正確之資料;(c)確定銀行就有關個人資料之政策及 常規;(d)要求銀行通知本人/吾等例行程式下披露予信用參考公司及在未能還清債務時披露予收債公司之資料專案;(e)要求銀行提供進一步資料予本人/吾等以讓本人/吾等向有關信用參考公司或收債公司要求取用資料及改正資料;及(f)要求銀行停止使用本人/吾等之個人資料作市場推廣用途而不收取任何費用。

4.5 本人/吾等同意銀行可向已發出或建議為保證本人/吾等債務發出擔保書或第三方保證之任何人士提供所保 證的責任之合同或合同撮要丶向本人/吾等發出的正 式催繳逾期付款通知書丶本人/吾等賬戶月結單及銀行認為適當的本人/吾等的其他資料。

4.6 本人/吾等茲保證在給予銀行本人/吾等諮詢人和閣下按本第 4 條下所需而披露其個人資料的任何其他第三方之姓名及其他個人資料前將先取得該等人士之同意。

4.7 本人/吾等保證本人/吾等向銀行提供的所有資料均自願提供,而有關資料在任何方面均為真實丶正確及完整。

4.8 本人/吾等承諾適時(而無論如何在有關變更後 30 個 曆日內)以書面通知銀行有關在銀行記錄的地址或聯絡電話號碼或其他個人資料(包括關於第 4.2 條所述的人士的資料)的任何變更。

4.9 本人/吾等豁免就銀行行使其在本第 4 條下的權利而披露的資料或資訊的任何保密要求。

5. 同意扣減和扣起款項及暫停交易

5.1 本人/吾等確認及同意,即使此等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有任何其他規定,銀行根據一般條款或任何特 別條款支付的任何款項,將須按外國法規定下所需而被扣起和扣減。根據第 5.1 段被扣起的任何款項可於銀行按其全權酌情權所決定的戶口或方式持有。

5.2 銀行將無須對因銀行行使其於本第 5.1 段項下的權利 而蒙受的任何所扣稅項補足、損失或損害賠償承擔責任。

5.3 本人/吾等確認及同意,為履行銀行於包括任何外國法規定項下的法律義務而需要的話,銀行可延遲、暫停、轉讓或終止任何交易、付款或指示。

6. 抵銷權及資金運用

6.1 本人/吾等同意除了任何一般留置權或在法律下銀行享有的類似權利,銀行可於任何時候在沒有事先通知 下將本人/吾等任何或所有賬戶(無論位於何處)與本 人/吾等欠付銀行債務(若吾等為一所公司,則與本公 司集團丶任何分公司或附屬公司欠付銀行之債務)結 合或綜合,並將本人/吾等任何賬戶結餘的金額抵銷 或轉移以清償上述欠付銀行不論爲基本丶附屬丶各別 丶共同或以其他貨幣為單位的債務。並且,若某些欠 款未到期支付或因某些待發事件尚未需要償還,銀行 有權暫停支付相等於欠款額的賬戶存款給本人/吾 等,直至欠款到期支付或此待發事件發生為止。就此目的以及在此等一般條款內使用本辭彙的任何其他目 的而言,「集團公司」及「附屬公司」二詞就等同公司條例所給予的意思。

6.2 銀行有權在支付款項時或其後的任何時間撥用支付予銀行或在其他情況下銀行管有或控制本人/吾等之賬 戶以償還本人/吾等銀行認為恰當之債務部份之任何 款項。任何該等撥用款項均淩駕本人/吾等任何以往宣稱之款項撥用。

7. 投資資料

7.1 儘管銀行向本人/吾等提供任何資料丶建議或文件,然而本人/吾等完全明白本人/吾等通過使用任何服務 所進行的任何交易最終按照個人之判斷及酌情決定權所進行。

7.2 本人/吾等要求銀行就其認為本人/吾等有興趣之投資機會聯絡本人/吾等。然而,本人/吾等明白銀行無須 向本人/吾等提供任何金融丶市場或投資資料或建議;即使銀行提供該等資料或建議,並不代表銀行作為投資顧問。

7.3 銀行傳達本人/吾等之任何資料或建議均源於銀行認為可靠的資料來源,並只供本人/吾等使用及考慮,而不構成向本人/吾等要約出售。

7.4 本人/吾等同意如銀行未有疏忽,銀行無須就銀行提供任何不準確或不全面的資料,或在收到該等資料後本人/吾等進行任何交易的表現或結果而負上責任。

7.5 銀行提供本人/吾等有關匯率丶利率丶股票價格或其他類似的資料只供本人/吾等參考,除非銀行確認交易,銀行不會受此約束。

8. 費用及手續費

8.1 銀行可就提供任何服務收取費用或手續費,銀行所收取的費用及手續費將詳列於不時公佈的收費表及展示 於銀行分行中。本人/吾等可要求索取收費表。銀行 可事先通知本人/吾等按其酌情修訂適用於本人/吾等 使用之任何服務之費用及手續費。收費表所列以外的 費用將本人/吾等申請該等費用適用的服務時另行通 知本人/吾等。本行可在本人/吾等賬戶中扣除該等費用及手續費。

8.2 在下列情況下,銀行可收取服務費:

(a) 本人/吾等任何結餘少於銀行當時訂明的最低結餘額之賬戶;

(b) 本人/吾等在銀行訂明的任何期間內,本人/吾等於銀行持有的任何賬戶的每日總平均結餘款額(由銀行確定)低於銀行當時指定的限額。

(c) 本人/吾等的任何賬戶連續在銀行當時訂明的期間內沒有進行任何交易(支付利息或繳交任何費用或手續費則除外),不論賬戶結餘多少。

8.3 若本人/吾等透支本人/吾等之賬戶,銀行可按照其不時發佈的收費表徵收罰款或其他收費。

8.4 銀行保留根據銀行的監管機構不時所訂定的規則對所有賬戶收取存款費用之權利。

8.5 nbsp;銀行可將其費用或收費包括在銀行向本人/吾等所報或代本人/吾等交易之投資價格或利率內,銀行並可 為本身利益保留該筆費用或收費。銀行可就有關替本 人/吾等進行任何交易接納回佣,費用及從任何人士 取得任何形式的付款,並為了銀行本身利益保留該筆款項。

8.6 本人/吾等將彌償銀行就由於與執行此等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下其權利所招致之所有合理費用及開支(包括合理法律費用)。

9. 存款及提款

9.1 除非銀行按其酌情決定另行允許,凡存入本人/吾等賬戶的支票及其他票據須由銀行酌情決定是否接受, 支票或票據的入賬須待於銀行辦公時間內兌現後方能 作實,除非直至該等款項已由銀行於銀行辦公時間內 正式收取及倘若以匯款形式入賬則在銀行於銀行辦公 時間內從有關銀行收到匯款確認(以較遲者為準),否 則任何存入任何本人/吾等衍生利息之賬戶的款項均 不會獲得利息。銀行有權在本人/吾等之賬戶扣除有 關的手續費丶費用及支出,以及其後不獲兌現而遭退 回的票據的價值。銀行以匯款形式就本人/吾等之賬 戶收到的款項,將會在銀行收到有關銀行的匯款確認後的合理時間內存入本人/吾等之賬戶。

9.2 如經匯款或第三者指示存入款項,而其貨幣不同於所指定存款賬戶的貨幣時,則銀行可有酌情權在無須發 出通知予本人/吾等的情況下按照銀行當日的現行匯價將款項兌換為有關賬戶的貨幣。

9.3 所有提款或投資只會在本人/吾等有足夠之結算金額於有關賬戶才會進行。若銀行在假設有關賬戶將進行 結算但仍未結算的情況下進行,該等提款或投資金額 將在銀行要求下由本人/吾等即時彌償銀行。所有銀行購買或貼現的支票或票據均按此進行。

9.4 本人/吾等承擔送交款項之全部風險,而銀行對在傳遞任何訊息時或由於任何無線電訊丶電報公司丶銀行或 其通信者代理或其僱員之錯誤理解或銀行控制範圍以 外的任何其他因素而可能發生之毀壞丶中斷丶遺漏丶 錯誤丶疏忽丶過失丶延誤丶款項減值或未能提供款項將不負任何責任。

9.5 本人/吾等於銀行之香港分行所維持之賬戶只可在香港提取款項;惟若銀行同意,可於香港以外銀行之其他分行提款。

9.6 除非及直至銀行已收到責任或債務之貨幣金額全數,否則任何繳付銀行之款項均不會解除本人/吾等之責 任或債務。若本人/吾等欠付銀行為一種貨幣(「第一 貨幣」),而銀行所收取的為另一種貨幣(「第二貨 幣」),本人/吾等就所履行之責任只會在銀行按照一 般銀行程式以第二貨幣購買與該金額相等之第一貨 幣;若所購買第一貨幣之金額(在扣除任何兌換費用 及其他有關費用後)為少於所欠之金額,本人/吾等必 須向銀行彌償有關之差額。若本人/吾等在銀行要求 下未能支付兌換為港幣以外的貨幣,銀行可有酌情權 在無須發出通知予本人/吾等的情況下於其後任何時 間購買銀行認為必須或足以涵蓋按照當時的即期匯率 (由銀行確切地決定)以港幣購買該貨幣以支付本人/ 吾等之義務及債務。本人/吾等茲同意就本人/吾等購買貨幣所招致之費用以港幣全數彌償銀行。

10. 聯名賬戶及合夥人賬戶

10.1 就有關兩位或以上人士開立之賬戶,(a)聯名賬戶持有人就有關賬戶與銀行之所有協定丶義務,權力及債務均為共同及各別的;(b)在根據適用法律的前提下,在任何聯名賬戶持有人逝世時,該賬戶之結餘(若有任何)及聯名賬戶持有人賬戶持有的任何種類之投資 及財產須歸於尚存者所擁有。若任何賬戶之戶名包含 超過一位人士之名稱,不論有關人士之名稱以分離的 丶連結的或其他形式於戶名中出現,該賬戶應被視為 有關人士以聯名賬戶形式開立。任何明示予以支付給 吾等或吾等任何一人或給予吾等或吾等任何一人名下 之任何賬戶的支票丶償付工具或款項均可入賬於此聯名賬戶。

10.2 倘若吾等為合夥人,(a)吾等各人之協定丶責任丶權利丶權力及債務須為共同及各別;(b)此等一般條款及任何適用的特別條款須對吾等仍有約束力,即使由於合夥人逝世丶破產丶退休丶傷殘或加入新合夥人使吾 等之憲章丶姓名或會員有任何更改,或發生任何其他可解散合夥或影響在此條款下吾等之責任的事故;(c)當任何合夥人因為死亡或其他原因終止為吾等夥伴的合夥人,銀行可在沒有收到吾等丶吾等任何一人或吾 等任何一人的遺產承辦人或信託人否決的指示之情況下,將其他在世或持續的合夥人或其他合夥人視為擁有繼續吾等合夥人之生意的全部權力。

11. 對第三方的保障

11.1 本人/吾等同意在按此等一般條款欠付銀行任何債務(現時及將來丶共同或各別丶直接或間接或實有或有的)的期間,不可抵押丶轉讓丶出售丶轉移,或處 置本人/吾等賬戶或銀行代本人/吾等保管任何本人/ 吾等之資產或其所得的任何部份的權利,或對其設置任何產權負擔或第三方權益。

11.2 本人/吾等不可撤回地委任銀行為本人/吾等之代理,及以本人/吾等之名義或在其他情況下代表本人/吾等簽署丶交付丶完成及作出所有規定或銀行認為適合履 行根據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下的義務及任何特別 條款下給予的保證下之義務之文件丶行為及事物。本 人/吾等確認及追認,及同意確認及追認委託人合法地簽署或作出的任何文件丶行為及事物。

12. 債務之限制

12.1 本人/吾等同意除非屬疏忽或故意過失及根據上述第2.5 段,銀行無須對任何本人/吾等賬戶或銀行提供之任何服務之作為或遺漏作為而負上任何責任,包括下列各項:

(a) 本人/吾等之賬戶之運作及銀行提供之任何服務;

(b) 由於任何原因限制或影響任何服務之提供;

(c) 任何通訊者丶經紀丶代理丶託管人或牽涉入任何交易之其他方之作為丶遺漏作為丶疏忽或過失;

(d) 銀行按照此等一般條款依據任何銀行真誠相信為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有關之授權簽署人發出之指示,儘管該等指示有任何錯誤丶誤解丶詐騙或欠缺清晰;

(e) 由於兌換或轉讓之限制丶要求丶非自願轉讓丶戰爭或罷工丶或銀行控制範圍以外其他類似原因而引致款額減值或未能動用。

12.2 在任何情況下銀行均無須為本人/吾等之利益損失丶間接丶特別或相應之損害而負上責任。

13. 彌償

在並無限制本人/吾等根據任何安排或協定(包括(但不限於)一般條款和任何特別條款)向銀行或銀行的集 團公司的任何成員提供的任何其他彌償的情況下,本 人/吾等同意就銀行或銀行的集團公司的任何成員因 本人/吾等提供含誤導成分或錯誤的資料,或並無遵 守此等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的任何規定而蒙受或 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成本費用,包括稅項、利息或罰金 向銀行或銀行的集團公司的任何成員作出彌償。銀行 有權從其管有或控制的本人/吾等的資產或本人/吾等 在其開立的任何戶口中,扣起、保留或扣減其釐定為 足夠的有關部分或有關金額,以彌補本人/吾等在本 條下可能結欠的任何款項。儘管本人/吾等與銀行的銀行業務關係終止,此項彌償將繼續。

14. 負債證明書

14.1 由銀行所發出列明本人/吾等到期須支付銀行之金額,利率及於指定時間之匯率之證明書就所有用途包括用於法律程式上均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

14.2 除非(a)銀行未對任何該等電腦記錄丶縮微膠捲丶賬目及記錄作出合理技能及謹慎處理;(b)任何該等電腦記錄丶縮微膠捲丶賬目及記錄之內容是由於銀行之任何僱員或代理之偽造或詐騙行為所得出;(c)任何該等電腦記錄丶縮微膠捲丶賬目及記錄之內容是由於銀行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之故意過失或嚴重疏忽所得出 的,否則,由銀行保存有關本人/吾等之交易記錄(包 括載有電腦丶縮微膠捲丶賬目及銀行之其他記錄)須構成不可推翻之證據。

14.3 銀行可委託收賬公司收取任何本人/吾等欠付銀行之任何逾期款項。

14.4 本人/吾等明白本人/吾等於信貸期限內在還款或供款方面有任何困難,應儘快通知銀行。

15. 其他

15.1 若此等一般條款所載的一項或超過一項條文在任何適用法律下於任何方面被視為無效丶不合法或未能執行,其他條文的有效性丶合法性及可執行性在任何方面均不受影響或損害。

15.2 (a) 銀行丶本人/吾等及其個別的繼承人均受益於及受到此等一般條款及任何特別條款的約束,及在根據本第 15.2 段的前提下,銀行某些或所有權益或義務獲批准的承讓人或受讓人亦受此等一般條款及任何特別條款的約束。

(b) 本人/吾等不可轉移或轉讓此等一般條款及任何特別條款中本人/吾等的權利或義務。

(c) 銀行可轉移此等一般條款及/或任何特別條款中所有或部份銀行的權利丶利益及義務,並向有可能的受讓人或打算就此與銀行進行合約安排的任 何其他人士披露銀行認為合適用作該等合約安排之用的本人/吾等的資料。

15.3 本人/吾等確認及同意本人/吾等會為本人/吾等的稅務事項負上全責。本人/吾等完全理解,並有責任遵守任何對本人/吾等有管轄權的國家或地方的法律、 稅務、外匯管制或規管的義務。本人/吾等確認本人/ 吾等已經、並會繼續遵守所有相關法規及不會以本人/ 吾等的中信銀行(國際)賬戶進行與非法活動有關的任 何交易、或協助及教唆、或幫助清洗相關資產,其中 包括但不限於逃稅、販毒、任何可公訴罪行、洗黑錢 或與恐怖分子交易。本人/吾等知悉銀行會篩查和監 察本人/吾等的稅務狀況和交易活動,以符合有關反洗錢審查的法律及監管要求。

15.4 本條款不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所界定的法團專業投資者(前提是銀行已遵從該操守準則第 15.3A 及 15.3B 段的規定)或機構專業投資者。假如銀行向本人/吾等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期貨合約或 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適用金融產品」),該適用金 融產品必須是銀行經考慮本人/吾等的財政狀況、投資 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本人/吾等的。此 等一般條款的其他條文、任何其他有關特別條款或其 他銀行可能要求本人/吾等簽署的文件及銀行可能要求 本人/吾等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就本 條款所指的「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15.5 銀行未有或延遲行使此等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的任何權利丶權力或特權不應視作放棄該等權利,而只是單一或部份行使丶執行或放棄任何該等權利丶權力 或特權亦不會妨礙銀行作進一步行使丶執行有關權利 丶權力或特權,或行使或執行此等一般條款中的任何其他權利丶權力或特權。

15.6 本人/吾等茲同意於任何時間及不時可在本人/吾等支付費用下即時簽署,蓋章或送達所有進一步之文件,並採取所有必須或銀行要求送至此等一般條款或特別條款之目的之進一步行動。

15.7 倘若此等一般條款或任何特別條款之中英文版有任何意義差歧,均以英文版本為准。

15.8 本人/吾等應不時向銀行提供本人/吾等現時的合夥人丶董事丶公司秘書或主管(視乎所屬情況而定)之名單,而銀行可繼續視最新收到的名單為正確的名單。

15.9 此等條款並無規定銀行必須提供或繼續任何銀行設備或其他融通或服務予本人/吾等。銀行可在給予合理通知予本人/吾等終止此等一般條款及任何特別條 款。終止此等一般條款將自動終止所有特別條款,惟 終止任何特別條款將不會終止此等一般條款或任何其他特別條款。

15.10 本人/吾等與銀行之間的任何解除丶和解丶轉讓丶付款或撤銷均為條件任性的,該條件為有關本人/吾等對銀行之債務或義務之抵押丶產權處置或款項均不會 憑藉現時仍有效有關公司解散丶無力償債丶債務重組 或債務安排有效的法例或其他原因而撤銷丶被令放棄 丶支付丶退款或減少;而銀行有權向本人/吾等或任 何其他有關人士追討該等抵押產權處置或尤如該等解除丶和解丶轉讓丶付款或撤銷並無進行之款項。

16. 修改

16.1 銀行於任何時間均可根據適用守則及指引之規定給予事先通知下將此等一般條款或適用於本人/吾等所申請或使用之任何服務(包括任何適用之費用或收費)之特別條款進行刪除丶取替丶增加或更改。

16.2 銀行可於任何時間增加任何新服務或刪除任何現有之服務。在本人/吾等要求下,可從銀行取得銀行於某一特定時間根據此等一般條款所提供的服務總覽表及其適用之特別條款。

17. 通知

17.1 由本人/吾等向銀行發出之任何通知或指示須為不可撤回,並在銀行正式收到才為有效。

17.2 任何規定由銀行發出之通知若已寄往收件人之銀行所知最後之地址予本人或吾等任何一人均視為已經發出。任何由銀行派專人送達之通知須在送達時已視為 發出。任何由銀行以預支郵費信件所發出之通知須郵 寄後便視為已即時發出。任何以傳真丶電郵或其他情 況下通過互聯網所發出之通知須視為在傳送後已經發出。

17.3 若月結單及通知書應發送往之地址有任何更改,本人/吾等將即時以書面通知銀行。除非該等更改已妥為存入銀行記錄,否則均會視為無效。

18. 第三者權利

除此等一般條款另有明文訂明外,此等一般條款訂約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概不可按照《合約(第三者權利)條 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的規定強制執行此等一般條 款的條款或享有其利益。倘此等一般條款的任何條文 明確賦予任何第三方權力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 例》執行此等一般條款任何條款,則協議訂約方保留 權利可在毋須該第三方同意的情況下修改該條款或此等一般條款任何其他條款。

19. 管治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19.1 除此等條款或有關特別條款所載之明確條文另有規定外,此等一般條款及所有特別條款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律所管治及據其解釋。

19.2 每項交易或其基本投資或工具須受制於進行上述交易或投資或所處之司法管轄區之法律,以及所有有關政府丶其他規管團體及代理之規則丶規例丶準則丶政策及指引。

19.3 本人/吾等茲此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之非獨有司法管轄權。

(2017年6月)


網上理財服務條款


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是本人/吾等同意遵守的一般條款內提及的一系列特別條款。本人/吾等可能不時使用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銀行”,該詞應包括其所有分行和辦事處(不論位於何地)、其繼承人和受讓人)提供的網上理財服務,並同意銀行的網上理財服務將受限於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一般條款以及本人/吾等就此與銀行同意的其他條款。

1. 定義與釋義

1.1 在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中,下列詞語和表述應具有下述含義:

“營業日” 指銀行在香港開門營業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日。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網上理財指示” 指銀行通過網上理財服務收到的或與網上理財服務有關的任何查詢、要求、申請、指示或通信。

“網上理財服務” 指銀行不時提供的任何電子或互聯網理財服務,此等服務能使本人/吾等在銀行不時指定的網站或埠通過互聯網或通過銀行不時規定的其他方式向銀行發出指示及/或獲取銀行發出的資訊。

“代表” 指獲本人/吾等授權代表本人/吾等獲取及/或使用網上理財服務的人士,並應包括由本人/吾等指定在網上理財服務方面代表本人/吾等行事的授權人。

“保密碼” 指為了獲取及/或使用網上理財服務,銀行發給本人/吾等或任何代表的或本人/吾等或任何代表採用的或自行選擇的任何密碼、代碼或號碼或任何其他識別碼(包括任何用戶名稱)。

“交易” 指銀行根據網上理財指示所執行的或與網上理財指示有關的交易。

1.2 條款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在解釋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時不予考慮。

1.3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表示單數的詞語亦包括複數的含義,反之亦然;任何一種詞性的詞語包括所有詞性的含義。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中提及的“人士”包括個人、公司、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信託或非法人團體。

1.4 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中提及的“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2. 服務範圍、金額限制和截止時間

2.1 銀行提供服務的範圍和類別、適用的限制和交易限額、適用於某一特定類別服務的截止時間和日期、網上理財服務適用的服務費及其他內容將由銀行不時絕對酌情決定。

2.2 銀行有權在任何時間及沒有任何進一步的驗證下按網上理財指示:

接受本人/吾等就銀行不時提供的任何新服務、產品、帳戶、貸款或其他信貸額度的申請;

為本人/吾等進行資金轉賬或為本人/吾等執行任何其他關於銀行提供給本人/吾等的任何服務、產品、帳戶、貸款或其他信貸額度的交易或訂立銀行與本人/吾等之間的任何交易;

向本人/吾等提供任何關於銀行提供的任何服務、產品、帳戶、貸款或其他信貸額度的資訊、說明、報告,及處理本人/吾等關於上述任何服務、產品、帳戶、貸款或信貸額度的交易。

2.3 在香港每日截止時間之後或在非營業日進行的任何交易或其他業務往來於下一營業日處理。

2.4 銀行可在任何時間自行酌情決定增加、修改、限制、中止或終止網上理財服務。

3. 保密程序

3.1 本人/吾等應(並應確保所有代表均)對每一個保密碼保密。本人/吾等應對向任何其他人作出的任何意外性的、有意或無意的披露負全責。本人/吾等應當:

在收到銀行的初始密碼通知後,立即根據銀行的指示,將銀行提供的密碼和用戶名稱變更為自行選擇的密碼和用戶名稱,

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洩露用戶名稱、密碼或其他保密碼,

採取控制措施,防止他人未經授權使用用戶名稱、密碼或其他保密碼,

不在未加掩飾的情況下寫下或記錄用戶名稱、密碼或其他保密碼,及

定期變更密碼、用戶名稱和其他保密碼。

並且本人/吾等應確保每位代表遵守上述義務。

3.2 本人/吾等承認存在保密碼被代表或任何其他人濫用或被用於未獲授權目的的風險,本人/吾等同意承擔所有此類風險。本人/吾等應在獲悉或懷疑任何保密碼被披露給任何未獲授權人士或被任何未獲經授權人士獲得或用任何保密碼發出任何未經授權的指示或進行任何交易後,按照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通知銀行。在銀行收到上述通知並有合理機會就上述通知採取行動之前,本人/吾等應對所有使用保密碼的交易和業務往來負責。

3.3 本人/吾等明白及確認本人/吾等可能需對由本人/吾等於網上理財服務引致的未經授權交易承擔責任,如果本人/吾等:

有欺詐行為或嚴重疏忽;

沒有採取合理措施對保密碼予以保密;

故意允許他人使用保密碼;或

沒有在本人/吾等發現或認為保密碼已洩露、遺失或被盜或已進行任何未經授權交易後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儘快通知銀行。

3.4 在使用正確保密碼的情況下,銀行沒有義務核實發出網上理財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許可權。本人/吾等理解、承認並同意:(i)保密碼的唯一目的是確定真實性,而不是確定通過網上理財服務傳輸的任何指示或資訊內容的準確性,亦不是為發現任何指示或資訊內容的錯誤,本人/吾等應對本人/吾等任何指示的重複行事、本人/吾等指示內容的準確性以及指示傳輸給銀行負全責;(ii)通過保密碼進行的認證核實程序構成商業上合理且可接受的保密程序;並且(iii)銀行將會依賴保密碼,如同其是本人/吾等的名字和簽名一樣;並且(iv)目前未設立任何程序來發現傳送錯誤或所取得的資訊或網上理財指示的內容錯誤

3.5 保密碼應持續有效,直至本人/吾等變更保密碼並為銀行所接受,或直至銀行取消保密碼。

3.6 銀行無需就本人/吾等將保密碼分配給或用於任何人或本人/吾等選擇的代表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本人/吾等承認,銀行沒有義務查明任何代表的身份或查明保密碼實際是由本人/吾等使用還是由代表代本人/吾等使用。本人/吾等同意就安全措施以及控制保密碼使用的所有安排負全責。

3.7 銀行可以拒絕任何對網上理財服務的獲取以及不符合銀行不時釐定的認證程序的索取資訊或傳送資訊或指示的所有要求。在銀行按本條款規定拒絕服務獲取、詢問及/或指示時,銀行不負有任何責任,而本人/吾等同意,向銀行作出彌償,解除銀行義務,使之免受損害。

3.8. 銀行可隨時修訂其為網上理財服務所設立的所有或任何安全程序,包括但不限於修訂保密碼操作、交付規則和認證程序。

4. 網上理財指示

4.1 本人/吾等應確保每一位代表在任何時間均擁有發出網上理財指示所需的必要權力和授權。銀行在任何情形下均無需對任何代表缺少權力承擔任何責任。

4.2 未經銀行事先同意,網上理財指示一旦發出即不得修改、撤銷或撤回。銀行誠信行事的任何網上理財指示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無需進一步確認。銀行不會進一步核實任何網上理財指示的真實性,並且可能將銀行收到的所有明顯有效的網上理財指示視為本人/吾等適當授權的指示,即使該等指示是欺詐作出的並且與本人/吾等在任何時間發出的與本人/吾等帳戶或事務有關的任何其他指示或指令的條款不一致。

4.3 本人/吾等須負責網上理財指示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並負責確保指示傳送正確。如在任何時間就網上理財指示或任何相關交易的內容發生爭議,銀行的相關記錄應為該等內容的決定性證據。

4.4 銀行僅在切實可行或合理的範圍內並依照其通常的商業慣例和程序,根據網上理財指示行事或執行網上理財指示。銀行在其正常營業時間以外或在一非營業日收到的任何網上理財指示可視為由銀行在下一個營業日收到。

4.5 即使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有任何相反的規定,銀行可自行酌情決定拒絕執行任何網上理財指示,無需向本人/吾等發出通知或說明理由。

5. 本人/吾等的承諾

5.1 本人/吾等應(並應確保代表)按照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和銀行不時提供的關於網上理財服務的操作政策、程序和指引使用網上理財服務。

5.2 本人/吾等承諾不會對網上理財服務的任何部分或銀行的網站或其所包括的任何軟體進行篡改、修改、反編譯、逆向工程或以其他方式變更或未經授權使用網上理財服務的任何部分或銀行的網站或其所包括的任何軟體。銀行有權終止本人/吾等使用網上理財服務,無需發出通知,並有權就本人/吾等違反本承諾對本人/吾等採取法律行動。

5.3 本人/吾等或任何代表在使用網上理財服務時若遇到任何違規行為或困難,本人/吾等應儘快通知銀行。

5.4 當本人/吾等注意到保安密碼已洩露,遺失或被盜, 或注意到網上理財服務因任何其他原因可能被盜用,本人/吾等必須立即通知銀行,該通知須在三天內以書面形式進行確認並全力協助銀行調查。除非銀行收到上述有效通知,本人/吾等可能須對網上理財服務的使用及/或交易負責。如銀行懷疑或証實保安密碼已洩露,遺失或被盜,銀行可能會將相關資料提供給警方。

6. 技術要求

6.1 本人/吾等必須自行承擔全部費用和責任,確保獲取網上理財服務所使用的設備是可靠的、相容的且符合為此目的所要求的最低規格要求。

6.2 本人/吾等負全責根據將來可能採用的任何技術要求對設備進行維護、更新及最終進行改裝。

7. 費率資訊查詢

銀行在提供網上理財服務過程中所報的任何匯率、貸款利率或利息率僅供參考,對銀行不具有約束力,經銀行確認的除外。如本人/吾等通過網上理財服務接受上述經確認的匯率、貸款利率或利息率,則該等匯率、貸款利率或利息率對本人/吾等具有法律約束力,即使銀行在相關時間通過其他通訊方式所報的匯率、貸款利率或利息率可能會有所不同。

8. 錄音、記錄和參考數位

銀行有權通過任何方式記錄銀行與本人/吾等或代表本人/吾等行事的任何人士之間進行的所有網上理財指示,並將此等記錄保存銀行認為必要的期限。

9. 系統中斷

9.1 銀行一向有權自行酌情決定,無需發出通知,在其認為必要或適當時中止及/或暫時取消:

本人/吾等獲取網上理財服務;

本人/吾等獲取及使用銀行提供的任何服務(如果銀行發現任何違規行為及/或為了開展更新或維護某項優質服務、提升安全性或資料處理方面的工作)。

在上述中止事件已有效克服及令銀行滿意之前,銀行不會恢復提供上述任何服務。

9.2 對於本人/吾等使用網上理財服務或通過網上理財服務提供資訊所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本人/吾等資料、軟體和電腦硬體或通訊設備的損壞),銀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在任何情形下,銀行均無需對可能或聲稱因網上理財服務或因任何不履行、差錯、遺漏、中斷、缺陷、運作或傳送或接收過程中的延誤、電腦病毒或系統或線路故障而產生的任何性質的費用、損害、損失、開支或責任承擔任何責任,因銀行疏忽或故意違約所導致的除外。

9.3 銀行聲明其未作出法例、慣例或習慣所明示或默示的有關網上理財服務中包含或未包含的資訊的所有條件、保證或其他條款。

10. 服務的暫停或終止

10.1 銀行可在本人/吾等帳戶、服務或其他項目關閉時暫停或終止網上理財服務。本人/吾等暫停或終止網上理財服務僅在上述暫停或終止的書面通知發給銀行且銀行有合理機會根據通知行事之後方才有效。

10.2 對於本人/吾等因任何原因自願或非自願暫停或終止網上理財服務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銀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10.3 此外,如銀行收到由或據稱由本人/吾等或代表發出的關於保密碼遺失、被盜或可能洩露的通知,或如本人/吾等違反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項下任何義務,銀行可在任何時間暫停網上理財服務。

10.4 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時間經提前30天書面通知終止網上理財服務,但是如本人/吾等違反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項下任何義務,銀行可立即終止網上理財服務無需發出通知。

10.5 網上理財服務終止後,本人/吾等將不能獲取和使用網上理財服務,但是,在銀行決定的終止日期之前開始但尚未完全執行的每一項交易或業務往來不會被撤銷(除非銀行自行酌情作出其他決定)並應繼續受限於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中的條款和條件,直至全部完成。

11. 費用

11.1 本人/吾等同意按照銀行不時向本人/吾等發出的通知,支付銀行提供網上理財服務的費用(如有)。

11.2 銀行可提前至少三十(30)天通知本人/吾等,變更其收費、收費頻率和付款日期。這些收費附加於銀行對於按照網上理財指示可能提供的特定理財服務或其他服務的費用。本人/吾等若希望收到銀行就特定理財服務或其他服務進行收費的詳情,本人/吾等應告知銀行。

11.3 本人/吾等授權銀行將其提供網上理財服務的收費於本人/吾等任何帳戶中扣除。

11.4 本人/吾等應支付通過網上理財服務與銀行進行溝通的所有費用(如有)。

12. 知識產權

12.1 本人/吾等確認並接受,網上理財服務及其所有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於其中所含有或併入的技術、文獻或任何其他程序、軟件、硬件、文件和資訊):(i)均屬銀行及其他利害關係方(或兩者)(包括向銀行提供權利(包括許可權和發出許可的權利)的第三方)的財產;並且(ii)構成商標或版權。銀行保留其對網上理財服務(包括所有服務元素)自主擁有的或通過第三方擁有的或將來可能擁有的所有專有權利和任何其他權利。銀行可自行酌情決定有償或無償地向本人/吾等提供其對服務以及與網上理財服務有關的指導性文件、資訊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如有)所作的變更、更新和修改。

12.2 未經銀行事先書面同意,本人/吾等不會自行或通過其他人士或機構複印或複製(亦不會允許他人複印或複製)全部或任何部分的網上理財服務模式、文件或元件。本人/吾等承認並同意,本人/吾等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出售、出租、許可、讓與、轉讓全部或部分由銀行或本人/吾等不時就網上理財服務所提供、開發及/或使用的任何與網上理財服務有關的規格文件、範本和格式、系統或程式及任何其他資料、軟件、硬件、設備或資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抵押或設置權益負擔。

12.3 對於本人/吾等由於或歸因於網上理財服務元件的安裝或操作原因而可能遭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害、開支或費用,銀行無需對本人/吾等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但因銀行疏忽或故意違約造成的除外。

13. 責任限制與彌償

13.1 本人/吾等承認,使用互聯網存在若干安全、文件損壞、傳送錯誤和服務可獲取性風險,本人/吾等明確表示會承擔此類風險。銀行並未就前述各項作出任何保證或陳述。本人/吾等對作為資料和指示交付機制的網上理財服務和安全程序的充足性和適當性表示滿意。

13.2 除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中明確規定外,銀行並未就網上理財服務或其系統作出任何保證,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關於滿意的質量、適商性或適於特定用途的保證。

13.3 對於任何時候因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而起或與之有關或因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所述某項交易而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作為、不作為或情況(因銀行的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而起的任何此類作為或不作為除外),銀行在任何時候均無需對本人/吾等負有任何責任(並且本人/吾等特此明確放棄和解除本人/吾等在任何時候可對銀行提起的任何及所有索賠和訴訟理由)。

13.4 在不限制前述規定的前提下,銀行:(i)並無義務接受網上理財指示,並且若未能接受,亦無需承擔任何責任;(ii)對於因任何其他銀行或當事方的過錯或疏忽而在任何交易執行或實施過程中引起的任何不履約行為、延誤、錯誤、索賠或損害賠償 ,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銀行亦無需對其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承擔任何責任;(iii)對於網上理財服務的系統、軟體或通信系統(不論是屬於銀行或他人還是由銀行或他人操作)的任何錯誤、缺陷、損壞、缺點、故障或失敗,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但因銀行疏忽或故意違約所致的除外;(iv)無需對其執行其收到的不正確的網上理財指示承擔任何責任;(v)無需對其未執行其沒有收到的指示承擔任何責任且(vi)對於可能影響本人/吾等發給銀行的指示或與銀行的其他通信的準確性、及時性或傳送的網上理財服務的或非由銀行管理的公用通信設施的故障或減容,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13.5 對於因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或因本人/吾等違反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或因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所述的任何其他事項或交易而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作為、不作為或情況(因銀行嚴重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而起的任何此類作為或不作為除外),而可能在任何時間對銀行施加的或由銀行產生的或遭受的或主張的任何及所有索賠、要求、訴訟理由、責任、損失、損害、費用和開支,本人/吾等在任何時間均應向作出銀行彌償、償付並應使銀行免受損失。

14. 與銀行的其他理財協議

14.1 即使銀行與本人/吾等就本人/吾等的帳戶或銀行提供給本人/吾等的銀行授信及/或服務達成的任何其他協定或合同("其他理財協議")中有相反的規定,本人/吾等同意,銀行可以信賴本人/吾等網上理財指示。其他理財協議中提及的本人/吾等與銀行之間須採用書面形式的指示、通知或其他通信,根據相關條款及細則可通過網上理財服務以電子通信形式進行。

14.2 除非本條款及細則另有規定,依照網上理財指示執行的每一項交易還須受限於適用的其他理財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在網上理財指示發給銀行之前,本人/吾等應確保擬進行的交易符合適用的其他理財協議的條款和條件。

14.3 本人/吾等明白會被通知銀行會不時推出補充條款至本條款及細則。

15. 其他資訊

銀行並未保證或陳述通過網上理財服務提供的資訊均準確、充分、最新或無誤。通過網上理財服務提供的一些資訊可能在螢幕或電子媒介的任何用戶手冊中標明須受限於免責條款或其他條款。如果本人/吾等信賴該資訊,本人/吾等須遵守該等免責條款或其他條款。

16. 其他規定

16.1 銀行可在任何時間根據適用守則和指引的要求經事前書面通知本人/吾等,對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的任何規定進行修訂或補償。

16.2 除銀行另行書面同意的外,銀行的任何作為、不作為或拖延均不構成銀行放棄其在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項下的權利或救濟

17. 第三者權利

除本條款及細則另有明文訂明外,本條款及細則訂約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概不可按照《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的規定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款或享有其利益。倘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明確賦予任何第三方權力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執行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款,則協議訂約方保留權利可在毋須該第三方同意的情況下修改該條款或本條款及細則任何其他條款。

18. 法律與司法管轄

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受香港法例管轄並按其解釋。雙方同意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

19. 適用文本

若中英文文本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以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的英文文本為准。

(2016年1月)

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條款及細則


本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條款及細則是本人/吾等同意遵守的「一般條款」內提及的一系列特別條款及細則。本人/吾等可能不時使用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銀行」)提供的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的服務(「服務」),並同意此服務將受限於本條款及細則、「一般條款」、「網上理財服務條款」以及本人/吾等就此與銀行同意的其他條款及細則。本人/吾等可以於銀行網址www.cncbinternational.com 查閱本條款及細則、「一般條款」及「網上理財服務條款」。

1. 定義與釋義

1.1 在本服務條款及細則中,下列詞語和表述應具有下述含義:

(a) 「戶口」指閣下在銀行開立的戶口;

(b) 「通知書」指銀行就任何本行提供的戶口、服務或產品而不時以紙張形式發出或提供的任何通知書、報告、確認書、收據、記錄、認收書、通知、訊息或通訊,但不包括結單;

(c) 「電子通知書」指本行就此服務不時以電子形式發出或提供的通知書;

(d) 「電子通訊」指電子結單或電子通知書〔或兩者〕;

(e) 「電子結單」指本行就此服務不時以電子形式發出或提供的結單;

(f)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g) 「網上理財服務」指銀行不時提供的任何電子或互聯網理財服務,此等服務能使本人/吾等在銀行不時指定的網站或通過互聯網或通過銀行不時規定的其他方式向銀行發出指示及/或獲取銀行發出的資訊;

(h) 「服務」指銀行可按本條款及細則提供的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

(i) 「結單」指銀行就任何提供的戶口、服務或產品而不時以紙張形式發出或提供的任何結單,但不包括通知書;及

(j) 「電訊設備」 包括手提電話、手提電腦、桌面個人電腦、掌上型電腦、個人數碼助理及任何其他電子媒體或設備。

2. 服務範圍

2.1 本人/吾等確保具備銀行有效的網上理財服務。本人/吾等使用銀行不時接納的電訊設備、電訊服務供應商及可接收及閱讀電子通訊的電腦軟件。

2.2 銀行會不時向本人/吾等提供電子通訊至本人/吾等的網上理財服務。

2.3 如電子通知書已提供至本人/吾等的個人網上理財服務,銀行無責任但可通知本人/吾等已提供最新的電子通知書。銀行可以發送訊息至本人/吾等在銀行記錄中的手提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兩者)通知本人/吾等。本人/吾等確保在銀行記錄中的電郵地址及手提電話號碼時刻保持有效、最新及可接收到銀行發送的電子通訊及任何其他通訊。

2.4 成功申請使用本服務後,銀行可酌情但並無責任按本人/吾等要求以紙張形式提供相應結單或通知書。銀行有權就提供相應結單或通知書向本人/吾等收取費用。

2.5 本人/吾等同意有責任定期審查本人/吾等的網上理財服務有否收到電子通訊。本人/吾等就每個電子通訊內的記項或交易出現因任何人士冒簽或其他偽造、欺詐、未經授權或疏忽所引致的任何錯誤、遺漏、差歧、未經授權的支賬或不當情況,本人/吾等同意從速通知銀行。如電子通訊中顯示任何指稱的錯誤、遺漏、差歧、未經授權支賬或不當情況,本人/吾等應(如電子結單是信用卡電子結單)在發出電子結單後60日內或(就所有其他電子結單)在本行發出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後90日內通知銀行。本人/吾等明白如銀行未有在指定期間內收到本人/吾等任何該等通知,則該電子通訊即被視為正確﹑最終及具有約束力。

2.6 本人/吾等明白發送至本人/吾等的網上理財賬戶的電子通訊只會在銀行不時釐定的有限期內提供。銀行會定期清除過去於網上理財賬戶內的電子通訊,即使本人/吾等未有查看、獲取或儲存該等電子通訊。本人/吾等確認會儲存該電子通訊於本人/吾等的電腦儲存裝置中或打印一份電子通訊的印刷本以作日後參考之用。

2.7 本人/吾等明白存放於本人/吾等的網上理財服務的電子通訊,將在存放於本人/吾等的網上理財服務時被視為已送達本人/吾等。

2.8 本人/吾等確認因本服務或與之有關而向銀行提供的所有資料於所有相關時間均屬完整、準確及最新。本人/吾等同意就資料的任何更改從速通知銀行。

2.9 如戶口由兩名或以上人士以聯名方式維持,即使本人/吾等就戶口向銀行指定不同的簽署安排,本人/吾等任何人士均可單獨操作本服務。

2.10 銀行可在通知或不通知本人/吾等的情況下不時修改、增加或減少此服務提供的服務範圍。尤其銀行可不時決定增加或減少包括在此服務內所提供為電子通知書或電子結單的通知書或結單之種類,及電子通訊的提供方法。

3. 保安

3.1 本人/吾等明白並接納本服務可能涉及的所有風險。該等風險包括電子通訊可能被攔截、監控、修改、干預或未經本人/吾等授權向他人披露。

3.2 本人/吾等須負責電訊設備及/或電腦軟件的保安。本人/吾等必須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任何其他人士獲取任何機密資料,包括向本人/吾等的電訊設備及/或電腦軟件下載的電子通訊。

3.3 本人/吾等不會跟隨載於電子通訊的網站地址或超連結,在屏幕上提供本人/吾等的戶口資料或個人資料。銀行認可的所有網站地址及超連結只供本人/吾等參考,銀行不會要求本人/吾等透過該等方式提供資料。

3.4 本人/吾等會檢查電子通訊通知訊息發送人的電郵地址或網站地址,以確保通知訊息屬真確及由銀行發送。

3.5 如本人/吾等未能收取、獲取、閱讀或因條款2.3所提及的原因而未能收取任何通知訊息,或在收取、獲取或閱讀銀行發出的任何電子通訊通知訊息時出現任何延誤或任何其他問題,本人/吾等必須從速以銀行不時接納的方式通知銀行。

4. 責任限制與彌償

4.1 銀行不會因下列(或任何一種)情況而令本人/吾等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而負責,包括〔a〕因任何原因未有或延遲提供電子通訊(包括因任何電腦或電子系統或設備的故障或錯誤);〔b〕電子通訊中任何錯誤或遺漏;〔c〕任何機密資料被披露;〔d〕因或有關本人/吾等使用服務而引致本人/吾等的資料、軟件、電訊設備或其他設備有任何損失或損害;及〔e〕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暫停或終止服務。

4.2 本行向本人/吾等提供的任何服務出現任何干擾、延誤或失誤(不論屬全面或局部),如屬於銀行或銀行的代理或代名人的合理控制以外的原因或情況造成,則銀行無須對本人/吾等因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任何損失、成本或損害負責〔因銀行的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而起的任何此類作為或不作為除外〕。

4.3 本人/吾等承認,使用本服務存在若干安全、文件損壞、傳送錯誤和可獲取的風險,本人/吾等明確表示會承擔此類風險。

4.4 對於因本服務條款及細則或因本人/吾等違反本服務條款及細則或因本服務條款及細則所述的任何其他事項或交易而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作為、不作為或情況〔因銀行嚴重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而起的任何此類作為或不作為除外〕,而可能在任何時間對銀行施加的或由銀行產生的或遭受的或主張的任何及所有索賠、要求、訴訟理由、責任、損失、損害、費用和開支,本人/吾等在任何時間均應向銀行作出彌償、償付並應使銀行免受損失。

4.5 銀行並未保證或陳述通過網上理財服務提供的電子資訊均準確、充分、最新或無誤。通過網上理財服務提供的電子通訊可能在螢幕或電子媒介的任何用戶手冊中標明須受限於免責條款或其他條款。如果本人/吾等信賴該資訊,本人/吾等須遵守該等免責條款或其他條款。

5. 服務暫停或終止

5.1 銀行保留權利,在不論有否作出通知的情況下,當銀行認為有需要或適當的情況下,隨時及不時作出臨時或永久性的修改、暫停或終止此服務〔或部份服務〕。尤其銀行會在本人/吾等終止使用網上理財服務時同時終止此服務。

5.2 本人/吾等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僅在上述暫停或終止通知發給銀行且銀行有合理機會根據通知行事之後方才有效。

5.3 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時間經提前30天書面通知終止本服務,但是如本人/吾等違反本服務條款及細則下任何義務,銀行可立即終止本服務無需發出通知。

5.4 本服務的暫停或終止不影響閣下與銀行之間於暫停或終止日期前各自的責任及權利。

6. 費用

6.1 本人/吾等同意按照銀行不時向本人/吾等發出的通知,支付銀行提供網上理財服務的費用(如有)。

6.2 銀行可提前至少三十(30)天通知本人/吾等,變更其收費、收費頻率和付款日期。

6.3 本人/吾等應支付通過網上理財服務與銀行進行溝通的所有費用(如有)。

7. 其他規定

7.1 銀行可在任何時間根據適用守則和指引的要求經事前書面通知本人/吾等,對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的任何規定進行修訂或補償。如銀行在更本條款及細則的生效日期前仍未收到本人/吾等的通知在該更改的生效日期前終止服務,本人/吾等即受有關更改約束。

7.2 除銀行另行書面同意的外,銀行的任何作為、不作為或拖延均不構成銀行放棄其在本服務條款細則下的權利或救濟。

8. 第三者權利

8.1 除本條款及細則另有明文訂明外,本條款及細則訂約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概不可按照《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的規定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款或享有其利益。倘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明確賦予任何第三方權力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執行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款,則協議訂約方保留權利可在毋須該第三方同意的情況下修改該條款或本條款及細則任何其他條款。

9. 法律與司法管轄

9.1 本服務條款及細則受香港法例管轄並按其解釋。雙方同意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

10. 適用文本

10.1 若中英文文本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以本服務條款及細則的英文文本為準。

(2017年6月) 


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風險說明及重要提示


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的風險

1. 客戶須配備適當的電腦設備和軟件、接達互聯網,及提供和指定一個電郵地址,方可使用本行的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

2. 互聯網及電郵服務可能涉及若干資訊科技風險及出現中斷。客戶須明白並接納本服務可能涉及的所有風險。該等風險包括電子通訊可能被攔截、監控、修改、干預或未經客戶等授權向他人披露。

3. 客戶或招致額外費用方可使用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

4. 電郵將會是客戶獲通知電子結單或電子通知書上載至本行網上銀行的唯一途徑,故客戶應定期查看其指定電郵地址以收取有關通知。

5. 同意以透過本行網上銀行獲提供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的客戶如欲撤銷同意,須按照本行的安排進行並給予合理的事先通知。

6. 客戶如要取得不可再透過本行網上銀行取覽及下載的任何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件的列印本,或須繳付合理費用。 

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的重要提示

1. 當電子結單或通知書已上載至本行網上銀行時,本行將發出電郵至客戶所指定之電郵地址通知客戶。請確保閣下在本行紀錄的電郵地址正確,以便收取有關通知。

2. 客戶收到本行的通知後,應從速查閱登載於本行網上銀行的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內容,以確保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發現任何錯漏,如有任何錯漏,應盡快通知本行。

(2017年6月)

「inMotion動感銀行 」條款及細則





使用「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 」流動應用程式之條款


通過載入及使用本流動應用程式(「應用程式」),閣下同意接受本條款約束。如閣下並不同意本條款,閣下不應繼續使用本應用程式而應移除本應用程式。 

本條款適用於使用本應用程式的任何有關功能而獲得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銀行」)在本應用程式下提供的任何服務(「服務」)之任何人仕(於此稱為「閣下」)。 

銀行並不對閣下使用本應用程式之任何裝置(「裝置」)之表現或操作出任何種類的描述或保證。閣下須為閣下選擇的裝置及任何與裝置之操作、表現及費用(包括閣下之網絡供應商收取之任何費用)有關的所有問題負責。 

閣下不可在任何已被修改但不合符裝置或作業系統提供者支持或保修規格的裝置或作業系統內使用本應用程式。這包括使用「越獄」或「破解」的裝置使用本應用程式。 

閣下須對有關資訊及/或器材提供足夠保護及備份。閣下亦須執行合理及適當之防預措施提防及掃描裝置內之電腦病毒或其他破壞軟件。 

閣下承諾如果閣下知道或懷疑有任何未被授權人仕可使用閣下之裝置使用本應用程式,閣下將在合理可行之時間內儘快通知銀行。 

本應用程式是按「現況」提供而没有任何保證。銀行並無責任修改本應用程式之任何障礙、缺陷或錯誤、或支持、維持、改進、修改、提升、現代化或增強本應用程式。 

除非另有明文述及,在本應用程式內或下提供的資訊並不構成銀行意圖提供的專業意見,而亦不應如此看待。謹建議閣下如有需要,另覓適當的專業意見。 

閣下確認並同意通過互聯網傳送的訊息並不能被保證為完全安全。閣下須承擔由本應用程式送出或送至本應用程式的任何訊息之任何延誤、損失、分歧、删改或損毁之風險。 

銀行在任何時間均不會對由本應用程式產生或與其有關的任何行為、遺忘事項或其他情況對閣下有任何責任,包括任何因或有關使用本應用程式的延誤、騷擾、阻礙或暫停而產生的責任,惟因銀行嚴重疏忽或蓄意失當而產生的責任例外。 

閣下確認並同意銀行可收集、傳送、貯存及使用銀行定期獲得的技術、位置、登入或其他個人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閣下之裝置、系統及使用軟件、周邊器材及關於閣下位置的資料),用作方便提供軟件更新、產品支持及其他有關本應用程式提供予閣下之服務。 

銀行可於任何時間按照有關香港的適用守則及指引之規定在給予通知予閣下將本條款之任何條文删除、取替、增加或修改。 

本條款受香港法律所規管及解釋。閣下同意接受香港法院專有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如本條款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衝突,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017年10月)


對「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 」應用程式使用者的提示


謹建議閣下在繼續使用本應用程式(「應用程式」)前閱讀及理解以下關於本應用程式的提示。如閣下並不同意提示之內容,閣下不應繼續使用本應用程式而應移除本應用程式。

1. 披露閣下之資料予銀行之服務提供者
任何由閣下透過本應用程式提供用作申請銀行服務之資料(包括閣下個人的圖像、視頻、數據、文字及身份証明文件),可能會被傳送予銀行之服務提供者(包括環聯資訊有限公司、Tencent Cloud International Pte. Ltd.、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及其關聯之服務提供者),並根據銀行對提供有關服務的「認識你的客戶」的要求及程序用於核證用途。

2. 提供銀行之服務提供者(環聯資訊有限公司)使用及處理閣下之資料的同意
閣下同意及授權環聯資訊有限公司使用、處理由閣下或銀行提供的所有資料(包括任何圖像、影像或文件)及互相核對,作為閣下於銀行對提供有關服務的「認識你的客戶」的要求及程序,以驗證閣下身份、文件或任何資料及之後用作處理、使用及轉移驗證結果及因此而產生的資料予銀行。

閣下進一步認可並同意環聯資訊有限公司通過以上方式獲取和使用閣下提供的全部信息,及閣下不會基於該獲取和使用而向環聯資訊有限公司提出任何投訴、索賠、訴訟、要求,或將其作為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理由。

3. 提供銀行之服務提供者(Tencent Cloud International Pte. Ltd.、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及其關聯之服務提供者)使用及處理閣下之資料的同意
閣下同意及授權Tencent Cloud International Pte. Ltd.、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及其關聯之服務提供者使用、處理由閣下或銀行提供的所有資料(包括任何圖像、影像或文件)及互相核對, 作為閣下於銀行對提供有關服務的「認識你的客戶」的要求及程序,以驗證閣下身份、檔或任何資料及之後用作處理、使用及轉移驗證結果及因此而產生的資料予銀行。

閣下進一步認可並同意Tencent Cloud International Pte. Ltd.、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及其關聯之服務提供者通過以上方式獲取和使用閣下提供的全部資訊,及閣下不會基於該獲取和使用而向Tencent Cloud International Pte. Ltd或騰訊雲計算(北京)有限責任公司或其關聯之服務提供者提出任何投訴、索賠、訴訟、要求,或將其作為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理由。

4. 提供銀行服務(開戶)的同意
A. 閣下明白所有的資料(「內容」),不論公開發佈或私自傳送,均由原始提供和發佈者負全權責任。閣下同意並接受不會使用本應用程式進行編寫、製作、上傳、張貼、電郵、傳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非法、有害、恐嚇、騷擾、虐待、侵權、誹謗、粗俗、淫穢、色情、侵犯他人隱私、顛覆、仇恨,或是帶有種族歧視、其他不良或侵害公共利益、公眾秩序或違背國家所有相關的司法規定的內容。

B. 閣下同意假如銀行認為閣下通過本應用程式上傳的任何資料不符合上述使用條款中所規定的內容準則,銀行有權刪除任何資料。

C. 閣下同意銀行可以在無需通知閣下的情況下刪除全部或部份閣下通過本應用程式所上傳的內容。

(2023年12月)


「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條款


本「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條款(「本條款」)列出客戶(按以下定義)及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銀行」,該詞包括其所有在任何地方之分行及辦事處及其繼承者及轉讓者)就「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按以下定義)之各別權利及義務。
1. 定義及解釋
1.1 在本條款內:
客戶」指任何人仕(a)其已向銀行申請使用「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 」;及/或(b)其已被銀行同意其使用「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之申請;
全面「認識你的客戶」程序」 指由銀行按其酌情權不時制定之程序,按該程序客戶須親身駕臨銀行(或其分行或其他銀行同意的地方)完成銀行對一般客戶要求的「認識你的客戶」之程序;
「inMotion動感銀行」存款賬戶」指,就某一客戶而言,在銀行同意客戶使用「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之申請時銀行會為客戶開立的存款賬戶;
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指,就某一客戶而言,由銀行透過電子渠道或途徑以「inMotion動感銀行」之名義提供之服務,根據該服務及銀行可酌情決定之要求及條件,(a)客戶可向銀行申請開立賬戶及/或操作任何客戶已在銀行開立之賬戶;(b)客戶可向銀行申請服務及/或銀行可向客戶提供服務;(c)客戶可向銀行提出查詢及/或與銀行聯絡;(d)銀行可向客戶提供資訊;(e)客戶可向銀行發出指示及/或 與/由銀行訂立協議;及(f)客戶可加入或進行其他銀行同意或允許之交易;及
新客戶」指在銀行同意客戶使用「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之申請時,在銀行並沒有至少一個銀行賬戶或信用卡賬戶之客戶。1.2 除另有相反描述外,在本條款內:
(a) 任何字詞述及單數的包括雙數,相反亦然,而述及任何性別的包括其他性別;及
(b) 「包括」 指包括但不限於。

2. 申請使用「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的新客戶適用
2.1如果客戶向銀行申請使用「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客戶須經電子途徑或其他銀行同意的方式遵守由銀行決定之程序及提供由銀行決定之文件及資料。在不限制前述事項下,客戶可能會被要求提供其身份證明文件及圖像,以用作銀行「認識你的客戶」之用途。
2.2除非銀行同意或另有要求,如果客戶向銀行申請使用「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客戶須向銀行申請開立「inMotion動感銀行」存款賬戶。銀行在同意客戶之申請時會為客戶開立「inMotion動感銀行」存款賬戶。

3. 「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的使用及範圍
3.1 銀行可不時酌情決定「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下銀行可提供之賬戶、服務、用途及交易的範圍及種類、及有關「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之適用限制、條件、交易限額、適用最後交易時間、適用收費及其他事項。
3.2 客戶須在使用「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時遵守由銀行不時提供或決定與「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有關的操作政策、程序、指引或要求。
3.3 在不限制第3.1及第3.2條下,客戶確認並同意以下銀行可能對「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制定之可能限制(除非銀行另行同意): 
於銀行的「認識你的客戶」程序中使用香港身份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新客戶:
(a) 在客戶完成全面「認識你的客戶」程序前,銀行可能不會提供予該客戶某些賬戶、服務、用途及交易;
(b) 透過銀行櫃位或提款機之現金提款或其他形式之付款,及支票存入可能不會被批准;
(c) 銀行只提供電子月結單及電子通知書 (如有及適用);如銀行同意,客戶可透過銀行之網上銀行(只適用於完成全面「認識你的客戶」 程序的客戶) 、 客戶服務熱線或其他銀行不時指定之渠道,選擇接收月結單及通知書之印刷版本(如有及適用) ;
(d) 從開戶之日起直到銀行成功完成內部審查之前,某些交易會受到較低的每日交易限額所限制。正常情況下,內部審查需要約兩至四個工作天。 在成功完成內部審查後,客戶可透過銀行之網上銀行或其他銀行不時指定之渠道提高每日交易限額。
3.4 銀行可酌情在任何時間增加、修改、限制、暫停或終止「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
3.5 有關由「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產生或與「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有關之任何賬戶、服務及交易,銀行可透過電子途徑或方式向客戶發送電子月結單及電子通知書(如有及適用)。

4. 其他適用條款
4.1 銀行之(a)一般條款;(b)存款賬戶條款(適用於存款賬戶所申請或開立);(c)網上理財服務條款;及(d)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條款及細則內之條款適用於「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如該等條款與本條款有任何衝突,就該衝突而言,以本條款為準。
4.2 為免生疑問,就「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 而言,銀行可(但不是必須)依賴任何由客戶設定或被使用於「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 之保密碼(按網上理財服務條款之定義),猶如客戶之姓名及簽署。
4.3 在不限制第4.1條下,每項在「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下由銀行提供之賬戶或服務亦由有關之適用賬戶或服務條款管制。如本條款與其他適用賬戶或服務條款有任何衝突,就該衝突而言,以本條款為準。

5. 責任限制與彌償
5.1 銀行在任何時間均不會對由「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產生或與其有關的任何行為、遺忘事項或其他情況對閣下有任何責任,惟因銀行嚴重疏忽或蓄意失當而產生的責任例外。
5.2 客戶須彌償銀行因本條款或與本條款有關而在任何時間銀行可能招致或承受之訴求、要求、責任、損失、損毀、費用及支出及致使銀行對此無損失,除非是由銀行之嚴重疏忽或蓄意失當所產生。

6. 修改
銀行可於任何時間按照有關香港的適用守則及指引之規定在給予事前通知(以電子或印刷形式)予閣下後將本條款之任何條文删除、取替、增加或修改。

7. 條款免除
如本條款之任何內容在任何司法地區是或變成非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此並不影響:
(a) 其他條款之內容在該司法地區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或
(b) 該內容或其他條款內容在其他司法地區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

8. 第三者權利
除銀行或客戶以外的第三方概不可按照「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執行或享有本條款之任何利益。

9. 管治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條款受香港法律所規管及解釋。雙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非專有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10. 中文翻譯
本條款之中文版本謹供參考。如本條款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衝突,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023年4月)

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





存款賬戶條款


本存款賬戶條款為本人∕吾等同意受約束之一般條款中所指的特別條款。本人∕吾等可不時申請開立一個或以上的存款賬戶,並同意每個存款賬戶均受本存款賬戶條款、一般條款及本人∕吾等就有關事項所協定之其他條款所限制。

第一部分:一般條文

1. 銀行只會接受其接納之貨幣存放在本人∕吾等開立之存款賬戶。本人∕吾等每擬開立一存款賬戶時,必須就所選擇之賬戶種類及貨幣提交開立賬戶的申請,銀行保留權力接受或拒絕任何申請開立賬戶之要求。

2. 本人∕吾等必須符合銀行就各類型存款賬戶不時訂立之最低首次存款金額及/或最低存款金額之要求,並受制於銀行不時訂立之有關收費。

3. 本人∕吾等同意以銀行不時宣佈及/或刊登於報章之適用於不同類型存款賬戶之利率計算利息。

4. 港幣利息以每年365日或閏年366日計算,人民幣及美元利息將以每年360日計算,其他貨幣之計算方式將由銀行參考市場慣例而決定。

5. 存摺和支票都是銀行之財物。本人∕吾等不可將存摺或支票轉移或轉讓予他人,亦不可將其設為抵押物。存摺和支票必須存放並鎖於安全之地方。倘若遺失存摺、操作任何存款賬戶之蓋印或蓋章、已簽署的支票或空白支票,本人∕吾等將即時通知銀行。銀行在需要時可進行調查,並按情況要求本人∕吾等簽訂彌償書後才會補發全新之存摺,而銀行可按其酌情權徵收發出全新存摺之費用。

6. 進行大額現金交易必須作出預先安排,並受制於銀行酌情決定的收費。提取外幣現鈔須受制於銀行是否儲備足夠現金及該種貨幣。

7. 銀行有權以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或以銀行之酌情權結合兩項或以上之下列方法從戶口提取任何款項支付予本人∕吾等:

(a) 以存款貨幣之現金;
(b) 銀行向本人∕吾等發出具以應付款項貨幣的國家的銀行為受票人的支票,而本人∕吾等必須向銀行繳付規定之服務費;
(c) 在按照銀行現行之買入價將有關金額兌換成港幣後所得的現金或銀行本票,而本人∕吾等必須向銀行繳付規定之服務費。

第二部分:儲蓄戶口條款(適用於存摺儲蓄戶口、結單儲蓄戶口或「活定期」港元儲蓄戶口)

1. 存摺儲蓄戶口所賺取之利息將每半年存入本人∕吾等之戶口一次,而結單儲蓄戶口及「活定期」港元儲蓄戶口所賺取之利息將於每月最後一天存入戶口一次。儘管前述條款,所賺取之利息可以銀行不時決定之其他方式計算存入。就每個儲蓄戶口而言,利息將會計算至每個儲蓄戶口結束當日緊接的前一天。

2. 銀行將就存摺儲蓄戶口向本人∕吾等提供存摺一本。在銀行要求時,本人∕吾等必須向銀行出示存摺以進行提款、打印利息或其他項目。每項交易及結餘之貨幣均列示於存摺或月結單 (視乎情況而定)內每行最尾的“CCY”一欄中。本人∕吾等將促使本人∕吾等之授權簽署人於每次交易後在離開櫃位前檢查存摺(若適用的話),以確定存摺已輸入恰當的項目。

3. 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之授權簽署人可於銀行開放營業期間於銀行櫃位要求提取款項。本人∕吾等不可以支票形式提款。

4. 由銀行向出示存摺(若適用)連同宣稱由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之授權簽署人簽署及∕或授權蓋章蓋印之提款表格之人士支付之款項具有相同於向本人∕吾等付款的效力,並免除銀行對本人∕吾等或任何其他方之所有責任。銀行保留權利規定本人∕吾等親身提款及出示銀行認為滿意之證明。

5. 存摺只供本人∕吾等參考,未必顯示戶口結餘之正確金額,因為存款或收費項目可能沒有記錄在存摺內。

第三部分:支票戶口條款

1. 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之授權簽署人可簽署支票或於銀行之營業時間內親身於銀行櫃位或通過銀行指定之電子媒介提取款項。

2. 由本人∕吾等所開出並已獲支付的支票,在以電子形式予以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保留,保留期為結算公司有關操作之規則所列明的期間,而在該期間之後,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可銷毀該等支票。銀行獲授權按照本段條款與代收銀行及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訂立合約。

3. 若有關的支票戶口並無足夠之金額或支票中有錯誤或銀行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理由,銀行有權不會兌現本人∕吾等所簽發之支票。銀行將會對每張未能兌現的支票徵收手續費。儘管以上所述,即使有關的支票戶口並無足夠金額,銀行可按其酌情決定權兌現任何支票。在此情況下,本人/吾等必須在銀行要求時即時償還予銀行透支的金額、有關之手續費及利息。透支利息將根據銀行不時規定之利率每日累算及累計利息,並於每月最後一天於戶口中扣除。

4. 支票戶口結餘所賺取之單利息將根據銀行不時規定之利率每日計算,並於每月最後一天存入戶口。

5. 本人∕吾等明白“不記名”支票是支付予支票之持有人,而“抬頭”支票則必須支付予支票上的收款人。因此,使用“抬頭”支票代替“不記名”支票可減少發生詐騙行為之風險,特別是以郵寄或其他方法發出的支票。由於劃線支票只可將款項存入戶口,因此,使用劃線支票可增加對本人∕吾等的保障。

6. 本人∕吾等在簽發支票時將小心謹慎以避免被人塗改或作出詐騙或偽冒行為。本人∕吾等應在簽發支票時填寫大寫數字及小寫數字,大寫數字之金額應緊貼左方位,使難以加插文字或數字,在大寫數字之後應加「正」字結尾。

7. 本人∕吾等可在支票兌現前向銀行發出書面通知或以銀行可接受的任何其他方法通知銀行停止支付支票。銀行可按每張已停止支付之支票徵收其決定之手續費。

8. 支票上任何更改均必須由簽票人簽署確認。銀行有權退回任何不正確填寫、更改但沒有上述確認之支票、期票或過期超過六個月之支票。銀行可就每張該等支票徵收其決定之手續費。

9. 本人∕吾等承諾不會預先簽署任何空白的支票。

10. 本人∕吾等若未有採取以合理的謹慎措施開出支票,或以可能助長塗改、欺詐或偽造的方法或方式開出支票,則本人/吾等須就所有損失負責。

第四部分:定期戶口條款(適用於定期存款、通知存款、「零存2」或「隨意轉」高息月供定期戶口)

1. 本人∕吾等可不時以本人∕吾等在設立定期戶口時以與銀行協定之利率、期限及貨幣開設定期戶口。銀行毋須給予事先通知而更改適用於該等定期戶口中每項存款之利率。在申請「零存2」戶口或「隨意轉」高息月供定期戶口時,本人∕吾等必須列明要求之每月分期付款金額、貨幣、年期及到期日,以及首次分期付款之日期,並向銀行提交其要求之資料。「零存2」戶口或「隨意轉」高息月供定期戶口將按照銀行同意並通知本人∕吾等之條件於首期分期付款支付時由銀行開立。

2. 存款之利息將以單利息每日累算,並於存款到期日支付。若存款於到期日前提取,可不獲發任何累計利息。

3. 除非事先得到銀行之同意並遵守銀行的附加條款,否則定期存款只可於存款到期當日或之後提取。通知存款只可在本人∕吾等向銀行發出不少於一天的事先通知後方可提取。「零存2」戶口或「隨意轉」高息月供定期戶口中之款項只可於戶口到期當日或之後提取。若存款到期日並非銀行營業日,則只可於緊接之銀行營業日提取。

4. 若本人∕吾等於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的存款到期日(不論當日是否銀行營業日)未提取款項或向銀行發出提取款項的指示,銀行可將該等存款以當時銀行所釐定之利率作出續存,期限按照已到期之存款類近之期限決定。儘管如此,銀行並沒有責任為本人∕吾等作出上述續期安排,若銀行沒有將本人∕吾等已到期之存款作出續期,本人∕吾等無權向銀行要求支付已過期之利息。

5. 若本人∕吾等選擇並經銀行同意,定期戶口可開立於香港或其他海外地方。海外存款由銀行以代理人身份替本人∕吾等存放於任何海外分行、附屬或聯繫之銀行,並受有關分行、附屬或聯繫銀行之條款及其所在地的法律所約束。

6. 在銀行同意下,本人/吾等亦可將本人∕吾等於定期戶口項下之存款之任何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及在有關存款到期前,將按設立有關存款前銀行與本人∕吾等協定之兌換率兌換為原有之貨幣。

7. 本人∕吾等須以自動轉賬於「零存2」戶口或「隨意轉」高息月供定期戶口首期分期付款日當日或之前,及在該戶口之有效期間連續每月之同一天支付每月分期付款。本人∕吾等將簽署格式為銀行滿意的自動轉賬授權書。若任何每月分期付款之付款日並非銀行之營業日,有關付款須於緊接之銀行營業日支付。若任何每月分期付款之付款日為29、30或31日而當月並無該日,「零存2」戶口有關付款須於當月銀行最後一個營業日支付,「隨意轉」高息月供定期戶口之有關付款須於下一個曆月第一個銀行營業日支付。

8. 若本人∕吾等未能於「零存2」戶口或「隨意轉」高息月供定期戶口到期日或之前支付任何每月分期付款,除非得到銀行之同意,否則本人∕吾等無權取得任何利息;但若本人∕吾等已準時支付任何三個月之分期付款,本人∕吾等在提取有關款項時有權取得按有關貨幣儲蓄戶口當時利率計算所得利息(只適用於「零存2」戶口)。

9. 若「零存2」戶口自動轉賬的賬戶於另一家銀行開立,有關款項將在有關到期日前之一個營業日扣除。若自動轉賬的帳戶貨幣與「零存2」戶口或「隨意轉」高息月供定期戶口的貨幣不同,銀行有權使用其訂定之匯率計算應扣除的金額。

10. 「零存2」戶口或「隨意轉」高息月供定期戶口之季度結單將於支付首期分期付款當日起每季度發給本人∕吾等,除非自上次季度結單之日期起並無進行任何交易,則毋須發出季度結單。

第五部分:人民幣儲蓄戶口,人民幣支票戶口及人民幣定期戶口(每一個均稱為「人民幣戶口」)附加條款

1. 本附加條款適用於人民幣戶口及∕或人民幣服務及∕或人民幣支票。

2. 本人∕吾等明白及同意隨後經人民幣戶口所進行的任何交易均需要遵守不時適用之任何法律、規定、法令,或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構、清算行或交易機構或專業機構發佈之任何(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限制或類似規定(包括香港及中國內地地區)(統稱為「適用規定」)。如交易違反任何適用規定,銀行獲授全權拒絕執行本人∕吾等存款∕兌換∕匯款或其他交易指示(或部份交易指示),惟銀行並不會因沒有拒絕執行有關指示而負上任何責任。

3. (只適用於個人客戶)任何人民幣戶口均不容許透支且銀行不會就任何人民幣戶口提供透支服務。

4. 每一支票或每日可提取的支票金額受制於銀行不時規定之每張支票限額及每日支票限額(如有)。倘若超過有關限額,銀行可按其絕對酌情權並在毋須事先通知本人∕吾等的情況下:-

(a) 根據銀行決定之次序於同一日償付已提示要求就支票戶口付款之某些支票數額,以使當天支付之總額保持於最高限額 (或結存餘額) 之內;及∕或
(b) 退回一張或多於一張已提示要求付款之支票。

5. 於不影響第上述第4條之前提下,倘若於任何營業日的任何時間,人民幣支票戶口的結餘不足以支付任何向銀行要求兌現之支票,銀行可按其絕對酌情權(但並無此責任)從本人∕吾等的任何存款賬戶中調撥款項存入人民幣支票戶口內,以作支付任何支票之用。如銀行決定從本人∕吾等的任何存款賬戶中調撥款項,本人∕吾等在此授權銀行可從本人∕吾等的任何存款賬戶中調撥款項以補不足之數。如有關支票因任何理由退回,銀行概毋須負責從支票戶口回撥款項至本人∕吾等的有關調撥存款賬戶中。銀行有權就其提供上述轉撥服務收取費用並從本人∕吾等的任何戶口扣除有關費用而毋須向本人∕吾等作事先通知。銀行毋須向本人∕吾等或任何第三者承擔任何因行使上述調撥款項的權力而引致或產生與此有關的後果,包括本人∕吾等因有關調撥款項而引致被扣賬戶口出現存款不足以應付及∕或履行任何適用指示、責任及負債而蒙受的損失或損害。

6. 人民幣支票須按適用規定在中國內地地區或香港使用,其使用亦須遵守當地的法律及規例、及受制於向其交出或兌付支票的人士或銀行的條件、規定及程序及銀行不時設定之規定及限制。

7. 人民幣支票戶口內之結餘於每個營業日銀行不時指定之截止時間時不得超過銀行及∕或適用規定指定之最高限額(如有)。倘若超過該最高限額,銀行獲授權以其認為合適之任何方式處理或轉撥超額部分至銀行認為適當的任何本人∕吾等於銀行持有的戶口 (無論人民幣或其他貨幣) 而毋須事先通知本人∕吾等。倘若當中需涉及任何貨幣的兌換,銀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適用匯率。

8. 由於人民幣資金清算市場關閉時間早於銀行之營業時間,銀行可規定兌換交易的截止時間,並可於指定時間後,不提供任何貨幣 (人民幣以外之其他貨幣) 與人民幣之間的兌換交易。

9. 任何交易涉及的適用匯率及利率均由銀行自行決定,並且可能與官方或其他機構所釐定的牌價有所不同。其所涉及的款項,銀行可以人民幣或港幣付款給本人∕吾等,亦可指定本人∕吾等以人民幣或港幣付款給銀行。

10. 銀行有權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符合適用規定。銀行有權向清算行及任何監管機構匯報與本人 / 吾等的人民幣戶口有關之任何交易及提供一切資料。

11. 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有責任確保人民幣戶口的操作及支票簽發於任何時間均符合適用規定和銀行不時作出的規定及要求。倘若銀行於任何時間懷疑或有理由相信本人∕吾等濫用人民幣戶口的操作安排以至違反適用規定,銀行有絕對權力採取任何銀行認為合適之所需行動 (包括中止本人∕吾等的人民幣戶口) 而毋須事先通知本人∕吾等。

12. 本人∕吾等明白及同意銀行有絕對權力在毋須提供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停止向本人∕吾等提供任何人民幣服務或中止本人∕吾等的人民幣戶口。銀行有權將本人∕吾等的人民幣戶口所存的餘額 (如有) 轉到本人∕吾等的港元存款賬戶或以其認為合適之任何其他方式處理餘額。

13. 本人∕吾等明白銀行可能會不時對人民幣戶口及交易設置條件或限制,而本人∕吾等同意遵守所有該等條件或限制。

14. 本人∕吾等明白本附加條款是由銀行於任何時間及不時根據銀行與清算行訂立之協議及適用規定而予以釐定及修訂。本附加條款以及相關修訂或增補內容經銀行發出通知後生效,並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有關通知可通過展示、廣告或銀行認為適合之其他途徑而作出。

15. 有關人民幣戶口的事宜,倘若本附加條款和本存款賬戶條款中任何其他部分有任何不一致,一概以本附加條款為準。倘若本附加條款和適用規定有任何不一致,一概以適用規定為準。

倘若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差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016年12月) 



電子支票客戶條款及細則


1.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條文 – 適用性及定義

(a) 本部份條文適用於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本行」)有關電子支票的服務。本部份補充本行的一般條款及其他適用本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其他條款包括存款賬戶條款(「現有條款」),並構成現有條款的一部份。現有條款中適用於實物支票或適用於本行一般服務的條文,凡內容相關的且不與本部份條文不一致的,將繼續適用於電子支票及本行的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而言,若本部份的條文跟現有條款的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本部份的條文為準。

(b) 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為目的,下列詞語具下列定義:「匯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19 章〈匯票條例〉,可被不時修訂。
「結算所」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存入途徑」指本行不時提供用作出示電子支票以求存入的任何途徑。
「電子支票」指以電子紀錄(按香港法例第553章〈電子交易條例〉定義)形式簽發的支票(包括銀行本票),附有電子支票或電子銀行本票(視情況適用)的正面及背面影像。電子支票可以港幣、美元及人民幣簽發。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指由本行不時向客戶為存入電子支票而提供的服務。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指由結算所提供接受出示電子支票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但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方可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者戶口,每位電子支票存票服務使用者必須先跟結算所登記其使用者戶口方可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受款人戶口,本定義可根據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不時修訂。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指由結算所不時指定的條款及細則,以規管由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使用。
「業界規則及程序」指結算所及銀行業界就規管電子支票的處理而不時訂定及採用的規則及運作程序。
「受款人銀行」指受款人戶口所在的銀行。
「受款人戶口」就每張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出示以存入的電子支票而言,指該電子支票的受款人在本行持有的銀行戶口,而該戶口可以是受款人的個人名義戶口或受款人的聯名戶口。
「付款人銀行」指為其客戶簽發的電子支票作出數碼簽署的銀行。
「閣下」指本行向其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每位客戶。

2.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性質及範圍

(a) 本行可選擇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如本行向閣下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閣下可以存入電子支票。為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閣下須提供本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資料及文件,並須接受本行及結算所分別不時要求或指定的條款及細則。閣下亦可能需要簽署本行不時指定的表格及文件。

(b)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讓閣下及其他人士可按下列第3條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使用本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不論向閣下及/或受款人戶口的任何其他持有人支付)以存入本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c) 本行可為本行不時指定的貨幣(包括港幣、美元或人民幣)簽發的電子支票,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d) 本行有權不時設定或更改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條件。該等條件可包括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
(i)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服務時間(包括出示電子支票的截止時間);及
(ii) 閣下須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支付的任何費用。

3.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

(a) 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可容許透過使用結算所提供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本行的存入途徑,出示電子支票以存入本行(作為受款人銀行)。

(b)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
(i) 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由結算所提供。就閣下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閣下受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約束。閣下須自行負責履行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下的責任。
(ii) 為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要求閣下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連同一個或多個受款人戶口,以供出示電子支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容許閣下以閣下同名戶口或閣下同名戶口以外的其他戶口作為受款人戶口登記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閣下須就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閣下的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出示的所有電子支票負責(包括任何向閣下同名戶口以外的受款人戶口出示的電子支票)。
(iii) 任何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事宜須按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處理。本行可以(但無責任)向閣下提供合理協助。因本行沒有任何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存入的電子支票的電子紀錄或影像,如閣下要求,本行可以(但無責任)提供使用閣下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戶口存入的電子支票日期、電子支票金額、電子支票編號、受款人姓名及任何其他本行同意提供有關該電子支票的資料。
(iv) 本行對結算所是否提供電子支票存票服務及所提供服務的質素、適時度或任何其他事宜均無作出明示或隱含的表述或保證。除非電子支票存票條款另有指明,閣下須承擔有關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的責任及風險。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其有關的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
(c) 本行的存入途徑
本行可不時指定或更改(i)可用的存入途徑而無須通知;及(ii)任何存入途徑的條款。

4. 電子支票的處理、相關風險及本行的責任

(a) 電子支票的處理
閣下須明白本行及其他銀行須根據業界規則及程序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及結算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因此,即使匯票條例未明確指定電子支票出示的方式,或可能指定其他的支票出示方式,本行有權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向付款人銀行出示任何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以收取電子支票的款項。

(b) 本行責任的限制
在不減低現有條款效果的情況下:
(i) 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通過本行向閣下提供的存入途徑出示的電子支票的處理、辦理、出示、支付、收取、交收或結算,或與上述事宜有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由於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
(ii) 為求清晰,現明確如下,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下列事宜(或任何一項)或與其相關的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本行無須負責:
(1) 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或與電子支票存票服務條款相關的事宜;
(2) 閣下未遵守有關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責任;
(3) 按業界規則及程序出示向閣下簽發的電子支票,而無須顧及匯票條例的條文;及
(4) 任何由於或歸因於本行可合理控制情況以外的原因導致未能提供或延遲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導致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的任何錯誤或中斷;及
(iii)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的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本行均無須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c) 閣下的確認及彌償
(i) 閣下須接受本行及結算所分別就電子支票存入服務及結算所提供的服務施加的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閣下須接受及同意,承擔存入電子支票的風險及責任。
(ii) 在不減低閣下在現有條款提供的任何彌償或於本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本行提供電子支票存入服務或閣下使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全面彌償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開支),以及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閣下須作出彌償並使本行及本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免受損失。
(iii)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直接且完全因本行或本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
(iv) 上述彌償在電子支票存入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銀行戶口披露


風險披露聲明

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實際兌換安排將視乎於相關時間當時的限制而定。

存款保障計劃聲明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接受的下列存款,是符合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資格的存款:

  • 往來賬戶
  • 儲蓄賬戶
  • 1戶通戶口內之存款 (1戶通"存款")
  • 年期5年或以下的定期存款
  • 利率增益存款
  • 外匯及黃金保證金交易服務之保證金戶口

(2018年7月)


1戶通的重要資料





一般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條款


本人/吾等確認及同意:

(a) 銀行已建議本人/吾等小心閱讀本一般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條款。本一般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條款是本條款的一部份;

(b) 銀行已向本人/吾等解釋本一般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條款,而本人/吾等亦已閱讀及明白其意思;

(c) 銀行已建議本人/吾等在與銀行訂明本條款前,取得獨立的法律意見;

(d) 本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條款亦未盡列或提述交易涉及的所有一般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因此,本人/吾等應在進行任何交易前,徵詢獨立的法律、稅務及財務顧問。考慮決定某一交易是否適合本人/吾等是對本人/吾等重要的,而本人/吾等應知曉這是本人/吾等的責任;及

(e) 有關投資的附加風險因素可能會在有關的招售文件中列出,在作出有關投資前,本人/吾等應小心閱讀、明白及考慮招售文件中的風險因素。

除另行定義外,在本一般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條款中定義的詞語含有在其他部份賦予它們的定義。

第A段:有關1戶通的服務的風險披露聲明

1. 一般風險

1.1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產品的過往表現並不可作為其日後表現的指標。投資的價值及其收入可能會波動及並無保證。投資者未必能取回所投資的款項,而最壞的情況是本人/吾等會損失所有投資。槓桿式產品可能涉及損失超逾本人/吾等所有投資款項的潛在風險。

1.2 除非本人/吾等願意或可以承受投資產品價值及貨幣匯率不利變動的風險,否則本人/吾等不適合進行投資。

1.3 在訂立任何交易之前,本人/吾等應熟悉所有相關資料,包括銀行已向本人/吾等提供的任何招售文件,當中列明重大條款、相關義務、基本假設、定價基準、產品的特定風險因素和其他關於本人/吾等擬訂立的交易的相關資料。

1.4 本人/吾等應審慎研究和了解所涉風險,並根據其財務狀況、經驗和投資目標考慮訂立交易是否合適。

1.5 本人/吾等應當確保其完全明白各項投資的條款及其所涉的任何風險,並且接受任何與之有關的任何和所有風險。本人/吾等已獲充份勸諭對訂立交易的相關風險作出獨立的評估。假如本人/吾等對任何投資的產品特點、本風險披露聲明的任何方面或作出投資所涉風險的性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評估及/ 或意見。儘管銀行可能向本人/吾等提供任何有關投資產品的材料或資料,但本人/吾等應考慮該投資是否適合。

2. 投資的風險

任何投資品的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投資品的價格可升亦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投資品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3. 網上交易的風險

互聯網上的交易可能會出現傳送中斷、傳送停頓、因為互聯網交通繁忙而出現的傳送延誤的情況,或因為互聯網屬公共設施而可能出現傳送數據錯誤等情況。通過互聯網傳送訊息、指示及通訊可能出現時滯,這可能導致指示不能被執行、被延遲執行、錯誤執行或不能以互聯網上所示價格執行。

4.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銀行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這些法律及規例與香港法律(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不一定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5.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本人/吾等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 ,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6. 提供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的授權的風險

假如本人/吾等向銀行給予授權,允許銀行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則本人/吾等盡速親身領取在本人/吾等戶口中的所有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審閱,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此舉是很重要的。

7. 流通性和可出售性的風險

本人/吾等確認及同意在某些時間或在某些市況下,本人/吾等可能難以或無法進行平倉、評估價值或確定公平價格。某些股票或債務證券及貨幣市場票據,尤其是結構性票據或按本人/吾等的要求而制定的產品未必可以即時變現或出售。目前不能肯定市場的交易商會否買賣該等產品,而本人/吾等應當知悉其未必可以獲提供有關確定產品現值的適當資料。

8. 交易對手、發行人和信貸風險

8.1 本人/吾等應當確保本身知悉並接受可能與其對盤的合約交易對手的身份。通常,本人/吾等會購買該等交易對手的無抵押義務(而並非在交易所買賣期貨及期權的中央結算公司義務),因此,本人/吾等應當評估相應的信貸風險。

8.2 當本人/吾等購買票據或債券等債務票據時,本人/吾等同時承擔合約交易對手及債務票據發行人的信貸風險。本人/吾等應當知悉某一產品的資本保障水平可遠低於其所投資的全部資本,這要視乎有關產品而定,而資本保障亦非意味著各項產品獲償還百分百的購買價。當某一產品的贖回價定為100%(即百分之一百的資本保障)時,敬請留意,這表示發行人或銀行並不保證會在到期時支付有關產品的全部購買價。資本保障僅保障本人/吾等免於承擔交易的下跌風險,而非交易對手和發行人的信貸風險。

8.3 假如銀行與作為交易對手的本人/吾等進行交易,交易將按公平基準進行。銀行在任何時間將不會擔任本人/吾等的受託人,也不會向本人/吾等承擔任何受託義務。本人/吾等作為銀行的交易對手,其產生任何損失,亦即銀行可能賺取收益。

9. 所存財產及現金

本人/吾等也應熟悉或讓本身熟悉為本地或海外交易而存放的貨幣或其他財產(尤其是在發行人、擔保人(如適用)、保管代理人或中介機構無力償債或破產的情況下)受到的相關保護。本人/吾等獲得貨幣或財產補償的範圍可能須受當地規則和規例所管轄。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內,若出現資金不足的情況,則那些已經明確認定為屬本人/吾等所有的財產將以同現金相等的方式按比例分配。

10. 交易費用

在進行任何交易或投資前,本人/吾等應取得所有關於其須負責支付的佣金、費用和其他收費的清楚說明。本人/吾等所得的任何交易或投資的淨回報也會受到銀行或第三方徵收的交易費用(即佣金、費用和其他收費)和任何有關納稅義務所影響。該等費用必須在本人/吾等所作出的任何風險評估中加以考慮。在某些情況下,受管理的賬戶可能須繳付重大的管理費和顧問費。因此,須繳付該等收費的賬戶可能有需要賺取重大的交易利潤,以避免其資產的損耗或耗盡。

11. 流通性風險/ 提早提取風險/ 取消風險

到期前取消或提取任何投資須經銀行及/ 或有關第三方(以適用者為準)同意,方可作實。由於有該等風險的存在,投資者可能會就此產生重大的費用或損失。

12. 提早贖回或終止風險

本人/吾等應當知悉可能是投資產品的其中一項一般條件,即發行人可酌情決定按其招售文件所載的不同條件和/ 或情況下向投資者發出通知,於投資產品到期屆滿前贖回或終止有關投資,而贖回涉及的金額可能低於或遠低於其投資金額。

13. 稅務風險

在訂立任何交易前,本人/吾等應了解購入、訂立、持有及處置有關投資或交易的稅務影響(包括任何適用所得稅、貨物和服務或增值稅、印花稅和其他稅項的影響)。不同的交易可能帶來不同的稅務影響。任何交易的稅務影響乃視乎本人/吾等的業務活動和有關交易的性質而定。因此,本人/吾等應咨詢其獨立的稅務顧問,以便了解有關的稅務考慮因素。

第B段:有關證券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1.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GEM)股份涉及高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備有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動性很低。

本人/吾等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本人/吾等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任何方面或買賣創業板股份所涉的性質及風險並不肯定或有不明白之處,應當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2.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本人/吾等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銀行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本人/吾等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第C段: 買賣外國證券的風險

1. 外國證券可能會含有本地市場證券一般所沒有的其他風險。本人/吾等在外國證券方面能夠獲得的保障未必與在香港法律項下所獲得者相同,而本人/吾等在外國證券所享有的權利未必與本人/吾等在香港證券所享有者一樣。外國證券的價值或收入或會較為波動並可能受到貨幣匯率變動、外國稅務慣例、外國法律、政府慣例、規例及政治事件的負面影響。本人/吾等只會在了解外國證券買賣的性質及本人/吾等承受風險的程度的情況下方會進行外國證券買賣。本人/吾等應當根據本人/吾等的經驗、風險承受程度及其他有關情況,仔細考慮該等買賣是否適合本人/吾等,並且就此尋求獨立的意見。

2. 本人/吾等可能會因外國證券在有關市場流通性低的關係,而在變現外國證券的投資時出現困難。外國法律、政府慣例及規例亦可能會影響到外國證券能否轉讓,而該等法律、慣例及規例亦可能與本地市場不同或提供較低的投資者保障。關於外國證券價值及風險程度的及時及可靠資科亦未必在所有時間可提供予投資者。

第D段:有關債劵交易的風險披露聲明

1. 將債券交予銀行作保管可能會涉及風險。

2. 債券可能並不獲發行人保本(視乎所選擇之系列而定,詳情必需參閱有關之章程),並有可能會出現本人/吾等於到期日所收取的金額及/或股份價値遠較本人/吾等的原投資價値爲低。如所收取的股份不足一手或是零碎股份(如有),該股份可能不會以實物方式交付。

3. 若任何債券屬於由票據再結合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例如期權而組成的,本人/吾等明白該等債券的冋報與其他金融工具,例如股票/公司/指數等的表現掛鈎。除非所購入的該等債券足在香港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否則本人/吾等便需要在場外市場沽出所持的該等債券。該等債券於二手市場的價格會受多個因素影響,當中包括掛鈎的股票/公司/指數的表現、市場對掛鈎公司的信貸質素的看法、利率等。本人/吾等明白並非所有該等债券都有二手市場,並接受有關資產流動性風險。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

第E段:有關資產掛鈎投資產品的風險披露聲明

1. 本人/吾等明白及接納資產掛鈎投資可能並不獲發行人保本,並有可能會出現本人/吾等於到期日所收取的相關資產價値遠較本人/吾等的原投資價値爲低。如所收取的相關資產不足一手或是零碎單位(如有),該相關資產可能不會以實物方式交付。

2. 本人/吾等明白資產掛鈎投資其實一般是由票據再結合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例如期權而組成的,回報與其他金融工具,例如股票/公司靡數的表現掛鈎。除非所購入的資產掛鈎投資是在香港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否則本人/吾等便需要在場外市場沽出所持資產掛鈎投資。資產掛鈎投資於二手市場的價格會受多個因素影響,當中包括掛鈎的股票/公司/指數的表現。本人/吾等明白並非所有資產掛鈎投資都有二手市場,並接受有關資產流動性風險。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

3. 由於資產聯繫投資產品沒有流通的交易市場,因此不能保證其流通性,而售回資產聯繫投資產品未必一定能夠避免損失。資產聯繫投資產品及/或相關資產的過往表現未必可以作為其日後表現的指標。本人/吾等應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參閱招售文件(包括其所述的風險因素)和有關的風險披露聲明。購買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的投資者目前是依賴有關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發行人和/ 或擔保人(如適用)的借貸能力。

4. 資產聯繫投資產品(如可以買賣)的交易價可能會視乎市場利率變動、外幣匯率、與有關產品掛鈎的相關資產價格,以及類似相關資產的市場等的多個因素而出現波動。而且,如果市場上只有少數潛在買家,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的價格可能會受到影響。當發行人突然要贖回資產聯繫投資產品時,持有該等產品的本人/吾等可能會喪失部分,甚至全部的投資。發行人將就該等產品付還的款項或會很少,可能大大低於有關資產聯繫投資產品的本金額。本人/吾等可以想像其可能會損失其所有投資。

5. 未經對方同意之前,結構性交易或場外交易一般是不可出讓或轉讓的。銀行並無義務在本人/吾等提出要求時向本人/吾等購回交易或終止交易。由於交易是按本人/吾等的要求而設定的且不能代替,因此,參與與另一交易商訂立的交易以抵銷本人/吾等與銀行已訂立的交易將不可自動對該等持倉進行平倉(與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和期權的對等交易的情況不同),也不一定可作為完全的對沖。在交易所外進行的交易所受的監管也可能會較少,或須受獨立的監管體制所約束。在進行有關交易前,本人/吾等應熟悉或讓本身熟悉適用規則和有關風險。

6. 如果本人/吾等試圖在到期前出售其產品,本人/吾等所收到的邀約金額可能較其投資的金額為低,或者本人/吾等未必能夠出售其產品。

第F段:有關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風險聲明

1. 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高收益實際為定期存款所得利息加上沽出具內在風險貨幣期權時所得期權金之總和。

2. 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並非傳統定期存款或其代替品,故並不擔保投資取得回報或收益。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淨回報將由在定價日於定價時間之當時市場情況所決定。

3. 所收取之聯繫貨幣會承受貨幣貶值的風險。因貨幣貶值而引致之損失可能抵銷高息貨幣聯繫存款所賺取之利息,最嚴重甚至可能對存款本金帶來重大損失。訂立高息貨幣聯繫存款有可能會面對投資損失而非賺取利潤的風險。

4. 高息貨幣聯繫存款之回報只限於其利息款項。即使本人/吾等對有關貨幣匯率走勢之觀點正確,上述情況亦會如是。

5. 本人/吾等並無權利或能力就任何高息貨幣聯繫存款指定較早的存款到期日。

第G段:有關中華通的風險披露聲明和其他信息

本段描述了與中華通有關的部分主要風險因素和其他信息。本段並未披露通過中華通進行北向交易的所有風險和其他重要方面。本人/吾等應確保本人/吾等明白中華通和北向交易的性質和相關風險,並仔細考慮(並在必要時諮詢本人/吾等的顧問)買賣中華通證券對於本人/吾等的情况是否合適。買賣中華通證券是本人/吾等自己的决定,但除非本人/吾等充分理解並自願承擔與中華通相關的風險,並有能力遵守相關的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本人/吾等不應該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本人/吾等確認以下風險並同意本段的條款。本人/吾等有責任關注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的變化,並遵守新的規定。

銀行未聲明本段中所列信息是最新的,也不承諾會更新本段所列相關信息。另外,銀行對該信息不提供任何保證,以及該信息不構成銀行的法律、財務或稅務或任何類似意見。

證券所屬地規則

1 證券所屬地規則

中華通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相關證券所屬地的法律法規對該證券的投資者適用。對於中華通證券而言,中國內地為其所屬地,因此,通用的原則是中華通證券的投資者需遵守相關中華通規則和其他中國內地的證券法律法規。如果違反該規則和法規,相關中華通市場有權進行調查。

儘管如此,香港的某些法律和監管規定將仍然繼續適用於北向交易。

交易和交收限制

2 交易前檢查

對於交易所參與人發出的任何北向交易賣出訂單,聯交所需要審查相關交易所參與人是否持有足夠且可供使用的中華通證券以滿足該北向交易賣出訂單。有關交易前檢查將會在每個交易日開始前進行。

因此,由於交易前檢查的相關要求本人/吾等可能無法執行北向交易賣出訂單。本人/吾等需注意本中華通條款第 7 條(遵守交易前檢查)所列條文。特別注意,如果相關中華通證券因任何原因延遲或未能過戶到銀行任何清算賬戶,或如果出於其他任何理由銀行認為存在違反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情况,本人/吾等可能無法執行中華通證券賣出訂單。

因不符合或可能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和/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應由本人/吾等自行承擔。

3 交收

北向交易將遵循 A 股股票的交收循環。中華通證券交易交收方面,中國結算將於T 日在其參與人(包括作為其結算參與人的香港結算)的證券賬戶記賬或扣賬,無需付款。銀行現有交收安排可能與中國結算的交收安排不盡一致。除非銀行同意墊款,此等交易的款項交收將於 T+1 日完成。銀行可根據其自身的絕對酌情决定權决定提供交收墊款。如果銀行同意為中華通證券交易交收提供墊款,(a)銀行將保留在 T+1 日從香港結算收到的資金;並且(b)本人/吾等需要償還銀行提供的超額墊款。

儘管中華通證券轉讓先於資金轉讓,中華通服務下中華通證券所有權直到在收到付款確認時才會讓與。因此,對於買賣單據而言,交收日應當為證券和現金都已交收的 T+1 日,或者,如果購買是墊付的,交收日為證券發還日。

本人/吾等確認銀行不保證會提供交收墊款,如果銀行决定提供交收墊款,銀行可决定在任意時間終止該服務。

4 限額控制

通過中華通購買中華通證券受制於下述限額控制。因此,不能保證買入訂單能夠成功通過中華通承配。

有一種額度限制了每個交易日就每個中華通市場,交易所參與者能夠執行的所有北向交易買入交易的最大淨額(「每日額度」)。每日額度有可能在沒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不時變動,投資者應參考聯交所網站和聯交所公布的其他信息以獲取最新信息。

聯交所和相關中華通市場也可能會對買入訂單設置定價和其他限制以防止虛假使用或申報每日額度。

如果由於違反每日額度或相關定價和其他限制導致北向交易購買受到限制、拒絕或暫停(包括已接受但未執行的任何訂單),銀行將不能夠執行任何買入訂單,並且已經提交但未執行的任何買入指示將會被限制或拒絕。

相反,根據聯交所規則,無論是否存在超過每日額度的情况,投資者均可以賣出中華通證券。

5 限制回轉交易

中華通市場不允許回轉交易。如果本人/吾等於 T 日購買中華通證券,本人/吾等僅可以於 T+1 日或之後賣出。由於交易前檢查的規定,僅在 T+1 日適用的(由銀行不時通知本人/吾等的)止時間之後銀行方可接受賣出於 T 日購買的中華通證券的訂單。

6 禁止場外交易和轉讓

本人/吾等、銀行和任何關聯人士不能通過中華通市場系統以外的其他場所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或為該交易提供服務,並且除以下情況或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外,銀行除根據中華通規則通過中華通途徑外,不能以其他方式撮合、執行或安排執行本人/吾等任何買賣或轉讓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或使任何中華通證券的非交易股票過戶或結算指令生效:

(a) 對適格於有擔保的賣空的中華通證券進行股票借貸,並且為期不超過一個月;

(b) 對適格於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的中華通股進行為期一日(並不可續期)的股票借貸;

(c) 基金經理向其管理的不同基金/子基金交易後分配中華通證券;以及

(d) 中華通市場和中國結算指明的其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為以下目的或由於以下原因進行的非交易股票過戶:(a)繼承;(b)離異;(c)任何公司或企業解散、清算或結束營業;(d)向慈善團體捐贈;以及(e)協助任何法院、檢察院或執法機構採取執法程序或行動。

7 落盤

根據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只允許有指定價格的限價訂單,買入訂單不能低於現時最好價格,賣出訂單可以按照指定價格或高於指定價格執行。市價訂單將不被接受。

8 中華通市場價格限制

中華通證券的價格受限於一個前一交易日收市價的±10%的一般價格限制。另外,風險警示板上的任何中華通證券受限於一個前一交易日收市價的±5%的價格限制。價格限制可能會不時變化。所有中華通證券訂單必須在價格限制範圍內。任何超過價格限制的訂單將被相關中華通市場拒絕。

9 中華通市場上市公司退市

根據上交所及深交所規則,如果任何一個中華通市場(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除外)上市公司處於退市程序或因財務或其他情况出現運營不穩定,導致其股票存在退市的風險或投資者權益可能受到不當的損害的,相關上市公司將被實施風險警示並被納入風險警示板。風險警示板的任何變化可能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發生。如果一支中華通證券進行中華通交易,隨後被移至風險警示板,中華通的投資者僅允許賣出該中華通證券而禁止買入。風險警示板的詳情請不時參考上交所及深交所規則以及其他相關信息來源。

10 實益擁有人的賬戶信息

賣出訂單所賣出的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身份需要披露給香港結算和/或者相關中國內地監管機構。

11 禁止非自動對盤交易和大宗交易

中華通下對北向交易不設非自動對盤交易機制或大宗交易機制。

12 賣空

如果有擔保賣空滿足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所列的要求,包括賣空訂單僅適用於可進行賣空的中華通股、適當的標註該賣空以及受到高於前成交價規則的限制,可在適當的時候對中華通股進行有擔保賣空。但是,無擔保賣空中華通股是被禁止的。中華通監管機構也可暫停進行中華通股的賣空,如果賣空活動數量超過相關中華通市場指定的上限。本人/吾等將對理解和遵守不時生效的賣空規則並對違反的後果負有全部責任。

13 修改訂單及喪失優先級

與中國內地現有做法一致,如果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希望修改訂單,投資者必須首先取消原訂單,然後輸入新的訂單。因此,訂單的優先級將會喪失。另外,由於每日額度餘額限制,新訂單可能不會在同一交易日被執行。

14 特別中華通證券

聯交所將會接受並指定不再滿足中華通證券適格條件的證券(如果該證券仍在相關中華通市場掛牌上市)為特別中華通證券。另外,本人/吾等因分派權利或權益、轉換、收購、其他公司行為或異常交易而獲得的任何證券或期權(不適格進行中華通交易的),聯交所也將接受或指定其為特別中華通證券。本人/吾等將僅可出售,但不得購買,任何特別中華通證券。

中國內地和香港法律問題

15 權益披露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規定,如果本人/吾等對一個中國內地設立的並在中國內地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持有或控制的股票(以總額計算,包括同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在內地和境外所發行的股票,無論該持有是通過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或其他投資途徑)達到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披露門坎,本人/吾等必須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披露該等權益,並且本人/吾等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時間內不得買賣該股票。本人/吾等也必須根據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的要求披露本人/吾等持股的任何重大變化。

當一家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同時有在聯交所上市的H 股股票和在中華通市場上市的A 股股票時,如果一個投資者持有該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的任何一類具有投票權的股票(包括通過中華通途徑購買的 A 股股票)超過(可能不時指定的)披露門坎時,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5 部分的規定投資者有披露義務。當一家中國內地設立的公司在聯交所沒有股票上市,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5部分將不適用。

本人/吾等有責任遵守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公布的關於權益披露的規則,並安排任何相關申報。

16 短綫交易獲利規則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規定,如果(a)本人/吾等持有的某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超過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門坎,並且(b)在買入交易後六個月內發生相應的賣出交易或反之亦然,則短綫交易獲利規則要求本人/吾等放棄/退還買賣某特定中國內地上市公司中華通股所取得的任何收益本人/吾等。本人/吾等(且本人/吾等自身)必須遵守「短綫交易獲利規則」。

17 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法規和規定,對一個外國投資者可以持有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數量,以及單一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所有外國投資者的最高A股總持股比例均設有限制。該等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可能按總額適用(即,包括同一發行人在境內和境外所發行股票,無論該等股票是通過北向交易、合格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或其他投資途徑)。本人/吾等有責任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不時規定的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本人/吾等。由於諸如資金回流限制、交易限制、不利的稅收待遇、較高的佣金、監管報告要求和對當地託管人和服務提供商的依賴等因素,這些法律和監管管制或限制可能對中華通股投資的流動性和表現帶來負面影響。因此,本人/吾等投資或交易中華通股可能遭受損失。

如果銀行發現本人/吾等違反了(或合理認為若再執行北向交易買入訂單,則本人/吾等可能會違反)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或者如果中華通監管機構對銀行提出要求,包括但不限於因相關中華通市場發出強制賣出通知,如果本人/吾等未能遵守相應的客戶強制賣出通知,則為了確保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銀行將會根據上文中華通條款的第9 條(銷售、轉讓和追繳)賣出任何中華通股。在此情况下,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通知聯交所附屬公司或聯交所外國持股總額已降至低於某一百分比之前,銀行將不接受相關中華通股的買入訂單。聯交所可根據其絕對酌情决定權决定對哪一位交易所參與人發出強制賣出通知以及所涉及的股數(這可能按照後進先出的原則),並且聯交所(或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的記錄將為最終和不可推翻的。

另外,根據中國內地法律,當外國投資者持有單一內地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的總額超過一定的百分比(即「警戒水平」)並經相關中華通市場通知相應的聯交所附屬公司後,聯交所及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應在切實可行的情况下盡快暫停接受相關中華通股的買入訂單。在此情况下,銀行可拒絕本人/吾等的買入訂單直到外國投資者的總持股比例降至低於相關中華通市場規定的百分比(「許可水平」)。

截止本中華通條款的日期,單一外國投資者的A股持股限制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股票的10%,所有外國投資者的限制總額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的股票的30%(警戒水平和許可水平分別設定為一家中國內地上市公司股票的28%和26%)。該等限額可不時更改,但銀行沒有任何義務就本人/吾等此等外國投資者所有權限制的變化通知本人/吾等。

18 稅費

銀行強烈建議本人/吾等在投資中華通證券前,就本人/吾等作出此等投資可能帶來的香港和/或者中國內地稅務後果徵詢本人/吾等的稅務顧問的意見,因為不同的投資者的稅務後果可能不同。

本人/吾等應全部承擔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稅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資本利得稅或其他中國內地稅費,並且需就銀行或任何關聯人士因本人/吾等持有、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中華通證券而產生的所有香港和/或中國內地稅費向銀行及關聯人士作出彌償。

銀行概不負責就任何與中華通有關的稅務問題、責任和/或義務提供意見或處理該等問題、責任和/或義務,也不會就此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適用的法律條款的具體內容請參考中華通條款的第 13 條(費用和稅費)。

19 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其他市場行為規則

通過中華通進行的北向交易受到中國內地關於禁止構成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和相關罪行的行為的法律和法規所限制。這些限制的範圍和相應的香港法律規定可能不同。特別是,香港市場不當行為規則下的可適用抗辯在中國內地法律和法規下可能不適用。

如果本人/吾等不熟悉中國內地市場行為要求和限制,本人/吾等應在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前諮詢專家意見。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在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時不掌握內幕信息或促使其他人取得。

20 客戶證券規則

作為簡單的背景介紹,客戶證券規則規定了所有中介人士及其關聯機構如何處理客戶資產。然而,由於通過中華通買賣的中華通證券並不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除非香港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相關的中華通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否則客戶證券規則將不予適用。

21 投資者賠償基金

中華通證券交易不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的保障。因此,與買賣聯交所上市的證券不同,當本人/吾等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時,對於本人/吾等因香港證監會持牌或註冊人士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本人/吾等將不會受到投資者賠償基金的保障。

22 中華通證券所有權

香港法律認可投資者對其經紀或託管人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代其持有的證券的所有權益。該認可同樣適用於結算參與人通過香港結算代香港和海外投資者持有的中華通證券。另外,在中國內地(中華通證券登記在以香港結算名義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賬戶內),中國證監會《中華通規則》明確規定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香港和海外投資者為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所有人。

本人/吾等應自行審閱港交所就中華通證券所有權發布的材料和適用的中華通規則,因其可能會不時修改或補充。本人/吾等也應諮詢本人/吾等的法律顧問,對本人/吾等作為中華通證券北向交易投資者的權利自行作出本人/吾等評估。

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香港結算願意在必要時向中華通股的實益擁有人提供協助。香港交易所提請注意,任何實期擁有人如決定採取法律行動,有責任尋求其自身的獨立法律意見,以使其自身及香港結算信納存在訴因,並且該實益擁有人應願意進行該項行動以及承擔與該行動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向香港結算提供彌償保證及在有關程序中提供法律代表服務。詳情載於香港交易所的刊發資料。

結算機構風險

23 中國結算違約風險

中國結算已建立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監管的風險管理體系和辦法。如果中國結算(作為所屬地中央交易對手)違約,香港結算已經表示,其可(但沒有義務)採取法律行動或法庭訴訟,通過可行的法律途徑以及通過中國結算的清算程序(如適用),向中國結算追討尚未還清的中華通證券和款項。由於中國結算沒有向香港結算的保證基金作出供款,香港結算將不會使用香港結算保證基金彌補因結清中國結算持倉後的剩餘損失。反之,香港結算將按照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的規定,按比例向結算參與人分發所收回的中華通證券和/或款項。銀行隨後分發的中華通證券和/或款項僅限於從香港結算直接或間接收回的。儘管中國結算違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投資者在進行北向交易前應注意此項安排和潛在的風險。

24 香港結算違約風險

銀行根據中華通條款提供的服務也取决於香港結算履行其義務的情况。香港結算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者香港結算未能或延遲履行其義務都可能導致中華通證券和/或與之有關的款項無法交收,本人/吾等也會因此遭受損失。銀行及關聯人士對該等任何損失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其他運行風險

25 無紙化證券

中華通證券以無紙化形式進行交易,因此,中華通證券不能以實物形式從中央結算系統存入或取出。

26 企業行為的公司公告

任何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企業行為都將由相關發行人通過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網站(視情況而定)和某些指定報章作出公告。香港結算也將會在中央結算系統中記錄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所有企業行為,並在公布當日在切實可行的情况下盡快通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通知結算參與人有關詳情。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可參閱上交所或深交所網站(視情況而定)以及官方指定的報章及網站(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和www.cninfo.com.cn巨潮資訊網),或者參看香港交易所網站的中國股市網(或其他不時出現的有關替代或承繼網頁),理解與前一交易日發行的中華通證券相關的公司行動。本人/吾等明白本人/吾等應注意(i)於中華通市場上市的發行人發布的企業文件公告僅為中文本,沒有英文譯本及(ii)於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僅須在其企業網站和官方指定網站發布若干企業公告。

另外,香港結算將盡力及時向結算參與人代收並派發中華通證券的現金股息。一經收到股息,香港結算將在實際操作允許的情况下,在同日安排向相關結算參與人派發現金股息。

不同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股份的現行做法,進行北向交易的投資者不能委任代表或親自出席股東大會。

銀行不會也不能確保任何企業行為的公司公告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及時性,並且銀行以及任何關聯人士不接受由於任何錯誤、不準確、延遲、遺漏或因信賴該等公告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和損害的責任(無論是侵權或是合同還是其他的責任)。銀行明確聲明概不就任何公司公告的準確性或有關信息對任何目的之適合性的所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證承擔任何責任。

27 平均定價適用於基金經理的各個基金*

如果本人/吾等以基金經理的身份管理多支基金或以資產管理人身份代表多個客戶,並本人/吾等為本人/吾等管理的多支基金或客戶預先分配中華通訂單,儘管這些訂單可能在同一交易日的不同時間執行,銀行可對這些訂單提供平均定價。當平均定價適用時,每支基金或每個客戶將以相同的平均定價獲配中華通證券(或其所得收益),該平均定價可能高於或者低於,如果訂單被逐個處理並按照直接或間接提交給銀行的順序的情况下,該基金或客戶應該支付或收到的價格。銀行及關聯人士對於任何該定價的不同或者因適用平均定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不負責任。

* 注:僅適用於選擇交易前預先分配的基金經理。

28 披露信息和公開交易信息

為了出版、宣傳或公開分發匯總的中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交易量、投資者簡介和其他相關數據之目的,聯交所可要求銀行按照聯交所不時規定的間隔和形式提供本人/吾等的檔案信息、本人/吾等通過北向交易買賣中華通證券的訂單種類和價值以及銀行執行的本人/吾等的交易。為監督和調查的目的,聯交所可以將該信息轉交相關中華通市場。

29 客戶錯誤

銀行及關聯人士對投資者因基於投資者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或者間接性損失、損害或費用沒有責任。銀行不能對任何交易進行平倉,投資者也應當注意中華通下中華通證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限額限制。

中華通規則一般禁止任何場外交易或轉讓。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允許銀行和本人/吾等為了糾正一項交易而進行轉讓,儘管尚未澄清在何種情况下該轉讓可被允許。銀行有絕對酌情决定權决定是否需要為了糾正任何交易錯誤而進行任何轉讓,但沒有義務進行。銀行或任何關聯人士對因該錯誤或任何拒絕為糾正交易錯誤而進行轉讓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不負責。

30 信息保存

本人/吾等確認並接受中華通規則要求銀行保留以下記錄不少於 20 年:(a)所有以本人/吾等名義執行的訂單和交易;(b)從本人/吾等處接收的任何指示;以及(c)關於北向交易的本人/吾等所有的賬戶信息;以及(d)關於中華通股孖展交易和股票借貸的所有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該任何該孖展交易、相關證券孖展交易安排和提供的資金)。

31 中華通市場系統

聯交所或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在徵詢聯交所意見後)可以,在聯交所規則規定的特定情况下及/或聯交所認為合適的時候,為了公平有序的市場利益以保護投資者,按照聯交所認為的合理的期限和頻率,暫時暫停或限制所有或部分中華通證券的所有或任何北向交易的訂單傳送和相關支援服務。在中華通證券被聯交所暫停交易的期間,本人/吾等將不能在聯交所通過中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本人/吾等需尤其注意,儘管聯交所暫停中華通證券交易,該中華通證券仍會在相關中華通市場繼續交易。在聯交所暫停中華通證券交易期間,本人/吾等可能仍將受到由相關中華通交易引起的中華通證券價格波動的影響。

基於運營需要、惡劣天氣、緊急情况或其他任何情况,聯交所有絕對酌情决定權在任何時候並且無需事先通知,决定更改中華通服務的運營時間和安排,無論基於臨時還是其他。另外,聯交所或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在聯交所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永久終止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服務。

該暫停、限制或終止將會影響銀行接受和處理本人/吾等訂單的能力,建議本人/吾等參考港交所網站和港交所不時公布的其他信息以獲取最新信息。儘管中華通證券可以通過其他途徑進行交易,包括並不限於,中國內地投資者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但不能確保本人/吾等的訂單能夠被接受和處理。

另外,聯交所規則規定,如果任何有相應A 股股票為適格中華通證券的 H 股股票在聯交所被暫停交易,但該 A 股股票沒有在相關中華通市場被暫停交易,該 A 股股票的中華通賣出訂單和中華通買入訂單的傳遞服務一般將照常可用。但是,聯交所可以根據自身的絕對酌情决定權,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暫停或限制該服務,本人/吾等下達買入訂單或賣出訂單的能力將因此受到影響。

中華通市場系統是為了通過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而搭建的平臺。銀行在由相關中華通市場運營的中華通市場系統基礎上提供交易服務。銀行不對由中華通市場系統引起的延遲或故障負責,投資者需要承擔通過中華通市場系統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而產生的所有風險。銀行及關聯人士沒有責任也不對本人/吾等因中華通市場系統或通過中華通路由系統進行北向交易所遭受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損害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a) 暫停、限制或終止中華通服務或中華通路由系統,或無法接入或使用中華通路由系統或中華通服務;

(b) 作出任何特殊安排,或為了應對緊急情况或意外事件而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步驟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取消交易所參與人輸入的任何或全部中華通訂單;

(c) 任何暫停、延遲、中斷或終止在相關中華通市場進行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易;

(d) 由於香港發出 8 號或以上暴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而造成的任何中華通證券的延遲、暫停、中斷、或訂單取消;

(e) 由於系統、通訊或連接故障、電力中斷、軟件或硬件失靈或任何超出聯交所、銀行或關聯人士控制範圍的其他事件而造成的任何延遲或不能傳遞任何中華通訂單、或者延遲或不能發送任何訂單取消請求或提供中華通服務;

(f) 由於任何原因銀行要求取消的任何中華通訂單沒有被取消;

(g) 聯交所或相關中華通市場要求銀行拒絕任何中華通服務指令;

(h) 任何中華通市場系統或者銀行、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關聯人士賴以提供中華通服務的系統的延遲、故障或錯誤;及

(i) 由於超出聯交所、港交所、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銀行或任何關聯人士控制範圍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由中華通監管機構採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做出/不做出任何决定)而造成的任何延遲或不能執行中華通訂單或者任何錯誤執行或撮合中華通訂單。

如果發生上述第(e)段所述的延遲或未能發出任何訂單取消請求的情形,在該訂單已被撮合或執行的情況下,本人/吾等仍有責任履行該交易的任何交收義務。

本人/吾等確認港交所、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上交所、深交所、任何中華通市場附屬公司和其各自董事、僱員和代理人概不該等任何損失負責或承擔責任。

32 運營時間

聯交所有絕對酌情决定權以不時决定中華通服務時間,也有絕對酌情决定權隨時變更中華通的運營時間和安排,並且無需事先通知,無論是基於臨時還是其他情况。銀行沒有義務通知本人/吾等聯交所對中華通服務運營時間的任何决定。

當,諸如,在中華通服務停止運營期間有任何與中國內地上市公司有關的價格敏感信息,該上市公司的中華通證券可能在相關中華通市場繼續交易,且該中華通證券股價可能會劇烈波動。在此情况下,北向交易投資者直到下個交易日才能夠通過中華通交易該證券。

33 孖展交易

受限於中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某些條件,對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决定適格進行孖展交易的中華通股(「適格孖展交易股」),香港和海外投資者可以進行孖展交易。港交所將會不時公布一份適格孖展交易股名單。如果任何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量超過中華通市場决定的限額,中華通市場可暫停該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並在孖展交易量下降到所規定限額時恢復該 A 股股票的孖展交易。當中華通市場通知聯交所該暫停或恢復涉及到適格孖展交易證券名單所列某支證券時,港交所將在其網站上披露該信息。在此情况下,對相關中華通股的任何孖展交易(對中華通股買入訂單的孖展交易除外)將會被暫停及/或恢復。中華通市場保留在將來要求向中華通傳遞孖展交易訂單時對其進行標識的權利。銀行及任何關聯人士沒有義務向本人/吾等不時更新適格孖展交易股名單,或有關孖展交易的限制或暫停。

34 供股

當本人/吾等從一中華通證券發行人處收到任何形式的權益證券時,如果該權益證券:

(a) 是中華通證券,則本人/吾等可通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

(b) 不是中華通證券,但是是在中華通市場上市的人民幣計價證券,則本人/吾等可通過中華通賣出該權益證券,但是不允許買入該權利證券;

(c) 是在中華通市場上市的證券但不以人民幣交易,則本人/吾等不可通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以及

(d) 不在中華通市場上市,則本人/吾等不可通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除非並且直到香港結算提供任何適當安排(如有)。也有可能不會提供該替代安排。

35 碎股交易

中華通股碎股交易僅適用於賣出訂單,並且所有碎股必須通過一個單一訂單賣出。完整買賣單位的交易訂單和不同的碎股賣出訂單撮合,形成碎股交易。完整買賣單位的交易訂單和碎股訂單在同一個中華通平臺上撮合,並受限於同一價格。訂單的最大數額為 100 萬股,最低上落價位統一為人民幣 0.01 元。

36 股票借貸

聯交所公佈,允許為(a)有擔保的賣空以及(b)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的目的對相關中華通市場指定的適格中華通股進行股票借貸。對適格的中華通股的股票借貸受限於聯交所和相關中華通市場列明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a) 為有擔保賣空的目的進行股票借貸的,有關協議為期不可超過一個月;

(b) 為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的股票借貸的,有關協議為期不可超過一日(且不可續期);

(c) 借出股票僅限於相關中華通市場規定的若干類別人士;以及

(d) 股票借貸行為需要向聯交所提交報告。

相關中華通市場將決定一個適格於進行股票借貸的中華通股名單。特別中華通證券不適格於為有擔保賣空的目的而進行的股票借貸(但適格於為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而進行的股票借貸)。銀行將須向任何聯交所參與者(可能包括保管代理人)提供該信息使該聯交所參與人能夠符合其與中華通股借貸活動有關的每月報告義務。這可能包括(除了其他事項外)股票借方、股票貸方、借入/貸出股票數量、尚未償還股票數目、借入/歸還日期的詳細資料。

建議投資者參閱聯交所中華通規則(當其公佈時)內以及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內不時適用的相關條款。

37 人民幣兌換

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實際兌換安排將視乎於相關時間當時的限制而定。根據中華通條款的第 8 條(交收和貨幣兌換)將任何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的任何兌換可能受到該等兌換限制。如果將相關貨幣兌換為人民幣發生延遲,北向買入訂單的交收可能會延遲及/或無法完成。任何因該延遲或無法交收導致的風險、損失和支出將由本人/吾等承擔。

投資中華通證券的相關風險

38 創業板股

創業板股涉及的投資風險很高。具體而言,在創業板上市所需的盈利及其他財務要求較在深交所的主板及中小企業板更為寬鬆。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應僅在適當謹慎考慮後方作出投資決定。

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可能包括創新技術行業的企業以及其他處於成立初期及/或初創且經營規模及股本較小的企業。由於流通股份少,該等企業的股票可能較容易受到操控。因此,創業板股的價格可能非常波動且缺乏流動性。此外,有關該等公司的最新資料可能很有限,且未必可以廣泛取得。

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可能較普遍及容易退市。創業板股在退市後的流動性可能非常低。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可能會損失本人/吾等投資的全部金額。

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若不清楚或尚未了解本附錄中任何方面內容,或創業板股的性質及買賣創業板股所涉及的風險,應徵詢獨立專業意見。

39 投資中華通證券的其他相關風險

與中國內地相關的一般風險

中國內地是一個新興市場,具有以下一個或多個特點:一定程度的政治不穩定性、相對不可預測的金融市場和經濟發展模式、一個仍處於發展階段的金融市場或一個疲弱的經濟體。投資新興市場通常會帶來較高的風險,比如事件風險、政治風險、經濟風險、信用風險、匯率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缺口風險、監管/法律風險、交易交收、處理和結算風險以及債券持有人/股東風險。

股權風險

與投資短期或長期債券相比,投資中華通證券可能會有較高的收益。然而,投資中華通證券相關的風險也更高,因為中華通證券的投資表現取决於若干難以預測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突然或持續的市場下滑可能性,以及與每個公司有關的風險。與任何股權投資組合相關的基本風險是其持有的投資價值可能突然及顯著下降。

一般法律和監管風險

本人/吾等必須遵守所有的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並且,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變化都可能對市場情緒造成影響,從而影響中華通證券的表現。不能預測由該任何變化所造成的影響對中華通證券而言是正面還是負面。最壞的情形是,本人/吾等可能損失大部分本人/吾等對中華通證券的投資。另外,任何在中國內地法院提起的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將適用中國內地的法律、法規和程序,不同於適用於香港法院的法律、法規和程序。

貨幣風險

人民幣尚不能自由兌換,並受制於外匯控制和限制。特別是在香港通過銀行兌換人民幣可能受到相關時間當時的若干限制。在某一特定時間,投資者可能很難將人民幣兌換成為港幣或其他貨幣(反之依然),並且兌換也將會有兌換費用,該兌換費用和時間可能與本人/吾等的偏好不符。

另外,人民幣對港幣和其他貨幣的價格可能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不能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人民幣貶值將導致人民幣證券的市場價值和變現價格下跌。進行人民幣證券交易的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如果其隨後將人民幣收益兌換回港幣或其他基礎貨幣也可能會遭受損失。

人民幣資金匯入和匯出中國內地也有諸多限制。如果由於外匯管制或其他限制,人民幣證券發行人不能將人民幣匯入香港或以人民幣進行分配,該發行人可能以其他貨幣進行分配(包括股息和其他付款)。投資者因此需承擔額外的外匯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中華通證券的流動性和交易價格可能受到中國內地有限可得的人民幣和兌換人民幣限制的負面影響。這些因素將會影響投資者的人民幣流動性,並進而消極影響市場對中華通證券的需求。


與交易所買賣之衍生工具產品相關的一般風險說明


買賣衍生權證、牛熊證、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槓桿及反向產品和界內證均涉及風險,並可能不適合所有投資者。中信銀行(國際)(“銀行”)強烈建議投資者於買賣前,應對衍生權證、牛熊證、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槓桿及反向產品和界內證的產品及風險已有透徹認識,及/或已諮詢專業投資顧問。以下所列載的風險未必涵蓋買賣衍生權證、牛熊證、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槓桿及反向產品和界內證涉及的所有風險,投資者可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網頁(www.hkex.com.hk)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網頁(www.sfc.hk) 取得更多資料。

1. 買賣交易所買賣結構性產品涉及的風險 (包括衍生權證、牛熊證及界內證)

a.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交易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須特別留意交易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b.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交易所買賣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投資者須細閱上市文件。

c. 槓桿風險

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界內證的實際槓桿比率取決於一系列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界內證距離到期的時間長短以及掛鈎資產現貨價比較於行使價上限及下限的差距。一般預期界內證於成交價接近行使價上限或下限價時的實際槓桿比率較高,否則於其他情況相對較低,而這些實際槓桿比率的差異於界內證臨近到期時尤為明顯。

d. 有效期的考慮

交易所買賣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e. 特殊價格移動

交易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f.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g. 流通量風險

聯交所規定所有交易所買賣結構性產品所有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止。

買賣衍生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h.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i.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買賣牛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j. 強制收回風險

投資者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k.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l.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較闊,流通量亦可能較低。牛熊證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

由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的時間與停止牛熊證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有一些交易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交易所參與者確認,但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投資者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小心。

m. 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

以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其價格及結算價均由外幣兌換港元計算,投資者買賣這類牛熊證需承擔有關的外匯風險。外匯價格由市場供求釐定,其中牽涉的因素頗多。

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香港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有關的牛熊證會於下一個交易時段或發行商通知交易所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盡快停止在交易所買賣。

買賣界內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n. 定價結構

界內證的定價結構需要投資者就掛鈎資產估值處於上限價與下限價(兩者均包括在內)之間的價格範圍內的預期可能性準確評估界內證的價值。投資者可能難以適當地評定其價值及/或將其用作對沖工具。

l. 固定最高潛在回報

倘掛鈎資產估值處於下限價與上限價(兩者均包括在內)之間的價格範圍內,投資者只會在到期時獲得每份界內證的最高回報1港元。因此,界內證的潛在回報是設有上限的。

o. 超過1港元的交易將被取消

由於界內證的回報上限為固定金額(每證1港元),因此界內證的交易價格不應高於回報上限1港元。所以,任何高於1港元的界內證交易將被取消,且不獲聯交所承認。

2. 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涉及的風險

a.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基金所跟蹤的指數的相關分類或市場及所跟蹤市場內出現的經濟、政治、貨幣、法律及其他風險。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行業/領域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b.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因素。視乎交易所買賣基金所採取的策略,交易所買賣基金未必按相關指數相同的比例持有所有成分股。因此基金所持證券的表現(以資產淨值量度),可能優於或落後於有關指數。

c.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由於ETF的供求失衡情況只可透過增設及贖回ETF單位來解決,任何對增設或贖回單位過程的阻礙,都可能會引致買賣這類ETF時的溢價或折讓較沒有上述限制的傳統ETF為高。

d. 被動投資風險

ETF並非「主動式管理」基金,因此當其追蹤之指數下跌,其基金價值會跟隨而下跌。基金經理不會於跌市中部署防禦性倉位,所以投資者可能會於指數下跌時損失其大部分投資。

e. 與ETF終止運作相關的風險

ETF與其他基金一樣,會在若干情況下提前終止運作,例如基準指數不再存在,或ETF的規模小於基金組成文件及基金銷售文件內載列的預設資產淨值限額。投資者應參閱基金銷售文件內有關終止運作的部分,以了解詳情。投資者應留意,一旦ETF宣布終止運作,將會停止產生基金單位,屆時將會對第二市場內的莊家活動及ETF單位買賣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有關ETF單位的買賣價可能非常波動,令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此外,當公布ETF終止運作後,將會預留終止運作開支及費用,令ETF的資產淨值大幅下跌。有關開支及費用可能令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f. 外匯風險

若投資者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g. 流通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此外,若交易所買賣基金有使用結構性票據及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而這些工具在第二市場的買賣並不活躍,價格的透明度又不及現貨證券,則基金的流通風險會更高。這可能導致較大的買賣差價。此外,這些金融衍生工具的價格也較易波動,波幅也較高。因此,要提早解除這些工具的合約就比較困難,成本也較高,尤其若市場有買賣限制,流通量也有限,解除合約便更加困難。

h.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1.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2. 綜合複製策略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i. 以掉期合約構成

  • 總回報掉期 (total return swaps) 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ii. 以衍生工具構成

  •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i. 衍生工具提早平倉的風險

合成ETF一般透過投資於衍生工具來模擬指數的表現。如果在衍生工具未到期前提早平倉,平倉的成本可能會因應當時市場情況而有所不同。有關成本可能會十分高,特別是在市場大幅波動的時候。所以,若投資者贖回基金單位,或合成ETF終止運作(例如當基金規模下跌至很低水平),退回給投資者的金額可能由於衍生工具在未到期前提早平倉的成本,而大幅低於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令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j. 稅務及其他風險

正如所有投資項目,ETF 所追蹤的指數的相關市場,其地方當局或會規定ETF 必須繳付某些稅項;此外,ETF 或須承擔新興市場風險,或所追蹤的市場的政策變動所涉及的風險。

k. 內地資本增值稅相關的風險

海外投資者(包括並非於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投資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II) 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RQFII) 投資於內地證券,要面對有關內地資本增值稅的風險和變數。內地當局目前並未徵收此等稅項。
基金經理會按其專業及商業判斷,在以投資者最大利益為前題下及獲得的專業稅務意見後,不時考慮及決定是否就交易所買賣基金 (ETF) 的潛在資本增值稅作出撥備(若然作出撥備,有關撥備的水平和政策)或調整該ETF現行的資本增值稅撥備政策。

每隻ETF的稅項撥備政策或有不同,視乎其所獲得的專業稅務意見及其他相關因素而定。有些ETF可能不作任何資本增值稅撥備。即使ETF已作資本增值稅撥備,其撥備水平可能會過多或不足。內地的稅務法規及政策或會出現變更,投資者須留意內地稅務當局或會徵收資本增值稅,以及追溯徵收稅項的風險。倘內地稅務當局開始徵收資本增值稅,撥備(如有)與實際稅務責任之間的差額會從ETF的資產支付,並可能對有關ETF的資產淨值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因而令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仍然持有有關ETF的投資者會因內地稅務當局執行徵稅及/或基金經理調整稅務撥備政策而受到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執行徵稅和/或改變撥備政策之前已賣出/贖回其在ETF的權益,其回報則不會受到影響,但該等投資者亦不會受惠於ETF稅務撥備的回撥。資本增值稅對投資者是有利抑或有弊,視乎該稅項有沒有及如何被徵收以及投資者何時投資於有關的ETF。

投資者買入ETF(而該ETF可能透過RQFII、QFII或其他內地市場連接衍生產品大量投資於內地證券)之前,應詳閱基金銷售文件內披露的資本增值稅撥備政策及相關風險。如有疑問,應諮詢專業顧問。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3. 買賣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的風險

a. 投資風險

買賣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投資風險及並非為所有投資者而設。不保證可取回投資本金。

b. 波動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使用槓桿和重新平衡活動,因而其價格可能會比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更波動。

c. 不同於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

槓桿及反向產品與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及風險。

d. 長線持有的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並非為持有超過重新平衡活動的間距,一般為一天而設。在每日重新平衡及複合效應下,有關產品超過一天的表現會從幅度或方向上偏離相關指數同期的槓桿或相反表現。在市況波動時有關偏離會更明顯。

隨著一段時間受到每日重新平衡活動、相關指數波動,以及複合效應對每日回報的影響,可能會出現相關指數上升或表現平穩,但槓桿產品卻錄得虧損。同樣地亦有可能會出現相關指數下跌或表現平穩,但反向產品卻錄得虧損。

e. 重新平衡活動的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不保證每天都可以重新平衡其投資組合,以實現其投資目標。市場中斷、規管限制或市場異常波動可能會對產品的重新平衡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f. 流通風險

為減低追蹤偏離度,槓桿及反向產品一般會在交易日接近完結時才進行重新平衡活動(相關市場收市前的一段短時間)。頻繁的重新平衡活動可能使有關槓桿及反向產品更受市場波動影響和面對較高的流通風險。

g. 即日投資風險

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槓桿倍數會隨交易日市場走勢而改變,但直至交易日完結都不會重新平衡。因此槓桿及反向產品於交易日內的回報有可能會多於或少於相關指數的槓桿或相反回報。

h. 重整組合的風險

相對傳統的ETF,每日重新平衡活動會令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投資交易次數較頻密,因而增加經紀佣金和其他買賣開支。

i. 關聯風險

費用、開支、交易成本及使用衍生工具的成本,可令有關產品的單日表現,與相關指數的單日槓桿/反向表現的關聯度下降。

j. 終止運作風險

如所有證券莊家均辭任,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終止運作。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在最後一名證券莊家辭任生效時同時終止運作。

k. 槓桿風險(僅適用於槓桿產品)

在槓桿效應下,當相關指數變動,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槓桿產品的基準貨幣,而有關貨幣的匯價出現波動時,會令槓桿產品的盈利和虧損倍增。

l. 有別於傳統的回報模式(僅適用於反向產品)

反向產品旨在提供與相關指數相反的單日回報。如果有關指數長時間上升,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反向產品的基準貨幣,而該計價貨幣的匯價長時間上升時,反向產品可能會損失大部分或所有價值。

m. 反向產品與沽空(僅適用於反向產品)

投資反向產品並不等同於建立短倉。因為涉及重新平衡活動,反向產品的表現可能會偏離短倉表現,特別是當市況波動和走勢經常搖擺不定的時候。

免責聲明:
此文件並未披露所提及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上市的交易所買賣衍生工具產品的所有風險和特點。此文件只供一般參考及資訊,並沒有考慮閣下的個人狀況。在此有關交易所買賣衍生工具產品的資料以銀行認為可靠的來源作基礎,但並未經獨立核實。如閣下欲取得有關金融衍生產品的詳盡資料,閣下可瀏覽港交所網頁(網址為:www.hkex.com.hk/chi/index.htm)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網頁(網址為: http://www.sfc.hk/sfc/html/TC/)。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銀行」)對此文件的內容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不會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陳述或保證。銀行及其附屬公司就任何人因倚賴或因使用此文件而引起或產生相關的任何損失、損害、責任或任何後果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閣下應該仔細閱讀適用的條款和條件、銷售文件和任何涉及產品和交易的其他相關文件。除非閣下已了解產品的性質和風險暴露的程度,閣下不應進行任何交易所買賣衍生工具產品的交易。閣下亦須考慮,在各項因素中,閣下個人的投資經驗、目的、財務狀況、風險、風險承受能力、其他特別情況和需要。閣下的投資決定也可能受其他因素影響,無論是否關於有關產品、交易、產品適合性、其他有關法律、稅務、財務、會計或其他的事宜。閣下應自行作出評估,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銀行強烈建議閣下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此文件於任何情況下無意、並不及將不構成、或被理解或視為投資任何投資產品的要約或邀請。本文件在任何情況下亦不構成或被視為投資意見或建議。銀行及其附屬機構概不會就因投資於本文件提及的任何產品而產生的任何損失負上責任。
此文件並不擬向任何於派發此文件即屬違反法律或規則的司法管轄區或國家的人士派發,或不擬為該等人士使用。


市場數據展示服務協議 (基於資料使用服務/非專業客戶地位)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 提供方 )同意向閣下按本協議條款及條件提供 市場數據 。在閣下於本協議下的空位部份簽署後,閣下( 客戶 )同意遵守該等條款及條件。

普遍適用的條件與條款

1. 市場數據的定義 – 在本協議中,市場數據指(a)在紐約證券交易所( NYSE )上市的證券之最終售賣資料和報價資料;(b)在美國註冊的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和全國性證券協會(以上組織均為「 授權自律組織」 )有可能提供的,以及NYSE有可能隨時指定為市場數據的有關債券和其他股票的最終售賣和報價資料以及有關指數和其他市場數據;及(c)所有來自任何該等資料的資料。

2. 數據的專有性 – 客戶了解並承認每個授權自律組織和其他數據發放者對產生於或來源於該組織、數據發放者或其市場的市場數據擁有所有人權益。

3. 強制執行 – 客戶了解並承認(a)授權自律組織在本協議中為第三方受益人;以及(b)授權自律組織或其授權代表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或其他程序針對並非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得到按照本協議提供的市場數據的客戶或其他任何人士執行本協議。任何授權自律組織在針對客戶執行本協議時產生的合理律師費應由客戶支付。

4. 資料並未得到保證 – 客戶了解,授權自律組織、利用授權自律組織的設施提供資料的任何其他實體(「其他數據發放者」)以及協助任何授權自律組織或其他數據發放者提供市場數據的資料處理者(以上統稱為「數據發放方」)均不保證數據發放方發放的市場數據或其他市場資料或信息是及時、順序、準確和完整的。不論客戶還是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得就以下事項向數據發放方追究任何法律責任:(a)(i)任何上述數據、資料或信息或(ii)任何上述數據、資料或信息的傳送或交付不準確、有錯誤、延遲或有所遺漏,或(b)因為(i)任何上述不準確、錯誤、延遲或遺漏而產生的,(ii)無法傳遞或(iii)任何上述數據、資料或信息中斷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不論其原因是任何數據發放方的疏忽作為或不作為、任何不可抗力(即水災、反常天氣狀況、地震或其他天災、火災、戰爭、叛亂、騷動、勞資糾紛、意外、政府行為、通訊或電力故障、儀器或軟件故障)或任何數據發放方所不可能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

5. 許可使用 – 客戶不得將市場數據提供給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若訂戶以非專業訂戶之外的身份獲得市場數據,客戶僅可在其業務過程中將市場數據用於其個人用途。

6. 數據傳送的終止或變更 – 客戶了解並承認,授權自律組織可以在任何時間終止傳送任何類別的市場數據,可以改變或取消任何傳送方式,並可以改變傳送速度或其他信號特徵。授權自律組織不會為就此產生的任何負債、損失或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7. 協議的期限和存續 – 本協議的有效性一直持續到客戶沒有能力根據本協議獲得市場數據為止。此外,提供方可以在任何時間終止本協議,而無論該協議之終止是否按照授權自律組織的指示作出。第2段、第3段和第4段以及第8段的前兩句規定在本協議終止後繼續具有法律效力。

8. 其他規定 – 本協議受紐約州法律管轄,並應根據該等法律進行解釋。本協議受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根據該法頒布的規則、以及根據該法達成的聯合工業計劃管轄。本協議包含了協議各方就協議主題所達成的所有協議。客戶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轉讓本協議的全部或部分權益和責任。本協議的每一方聲明並保證他或她擁有締結合約的法律權限,如果該等人士代表一個獨資企業或營業機構、合夥商行或其他組織訂立本協議,則該等人士聲明並保證他或她擁有約束有關組織的實際權力。

本人,即前文所述的「客戶」,承認本人已閱讀並理解前文,而本人亦同意遵守前文的條款及條件。


客戶聲明


本人/吾等確認:

1. 本人/吾等已收到、詳閱和完全明白並同意接受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銀行」)之一般條款、所有在一般條款內所提及有關的特別條款及其他適用條款(「適用條款」)及1戶通條款所約束。

2. 本人/吾等保證上述資料為真實、準確及全面並授權銀行通過任何人士進行核實。本人/吾等在此聲明由本人/吾等提供予銀行有關本申請書或1戶通戶口之其他資料為真實、準確及全面。本人/吾等同時承諾如本人/吾等提供予銀行之資料(在本申請書內或另行提供的)有任何變更,將會立刻書面通知銀行。直至銀行收到按本人/吾等之該等通知及完成有關資料更新前,銀行有權繼續依靠本人/吾等先前提供予銀行之資料(在本申請書內或另行提供的)。

3. 本人/吾等同意本人/吾等的個人資料可披露予銀行不時給予客戶「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中列明的人士及用作通知中指定的用途。

4.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本人/吾等謹此同意銀行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法律、規管、政府、稅務或執法團體披露及共用銀行向本人/吾等提供服務所需有關本人/吾等、本人/吾等的受益人和本人/吾等擔任其代理的第三方的資料、文件或證明(包括(但不限於)本人/吾等的個人和賬戶資料或紀錄),包括在必要情況下銀行為確立本人/吾等於任何司法管轄區的稅務責任所需的有關資料、文件或證明,並同意銀行將須申報賬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稅務局申報並且根據相關主管當局協議向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地的稅務機關交換有關財務賬戶資料。

5. 1戶通條款內的風險披露聲明已向本人/吾等提供,並已獲邀閱讀該聲明、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的意見(如本人/吾等有此意願)。

6. 本人/吾等是以主事人身份行事及本人/吾等是最終負責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士,對1戶通戶口內的每宗交易而言,本人/吾等是將會從該宗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

7. 本人/吾等同意本人/吾等於本申請書上之簽署為新開立1戶通戶口之簽署式樣。

8. 本人/吾等確認及同意,銀行的任何付款,包括銀行根據「適用條款」支付的任何款項,可能須按適用法律、規管、指令及指引(包括按任何外國法規定(定義見適用條款))被扣起和扣減。該被扣起的任何款項可於銀行按其全權酌情權所決定的戶口或方式持有。

9. 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會為本人/吾等的稅務事項負上全責。本人/吾等完全理解,並有責任遵守任何對本人/吾等有管轄權的國家或地方的法律、稅務、外匯管制或規管的義務。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已經、並會繼續遵守相關法規。在業務關係期內,本人/吾等不會以本人/吾等的銀行賬戶進行與非法活動有關的任何交易、或協助及教唆、或幫助清洗相關收入,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逃稅、販毒、任何可公訴罪行、洗黑錢或與恐怖分子交易。本人/吾等知悉銀行會篩查和監察本人/吾等的稅務狀況和交易活動,以符合香港有關反洗錢審查的監管要求。

10. 本聲明及此申請表之其他部份的任何條文概無損害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的代表)於本人/吾等與銀行之間的任何協議(包括(但不限於)適用條款)項下或就此所給予的任何同意、陳述、承諾或彌償保證,或承擔的任何其他義務或責任。

11. 本人/吾等陳述及保證就美國或加拿大稅務法例而言並非美國人士(即美國公民或居民)或加拿大居民,而本人/吾等亦非代表美國或加拿大人士行事。若然本人之稅務身份有變並成為美國公民或居民或加拿大居民,本人/吾等須在30日內通知銀行,本人/吾等亦明白所有之投資項目將須立即贖回所有交易收益亦須依例呈報。為遵從所有適用之法則及條例(包括但不限於適用之美國或加拿大稅務法例),本人/吾等同意放棄按照香港法例可獲得之銀行對客戶資料保密保障,資料保護或私隱之權利。

12. (a) 本人/吾等並非美國上市公司的董事,亦非在美國上市公司擁有10%或以上實益股權的股東或美國上市公司的決策職員;及

(b) 本人/吾等並無在1戶通戶口開立時,亦將不會在1戶通戶口存續期內任何時間,於該戶口內持有美國上市的任何公司證券或透過該戶口進行此等證券的交易,而在該等公司內,本人/吾等是:

(i) 該公司5%或以上任何類別附有投票權證券的直接或間接擁有人或實益擁有人(將包括按照信託或其他文據的附有投票權的股份);

(ii) 在該公司擔任直接或間接管理職務或其他決策職務;

(iii) 與透過直接或間接擁有,或透過實益擁有權而擁有該公司5%或以上任何類別附有投票權證券之人士,或與在該公司擔任管理或其他決策職務之人士有密切關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姻親),在財務上對其依賴,或是其財務主要支援;或

(iv) 一個正式或非正式的團體之成員,該團體共同行動時將會控制該公司的5%或以上任何類別附有投票權證券。

13. 為通過中華通進行北向交易之目的,本人/吾等承諾:

(a) (i) 本人/吾等不是中國內地居民或不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設立或登記的實體;或(ii) 如果本人/吾等是中國內地居民,本人/吾等使用本人/吾等合法所有的、在中國內地境外的資金進行中華通證券投資;或(iii)如果本人/吾等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設立或登記的實體,本人/吾等投資中華通證券是根據中國內地有法定資格的監管部門已批准的任何機制(包括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機制,如適用)或中國內地有法定資格的監管部門的其他批准進行的;以及

(b) 本人/吾等投資中華通證券不違反中國內地法律或法規,包括與外匯管制和彙報有關的法律法規。

14. 本人/吾等確認及明白人民幣目前不可自由兌換,透過香港的銀行進行兌換可能受相關時間當時的若干限制。故此,如任何有關以人民幣計價之證券所徵收的稅項、繳款、費用或收費需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支付,本人/吾等將受人民幣匯率風險及人民幣兌換風險影響。

15. 除非因銀行的疏忽或故意過失,本人/吾等將不會對有關之損失,要求銀行負責或向銀行索償。

16. 本人/吾等特此確認本人/吾等閱畢及明白關於高息貨幣聯繫存款、結構性存款及不記名存款証之披露通知,得悉該存款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共同申報準則證明書

17. 本人/吾等承諾如有任何狀況改變,影響本人/吾等在此表格所提供的稅務居住地資料或導致任何其他資料不正確,本人/吾等會通知銀行,並於該狀況改變的30天內提供新的證明書。


存款保障計劃聲明


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接受的下列存款是符合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資格的存款:

  • 往來賬戶
  • 儲蓄賬戶
  • 1戶通戶口內之存款(1戶通“存款”)
  • 年期5年或以下的定期存款
  • 利率增益存款
  • 外匯及黃金保證金交易服務之保證金戶口

高息貨幣聯繫存款、結構性存款及不記名存款証披露通知


高息貨幣聯繫存款、結構性存款及不記名存款証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銀行獨立性的披露聲明


銀行並非獨立的中介人,理由如下(1)銀行有收取由其他人士(可能包括產品發行人)就銀行向客戶分銷投資產品而提供的費用、佣金或其他金錢收益。詳情請參閱銀行按規定在訂立任何投資產品交易前或在訂立任何投資產品交易時須向客戶提供的金錢收益披露;及/或(2)銀行有收取由其他人士提供的非金錢收益,或與銀行可能向客戶分銷的產品的發行人有緊密聯繫或其他法律或經濟關係。


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條款及細則


本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條款及細則是本人/吾等同意遵守的「一般條款」內提及的一系列特別條款及細則。本人/吾等可能不時使用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銀行」)提供的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的服務(「服務」),並同意此服務將受限於本條款及細則、「一般條款」、「網上理財服務條款」以及本人/吾等就此與銀行同意的其他條款及細則。本人/吾等可以於銀行網址www.cncbinternational.com 查閱本條款及細則、「一般條款」及「網上理財服務條款」。 

1. 定義與釋義 

1.1 在本服務條款及細則中,下列詞語和表述應具有下述含義: 

(a) "戶口" 指閣下在銀行開立的戶口; 

(b) "通知書" 指銀行就任何本行提供的戶口、服務或產品而不時以紙張形式發出或提供的任何通知書、報告、確認書、收據、記錄、認收書、通知、訊息或通訊,但不包括結單; 

(c) "電子通知書" 指本行就此服務不時以電子形式發出或提供的通知書; 

(d) "電子通訊" 指電子結單或電子通知書〔或兩者〕; 

(e) "電子結單" 指本行就此服務不時以電子形式發出或提供的結單; 

(f)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g) "網上理財服務" 指銀行不時提供的任何電子或互聯網理財服務,此等服務能使本人/吾等在銀行不時指定的網站或通過互聯網或通過銀行不時規定的其他方式向銀行發出指示及/或獲取銀行發出的資訊; 

(h) "服務" 指銀行可按本條款及細則提供的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 

(i) "結單" 指銀行就任何提供的戶口、服務或產品而不時以紙張形式發出或提供的任何結單,但不包括通知書;及 

(j) "電訊設備" 包括手提電話、手提電腦、桌面個人電腦、掌上型電腦、個人數碼助理及任何其他電子媒體或設備。 

2. 服務範圍 

2.1 本人/吾等確保具備銀行有效的網上理財服務。本人/吾等使用銀行不時接納的電訊設備、電訊服務供應商及可接收及閱讀電子通訊的電腦軟件。 

2.2 銀行會不時向本人/吾等提供電子通訊至本人/吾等的網上理財服務。 

2.3 如電子通知書已提供至本人/吾等的個人網上理財服務,銀行無責任但可通知本人/吾等已提供最新的電子通知書。銀行可以發送訊息至本人/吾等在銀行記錄中的手提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兩者)通知本人/吾等。本人/吾等確保在銀行記錄中的電郵地址及手提電話號碼時刻保持有效、最新及可接收到銀行發送的電子通訊及任何其他通訊。 

2.4 成功申請使用本服務後,銀行可酌情但並無責任按本人/吾等要求以紙張形式提供相應結單或通知書。銀行有權就提供相應結單或通知書向本人/吾等收取費用。 

2.5 本人/吾等同意有責任定期審查本人/吾等的網上理財服務有否收到電子通訊。本人/吾等就每個電子通訊內的記項或交易出現因任何人士冒簽或其他偽造、欺詐、未經授權或疏忽所引致的任何錯誤、遺漏、差歧、未經授權的支賬或不當情況,本人/吾等同意從速通知銀行。如電子通訊中顯示任何指稱的錯誤、遺漏、差歧、未經授權支賬或不當情況,本人/吾等應(如電子結單是信用卡電子結單)在發出電子結單後60日內或(就所有其他電子結單)在本行發出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後90日內通知銀行。本人/吾等明白如銀行未有在指定期間內收到本人/吾等任何該等通知,則該電子通訊即被視為正確﹑最終及具有約束力。 

2.6 本人/吾等明白發送至本人/吾等的網上理財賬戶的電子通訊只會在銀行不時釐定的有限期內提供。銀行會定期清除過去於網上理財賬戶內的電子通訊,即使本人/吾等未有查看、獲取或儲存該等電子通訊。本人/吾等確認會儲存該電子通訊於本人/吾等的電腦儲存裝置中或打印一份電子通訊的印刷本以作日後參考之用。 

2.7 本人/吾等明白存放於本人/吾等的網上理財服務的電子通訊,將在存放於本人/吾等的網上理財服務時被視為已送達本人/吾等。 

2.8 本人/吾等確認因本服務或與之有關而向銀行提供的所有資料於所有相關時間均屬完整、準確及最新。本人/吾等同意就資料的任何更改從速通知銀行。 

2.9 如戶口由兩名或以上人士以聯名方式維持,即使本人/吾等就戶口向銀行指定不同的簽署安排,本人/吾等任何人士均可單獨操作本服務。 

2.10 銀行可在通知或不通知本人/吾等的情況下不時修改、增加或減少此服務提供的服務範圍。尤其銀行可不時決定增加或減少包括在此服務內所提供為電子通知書或電子結單的通知書或結單之種類,及電子通訊的提供方法。 

3. 保安 

3.1 本人/吾等明白並接納本服務可能涉及的所有風險。該等風險包括電子通訊可能被攔截、監控、修改、干預或未經本人/吾等授權向他人披露。 

3.2 本人/吾等須負責電訊設備及/或電腦軟件的保安。本人/吾等必須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任何其他人士獲取任何機密資料,包括向本人/吾等的電訊設備及/或電腦軟件下載的電子通訊。 

3.3 本人/吾等不會跟隨載於電子通訊的網站地址或超連結,在屏幕上提供本人/吾等的戶口資料或個人資料。銀行認可的所有網站地址及超連結只供本人/吾等參考,銀行不會要求本人/吾等透過該等方式提供資料。 

3.4 本人/吾等會檢查電子通訊通知訊息發送人的電郵地址或網站地址,以確保通知訊息屬真確及由銀行發送。 

3.5 如本人/吾等未能收取、獲取、閱讀或因條款2.3所提及的原因而未能收取任何通知訊息,或在收取、獲取或閱讀銀行發出的任何電子通訊通知訊息時出現任何延誤或任何其他問題,本人/吾等必須從速以銀行不時接納的方式通知銀行。 

4. 責任限制與彌償 

4.1 銀行不會因下列(或任何一種)情況而令本人/吾等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而負責,包括〔a〕因任何原因未有或延遲提供電子通訊(包括因任何電腦或電子系統或設備的故障或錯誤);〔b〕電子通訊中任何錯誤或遺漏;〔c〕任何機密資料被披露;〔d〕因或有關本人/吾等使用服務而引致本人/吾等的資料、軟件、電訊設備或其他設備有任何損失或損害;及〔e〕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暫停或終止服務。 

4.2 本行向本人/吾等提供的任何服務出現任何干擾、延誤或失誤(不論屬全面或局部),如屬於銀行或銀行的代理或代名人的合理控制以外的原因或情況造成,則銀行無須對本人/吾等因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任何損失、成本或損害負責〔因銀行的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而起的任何此類作為或不作為除外〕。 

4.3 本人/吾等承認,使用本服務存在若干安全、文件損壞、傳送錯誤和可獲取的風險,本人/吾等明確表示會承擔此類風險。 

4.4 對於因本服務條款及細則或因本人/吾等違反本服務條款及細則或因本服務條款及細則所述的任何其他事項或交易而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作為、不作為或情況〔因銀行嚴重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而起的任何此類作為或不作為除外〕,而可能在任何時間對銀行施加的或由銀行產生的或遭受的或主張的任何及所有索賠、要求、訴訟理由、責任、損失、損害、費用和開支,本人/吾等在任何時間均應向銀行作出彌償、償付並應使銀行免受損失。 

4.5 銀行並未保證或陳述通過網上理財服務提供的電子資訊均準確、充分、最新或無誤。通過網上理財服務提供的電子通訊可能在螢幕或電子媒介的任何用戶手冊中標明須受限於免責條款或其他條款。如果本人/吾等信賴該資訊,本人/吾等須遵守該等免責條款或其他條款。 

5. 服務暫停或終止 

5.1 銀行保留權利,在不論有否作出通知的情況下,當銀行認為有需要或適當的情況下,隨時及不時作出臨時或永久性的修改、暫停或終止此服務〔或部份服務〕。尤其銀行會在本人/吾等終止使用網上理財服務時同時終止此服務。 

5.2 本人/吾等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僅在上述暫停或終止通知發給銀行且銀行有合理機會根據通知行事之後方才有效。 

5.3 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時間經提前30天書面通知終止本服務,但是如本人/吾等違反本服務條款及細則下任何義務,銀行可立即終止本服務無需發出通知。 

5.4 本服務的暫停或終止不影響閣下與銀行之間於暫停或終止日期前各自的責任及權利。 

6. 費用 

6.1 本人/吾等同意按照銀行不時向本人/吾等發出的通知,支付銀行提供網上理財服務的費用(如有)。 

6.2 銀行可提前至少三十(30)天通知本人/吾等,變更其收費、收費頻率和付款日期。 

6.3 本人/吾等應支付通過網上理財服務與銀行進行溝通的所有費用(如有)。 

7. 其他規定 

7.1 銀行可在任何時間根據適用守則和指引的要求經事前書面通知本人/吾等,對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的任何規定進行修訂或補償。如銀行在更本條款及細則的生效日期前仍未收到本人/吾等的通知在該更改的生效日期前終止服務,本人/吾等即受有關更改約束。 

7.2 除銀行另行書面同意的外,銀行的任何作為、不作為或拖延均不構成銀行放棄其在本服務條款細則下的權利或救濟。 

8. 第三者權利 

8.1 除本條款及細則另有明文訂明外,本條款及細則訂約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概不可按照《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的規定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款或享有其利益。倘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明確賦予任何第三方權力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執行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款,則協議訂約方保留權利可在毋須該第三方同意的情況下修改該條款或本條款及細則任何其他條款。 

9. 法律與司法管轄 

9.1 本服務條款及細則受香港法例管轄並按其解釋。雙方同意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 

10. 適用文本 

10.1 若中英文文本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以本服務條款及細則的英文文本為準。



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的風險


1. 客戶須配備適當的電腦設備和軟件、接達互聯網,及提供和指定一個電郵地址,方可使用本行的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

2. 互聯網及電郵服務可能涉及若干資訊科技風險及出現中斷。 客戶須明白並接納本服務可能涉及的所有風險。該等風險包括電子通訊可能被攔截、監控、修改、干預或未經客戶等授權向他人披露。

3. 客戶或招致額外費用方可使用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

4. 電郵將會是客戶獲通知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上載至本行網上銀行的唯一途徑,故客戶應定期查看其指定電郵地址以收取有關通知。

5. 同意以透過本行網上銀行獲提供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的客戶如欲撤銷同意,須按照本行的安排進行並給予合理的事先通知。

6. 客戶如要取得不可再透過本行網上銀行取覽及下載的任何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件的列印本,或須繳付合理費用。


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的重要提示


1. 當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已上載至本行網上銀行時,本行將發出電郵至客戶所指定之電郵地址通知客戶。請確保閣下在本行紀錄的電郵地址正確,以便收取有關通知。

2. 客戶收到本行的通知後,應從速查閱登載於本行網上銀行的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內容,以確保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發現任何錯漏,如有任何錯漏,應盡快通知本行。


聲明 - 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


本人確認已詳閱和完全明白並同意接受貴行之「電子結單及電子通知書服務條款及細則」及「電子結單及通知書服務的風險說明及重要提示」,並同意受其約束 。

生物認證登入服務條款





保安提示


本人/吾等確認及同意:

1. 此服務啟動將會把你的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賬戶和登記在此流動裝置上的指紋或面部測繪圖綁定。請檢查及確定只有你的指紋或面部測繪圖登記在此流動裝置及沒有透露此流動裝置的密碼予任何人。

2. 每個客戶在同一時間只可於一個流動裝置啟動生物認證登入服務以登入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

3. 不要使用已被越獄(Jailbroken)或刷機的流動裝置。


生物認證登入服務條款


1. 規管條款

1.1 此等條款為本人/吾等同意受約束之一般條款中所指的特別條款。本人/吾等可不時使用由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銀行”,包括所有分行及辦事處所在地,及其繼承及轉承者)所提供生物認證登入服務(“本服務” ),及同意該服務均受本服務條款、一般條款、「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條款及本人/吾等與銀行就有關事項協定之其他條款所限制。

2. 使用服務

2.1 要使用本服務,本人/吾等為銀行的客戶及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的有效使用者。本人/吾等確保已在Apple/安卓流動安裝了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手機應用程式( “手機應用程式” ),本人/吾等亦確保遵守本服務所訂定的條款。

2.2 本服務為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之手機應用程式,使用於Apple iPhone,並具有相關兼容的iOS操作系統,和登記了Touch ID或Face ID的流動裝置; 或使用於安卓兼容的操作系統,和登記了指紋認證的流動裝置。Touch ID是一個Apple Inc. 或Google Inc. 設計及擁有的手指紋識別功能; Face ID是一個Apple Inc. 設計及擁有的面部測繪圖識別功能。若流動裝置安裝了不被Apple Inc. / Google Inc. 認可的手機應用程式,有可能導致本服務無法正常運作。本人/吾等明白必須保護Apple / Google流動裝置,包括但不限於不以「越獄(jailbreak)」或「刷機(root)」方式破解Apple / Google流動裝置。一旦於本人/吾等的Apple / Google流動裝置上成功登記本服務,本人/吾等的戶口資料可以透過登記在此Apple / Google流動裝置上的指紋、Touch ID或Face ID被查閱。

2.3 要登記本服務,本人/吾等必須輸入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的用戶名稱和密碼,然後輸入一個確認編號並以已登記在流動裝置上的指紋或面部測繪圖認證,便完成服務申請程序。

2.4 本人/吾等知悉及同意本手機應用程式會根據本服務的目的進入登記於Touch ID的手指紋或Face ID的面部測繪圖。本人/吾等特此同意銀行為提供本服務進入及使用該資訊。本人/吾等明白若在此Apple / Google 流動裝置登記了其他人的手指紋或面部測繪圖,他們也可以登入閣下的戶口。本服務僅供本人/ 吾等專用,本人/吾等明白及確知不應容許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本服務。

2.5 如本人/吾等遺失了載有此服務的流動裝置,本人/吾等應立即更改登入密碼以取消此服務或聯絡我們以暫停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

3. 費用

3.1 銀行有權就本服務的使用或終止收取或更改費用,銀行會就徵收費用或任何費調整給予本人/吾等不少於30天通知,有關費用或修定從上述通知訂明的日期起生效。本人/吾等明白及確知於上述通知後繼續使用本服務,本人/吾等將會被視為已同意及接受上述費用或修訂。

3.2 銀行將會以指定的方式及 相隔期間向本人/吾等收取費用。

4. 確認

4.1 本人/吾等確認在登記使用本服務時所提供予銀行的所有資料均為準確、完整及為最新的資料。本人/吾等亦須確保向銀行不時提供的所有資料保持準確、完整及為最新的資料,及在合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本行有關該等資料的任何更改。

4.2 本人/吾等確認不得作出或企圖作出下列(或任何一項)行為:(i)拆解、還原、翻譯、轉換、改編、更改、修改、增強、增補、刪除或以任何方式干擾服務(或服務的任何部分);(ii)以本行指定以外的任何方式獲取或登入服務(或服務的任何部分)。

5. 責任及彌償

5.1 特此明示地排除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陳述、擔保、條款或承諾(不論是否法律要求,關於或因使用本服務或處理本服務而引致的服務要求「要求」)。在不影響前文下,銀行的接受閣下提出的要求不構成銀行的陳述或擔保:

i. 本服務會符合閣下的要求;

ii. 本服務未必能隨時通過銀行可能不定時提供的網絡架構、系統或其他服務所提供、被訪問或互相操作;或

iii. 閣下使用本服務或銀行處理任何要求得以不受干擾、及時、安全、無誤或沒有病毒。

5.2 銀行毋須就下列事項蒙受或招致的任何及所有損失、責任、費用、支出、損害、賠償、法律行動或任何訴訟(無論是直接、間接或相應產生的)負上任何責任(不論是根據合約法、侵權法或其他法律下所產生的責任):

i. 銀行提供使用的服務或手機應用程式;

ii. 處理任何要求;

iii. 任何未經授權及/或使用的流動裝置;

iv. 在任何原因及/或為了任何目的,任何人、任何時間及不定時使用任何資料或數據,包括(a) 與本人/吾等有關的、(b)使用本服務或手機應用程式時傳輸;及/或 (c) 使用本服務或手機應用程式時獲取的;

v. 任何銀行不能控制或避免發生的事件、及/或暫停、終止或永久性停止提供服務。

5.3 銀行向本人/吾等提供本服務,無論因為甚麼原因造成任何後果、賠償要求、法律程序、損失、損害或支出(包括賠償基礎上的所有法律費用),銀行均無須承擔責任,並且客戶須賠償銀行或免於銀行做出任何賠償,無論是否由於或下列原因有關,包括但不限於:

i. 不正確或未經授權使用本服務或手機應用程式;

ii. 因相關流動或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任何行為或過失;

iii. 任何傳輸、發送或通訊設備的延誤或失敗;

iv. 使用任何路徑(或不能進入或延遲進入)和/或使用本服務或手機應用程式;或

v. 違反本條款下或提供的任何擔保。

5.4 銀行有權行使「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條款下的任何權利和補償(包括撤銷、限制、暫停、變更或修改inMotion動感銀行服務(無論是全部或是部分))。

6. 終止

6.1 銀行可隨時暫停或終止所有或任何服務,而無須給予本人/吾等通知或理由。

6.2 本人/吾等可隨時以銀行提供的方式終止使用服務。

6.3 本人/吾等明白,即使在服務暫停或終止之後,本人/吾等繼續有責任履行及擔在暫停或終止前產生或累算的責任及債務。本條款及細則的第3、4及5條,即使在本行或本人/吾等暫停或終止服務後仍繼續適用。

7. 更改

7.1 銀行有權不時更改本條款及細則。銀行會以本行認為適當的方式事先通知本人/吾等,包括在互聯網網址發佈或在根行的範圍內公開張貼通知。如銀行未收到本人/吾等的通知在更改生效日期前終止服務,本人/吾等即受有關更改約束。

8. 第三者權利

8.1 除本條款及細則另有明文訂明外,本條款及細則訂約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概不可按照《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的規定強制執行本協議的條款或享有其利益。倘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明確賦予任何第三方權力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執行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款,則協議訂約方保留權利可在毋須該第三方同意的情況下修改該條款或本條款及細則任何其他條款。

9. 規管法律、司法管轄權

9.1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其詮釋,雙方同意香港法院的非專有管轄權。

10. 文本

10.1 本條款及細則的英文及中文版本如有任何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021年5月)

有關快速支付系統(「轉數快」)的銀行服務的客戶條款及細則修訂通知 (2023年11月26日起生效)





1. 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銀行服務

  1. China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銀行」)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讓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及資金轉帳。快速支付系統由結算公司提供及運作。因此,銀行服務受結算公司不時就快速支付系統施加的規則、指引及程序規限。本條款及細則規管銀行為閣下提供銀行服務及閣下使用銀行服務。銀行服務構成銀行提供的整體銀行服務的一部份。本條款及細則為閣下同意受其約束之一般條款中所指的特別條款,並補充銀行現有的一般條款及其他適用快速支付系統的銀行服務的其他條款包括網上理財服務條款及細則及企業網上銀行服務條款及條件(「現有條款」) ,並構成現有條款的一部份。凡與銀行服務相關並與本條款及細則條文無不一致的現有條款將繼續適用於銀行服務。就銀行服務而言,除非另有指定,若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文跟現有條款的條文出現不一致,均以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文為準。
  2. 當閣下要求銀行代閣下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中登記任何識別代號 ,或代閣下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或資金轉帳,閣下即被視為已接受本條款及細則條文並受其約束。除非閣下接受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文,閣下不應要求銀行代閣下登記任何識別代號或設置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亦不應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
  3. 在本條款及細則,下列的詞語具下列定義:

    「帳戶綁定服務」指由結算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者的客戶使用預設的識別代號( 而非帳戶號碼)識別一項付款或資金轉帳指示的接收地,或其他有關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通訊的接收地。

    「警示」指對一項轉帳交易或相關的收款人或收款人戶口可能涉及欺詐或詐騙的警告訊息

    「防詐資料庫」包括由香港警務處或香港其他執法機關、政府機構或監管機構運作或管理的任何防詐騙搜尋器及/或防欺騙資料庫(包括但不限於防騙視伏器),不論其是否可供一般公眾人士或指定實體或組織使用。

    「銀行服務」指銀行向客戶不時提供的服務(包括二維碼服務),讓客戶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及結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帳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及設施,進行付款及資金轉帳。

    「預設帳戶」指閣下於銀行或任何其他參與者維持的帳戶,並設置該帳戶為預設帳戶,以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付款或資金,或(如結算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指明或許可並在指明或許可的範圍內)支取付款或資金。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指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以電子方式設置的直接付款授權。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指由結算公司提供作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一部份的服務,讓參與者的客戶設置直接付款授權。

    「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指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產生的並與參與者的客戶帳戶關聯的獨有隨機號碼。

    「結算公司」指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 或 「快速支付系統」指由結算公司不時提供、管理及運作的快速支付系統及其相關設施及服務,用作(i)處理直接付款及存款、資金轉帳及其他付款交易;及(ii)就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帳戶綁定服務交換及處理指示。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轉帳交易」指閣下透過銀行並使用任何銀行不時決定的渠道或方式或貨幣進行的資金轉移[(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個或多個渠道或方式:電子銀行服務、電子錢包、流動理財服務、自動櫃員機、現金存款機,或於銀行任何分行的櫃位)],不論收款人戶口是否在銀行開立;如文義要求或允許,包括閣下向銀行發出進行轉帳交易的指示。

    「參與者」指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參與者,該參與者可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零售支付系統營運者、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或任何其他結算公司不時接納為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參與者的人士。

    「識別代號」 指結算公司接納用作帳戶綁定服務登記的識別資料,以識別參與者的客戶帳戶,包括客戶的香港身份證號碼、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或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只有個人客戶可使用香港身份證號碼為識別代號作帳戶綁定服務登記。

    「二維碼服務」指由銀行不時向客戶提供的二維碼及相關聯的付款及資金轉帳服務。

    「監管規定」指結算公司、銀行、任何其他參與者、彼等各自的聯繫公司或集團公司或閣下不時受規限或被期望遵守的任何法律、規例或法庭判令,或由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關 (包括稅務機關) 、結算或交收銀行、交易所、業界或自律監管團體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 發出的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 (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閣下」及「閣下的」指銀行提供銀行服務的每位客戶,及如文義允許,包括任何獲客戶授權向銀行發出有關使用銀行服務的指示或要求的人士。

2. 銀行服務的範圍及使用條款

  1. 銀行向客戶提供銀行服務,讓客戶使用快速支付系統及結算公司就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提供的帳戶綁定服務、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及設施進行付款及資金轉帳。銀行有權不時制定或更改銀行服務的範圍及使用銀行服務的條款及程序。閣下須接受及遵守此等條款及程序方可使用銀行服務。
  2. 銀行可提供銀行服務,以銀行不時指定的幣種(包括港幣及人民幣)進行付款及資金轉帳。
  3. 閣下須以銀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程序,方可讓銀行代閣下處理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付款或資金轉帳的指示。
  4. 所有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進行的付款或資金轉帳交易將按照銀行同業結算及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參與者及結算公司不時協議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安排)處理、結算及交收。
  5. 銀行保留權利,隨時暫停或終止部份或全部銀行服務,而無需給予通知或理由。
  6. 帳戶綁定服務 - 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
  7. 閣下須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閣下的識別代號,方可經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使用帳戶綁定服務收取付款或資金轉帳。銀行有酌情權是否向閣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 。
  8. 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必須按照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閣下須以銀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登記程序,方可讓銀行代閣下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紀錄。
  9. 倘閣下在任何時間為多個帳戶(不論該等帳戶於銀行或於其他參與者維持)登記相同的識別代號,閣下必須將其中一個帳戶設置為預設帳戶。當閣下指示銀行代閣下設置或更改預設帳戶,閣下即同意並授權銀行代閣下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發出要求取消當時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已登記的預設帳戶。

3. 帳戶綁定服務 - 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

  1. 閣下須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閣下的識別代號,方可經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使用帳戶綁定服務收取付款或資金轉帳。銀行有酌情權是否向閣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 。
  2. 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登記及更改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必須按照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閣下須以銀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登記程序,方可讓銀行代閣下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或任何相關紀錄。
  3. 倘閣下在任何時間為多個帳戶(不論該等帳戶於銀行或於其他參與者維持)登記相同的識別代號,閣下必須將其中一個帳戶設置為預設帳戶。當閣下指示銀行代閣下設置或更改預設帳戶,閣下即同意並授權銀行代閣下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發出要求取消當時於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已登記的預設帳戶。

4. 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

閣下須以銀行不時指定的形式或方法提供或輸入所需資料並完成程序,方可讓銀行代閣下處理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要求。指定程序可包括要求有關人士使用其各自的帳戶號碼或客戶識別號碼或代碼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為免生疑問,識別代號並非為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設,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後,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如有任何更改,或終止識別代號,皆不會影響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5. 閣下的責任

  1. 識別代號及帳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 閣下只可為自己的帳戶登記閣下自己的識別代號,亦只可為自己的帳戶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閣下必須是每項識別代號及每個提供予銀行登記使用帳戶綁定服務及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的帳戶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當閣下指示銀行代閣下登記任何有關快速支付系統的識別代號或帳戶,即確認閣下為相關識別代號或帳戶之現時真正的持有人或授權使用人。這對於流動電話號碼至為重要,皆因於香港流動電話號碼可被循環再用。
  2. 識別代號
    任何閣下用作登記帳戶綁定服務的識別代號必須符合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要求。例如,結算公司可要求登記作識別代號的流動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必須與閣下於相關時間在銀行紀錄上登記的聯絡資料相同。閣下明白並同意,銀行、其他參與者及結算公司有權及可酌情無需通知及閣下同意,取消任何根據可用資料屬不正確或非最新的識別代號的登記。
  3. 正確資料
    1. 閣下須確保所有閣下就登記或更改識別代號 (或任何相關紀錄)或就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提供的資料均為正確、完整、最新的且並無誤導。閣下須於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以銀行指定的形式或方法通知銀行任何對資料的更改或更新。
    2. 在發出每項付款或資金轉帳指示時,閣下須對使用正確及最新的識別代號及相關紀錄負全責。閣下須就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或相關紀錄導致銀行及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作出任何不正確的付款或轉帳負全責並確保銀行不致有損失。
  4. 適時更新
    閣下有完全責任向銀行適時發出指示及提供資料變動或更新,以更改閣下的識別代號 (或相關紀錄)或任何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包括但不限於更改閣下的預設帳戶,或終止任何識別代號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閣下承認,為確保有效地執行付款及資金轉帳指示及避免因不正確或過時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或相關紀錄而導致不正確的付款或轉帳,備存閣下最新的識別代號、電子直接付款授權及所有相關紀錄至為重要。
  5. 更改預設帳戶
    倘閣下或相關參與者因任何原因終止作為預設帳戶的帳戶(包括該帳戶被暫停或終止),結算公司的系統會自動按帳戶綁定服務下與相同識別代號相聯的最新登記紀錄指派預設帳戶。閣下如欲設置另一帳戶作為預設帳戶,閣下須透過維持該帳戶的參與者更改登記。
  6. 閣下受交易約束
    1. 就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當閣下向銀行發出指示,該指示及按其進行的交易即屬最終及不可撤銷,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
    2. 就登記識別代號或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而言,當閣下向銀行發出指示,該指示即屬不可撤銷,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閣下可按照銀行不時指定的程序及要求更改或取消任何識別代號或已設置的電子直接付款授權。
  7. 負責任地使用銀行服務
    閣下必須以負責任的方式使用銀行服務,尤其需要遵守下列責任:
    1. 閣下必須遵守所有規管閣下使用銀行服務的監管規定,包括就收集、使用及處理任何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方面遵守保障資料私隱的監管規定。閣下不得使用銀行服務作任何不合法用途或非由結算公司的規則、指引及程序授權或預期的用途。
    2. 凡向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收取閣下付款或資金轉帳的收款人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交易對方發出會被顯示的備註或訊息,閣下須遮蓋該等收款人或交易對方的名字或其他資料,以防止任何個人資料或機密資料被未經授權展示或披露。
    3. 倘銀行向閣下提供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作為識別代號,閣下不應為了獲取心儀號碼或數值作快速支付系統識別碼而重複取消登記及重發申請。
  8. 其他有關付款及資金轉帳的責任
    1. 在發出付款或交易的指示時,閣下同意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以保障閣下自身的利益、資金及資產免受欺詐或其他非法活動的損害。閣下每次均有責任查證收款人實屬可靠並且交易實屬真確,以及作出明智的判斷。為協助閣下對欺詐、詐騙和欺騙活動保持警惕,銀行可(但沒有義務)根據從快速支付系統或香港警務處不時接收到的風險警告、訊息及指標發出風險警示。
    2. 警示旨在幫助閣下在作出轉帳交易時保持警覺提防欺詐、詐騙及欺騙。閣下不應把警示當作替代閣下保障自身的利益、資金及資產免受欺詐或其他非法活動損害的責任。
    3. 銀行將按本條款及細則及現有條款下的適用條款處理閣下就銀行服務的任何指示。閣下須遵守其他有關付款、資金轉帳及直接付款授權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在相關帳戶存有足夠資金用作不時結清付款及資金轉帳指示
  9. 閣下有責任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以保障閣下自身的利益、資金及資產免受欺詐或其他非法活動的損害。閣下每次均有責任查證及確保收款人、收款人戶口、交易及交易詳情實屬真確並可靠。閣下應認真考慮是否進行或取消一項警示所涉的轉帳交易。閣下就進行或取消一項警示所涉的轉帳交易的決定均對閣下具約束力,且閣下應為後果負全責。
  10. 閣下須就授權人士負責
    當閣下授權其他人士向銀行發出有關使用銀行服務的指示或要求(不論閣下為個人、公司、法團、獨資經營或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
    1. 閣下須為每名獲閣下授權的人士的所有作為及不作為負責;
    2. 任何銀行收到並真誠相信乃由閣下或任何獲閣下授權的人士發出的指示或要求,均屬不可撤銷並對閣下具有約束力;及
    3. 閣下有責任確保每名獲閣下授權的人士均會遵守本條款及細則就其代閣下行事適用的條款。
  11. 6. 銀行的責任及責任限制

    1. 銀行會按結算公司不時施加的適用規則、指引及程序,處理及向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提交閣下的指示及要求。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有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次序或方法處理及執行閣下的指示及要求。銀行無法控制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或其執行閣下的指示或要求的時間。當銀行從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透過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不時收到涉及閣下任何的識別代號 (或相關紀錄)或電子直接付款授權設置或其他有關快速支付系統事項的狀況更新通知,銀行會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時間通知閣下。
    2. 在不減低上文第6(a)條或現有條款的影響下:
      1. 銀行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有關或因使用銀行服務,或有關或因處理或執行閣下就有關銀行服務或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指示或要求,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並直接且完全由於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
      2. 為求清晰,銀行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或有關下列一項或多項事宜,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
        1. 閣下未遵守有關銀行服務的責任;及
        2. 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或快速支付系統的任何功能產生或引致的,或銀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況引致的延誤、無法使用、中斷、故障或錯誤,包括銀行從快速支付系統或香港警務處接收到有關懷疑欺詐、詐騙或欺騙的風險警告、訊息及指標的任何延誤或錯誤;及
      3.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不論是否可預見或可能招致),銀行、銀行的關聯公司或集團公司、銀行的特許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員、僱員或代理均無須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3. 銀行的角色、責任及責任限制
      • 銀行:
        1. 無法控制防詐資料庫的管理、運作或其他方面;
        2. 單靠防詐資料庫不時提供的資料來編製警示;及
        3. 不會就防詐資料庫並無提供資料的收款人、收款人戶口或交易編製警示。
         因此銀行不會保證亦不能保證任何防詐資料庫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真實、準確及最新,也不會保證亦不能保證閣下沒有收到警示的轉帳交易不涉欺詐,或閣下收到警示的轉帳交易必屬欺詐。銀行就向閣下傳送任何警示的紀錄以及閣下回覆是否進行或取消任何轉帳交易的紀錄,均具終局效力(明顯錯誤除外)。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編製及傳送警示。銀行可不時考慮銀行的需要以及相關人士就警示的編製及傳送不時給予的反饋、意見、指引或建議,完全酌情決定及/或更改警示的內容、傳送警示的渠道或方式,及/或轉帳交易的貨幣(等),而無須另行通知閣下。相關人士可包括但不限於香港的執法機關或其他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行業公會。銀行可透過電子或其他方式向閣下傳送警示。
      • 銀行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因任何防詐資料庫提供或未有提供任何資料,或因其延誤、無法使用、中斷、故障或錯誤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或銀行可合理控制以外的情況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
      • 銀行無須負責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有關或因警示(或其延誤或無法傳送),或有關或因處理、執行或取消警示(或因其延誤或無法傳送)所涉的轉帳交易,而可能引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或開支,除非任何上述損失、損害或開支屬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並直接且完全由於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
      • 在任何情況下,就任何收益損失或任何特別、間接、附帶、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不論是否可預見或可能招致),銀行、銀行的關聯公司或集團公司、銀行的特許人、及上述彼等各自的人員、僱員或代理均無須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
      • 此等條款的内容均無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權利或責任。
    4. 閣下的確認及彌償
      • 在不減低閣下在現有條款下提供的任何彌償或銀行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影響下,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有關或因銀行提供銀行服務或閣下使用銀行服務而可能引致或蒙受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要求、損失、 損害賠償、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以全面彌償基準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合理 開支),以及銀行及銀行人員、僱員及代理(或任何一人)可能提出或被提出的 所有法律訴訟或程序,閣下須作出彌償並使銀行及銀行每名人員、僱員及代理免受損失。
      • 如任何責任、申索、要求、損失、損害賠償、成本、費用、開支、法律訴訟或程序經證實為直接及可合理預見且直接及完全因銀行或銀行人員、僱員或代理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引致,上述彌償即不適用。上述彌償在銀行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7. 收集及使用客戶資料

    1. 為了使用銀行服務,閣下可能需要不時向銀行提供有關下列一名或多名人士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1. 閣下;
      2. 閣下付款或資金轉帳的收款人,或閣下設置電子直接付款授權的交易對方;及
      3. 如閣下為公司、法團、獨資經營或合夥公司或任何其他非法團性質的組織,閣下的任何董事、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及代表。

      銀行不時就有關銀行服務獲提供或由銀行編制的個人資料及資訊統稱為 「客戶資料」。
    2. 閣下同意(及如適用,閣下代表閣下的每名董事、人員、僱員、獲授權人士及代表同意)銀行可為銀行服務的用途收集、使用、處理、保留或轉移任何客戶資料。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一項或多項:
      1. 向閣下提供銀行服務,維持及運作銀行服務;
      2. 處理及執行閣下不時有關銀行服務的指示及要求;
      3. 披露或轉移客戶資料予結算公司及其他參與者,供彼等就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運作使用;
      4. 按需遵守的監管規定而作出披露;及
      5. 任何與上述有關的用途。
    3. 閣下明白及同意客戶資料可能被結算公司、銀行或其他參與者再披露或轉移予其客戶及任何其他使用結算公司快速支付系統的第三者,作為提供及運作帳戶綁定服務及電子直接付款授權服務之用。
    4. 倘客戶資料包括閣下以外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包括任何於上述第 7(a)(ii)條 或 第 7(a)(iii) 條指明的人士),閣下確認閣下會取得並已取得該人士同意,就結算公司、銀行及其他參與者按本條款指明的用途使用(包括披露或轉移)其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8. 二維碼服務

    1. 本第八條,連同現有條款及適用於閣下透過其使用二維碼服務的流動應用程式(「二維碼應用程式」)的任何其他條款及細則,均適用於二維碼服務的使用。
    2. 使用二維碼服務及閣下的責任
      1. 二維碼服務讓閣下掃描由銀行或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維碼,從而自動收集付款或資金轉帳資料,而無須人手輸入資料。由其他人士提供的二維碼,必須符合結算公司指定的規格及標準方能獲接納。在確認任何付款或資金轉帳指示之前,閣下須負全責確保收集得來的資料是準確及完整。就該等付款或資金轉帳資料所含的任何錯誤,銀行概不負責。
      2. 二維碼服務可在銀行不時支援及指定的操作系統的流動裝置上使用。
      3. 二維碼服務的更新版本可透過提供二維碼應用程式的應用程式商店定期推出。某些裝置會自動下載更新版本。如使用其他裝置,閣下須自行下載更新版本。視乎更新版本,閣下可能在下載更新版本前無法使用二維碼服務。閣下須負全責確保已於閣下的流動裝置下載最新版本,以使用二維碼服務。
      4. 銀行只向銀行客戶提供二維碼服務。倘銀行發現閣下不符合使用二維碼服務的資格,銀行有權取消二維碼應用程式內閣下的帳戶及/或禁止閣下取用二維碼服務。
      5. 銀行無意於其法律或規例不容許使用二維碼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二維碼服務,亦無意於銀行未獲發牌或授權在其境內提供二維碼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二維碼服務。
      6. 閣下必須遵守規管閣下下載二維碼應用程式,或存取或使用二維碼應用程式或二維碼服務的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
    3. 保安
      1. 閣下不得在流動裝置或操作系統供應商支援或保修的配置範圍以外或經修改的任何裝置或操作系統上使用二維碼服務。該等裝置包括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是指未經閣下的流動服務供應商及電話製造商批准而自行解除其所設限制的裝置。在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上使用二維碼服務,可能導致保安受損及欺詐交易。在已被破解(越獄)或已被破解(超級用戶權限)的裝置上使用二維碼服務,閣下須自行承擔全部風險,就閣下因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任何其他後果,銀行概不負責。
      2. 閣下須就在使用二維碼服務過程中由閣下或獲閣下授權的任何人士發出的指示或要求負全責。
      3. 閣下須負全責確保閣下的流動裝置所顯示或儲存的資料受妥善保管。
      4. 如閣下知道或懷疑有任何其他人士知悉閣下的保安資料,或曾使用或企圖使用閣下的保安資料,或如閣下的流動裝置遺失或被竊,閣下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銀行。
    4. 銀行的責任及責任限制
      1. 銀行會用商業上合理努力提供二維碼服務,但如未能提供二維碼服務,銀行概不負責。
      2. 二維碼服務是基於「現在既有狀態」提供,概不就其功能作出任何種類的陳述、保證或協議。銀行不能保證在使用二維碼服務時病毒或其他污染或破壞性數據不被傳送,或閣下的流動裝置不被損害。銀行對閣下使用二維碼服務而引致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3. 閣下明白及同意:
        • 閣下自行承擔使用二維碼服務的風險。在法律容許的最大範圍內,銀行明確卸棄所有不論種類的明示或暗示保證及條件。
        • 閣下透過使用二維碼服務下載或獲取任何材料或資料屬個人決定並須自行承擔風險。任何因下載、獲取或使用該等材料或資料而對閣下的電腦或其他裝置造成任何損害或造成資料損失,概由閣下負責。
      4. 為免生疑問,上文無意排除或限制任何不能合法地排除或限制的條件、保證、權利或責任。

線上對話條款及細則


本條款及細則應與以下條款及細則一併閱讀:「一般條款」、「『inMotion動感銀行』條款及細則」、「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私隱政策聲明」(「有關條款及細則」)。本人/吾等可能不時使用由中信銀行(國際)有限公司(「銀行」)提供的線上對話,並同意線上對話將受限於此有關條款及細則及本人/吾等就此與銀行同意的其他條款及細則。

1. 定義與釋義

1.1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下列詞語和表述應具有下述含義:

「線上對話」指互動文字通訊服務,讓銀行客戶和其他個別使用者可以透過銀行網站或「inMotion動感銀行」流動應用程式與銀行的聊天機器人或客戶服務主任互動,以對銀行的服務和產品作出一般查詢。

1.2 除另有相反描述外,在本條款及細則內:

(a) 任何字詞述及單數的包括雙數,相反亦然,而述及任何性別的包括其他性別;及

(b) 「包括」 指包括但不限於。

2. 線上對話的使用及範圍

2.1 線上對話僅在本人/吾等的查詢要求下提供銀行服務及產品有關的一般資訊。通過線上對話提供的任何資訊(包括利率、價格及其他資訊)只供參考。有關資訊不具約束力,亦不構成對任何人作出買賣、認購或交易及在此所載的任何投資產品或服務的要約、招攬、建議、意見或任何保證。本人/吾等確認經由線上對話提供的資訊只作參考之用,本人/吾等及任何其他人士不應依賴該資訊或以該資訊作為有關事宜的確證。

2.2 為免生疑問,銀行概不受理通過線上對話作出的交易指示或進行任何交易或買賣,也不提供任何財務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諮詢、個人或戶口查詢及其他財務指示。

2.3 銀行通過線上對話收到的任何查詢,將視為本人/吾等正確書寫及授權的查詢。部份查詢需要時間處理,而且部份查詢只可在香港一般辦公時間內處理,即使在有關辦公時間外線上對話仍提供服務。

2.4 任何通過線上對話提供的資訊中所提及的銀行服務、產品及優惠均受相關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2.5 如銀行合埋地相信本人/吾等利用或嘗試利用線上對話作以下行為,銀行將會停止本人/吾等使用線上對話:

(a) 對銀行之聲譽作不利的影響

(b) 損耗或干擾銀行之數據、軟件、網站或資訊科技系统;

(c) 傳送任何冒犯性的、煽動性的、詆毀性的、欺詐性的資訊或其他非法資訊;或

(d) 引致銀行困擾和不便

3. 保安措施

3.1 為確保隱私性,在線上對話查詢銀行服務及產品有關的一般資訊時,銀行將不會披露或要求本人/吾等披露任何個人資料(包括敏感資料)或戶口資料。但是,本人/吾等可能會被要求提供本人/吾等之姓名、電郵地址、聯絡電話號碼、戶口號碼及/或交易詳細資料(如有必要),以處理本人/吾等的請求或回覆本人/吾等的查詢如:

(a) 需要透過電郵地址及/或聯絡電話號碼傳送資訊;或

(b) 需要透露本人/吾等的更詳細個人或戶口資料作進一步的協助。

本人/吾等的資料會記錄於通訊紀錄內。當使用線上對話時,本人/吾等會避免透過線上對話提供與本人/吾等的要求或查詢無關的個人或戶口資料。

3.2 本人/吾等承諾遵守所有規則,法規和指南(不時更新),包括但不限於銀行不時發出關於線上對話的保安建議及任何其他通知。

4. 通訊紀錄

銀行會保留與本人/吾等於線上對話上的所有通訊紀錄以用作培訓(適用於聊天機器人及客戶服務主任)、確保質素及處理糾紛等,及不時為符合法定、監管及會計的規定。

5. 義務

5.1 倘若本人/吾等疏忽地、不誠實地及欺詐性地行事,本人/吾等必須負責所有因使用線上對話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所有申索、損失及後果。

5.2 本人/吾等須為未有遵守本條款及細則下之任何要求而招致的所有損失或損害負責。

5.3 本人/吾等須彌償銀行因本人/吾等使用線上對話或因本人/吾等使用線上對話導致之間接或相應損失、數據損失或錯誤、收入損失或溢利損失(不論基於合約、過失、法例或其他情況下)而在任何時間令銀行可能招致或承受之訴求、要求、責任、損失、損毀、費用及支出,及致使銀行對此無損失。

5.4 本人/吾等須負全部責任核實任何經由線上對話接收的資料。銀行不會就本人/吾等或任何其他人士倚賴任何評論、確認、資料或數據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是侵權行為責任或合約責任或其他方面)。

6. 免除保證聲明及責任限制

6.1 在任何情況下,對於任何因下列原因(除非下等事項是由於銀行的嚴重疏忽或故意錯失所致),銀行均毋須對本人/吾等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a) 因任何理由而在提供線上對話時出現的任何干擾、中斷、延誤、損失、毀壞或其他故障;

(b) 與線上對話有關的任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失靈或安裝問題;或

(c) 服務提供者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而與銀行提供線上對話有關的任何損失。

6.2 銀行概不對因本人/吾等使用線上對話而導致本人/吾等的資料、裝置、電訊設備有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或損壞乃由於銀行的嚴重疏忽或故意錯失所致。

6.3 無論在銀行的控制範圍以內或以外,對於關於線上對話的任何修改、失效、失靈、中斷或終止,銀行對本人/吾等及/或任何第三方均毋須負責。

7. 暫停及終止服務

在銀行考慮有需要或適當的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出現可能違反保安的情況下,或當銀行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本人/吾等提交不真實、不準確、已過時或不完整的資料,銀行保留隨時可暫時或永久停止線上對話或本人/吾等使用的權利,而毋須預先通知本人/吾等。

8. 修改

銀行有權並可於任何時間按照有關香港的適用守則及指引之規定在給予時前通知予本人/吾等後將本線上對話條款及細則有關之任何條文删除、取替、增加或修改。

9. 條款免除

如本條款及細則之任何內容在任何司法地區是或變成非法、無效或不能執行,此並不影響:

(a) 其他條款及細則之內容在該司法地區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或

(b) 該內容或其他條款及細則內容在其他司法地區的有效性及可執行性。

10. 第三者權利

除本條款及細則另有明文訂明外,本條款及細則訂約方以外的任何人士概不可按照《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的規定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條款或享有其利益。倘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明確賦予任何第三方權力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執行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條款,則協議訂約方保留權利可在毋須該第三方同意的情況下修改該條款或本條款及細則任何其他條款。

11. 管治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法律所規管及解釋。雙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非專有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12. 文本

本條款及細則之中文文本僅供參考。如本條款及細則之中英文文本有任何衝突,概以英文文本為準。